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审结束,索赔条件已确定(转载)
上峰水泥是一家水泥建材消费与办事的上市公司。公司于20*8年*月*0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的《查询拜访通知书》,公司因环保信息披露问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不久之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于20*8年*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而且于20*8年*月*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惩罚决定书》。
经证监会查明:20*7年*月**日,诸暨市环保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水泥重要子公司上峰建材停止吉印通查抄,发现上峰建材涉嫌污染情况立功,诸暨市环保局于20*7年* 月*2日将该案移交诸暨市公安局,诸暨市公安局当日对上峰建材副总司理俞云灿等四人立案侦查,并采纳刑事强迫办法。俞小峰知悉上述事务后,未及时向上峰水泥董事会陈述,俞锋、瞿辉知悉上述事务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招致上峰水泥未以临时陈述的体例通知布告该事务。
索赔停顿:因证监会正式行政惩罚的下达,之后便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说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上市公司向兰州中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因其公司现实办公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此类案件便移送到杭州中院处置。20*9年*0月2*日,投资者告状上峰水泥虚假陈说一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20*7年*月**日为上峰水泥虚假陈说的施行日,20*7年9月22日确定为揭露日。基准日是20*7年*2月*日,基准价是每股9.88元。
索赔前提:在20*7年*月**日至20*7年9月2*日期间买入上峰水泥,并在20*7年9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