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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发行人及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期 取得方式 对乙酰氨基 杭州赛利、 酚冻干制剂 发明 1 普利制药、 ZL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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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7 原始取得 及其制备方 专利 浙江普利 法 (二)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除 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有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 形。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发行人签订及履行重大合同的变动情 况如下: (一)采购合同 1. 201*
年 7 月 1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博世包装技术(杭州)有限公 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胶囊填充机和压片机,合同总金 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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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总价的 *
0%作为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 1*
天内 支付,发货前凭双方签署的 FAT 合格验收报告和发货通知支付合同总价的 70%。 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 201*
年 *
月 27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上海奥星制药技术装备有限 公司签订《纯化水制备系统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纯化水 制备系统,合同总金额为 *
07 万元。付款方式为:在卖方提供的 PID 布局图经买 方书面确认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为定金;设备主体自买方 F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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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验收合格报告(或者整改报告)签字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 为发货款;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文件填写、签字后 7 个工 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0%;留合同总价的 10%在系统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完成 支付。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
. 201*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浙江迦南科技股份吉印通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料斗清洗机、料斗提升加料机、 自动提升料斗混合机、提升式混合料斗等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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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货款 结算方式为: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为定金;设备主体 自买方 FAT 验收合格报告(或者整改报告)签字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 价的 *
0%作为发货款;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完成相关文件填写、签 字后 7 个工作日内或货到现场 *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内(以时间先到为准)支付合 同总价的 *
0%;留合同总价的 10%在设备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完成支付。合同还 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
. 201*
年 10 月 12 日,发行人与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吉印通
签订《设备 采购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对方购买制丸包衣机、防爆提升整粒机等设备,合同 总金额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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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合同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 *
0%作 为定金;FAT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 *
0%作为提货款;设备在买方工厂 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 10%合同金额的验收款;剩余 10%合同结算金额作为质 保金在质保到期后的次月,若设备运转正常无故障的一次性支付。合同还对质量 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
. 201*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浙江中大技术进口吉印通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质谱仪,合同总金额为 270 万 元。合同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 *
0%作为成约定金;仪器 提货前,支付合同结算金额的 *
0%作为提货款;设备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1 个 月内或者到货后 *
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凭卖方开具的合同结算金额的 17%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 AB Sciex 开具符合买方财务要求的合同金额的 *
%的质保函,买 方支付 20%合同金额的验收款。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 *
. 201*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南京久路达门业吉印通
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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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订《卷帘门、门封、登车桥采购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滑升门、卸货 平台、机械门封、卷帘门等设备,合同总金额为 2*
7 万元。合同结算方式为:合 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为定金;接到发货通知并确认买方现场具备进场 条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为发货款;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完成相关文件填写、 签字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0%,留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完成支付。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7. 201*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 公司签订《水环热泵、转轮除湿机采购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对方购买整体式 水源热泵机组、转轮除湿机组,合同总金额为 21*
万元。合同结算方式为:合同 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为定金,接到发货通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0%作为 发货款,设备完成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0%,留合同总价的 10%作 为质保金在设备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完成支付。合同还对质量标准、交货地点、 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二)境外销售合同 1. 201*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与 SLATE RUN PHARMACEUTICALS,LLC 签 订《许可、生产和经销协议》,合同标的为注射用阿奇霉素等产品的市场许可、销 售,区域为美国,履行期限以合同标的执行完毕为限。 2. 201*
年 *
月 *
0 日,发行人与 Hexal AG 签订《更昔洛韦许可和供货协议》, 合同标的为注射用更昔洛韦钠的市场许可、销售,区域为荷兰、德国、法国,履 行期限以合同标的执行完毕为限。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201*
年 10 月 2*
日,发行人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吉印通
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固体制剂车间扩 建项目——机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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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合同还 就合同双方的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 201*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 吉印通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浙江普利年产制剂产品 1*
亿片/袋/粒生产线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车间一机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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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料,合同总价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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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万元,合同还就合同双方的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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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2*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 吉印通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浙江普利年产制剂产品 1*
亿片/袋/粒生产线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制剂车间三及仓库机电安装工程,承包方式 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为 1,*
2*
万元,合同还就合同双方的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 进行了约定。 *
. 201*
年 11 月 *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吉印通
发展集团吉印通
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建浙江普利年产制剂产品 1*
亿片/袋/ 粒生产线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车间消防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 价为 *
77 万元,合同还就合同双方的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四)借款合同 1. 201*
年 9 月 27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吉印通
杭州解放路支行签订编号为 012020000*
-201*
年(解放)字 001*
9 号的《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约定由浙江普利向该行借款人民币 *
,000 万元,期限为五年,自实际 提款日起算,该合同由编号为 012020000*
-201*
年解放(抵)字 00*
1 号的《最高 额抵押合同》及编号为 012020000*
-201*
年解放(保)字 000*
号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提供担保。 (五)担保合同 1. 201*
年 9 月 19 日,发行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吉印通
杭州解放路支行 签订编号为 012020000*
-201*
年解放(保)字 000*
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发行人为其子公司浙江普利签订的 012020000*
-201*
年(解放)字 001*
9 号《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主债权期间为 201*
年 9 月 19 日至 2019 年 9 月 1*
日,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
,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201*
年 *
月 2*
日,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普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吉印通
杭州解放路支行签订编号为 012020000*
-201*
年解放(抵)字 00*
1 号的《最高额 抵押合同》,约定以 1 宗土地使用权和 *
处在建工程作抵押,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
,90*
万元,担保期间为 201*
年 *
月 22 日至 2019 年 *
月 21 日 *
-9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止。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经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
%以上(含 *
%)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
%以上(含 *
%)的主要股东(已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止,发行人未 发生影响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大事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仍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 适当。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应该披露的各项重大事 项进行了披露,《招股说明书》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内容的表 述,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而引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 (以下无正文) *
-9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普利制药股份吉印通
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张立灏 经办律师: 夏勇军 经办律师: 章丽娜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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