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级法院阳国庆“技校生”学历违审二终裁升至院领导干预再终裁改判!(转载)
当事人:张雪林,原株洲市中南皮革染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其95年工商注册号:39-110、纳税代码:430211520200006)。
十年多来,其上访至向株洲中院相关部门反映阳国庆利用职务便利,疑干预对本院99年12月14日作出其当事人诈骗一案再终裁定的改判并存在违纪违法问题,于2012年3月28月纪检受理后,多次找过纪检的宁伟宏其称:还在审查中。至2013年8月20日宁伟宏称:正在调查。同年10月26日宁直言:没有答复,你可向检察院举报阳国庆……。
简要案情:
源于96年7月9日民警李东升和助勤的(原市钢厂保卫科干事)胡斌其以口头传唤未说明理由将当事人羁押在原北区(现为石峰区)公安分局铜塘湾派出所至7月23日。
其间李东升与胡斌逼当事人交出跟江西省安福县人造板厂寄存纠纷的9.5万元货款和另460元利息,将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扣押至今。
及公安卷P9、P10讯问当事人的笔录显示,96年7月10日15时45分和16日18时10分(胡)其于2次独自提审讯当事人其卷P9笔录则显示“公司名称:市中南皮革染化有限公司”等涉纠纷的笔录内容,讯后(胡)在笔录上代签了讯问人:李东升其自冒称民警“贺扬民”的签名。
羁押至7月23日晩与当事人还价后(胡)索要罚款3000元才放人。于7月24日当事人在龙律师(曾2次与铜所交涉其要求放人)的陪同下,将其被民警关押15天未出具相关手续等违纪违法情况,反映到株洲市公安局纪检(现妇委会主任)田湘平。
同年8月6日晩当事人在家中竟遭到民警李东升等7人一顿暴打后,再次将当事人抓回铜所其逼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字。
及公安卷P17讯问当事人的笔录显示,96年8月7日9时30分(预审)讯问人:齐佑甫、陈芳华(现市公安局法制副支队长)。
至96年8月9日原北区公安分局其违反79年的《刑事诉讼法》59条62条和6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以涉嫌诈骗将其逮捕。
链接:(2011年11月21日株洲公安“信访110”在公安内网对当事人于96年7月24日反映被民警李东升96年7月9日至7月23日关押15天未出具相关手续,认定为程序过错。2012年3月16日获石峰公安分局的赔偿。
本案其程序严重违法至再终裁定“流产”
96年8月23日原北区检察院其违反79年的《刑事诉讼法》96条第(4)项和100条的规定如“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其对当事人以诈骗罪“越管辖”向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原北区法院于96年9月17日其违反79年的《刑事诉讼法》19条和36条的规定,并作出(1996)株北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其当事人6年徒刑。
当事人不服判决以无罪辩护上诉至株洲中院“技校生”的学历阳国庆并担任该案审判长,于96年12月11日违反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3)项的规定,作出(1996)株中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不服裁定无罪辩护申诉至株洲市检察院,并依照9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复查,于98年11月19日作出(1998)株检监复字第5号申诉案件复查决定书,并书面对“一、被告张雪林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
理由:1、张雪林与江西人的认识是在朋友托朋友帮忙的情况下认识的,从另一角度上讲张还帮江西方解决了当时存放货物燃眉之急。
2、在双方认识时,张雪林出示了介绍自己身份“株洲市中南皮革染化有限公司经理”的名片。
3、如果张雪林有诈骗的目的,不会借二万元钱给江西方的厂长刘海根到宁乡去了难(当时借钱在场的安褔县检察院的人作担保第2天归还)。
4、江西方(95年4月25日)寄存在张雪林仓库内二车胶合板都未打收条,如果张有占有的目的,就不会同意将价值5万元竹胶板从仓库内拖走(当事人也不会认帐将剩下500张胶合板写进协议共“1701张寄存”)。
5、如果张雪林有故意诈骗的意图也不会将自己公司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及电话告知江西方(江西方欧阳龙会为胶合板存放的事曾来过当事人的住处其求帮忙)。
二、本案张雪林的行为,纯属经济纠纷,理由:江西方将胶合板存入张雪林仓库达一年之久,而张的仓库是租赁而来,张要收取寄存费是正当的要求。至于过高的租金,双方可以协商,不同意将胶合板拖走的行为以及销售的价格低于协议价格这都是属于经济纠纷中的一种”。其建议株洲中院依照9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2)、(3)款的规定对本案复查及重新审判。
株洲中院于99年7月9日根据97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3)项的规定,并作出(1999)株中刑监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及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其有望改判无罪。
原二审判长阳国庆(96年刑事二庭庭长(正科)其利用99年5月时任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副处级)职务便利,疑(违纪)干预对本院于99年12月14日作出的(1999)株中刑再终字第2号裁定及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有关联。
其证人原市南天法律服务所再审辩护人(市中院退休)的吴方其直言:合议庭由审判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并一致同意改判无罪,该案维持原判就是阳国庆在从中作梗,阳入党还是我的介绍人)。
再终裁定后,审判长唐德如于2000年被提拔至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其后任职审判委员会委员(至2010年8月24日株洲政府网站公布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其免去株洲中院唐德如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现享受副处级待遇)与阳国庆99年至2007年间任院领导有联系。
2007年转抄的株洲中院网公布的现任领导阳国庆简介
阳国庆,53年12月出生。
72年知青。
75年湖南省建材技校学生。
77年株洲市玻璃厂团委宣传干事。
78年市农村工作团渌口镇工作队员。
79年市中级法院书记员、助理员(付科审判员)。
88年市中级法院人事科付科长,政治部付主任(正科)。
94年市中级法院刑事二庭庭长,政治部主任。
99年5月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付处级)。
2003年市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工会 。
本案完全是民警李东升替人“收帐”拿提成,东窗事发后利用执法便利以及原审法院罗拥军为了达到升至其副院长的目的至市中院阳国庆为了保全自己的“乌纱帽” 并制造的一桩冤假错案。
T:13975313305
200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