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装潢“撞脸”东莞国药,这家药店被判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用“东莞国药”近似标识当招牌,店铺拆潢也相同,东莞清溪一家药店“搭便车”不成反被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药店的标识、拆潢与东莞国药连锁店高度类似,且销售产物、运营范畴亦属统一类别,易使公家产生误认、混淆,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理合作。被告认识到错误遂改换店铺招牌及拆潢,法院酌情判令其补偿29000元。
东莞国药状告清溪一药店商标侵权及不合理合作
本年*月,东莞老字号、东莞大型医药连锁企业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吉印通(下称“东莞国药”)将东莞清溪一家药店诉至法院,称该药店未经受权利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在门头招牌、店内布景墙上利用“东莞国+药店”,包罗了其企业简称“东莞国药”,做为同业合作者,该药店的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为是其连锁药店或有联系关系关系。
被告店铺原招牌式样
东莞国药认为,该药店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合理合作,要求其立即停行侵权并补偿经济丧失以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万元。
对此,被告药店辩称,其招牌是由其企业名称“国十药店”演变而来,从标识图形、颜色、能否实心等方面临比,与东莞国药注册商标差别明显,不敷成侵权。并且他们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从头拆修,改换了店铺招牌和拆潢。
法院经审理撑持东莞国药诉请判令药店补偿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店铺招牌标识中左侧图形部门,与东莞国药注册商标在图形构造及构成元素上根本不异,销售的产物、办事范畴与东莞国药亦为统一类别,足以使公家产生混淆,进犯了东莞国药的注册商标公用权。
原告受权门店的招牌式样
此外,法院认为,东莞国药的企业简称及拆潢在东莞地域消费者中享有较高出名度和声誉。固然被告店铺招牌中的文字构造为“东莞国+药店”,但“+”符号和“店”字不具有显著性以及商品及办事来源识别效果,在隔离察看的情况下,与“东莞国药”并没有本色差别,图文构造及设想要素也与东莞国药的门店拆潢高度近似,再连系两者均处置药品销售,属于同业合作者,被告明显具有高攀东莞国药商誉、“搭便车”的嫌疑,构成不合理合作。
鉴于被告已改换店铺招牌及拆潢,法院综合考虑东莞国药出名度及其合理维权收入、被告运营规模、范畴、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该药店向东莞国药补偿经济丧失29000元。
法官说法:擅用商标高攀商誉需承担响应法令责任
注册商标不只是商事主体的标记和符号,也是商事主体商誉及商品、办事量量的重要载体。注册商标公用权依法受法令庇护,且注册商标的出名度越高,受庇护的力度越强。在受庇护主体为具有必然影响力、为相关公家所熟知的企业的情况下,除其注册商标之外,其包拆、拆潢、企业名称(包罗简称、字号等)也受法令庇护。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相关市场运营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诚笃信誉原则,擅用商标、乱花简称、高攀出名公司商誉等行为需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关于企业来说,只要实正让消费者满意的产物或办事才是被群众所承认的,勤奋做好本身产物和办事,才是企业稳健开展的根底。
【记者】于羽佳
【通信员】钟紫薇
【做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