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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问答 2022-06-04 17:24 208

东京审判起诉书指控* * 项罪行

东京审判期间,检方起诉书共提出* * 项罪行,最终审判结果认定的只有10项,分别为1、27、29、* 1、* 2、* * 、* * 、* * 、* * 和* * 项。

程兆奇谈东京审判管辖权

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日到来之际,本报记者前往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采访程兆奇教授。程兆奇就东京审判争议、讨论与研究最多的两个焦点——“正义的审判”与“事后法”问题展开了解答。

捍卫人类生存当然是最高位的“正义”

问:如何评析东京审判是“正义的审判”而不是“胜者的审判”?

答:今天在西方,尤其是日本,“胜者的审判”间或可闻,“正义的审判”却已极难一见。

先谈“胜者的审判”。东京审判的审判方是战胜的同盟国,辩方在开庭之初提出的动议中即曾提出“中立国”的审判才是公正的审判。但这不是“胜者的审判”论的重点,所谓“胜者的审判”,重点在于辩方认为审判是“强权”。亦即,一、所谓无法可依;二、辩方的意见完全被漠视,法庭只是照搬检方的观点。今天日本还有不少人持这种看法。如号称出席了大部分审判的富士信夫在《南京大屠杀是这样编造的——东京审判的欺瞒》一书中说:“法庭判决就是检方的传声筒,辩方的合理意见没有起任何作用。”只要检视东京审判的过程就可以清楚看到这样说等于栽赃。东京审判无论是程序还是庭审中对法、证据的运用,即使按照今天的标准,也是符合司法正义的。只需举一例即可见所谓“传声筒”的诬枉。南京暴行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检方起诉时诉因(罪项)有* * 项,法庭经过逐一检证,判决只有1项有罪,免除了* 7项。

“正义的审判”的问题较为复杂。东京审判的“正义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我想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开创了追究策动战争领导人的责任。与传统时代不同,进入二十世纪后,科技的发展使战争的破坏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用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南(Joseph B. Keenan)在开庭词中的话说,是战争使人类面临了“生死存亡”。季南也因此说我们进行的不是一场普通的审判,而是保卫“文明”之战。捍卫人类生存当然是最高位的“正义”。同时比起以往败者割地赔款实际是将战争责任转嫁给战败国国民,追究领导者责任也更符合正义原则。另一方面,中国因素是东京审判正义性的主要源泉。因为只有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日本侵略的受害国,其余审判国,或是西方和日本左翼称之为的“殖民地宗主国”,或是尚未独立的殖民地。也就是说正是由于有了中国的参与,东京审判才有了充足的正义性。

国际法是一案复一案的积累,渐进地表述着文明世界的道德规则

问:“反和平罪”、“反人道罪”是不是前无所承的事后法?

答:这是东京审判以来久争不息的一个问题。东京审判开庭不久,辩方即提出“反和平罪”、“反人道罪”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从美国检察官季南和英国检察官亚瑟·S·科明斯-卡尔(Arthur. S. Comyns Carr)对清濑提议的反驳看,检方称得上有备而来。季南的发言围绕着的还是东京审判的法的根据。科明斯-卡尔结合国际法权威著作和近代以来的国际法、国际条约有关发动战争和战争犯罪规定的详细论述,也是对季南发言的有意义的补充。

事后法问题的提出其实并不完全出乎预料。季南19* * 年12月7日(季南率美国检察团抵达日本次日)第一次和麦克阿瑟会面时,麦克阿瑟即已提出希望回避事后法问题。可见从“其来有自”上论述两个罪名的正当性,多少还是事出无奈。季南在开庭词中强调日本发动的战争对“全人类”的危害,而且也说到东京和纽伦堡审判为人类审判史上的“嚆矢”,并在援引Cardoza法官在美国最高法院讲话中特别说到国际法的“黎明期”和“渐进性”,这些都表明他完全清楚,法尤其是国际法是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尤其人类面临“生死存亡”之际,避免毁灭,有至高无上的优先权。

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的“突破”,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否则战后两大审判对于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发展的“先导”的“划时代”意义就无从谈起。战后审判的重要推动者、战时美国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面对所谓纽伦堡宪章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的指责,指出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对各国法律的整体性质的错误概念”之上的,他认为“一部权威的成文法躯壳不足以涵盖国际法,国际法是一案复一案的积累,渐进地表述着文明世界的道德规则”。

以后的相关论述基本沿着东京审判检、辩双方的问题展开。由于东京审判实际未审理“反人道罪”,所以讨论主要集中于“反和平罪”。大致来说,否定方基本继承了辩方的衣钵,而肯定和基本肯定东京审判的观点也多如检方从法的脉络上展开。在肯定方看来:一、近代以来的一系列国际法和条约,特别是192* 年的巴黎非战公约使战争违法观得以确立;二、追究战争策动者的责任为东京审判时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明认或默认;三、吉印通 国的法典化工作正在进行;四、作为法的规范意识战后已牢不可破。

荷兰法官伯纳德·维克多·A·勒林(Bernard Victor A. Röling)认为东京宪章的“反和平罪”确是“事后法”,但他同时认为对这一重大新罪名的认识不必在这一点上纠缠;“反和平罪”应该也可以给予特别解释。纽伦堡审判时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Robert Houghwout Jackson)在开场白中即承认“审判反和平罪”为“史无前例”,但作为无法回避的“重大的责任”, 杰克逊强调:审判“反和平罪”是因为“反和平罪”的“恶性”和“破坏”为“文明所无法容忍”。

所以,“反和平罪”、“反人道罪”一方面并非凭空而来,另一方面,也不必讳言,它的开创性意义对罪刑法定主义确实是一种“突破”。(记者 王珊珊)

“法官大人,我们今天已走到了十字路口”——首席检察官季南开庭陈述

首席检察官季南抵达日本东京陆军大厦。 (图片由国家图书馆提供)

在东京审判的开庭陈述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首席检察官约瑟夫·贝瑞·季南对犯下滔天罪行的被告人们进行了严厉控诉,其中不少发言堪称经典。本文系截取19* * 年* 月1* 日控辩双方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管辖权限进行的辩论,以及19* * 年* 月* 日检方主张立证第一次审理开始时,季南代表检方所做的开场陈述。

一、日本系无条件投降

在其动议中,被告人试图援引《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的条款,即“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以限制法庭的管辖权。在该动议中,被告人还主张或暗示,日本投降乃基于某些条件之下的投降。仅从法律角度而言,我方认为,后一项主张与该动议并无关联。尽管如此,我方并无意允许对方在本法庭上不断提出这种错误主张。在此,我方强调,作为起诉方,我们认为日本国家的投降是彻底的、完全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投降,我们可以从《日本投降书》(Instrument of Surrender)和其他文书中找到相关依据作为证明。

因此,在任何程序中(例如该动议在本事项中所进行的解释)如涉及对投降条款的解释,均须对有关投降书附带条件的错误主张予以驳回,这一点至关重要。我请求诸位法官接受检方的这一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审理该项动议。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日本投降是否附条件这一问题,尽管从语言上看仅为描述性文字,但其事关重大,关系到决定世界稳定的重大事实。本次审判肩负着捍卫世界和平的使命,如果审判未能自始至终的坚持这一观点,则很可能彻底摧毁世界的基础。

二、否认法庭管辖权是对人类文明的挑战

我们认为,被告人向法庭提出的法律主张,毫无疑问,是对文明国家赤裸裸的挑战。对于发起范围如此之大的侵略战争的责任人,文明国家将会对其予以严惩,并籍此捍卫文明。被告人提出的该法律主张,则是对文明国家这一能力的严重挑衅,无异于宣称,一国之有权当局庄严加入的条约、义务和保证,不过是毫无实际意义的一纸具文。此等被告人已被证明曾调动军队发动了残酷的不义战争,且战争已经危及人类文明的存亡,而辩方提出的被告人仅因其个人之位高权重即应免于处罚的动议,实乃寡廉鲜耻之言。

一个人或者一致行动的某集团,向住满居民的建筑泼洒汽油和火药,把各个房间塞满油浸布团,在屋门外堆起易燃物,然后封死窗户以防居者逃出。干完这些行径之后,再把已点燃的火把交给那些受其统治与控制、既不负责任又无能的个人,命令他们完成剩下之罪行。依据被告人主张的逻辑,上述罪行中发出命令的个人或集团皆可免受任何惩罚。

将法律视为枯燥无趣之物的迂腐之士可能无法欣赏前述类推。但是,法官阁下,对于那些饱受战乱之苦的民众,他们有权为努力避免战争重演而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被听见,而被告人的动议实际上是主张挑起战乱,包括策划、准备和发动战争的领导者、指挥官和官员,可以永不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更有甚者,依据被告人的动议,必然还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那些无能的傀儡和受掌权者控制与命令的受害者,他们和其他成千上万的无辜者会因这些掌权者的行为而遭受无尽的苦难,但掌权者却可以免予惩罚。

三、 战犯应对战争承担个人责任

大家可能注意到,在披露相关问题时,除非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我们已尽力避免重点提及每位或任何一位被告人。我们之所以这么做,是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对于个人或其应受到的惩罚,我们并无特别兴趣。这些被告人是特定阶层或集团的代表,检方对其提起控诉,是因为他们遵从了暴力统治法则。我们并不关注他们个人的想法,即他们所谓有关实现民族抱负的辩护,或是他们声称的爱国之举。如果庭上允许,我们只请求各位移步到这个建筑的楼顶,在那里看看他们都给自己的人民带来了什么。事实胜于任何辩解。

如果诸位认为前述观点尚有不清晰之处,那么,接下来我将要引用《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中的一段表述,以更清楚地阐明这个问题。《波茨坦公告》系由美国、英国和中国三国政府首脑吉印通 发表,苏联随后加入,载明了各大国的意愿。在此,我要引用其中的第10段:

“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同时,本公告的第* 段也载明:“《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之条件必将实施。”这里当然也包含了《开罗宣言》的这部分,即:“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这不仅清楚表明了全体被告人,连同整个日本国家,都被告知了同盟国的确切意图,而且还强调必以法律严厉制裁那些策划、发动并进行侵略战争的罪犯,就像制裁一般的重罪罪犯一样。

四、位居高位并不能推卸战争责任

检方主张,如果呈于法庭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那么,被告人的官职地位并不能使他们免于被视为一般的罪犯与重罪罪犯。在此情形下,他们作为犯罪行为人理当受罚。诸位法官阁下,我们要着重强调,所有政府都是由个人作为其代理人来运行的,因此,政府的所有罪行也都是个人犯下的。一个人的公职并不能抹去他个人的身份,也不能使他犯下的罪行免于处罚。这些高层官员的个人责任是本案中最重要的

问题之一,可能亦为呈于庭上的唯一一个国际法新问题。这也是一个几乎未被触及的问题。我心怀敬意的认为,审判庭有必要决定是否在审理中将一项符合人类文明需要的、清楚表达公共良知的原则确定为法律,正如过去的其他裁判庭或法庭所做过的那样。

被告人曾通过其辩护人辩称,而且我们认为被告人还将如此辩称,他们可以因其所任的官职而免于处罚。换言之,被告人在动议中的主张如下:他们蓄意策划、发动了侵略战争,并且当时他们完全认识到这是一场会让生命涂炭的战争。在战争中,让其社会中低阶的成员听其差遣并因此丧失性命与财产,这既是合法的,也是恰当的。然而,作为毁灭世界计划的行凶者、策划者、设计者,在被追到穷途末路时,被告人却可以因其所任的官职不受惩罚。这是一套让人无比憎恶的理论。依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这套说辞完全站不住脚,且我们认为,基于全人类经验的道德和逻辑,该说辞必将受到谴责。稍后,我方会提供证据证明,即使在最后一刻,在日本的大部分城市已被摧毁、战争结果毫无悬念的情况下,不少被告人还坚持认为投降之前必须让更多的生命为其牺牲。

需要一再强调的是,国家本身并非破坏条约的主体,公然进行侵略战争的也并非国家本身。此等行径的责任主体是国家的代理人们,正是他们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主动攫取并掌握权力。他们既可以运用权力维护和平、遵守条约和协定,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既然他们主动取得权力、掌握了政权,那么,依据普遍公义之要求,他们个人理应为其行为接受惩罚。

正如《波茨坦公告》所称,我们从来就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至今仍是如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日本人民完全处于此等被告人权力和武力的控制之下,所以,日本人民自身也是受害者。如审判庭允许,我们想指出,根据《日本投降书》占领军有权以他们认为适当的方式实施投降条款,占领军现在已经向日本人民和世界提供了充分的机会以监督实施投降条款的方式是否公正,亦即现在所采取的方式。

与《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一样,《波茨坦公告》申明,对于战争罪犯,须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归根结底,我们在该案要回到什么是战争罪犯的问题上。战争罪犯仅指服从元帅与军官命令的士兵,还是说,结合正义与现实之考虑,战争犯应当指为所发生的一切而真正负责的领导者?受审的被告人如今并无悔过认罪之心。如果我们准备相信他们在庭上声称的主张,那么,他们就不会承认其错误,而这则意味着他们被无罪释放后,还会再三制造侵略行径。因此,仅就维护世界和平之需要,他们也应当永远受到拘禁。

五、审判事关人类及其文明的存亡

我们如今面临的问题是:时至今日,正处于生死存亡关键时刻的人类文明,还应对此等暴行不加阻挠、无动于衷吗?

毋须提醒,人们也能意识到我们这个时代的战争和过去相比有多么的不同。在当下,更重要的是,在明天以及未来,战争将成为毫无约束的战争。战争不再受到空间或领土的限制。无论是童孺,还是老人,无论是身负武装还是手无寸铁,都将成为受害者;我们的家园,无论是大城市,还是小村庄,都不能幸免于难。毫不夸张地说,未来的战争将会严重威胁人类文明乃至全人类的存亡。这一道理不言而喻,我也不必老生常谈。全人类一直渴望和平,而和平的问题今天已走到十字路口。战争带来的毁灭性,尽管某种层面上更加原始,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已发展到只有穷尽人类想象的极限才可能加以应对的程度。法官大人,我们今天已走到了十字路口,我们的问题就是那句著名的话:“生存,还是毁灭?”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无限的耐心和宽容,需要竭尽全力促成理解、达成

共识。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最为关心的是:我们被授权站在今日法庭之上,我们能利用赋予我们的权力做出什么,才能以正义且有效的方式,为预防未来战争尽绵薄之力。

我们在审判中追求的是预防或震慑战争,绝非为复仇或报复等狭隘卑鄙的目的。但是,在庭审中,我们希望可以把那些蹂躏践踏人类文明的个人视作一般的重罪罪犯依法论处。这种裁判结果既非无法实现,也非不合时宜。本审判庭之裁判也将震慑未来出现之类似侵略战争行为及同类人员。

六、本案不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

最后,我们就溯及既往的适用法律构成不正义的问题进行概述。我们的回应很简短。我们绝不会破坏在许多国家的司法程序中早已确立起来的这一合理规定。但是,这项法律原则仅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在其行为时不为罪,那么,此人不能也不应该因该行为受罚。该原则从未意指一个人的行为如果在其行为时很明显已被认定有罪了,此人还可以不因该行为受罚。早在起诉书所列时日之前,被告人被指控的每一项罪行都已经在国际法上被认定为构成犯罪。

如果历史上曾经有过此类行为未受到惩罚的事例,或者在世界残缺破败时曾经容忍过正义得不到伸张,那么,在今天,我们的回应是:我们一时一刻都容不下对此种罪行的漠视。

八十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林肯)在战场上对他的人民恳切陈词,要使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长存。今天,我们检方在本审判庭上也有同样的感慨。时代的发展对此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请求审判庭,在正义的范围之内针对此等被告人采取行动,即在某种程度上树立一项原则,以确保林肯所述政府得以存续,并保护人类文明免遭灭亡。

七、被告人践踏人类生命

被告人及其副手统治与命令之下的日本军队,占领和蹂躏了那些不幸的国家与人民,却未给与这些国家与人民以国际法规定的待遇,与之相反,还将他们当作侵略战争的战利品和掠夺、践踏之物。

据称,在日本突袭美国珍珠港的若干年前,被告人的同僚之一曾跟美国军官说,“我们愿意牺牲1000万日本人,你们可以牺牲多少?”这就是他们的价值观。人类的生命无足轻重。检方提起控诉就是想说明,每个个体的生命处于严峻威胁的紧急关头,需要我们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拯救生命。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永远不可能为不道德的目的而被合法地予以牺牲。

为了说明他们这种价值观转化成实际行动时意味着什么,我们在此要提供以下由日本帝国大本营军队信息部编制的19* 0-19* 1年年鉴中的内容,予以证明。

首席检察官季南随即出示了以下证据,包括“日本在中军事行动综合成绩(19* 7年7月至19* 1年* 月)”以及“中日交战编年史(19* 7年7月至19* 1年* 月)”。

为简洁起见,我们不逐一列举证据。但是,我们恳请审判庭注意,这是一份由日本帝国大本营当局所制的报告,里面总结了19* 7年至19* 1年在中国进行血腥侵略战争的每一环节。

但是即便援引了此报告,被告人们仍坚称不存在侵略战争,甚至连战争都不存在。他们把发生的一切都排除在战争之外,并用所谓“事件”这个术语来指代。也就是说,法官阁下,那些死者、伤者、被俘者,只是事件的结果而已。中国死亡人数高达201* 000人,死亡、负伤和被俘者合计高达* * 00000人,被告人认为这些都不属于战争。(报告里)下一个标题是最为值得注意,因为该标题竟然名为“战利品”。真相在此,昭然若揭。

八、日本的侵略战争系公认的国际罪行

192* 年* 月27日于巴黎签署的《凯洛格—白里安公约》(亦称《巴黎非战公约》)各缔约国,亦即文明世界的全体成员,包括日本在内,一致谴责与他国的关系中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并宣布放弃将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尽管条约文本中并未使用“罪行(crime)”一词,但显而易见,通过放弃将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其意是将整个侵略战争排除在法律之外,即宣告侵略战争系非法。

应世界公共良知之要求,至192* 年全世界的文明国家均已通过郑重承诺和国际条约,承认并宣告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战争的非法性由此被确立为一项既定的国际法规则。

早在本起诉书指控的行为发生之前,侵略战争就已经被谴责为非法。自本世纪初,文明世界就开始约束发动战争的行为。在1* 99年《海牙第一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acific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又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中,世界各国同意应尽可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在1907年《海牙第三公约》(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Opening of Hostilities,又称《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中,这项原则被再次确认。本起诉书中所涉各国,包括日本在内均同意该条款:“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容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 据此,法官阁下,不宣而战和背信弃义的袭击,均为国际罪行。(余萌 译 霍政欣 校余萌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霍政欣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院副院长。本文编译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无论在哪里,没有人不渴望和平”——检方庭审记录节选

东京审判期间,日军侵占东北的罪行成为审判重点,其中“九一八事变”、皇姑屯事件、土肥原贤二受审成为审判的标志性事件。现将检方举证庭审记录选登如下——

“九一八事变”

麦肯锡检察官:我们现在翻到第四章“关于19* 1年9月1* 日及其以后在满洲发生的事件的叙述”。这把我们带到“九一八事变”;如果法庭同意,我将宣读该报告接下来的部分。

9月19日星期六清晨,沈阳市民一觉醒来,发现他们的城市已经在日军的控制之下。整个夜里都可以听到开火的声音,但并没有任何异常,这在一个星期以来的每天夜里都司空见惯了,因为日本人一直在进行使用火力猛烈的步枪和机关枪的夜间演习。事实上,9月1* 日夜间炮弹的爆炸声造成了能辨别出它们的少数人的惊恐,但是绝大多数市民认为这种开火是日本人的例行公事,只不过是比平时更吵闹了而已。

如果评估这次事件的极端重要性,如前所述,它是对整个满洲实际军事占领行动的第一步。调查团对当天夜里的事件进行了广泛调查。当然,具有重要价值和引起兴趣的,是日本和中国军方相关指挥官的正式说明。日方的说明由该事件最早的证人河本中尉,以及承担进攻北大营任务的大队指挥官岛本中佐、占领内城的平田大佐提供。我们还听到了关东军司令官本庄中将以及他的几个下属的证明。中国方面的材料由北大营中国军队指挥官王以哲将军提供,由他的参谋长和当时在现场的其他军官个人陈述补充。我们也听取了张学良元帅和他的参谋长荣臻将军的证明。

根据日方的版本,河本中尉和他手下的六个人,9月1* 日晚上正在巡逻值勤并沿着通向沈阳北的南满铁路边实施防御训练。他们正朝沈阳方向南行。当夜月光皎洁,但是夜色中视野并不开阔。当到达一条小路与铁轨交叉处时,他们听见身后不远处传来一声爆炸的巨响。他们转身跑去,大约跑了200码,发现下行线有一段铁轨已经被炸开。爆炸发生在两条铁轨的衔接处。所炸铁轨末端被干净地切断,出现了一个* 1英寸的缝隙。到达爆炸现场后,巡逻队遭到来自铁路东面田野里的火力袭击。河本中尉立即命令手下展开并以火力回击。攻击方大约有五六个人,随即停止射击并向北撤退。日军巡逻队立即追击,大约跑了200码,他们又遭到一支大部队的射击,估计有三四百人。发现自己陷于被大股兵力包围的危险,河本中尉命令他手下的一名士兵向正在其北边大约1* 00码地方指挥夜间演习的第三中队长报告,同时命令另一个人通过现场附近的电话机向沈阳的大队部要求增援。

就在这个时候,听见从长春往南开来的列车隆隆驶近了。担心列车到达被破坏的铁轨处倾覆,日军巡逻队退出战斗,在铁道上放置了爆鸣器,希望警告这趟列车。然而列车仍然风驰电掣地前进。当它到达爆炸点时,人们看见它晃动起来并向一边倾斜,但又恢复平衡并且不停顿地通过了该处。列车预定夜里10点* 0分到达沈阳,它是准时到达的,河本中尉据此判断,他开始听到爆炸声必然是在10点左右。

接着又开始了战斗。川岛大尉和第三中队听见爆炸声向南赶来时遇见了河本中尉派来报告的士兵。大约在10点* 0分,该士兵领着他们赶到现场。与此同时,大队长岛本中佐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命令沈阳城内他身边的第一和第四中队赶往当地。他同时向驻扎在抚顺、隔着一个半小时路程的第二中队发出尽快加入行动的命令。两个中队从沈阳坐列车赶往柳条湖车站,然后步行前往事发地。在半夜稍过一会到达了现场。

当两个中队从沈阳赶到时,得到川岛中队增援的河本中尉的巡逻队仍然在抵抗隐蔽在高粱地里的中国军队的火力。虽然当时岛本中佐的部队只有* 00人,而他相信北大营里的中国军队有1万人,他仍然立刻命令向北大营发起攻击。正如他告诉我们的,他相信“进攻乃最好的防御”。铁路和北大营之间大约相隔2* 0码,由于是沼泽地,大规模穿越十分困难。正当中国军队被赶回这个地区时,野田中尉奉命带领第三中队的一个小队赶往铁路线拦截中国军队的后撤。当日军到达灯火通明的北大营时,第三中队开始进攻,成功占领了其左侧一角。进攻遭到大营内中国军队的猛烈抵抗,激烈的交火持续了几个小时。第一中队从右翼进攻,第四中队则进攻中间。凌晨* 点,兵营南门被中国人遗弃在对面左侧房屋内一门小炮的两发炮弹炸开。* 点,日军以死2人、伤22人的代价占领了整个兵营。在战斗中,兵营的一部分着火,剩余部分被日军于19日晨放火烧毁。日军声称他们掩埋了* 20名中国死者,但只发现了20名伤者。

与此同时,战斗也以同样的迅速和彻底在其他地方进行。平田大佐在夜里10点* 0分左右收到岛本中佐的电话,说南满铁路已经被中国军队破坏和他准备对敌人发动进攻。平田大佐批准了岛本的行动,而他自己则决定进攻内城。夜里11点* 0分,他的部队集结完毕,开始了行动。没有遇到什么抵抗,只有街上零星的战斗,大多数都是与中国警察之间的,后者有7* 人被击毙。到2点1* 分,日军翻越城墙。* 点* 0分,完全占领了内城。* 点* 0分,平田大佐收到消息说,第二师团本部和第十六联队一部已经在* 点* 0分离开辽阳。这些部队在* 点刚过就到达了。* 点,占领了东城墙。7点* 0分占领了兵工厂和飞机场。然后发起对东大营的进攻,到下午1点没经过什么战斗就占领了。这些战斗的伤亡情况是7个日本人负伤和* 0个中国人战死。

皇姑屯事件

法庭事务官:法庭现在继续开庭。

达西检察官(宣读):

昭和三年(192* 年),当张作霖的军队被国民党军队打败时,田中再次奉劝他不要过晚地把自己的部队撤回满洲。这次,由于窘迫的战局,大帅被迫采纳该建议。

就在这个时候,本庄将军麾下司令部设在沈阳的日本驻满洲军队,对田中内阁与张作霖就日本在满洲利益进行合作与谈判的政策表示不满。他们已经等不及谈判,不耐烦地要使用武力占领满洲。该部队中的一个已经完全孤立了本庄将军、隔断了他与部队联系的军官派别或集团,策划并阴谋张作霖返回满洲时将其刺杀。他们决定在昭和三年* 月* 日张作霖乘坐的北京至沈阳的列车到达沈阳郊外时,在轨道上实施爆炸。正如计划的那样,张作霖在爆炸中丧生。这个由关东军中一个集团所策划与布置的事件,代表了田中政权时期军队干预政府政策的第一次公开行动。事件的发生使田中内阁对满洲计划遭受困境和损害,并且出现最终导致其辞职的危机。内阁立即知道了事件,非常震惊而且极为关注。田中首相感觉十分忧虑和悲伤,赶往皇宫向天皇原原本本地奏闻了事件经过。从皇宫返回后,田中首相召集陆相白川大将和我开会,会上他宣布天皇告诉他,他(天皇)认为现在正是对军队严格纪律约束的时候,希望采取适当的措施。田中声称自己已经决定采取适当的步骤维持军纪。陆相白川将军和我表示了对田中决定的衷心支持。然而,当陆相把事情提交到陆军省时,遭到参谋本部成员和其他军官的强烈反对,以致他无论怎样都不能做出决定或取得进展。陆相告诉田中和我,陆军方面的反对是基于以下理由,即采取行动惩罚责任者将向公众暴露陆军当时希望掩饰的一些事情。

几天后,田中叫我去单独商量这个问题,并且告诉我他对这件事计划亲自做些什么。我对此也同意了,但是陆军反对加强军纪约束的态度如此强烈,以致田中束手无策。在此期间。陆军的议题和态度在内阁以外甚至政党之间成为争论的话题。内阁在控制和约束陆军方面软弱无力,迫使其在昭和四年(1929年)7月1日辞职。

暗杀张作霖以后,陆军对参与政府关于满洲政策制定的影响日甚一日。从昭和四年田中内阁倒台到昭和七年(19* 2年)斋藤内阁建立为止,我一直是军事参议官。在此期间我经常有机会与访问我家或者在公共社交场合见面的在任阁员及其他政治家和政府成员讨论,话题涉及日本政府方面对于陆军如果不在满洲使用武力建立日本的傀儡政府、满洲问题就永远不能解决的哲学的关切。日本陆军的立场和政府对此无力控制,引起了我的深深的不安。这一时期,局势对所有关心它的日本人来说已经不是秘密,陆军占领满洲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昭和六年(19* 1年)上半年,我接到了许多关于陆军正在策划一次可能成为占领满洲基础的事变的报告。与此同时,大川周明正在导演一场旨在培植公众支持陆军行动的情感,包括公开演讲和出版在内的宣传战。注意到大川在海军学校作这样一场演讲,我十分不快。这样一个人居然被允许在学生面前演讲尤其使我恼怒。

……

占领满洲以后,关东军成为当地真正的政府,虽然昭和七年上半年在满洲建立了一个所谓的独立政府。当年9月,该政府的独立性被日本想象似地承认了。该政府完全由关东军控制。这些年中日本政府无法知道关东军有什么计划与行动。陆军完全不受日本政府制约,一直到昭和十六年(19* 1年)大战爆发前都如此。这对日本领导各国的目标来说,是一个明显的遗憾与奇耻大辱,并且总是引起我的说不清的苦闷与恼怒。日本遭受了最严重的不公正。

签名:冈田启介

土肥原贤二与冀察政务委员会

太田金次郎:我是被告人土肥原贤二的辩护人太田金次郎。

交叉质证(由太田金次郎询问田中隆吉证人)

问:您在前天作证时,说土肥原是冀察政务委员会顾问,您的记忆没有出错吗?

答:他或许是一个顾问,或许住在北京而不是顾问。对于这一点,我情愿把答案留给询问者,因为我不能给出确定的回答。

问:为了澄清事实,我要问些什么,请给予回答。您记得冀察政权是在19* * 年12月1* 日建立的吗?

答:您提到的是这个政权举行成立仪式的日子?因为根据当时在场的我们这些人回忆,我要说这个仪式举行于接近11月底时。

问:在作证中您说土肥原于19* * 年* 月成为第一师团留守部队司令官。但是以下才是事实吧:在2月中他被升为中将衔,属于第十二师团。不过作为2月2* 日事件的结果,他忽然转任第一师团司令官。

答:是的,我现在的回忆正如你所说。

问:因此您作证的那样,土肥原返回是为了向南司令官报告关于冀察政权的情况不也是错了?而且这次报告不是在前一年快到年底的时候作的吗?

答:根据我的回忆,他返回了两次,一次在11月底,第二次在12月底。

问:于是您不就承认了即使在这短暂的时间里,土肥原已经成为冀察政务委员会顾问也不可能,因为一名现役军官要担任这样一个职位,不仅需经过关东军司令官的许可,而且必须通过陆军司令部取得御裁?

答:是的。

问:接着我要问,您说土肥原—秦德纯协定在冀察政务委员会建立后签订,该协定不是签订于该政权建立以前的19* * 年* 月2* 日吗?

翻译监督官:稍作更正:在冀察政务委员会建立以前,而不是“该政权”建立以前。

答:您提到的日期可能是举行协定签字仪式的日子。如果我的记忆正确,昭和十年(19* * 年)12月* 1日做出了承诺。当时秦德纯来到长城一线,带着内蒙古的三个骑兵师,我当时负责内蒙军队的训练工作。

问:以上是我的相关记忆,是19* * 年* 月2* 日。

答:不是19* * 年,那是与梅津—何应钦协定相混淆了吧。

问:我的叙述没有错,19* * 年。

答:* 月份,秦德纯还不在北平。

问:这正是我一直想告诉您的土肥原将军本人说了什么,但是土肥原与冀察政权—政务委员会的关系如何?

韦伯庭长:我不知道证人是否能够理解这个问题,但是我不能理解。让证人回答,他或许理解。

答:我把问题留给辩护人自己判断。

问:冀察政务委员会的目标是什么?

答:把与日本合作作为一个排斥共产主义的手段,与“满洲国”建立密切联系,并且维持与日本的密切关系。同时还要根据日本的要求控制和指导当地的政治、经济和军事事务。如果以上都可能,而且不损害中国的主权的话。

翻译监督官:那个不侵犯中国的主权。

问:匆忙建立冀察政务委员会,有什么原因吗?

答:在前天由萨盖特检察官进行的询问中,我已经将它说得很清楚了。

韦伯庭长:我们现在休庭1* 分钟。

(1* 时* * 分休庭)

(1* 时恢复开庭)

法庭事务官:法庭现在开庭。

交叉质证(由太田金次郎辩护人继续询问田中隆吉证人)

问:在另一天您谈到冀察政务委员会的一些目标,但是没有告诉我们这个冀察政权建立的原因,为什么必须有这个冀察政务委员会?您能现在告诉我们吗?

答:自从满洲独立以来,部分通过外交手段,部分通过军事力量收复失去的土地,是南京国民政府主要的国家政策。为了消除或者防止日中两国之间的摩擦,就考虑创建日本和中国可以友好相处的长城以南一个地区的计划了。

问:简单说,建立这个委员会的目的是要阻止日中关系的破裂,通过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建立和平吗?

答:从实际的观点来看,通过塘沽协定,在日本和中国之间建立了和平。据我所知,在国民党政权内有人非常不赞成与日本或亚洲其他国家发生任何摩擦、纠纷或冲突。但是,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消除国民党青年党员和学生中汹涌澎湃的抗日运动与情感。如果华北的一些地区从南京政府中分离出去,就意味着在该特殊地区,南京政府的影响就会削弱,以致该地区的日中冲突将会大大消退。这样就能消减日中之间的摩擦,实现和平的目的。对这种说法,我是不同意的。但是我们需要足够的力量去防止冲突。鉴于中国和日本之间当时的客观形势,连形式上的和平都不可能。实际上,两国之间的关系比过去更加严峻了。

问:因此我问证人,在最后的分析中,建立这个委员会的目的不是为了建立和平吗?

答:我把这个留给您自己判断,其基础是无论在哪里,没有人不渴望和平。

太田金次郎:我的交叉质证结束。

(上述资料摘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中国部分——侵占东北检方举证》)

“九一八事变”

“九一八事变”:日军在沈阳外攘门上向中国军队进攻。

又称奉天事变、柳条湖事件。19* 1年9月1* 日夜,在日本关东军安排下,铁道“守备队”炸毁沈阳柳条湖附近日本修筑的南满铁路路轨,并栽赃嫁祸于中国军队。日军以此为借口,炮轰沈阳北大营,是为“九一八事变”。次日,日军侵占沈阳,又次第侵占了东北三省。19* 2年2月,东北全境沦陷。此后,日本在中国东北建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开始了对东北人民长达1* 年之久的奴役和殖民统治。

“九一八事变”标志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开始,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东方战场的序幕。

皇姑屯事件

皇姑屯事件:张作霖的* 号座车被炸后的惨状。

皇姑屯事件是日本关东军谋杀吉印通 民国陆海军大元帅、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的事件。

1927年* 月,日本内阁首相田中义一上台后,向张作霖强索铁路权,逼张解决所谓“满蒙悬案”。奉系政府未能满足日本在“满蒙”筑路、开矿、设厂、租地、移民等全部要求,并有所抵制,这为日本内阁所不能容忍。

192* 年* 月* 日凌晨* 点* 0分,张作霖乘坐的专列经过京奉、南满铁路交叉处的三洞桥时,被日本关东军预埋炸药炸毁。张作霖被炸成重伤,送回沈阳后,于当日死去。

土肥原贤二

土肥原贤二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

土肥原贤二,日本陆军大将,主持情报工作,是继青木宣纯和坂西利八郎之后,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的日本第三代特务头子,建立“满洲国”和策划“华北自治”的幕后人物,19* * 年战败后接受审判,19* * 年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定为甲级战犯,第一个被处以绞刑。

口口“记不得” 声声“不存在”——辩方庭审记录节选

东京审判给予和保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辩方就日军侵占东北的罪行进行了辩护,其中伪满洲国、溥仪书信等问题成为辩论焦点。现将部分辩方举证庭审记录选登如下——

“满洲国”国内问题

(由柯明斯—卡尔检察官询问植田谦吉)

……

柯明斯—卡尔检察官:我想从第1页第三段“三、新政权的体系”开始宣读。

[宣读]

施策纲要

一、新中国建立指导

新中国的建立最终是要在华北成立中央政府,我们应当完全地尊重当地居民的希望与风俗,以便让他们做好当下迫在眉睫的对苏战争准备。同时也要让他们集中于事变带来的战后调整。

稍微跳过一些宣读下一页。

二、当地政府行政指导纲要

通过采取积极的政策再配合帝国军队的军事行动,在各地树立起自治政权的同时,对于已经树立起的蒙疆、华北等各强有力的政权以及正在建立中的华中政权给予彻底的强化。

接下来是下一页“三、华中”。证人你看到了吗?

答:看到了。

柯明斯—卡尔检察官:

[继续宣读]

三、华中

以上海和长江为中心的荒唐的欧美势力应当被驱逐出去,实施我们自己的政策以便在那里扶植帝国政治与经济势力。

最后是日文版第* 页的标题“七”处。

七、国民政府对策

对于国民政府,要有彻底的长期抗战的觉悟。随着各种政策的推进,要在政治、外交、经济等各领域进行工作使其彻底崩溃。

但是对于扩大军事行动范围则要加以慎重考虑。

问:植田证人,你认为这份文书与你宣誓供述书中的“对外保持边疆和平,共存共荣”这个政策一致吗?

答:这份文书中记载的事项与我宣誓供述书中表述的意思不一致。

问:那与你宣誓供述书第11页上面写的“鉴于‘满洲国’的民族构成,关东军既不希望对中国宣战,也反对那些诸如‘惩罚中国’等会刺激中国民众的言行”一句相一致吗?

语言监督官:柯明斯—卡尔检察官,当你引用文件中任何一段之前,请您提前告知我们,否则我们无法找到该段在宣誓供述书中的位置。

柯明斯—卡尔检察官:在第11页最下面,开头是“鉴于‘满洲国’的民族构成,关东军既不希望对中国宣战,也反对那些诸如‘惩罚中国’等会刺激中国民众的言行”。宣誓供述书第11页第10段。

答:我在宣誓供述书中陈述的就是我的真实信念。

问:你的意思是你写给陆军大臣的信并非是你的真实想法?

答:看了这份文件后我发现上面有我的名字,以及副官梅津美治郎的名字,所以我相信提交给法庭的这份文书是我的,因此回答这是我的书信。但是刚才听了检察官的问题,看了每个条文后我认为这与我当时的想法相去甚远,我也无法理解这份文书到底从何而来。

问:请看一下那张上面写有19* * 年1月2* 日的封面。根据“陆军大臣杉山元收,关东军司令官植田谦吉发”以及下面的记载显示,梅津美治郎和其他另外两人传阅过该文书。这是否表示这份文书是由关东军寄送的?你的意思是这并非出自你的手?

答:刚才我说了,看到这份文书时我发现了我的签名所以判断这是我的文书。看完全部文书后,正如刚才我和你说的那样,我记不得它的由来了。但是文件的封面上显示确实出自我手,但当时因为卢沟桥事变的爆发我只给日本中央汇报过两次关东军的意见。第一次是事变爆发之后不久。第二次我记得是19* * 年1月。这上面记载的日期19* * 年1月与我的记忆吻合,这让我更加相信了这份文书是我寄送的。

问:你是否意识到了你刚才说的第一次向日本中央汇报的日期与我之前提到的你给近卫文麿首相递交请愿书的日期一致?但是你说关于该请愿书你完全不记得了。

答:那件事不存在。

问:那第一次汇报的文件是什么内容呢?

韦伯庭长:现在休庭,下午1点* 0分开庭。

(12点休庭)

溥仪书信问题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继续宣读。

[宣读]

(B)鉴定文书样本概览。我发现证第27* 号是在一块黄色绢质地的薄信纸上用毛笔写作而成,字体是行书(一种介于楷书和草书之间的字体),文字共计1* 1字。

证第2* 2号是上述庄士敦著的《紫禁城的黄昏》第* * * 页与* * 9页之间的“艺术纸”上刊载的扇面诗文笔迹。该笔迹用纤细网格凹版印刷,呈现黑底白字(我认为这是把亲笔文字凹刻在石板上,上面铺纸并着墨拓印而成)。

纵观这两份文书,其笔势、运笔状态、文字的体态相似,笔致轻快以及运笔洒脱,流畅的笔法上是一致的。另外,使用的毛笔也几乎等大,吸墨程度不多不少适中,两份文书的运笔速度也几乎一致。

接下来是上述溥仪的亲笔。该亲笔写在三张红色线条的东洋信纸上,主要是楷书体,有时掺杂了行书体,与其他文书比较而言毛笔的吸墨稍多,文字线条粗大。

把这份文书与溥仪亲自承认是自己笔迹的证第2* 2号加以比较来看,其运笔状态、文字的形态乍一看有差别,但是我认为这是因书写者心理状态的差别而导致的字迹的变化。

关于这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在鉴定溥仪自己承认是真迹的亲笔时,溥仪再三以无法书写行书为由拒绝了鉴定人的要求。但是,当他发作性地开始混杂行书书写时,他的行书风格就变得不自然与拙劣。

但是作为中国或满洲的皇帝、溥仪自然被要求对所有的字体进行充分的研究。并且溥仪承认是自己真迹的证第2* 2号以及署名都是用非常潇洒和熟练的行书体写作而成,这一点没有人能怀疑。因此,这样的矛盾只能归因于其试图隐瞒自己的笔迹。

但是,这几份文书都以同样的笔顺运笔,墨痕上也显现出了鉴定样本中共同的笔意。决定其同一性时具体所用方法如下。

(C)鉴定方法。首先使用显微镜观察其特征,即对始笔部分、终笔部分、停顿、撇捺、线条的震动等特殊的形状加以仔细检查。其次对这些文字拍照扩大,将照片上的文字分解为偏(左)和旁(右),与其他字的同一偏旁加以对照比较。更进一步地把一条线或一个点进行分解对照其他文书中的线或点。比较研究过程如下所示。

韦伯庭长:请读到17页为止,后面的省略。再读一下结论的部分。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需要继续读吗?

韦伯庭长:第17页,结论部分。现在休庭,明天早上9点* 0分开庭。

(1* 点休庭)

19* 7年* 月1* 日,星期五

日本东京都旧陆军省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9点* 0分开庭)

法庭执行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现在继续进行审理。

[高村岩证人登上证人席]

韦伯庭长:除被告东乡茂德与平沼骐一郎外所有被告均已出庭。缺席被告根据巢鸭监狱医师出具证明显示因病今日无法出庭,该记录编入法庭记录。两名缺席被告由辩护人代理。负责向石原莞尔证人取证的委员会将由新西兰的诺斯克罗夫特法官负责,相关辩护方律师将会与他进行酌情商议。布雷克尼辩护人。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继续宣读证人高村岩的证据文书,辩护方文书第* 00及* 00—A号,即法庭证第2* * 0号及第2* * 0—A号。现在宣读法庭证第2* * 0号第17页的“(D)综合判定”一段。

[宣读]

(D)综合判定。通过以上综合检查各鉴定样本,我认为这几份笔迹都显露出共通的个性与特点,且没有发现任何有力的差异性。即几份笔迹都强烈地充斥着同一作者所具有的潜在的笔意,因此我判定证第27* 号的笔迹与证第2* 2号和亲笔乃是同一人的笔迹。

但是需要注意,我上面所说的共通点有人偶然发现也出现在了出自两个或多个不同人之手的笔迹中。但是这种否定的观点只有在共通点较少或将其单独分离开来考虑时才能成立。而本鉴定之中,首先有非常多的共通点,所以这种否定论在此并不恰当,因为很难想象一个人的笔迹能够与其他人的笔迹偶然拥有如此多的共同特点。

也有异议认为,可能是一个伪造者通过研究一个人的笔迹才产生了这些共通点。确实,伪造者中有的人善于模仿他人的笔迹。虽然这些伪造的笔迹在字画的间架、倾斜、长短等结构的主要方面上能够模仿,但是笔势则很难做到一致。且在始笔、终笔、线条的微妙潜在个性上很难伪造,仔细检查这种笔迹的话肯定可以发现不自然之处。

证第27* 号的笔迹运笔极其自然,很明显并非模仿伪造。

根据上述的论据以及指出的几个共通点,我认可了这些笔迹上的决定性的共通之处,且因为没有找到任何有力的差异,所以我确信以上鉴定样本全部都是出自同一人物之手。

19* 7年2月2日

“满洲国”鸦片毒品政策问题

布雷克尼辩护人:

……

这是192* 年在日内瓦发行的前台湾总督府政务长官贺来佐贺太郎所著的《日本的鸦片政策》一书,其摘要即辩护方文书第* 02号现作为证据提交。这份文书展示了台湾的鸦片问题与远东其他地区的鸦片问题之间的关系。

韦伯庭长:奎廉检察官。

奎廉检察官:检察方对该书作为识别证据提交无法提出异议,但是我们反对将这本书的摘要作为证据提交。这份摘要乃是将要提交的7份摘要中的第一份。

该书写于192* 年。检察方承认该书作者确实与鸦片政策问题相关,但是我们认为这本书并不具备证据价值,同时其摘要也与本审理没有关联性。

此外我们还要进一步补充的是,这些摘要文书中所涉及的问题已经更多地由那些已经或即将向法庭提交的文书加以说明,所以提交这些摘要我们认为是毫无必要的重复工作。

辩护方现在要提交的这份摘要文书展示了该作者对鸦片问题的意见,在该问题上日本从很早之前开始就持有自己的利益。该文书同时也记述了作者认为日本经常希望与国际联盟合作的意见。

我们认为,这种类型的文书并不具备任何证据能力,毫无价值,应该驳回。

布雷克尼辩护人:这些文书不是为了陈述作者的意见才提交的,那些意见被忽视我们认为也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我们提交的目的是为了这些陈述中所包含的事实。

这些事实的陈述具有关联性,也具有重要性,我想可以从以下两点加以证明:首先,这已经得到了之前提交文书的证明了,即台湾的鸦片管制组织乃是“满洲国”类似组织的范本。只要满洲的鸦片制度是否适当依然是个问题,那么作为其范本的台湾的相关制度的经验以及结果我认为都十分值得法庭的注意;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已经作为证据提交的国际联盟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中得知,东洋的鸦片问题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因此,不仅一个地方的管制经验与另一个地方的相关,而且一个地方所采取的管制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对另一个地区采取的制度和实际操作产生影响。

当然,现在我们要提交的这份摘要是书的绪论部分,所以关于全体问题的事实陈述要比之后的摘要少。但是它明确地显示了与现在这个满洲的鸦片问题的关联性。

韦伯庭长:被告们是因为实施了侵略战争,并且在侵略战争的发展阶段中鼓励使用鸦片而被起诉的,被起诉的相关年份是192* 年之后,但这份摘要涉及的是192* 年以及之前的时期。辩护人是要主张满洲在192* 年以后实行的是192* 年甚至更早之前制定的政策吗?

布雷克尼辩护人:是的。根据法庭证第2* * * 号,满洲的鸦片管制模仿的是台湾的制度,这是我们对台湾唯一关心之处。

韦伯庭长:一位法官对你的说法这样认为:假设A因对X实施的犯罪行为而被起诉,也无法用Y的行为而证明A对于X的行为无罪。

布雷克尼辩护人:但这并不是辩护方的立场。我们的立场是针对被告的起诉而做的辩护中,被告们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是试图控制满洲的鸦片。法庭证第2* * * 号显示了他们在满洲仿照的是台湾很早以前所采取的措施,只有关于这一点我们才会注意到台湾的相关问题。另外,在法庭证第2* * 7—A号中,虽然国际联盟调查委员会没有这么说,但实际上他们认可了台湾所采取的措施。

韦伯庭长:你必须要证明台湾所采取的鸦片管制手段是正当的并且你们遵循了这个方法。

布雷克尼辩护人:是的,我们接下来将会通过展示台湾做了什么,以及“满洲国”做了什么,来举证我们遵循了台湾的方法,这样会方便法庭进行比较。

韦伯庭长:台湾可能不是一个好的例子。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认为我们只能接受国际联盟鸦片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报告及其结论。

韦伯庭长:国际联盟并未谴责台湾管制鸦片的做法,或许是认可了它。既然各国为了该目的或其他的理由将其派遣至“满洲国”,那么我们就理所应当承认它的权威。这些摘要一共有几份?

布雷克尼辩护人:我们一共有7份,其中绝大部分很简短。我不能说他们非常简短,但都很简洁,每份只有一页。

韦伯庭长:这是证明台湾管制方案的唯一办法吗?国际联盟充分考察了台湾的方案吗?

奎廉检察官:台湾的政策由法庭证第2* * 9号加以证明。除此之外,还可以追加四份台湾方面该问题的摘要。

韦伯庭长:这有可能是重复的证据,我首先要征求其他法官的意见。——经过法庭多数决议,支持异议,驳回以上摘要的受理。

布雷克尼辩护人:借此机会我要事先申明一点,接下来我将提交这本书的另外一份摘要,但是与这个问题完全不同,是关于朝鲜的问题。这份摘要,即辩护方文书第* 02—B—1号是辩护方提交的唯一与朝鲜鸦片问题相关的证据。

韦伯庭长:奎廉检察官。

奎廉检察官:我们认为辩护人所说的朝鲜鸦片问题相关的摘要也应该驳回。这份文书涉及朝鲜1920年的事情,所以我认为既然已经有其他的文书特别是国际联盟的报告作为证据提交,那么这种类型的文书反而会滋生混乱和观点不明确。

韦伯庭长:国际联盟的委员关于朝鲜的情况作了报告吗?

布雷克尼辩护人:由辩护方已提交或即将提交的文书中并没有这方面的报告。这意味着作为辩护方文书第* * 1号这本书涉及的这个问题得到了确认,但是还未准备相关的摘要。如果法庭希望获得这种类型的证据的话我们可以准备相关摘要。

刚才有同事提醒我说这份文书中有关于关东州租借地的报告,但是没有关于朝鲜的。但是我自己无法引述这本书。

韦伯庭长:根据法庭多数决议,支持异议,驳回摘要受理。

(上述资料摘自《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中国部分——侵占东北辩方举证(下)》)

伪满洲国

伪满洲国成立仪式。

伪满洲国(19* 2年* 月1日-19* * 年* 月1* 日)是日本在中国东北三省所扶植的一个傀儡伪政权。国民政府和中共及国际社会对伪满政权均不予承认。“首都”设于新京(今吉林长春),“领土”包括现今中国东北三省全境,以及内蒙古东部、河北省承德市。

伪满洲国初期为“共和”体制,不久后以溥仪为“元首”。19* * 年日本战败,同年* 月17日午夜至1* 日凌晨,溥仪举行“退位仪式”,宣读“退位诏书”,伪满灭亡,之后包括溥仪在内的伪满战犯被苏军抓获,并于19* 0年移交给中共政府,接受改造。

溥仪书信

溥仪担任伪满洲国“元首”期间“裁可”的部分奏折。

东京审判时末代皇帝溥仪作为苏联方的证人,指认日本甲级战犯犯下的罪行,出庭时间长达* 天,创下了东京审判中单人作证最长时间的纪录。

溥仪就任伪满洲国“元首”期间,留下多个手书物证,其中包括与他人书信往来、伪满洲国文书等。板垣征四郎等人最终因溥仪等证人的证言,被绳之以法。审判结束后,溥仪由苏联军人押回了海参崴。

伪满洲国鸦片政策

伪满洲国成立“鸦片专卖筹备委员会”。

“九一八事变”后,辽宁成为日本实施鸦片侵略政策的初始地和重灾区。在当时辽宁地区公开种植罂粟,在奉天建立鸦片烟膏制造厂,从事鸦片制品的生产和买卖活动。辽宁主要城市中,烟馆林立,烟鬼成群,一片衰败景象。

日本帝国主义大力推行毒化政策,建立公开的烟毒授吸制度,鼓励鸦片售卖,诱惑中国人吸食。东北是受日本毒化最深的重灾区,伪满洲国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核心不是禁毒而是实行鸦片专卖,放任吸食。只要领取了吸食证,吸毒就成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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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市场上,不同种类的笔记本款式琳琅满目。从功能细分更加明显,图案设计更加丰富,从尺寸上也更加多样化。人们更容易根据自己的喜好挑选出自己需要的。笔记本的封面材质,有PU、皮革、布料、PP、金属等。笔记本的装订形式大致有平装、活页、环装、...

    2022-09-04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