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公司无钱修路被解除投资经营权起诉当地政府被驳回(转载)
来源:人民法院报
市政府引资修建高速公路,不意企业因资金困难停工一年多,市政府无法,举行听证会后双方解约。企业不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政府决定。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根据平等庇护市场主体原则,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同时,建议市政府妥帖处置后续审计、抵偿事宜。
2008年4月,荆州市政府、荆州市交通局与某国际公司订立了“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投资协议”,授予该国际公司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投资运营权。根据协议,该国际公司将根据政府部分批复的内容,完成该项目工程的前期工做、投资建立、运营和特许期(*0年)满后的移交工做。昔时*月,某国际公司组建了以其为独资股东的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处置该高速公路项目建立。
201*年该项目开工,后因资金原因,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与施工单元发作纠纷,以致该项目于2015年7月停工。荆州市政府、荆州市交通局屡次要求某国际公司组织资金复工未果。2017年7月,荆州市交通局依某国际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申请,就拟末行(解除)特许权协议举行听证之后,做出了末行(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
某国际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不平,向湖北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复议予以维持。某国际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不平,将荆州市政府诉至法院,恳求撤销荆州市政府做出的通知和湖北省政府做出的维持复议决定。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办理目的,在法定职责范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与双方行政行为法令属性差别,它是一种两边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以协议体例设立、变动或者覆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的行为。一旦订立,两边都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不只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做为行政协议相对方的某国际公司,亦应严酷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不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解除协议。
武汉中院依此判决,驳回某国际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的诉讼恳求。考虑到某国际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在涉案项目前期建立中,已停止大额投资和建立,法院建议荆州市政府在协议末行后,妥帖处置后续审计、抵偿事宜。
某国际公司、湖北某高速公路公司不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讯决。
(王田甜 陈勇 花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