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正文内容

没有页码,篡改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对土地证嗤之以鼻,“使用”原告的证

长春印刷店3年前 (2022-05-30)问答48
印刷厂直印●彩页1000张只需要69元●名片5元每盒-更多报价➦联系电话:138-1621-1622(微信同号)

  没有页码,篡改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对土地证嗤之以鼻,“使用”原告的证据却又不采信原告的证据

  ——钦州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如此牛逼

  本案案情天涯论坛《间墙与水口——从一桩”相邻排水纠纷“看广西钦州、灵山两级人民法院对”对以邻为壑排污的不法侵害的枉法裁判》

  一、篡改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取代了“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

  灵山法院以“水往低处流”的自然规律判决对方“以邻为壑”,但人造的天井与自然的排水规律是毫无联系的!况且,“被告宅院比原告宅院高”是一个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灵山法院的“水往低处流的自然的排水规律”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于是,检察院的“日常经验法则”粉墨登场了——

  “六、……原审判决综合考虑该案现有证据及房屋的排水情况,运用日常经验法则认定天井D的积水通过间墙排水口,流入李永Z使用的天井C,再流入天井排水口,并无不当。”

  “日常经验法则”这个词语原审判决是没有的,这是篡改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

  二、对土地证嗤之以鼻,不屑一顾, 事实认定不需要证据,为原审法院隐匿土地证的违法事实包庇开脱。

  “……李永Z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借条》、《村委证明》等证据一审庭审后已提交原审法院,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并且上述证据主要证明李永Z对其使用房屋的合法权属,该事实在原审中也已认定。”

  事实有证据佐证,不是更有说服力吗? 事实认定不需要证据?可谓荒谬至极!诋毁土地证,认为土地证无足轻重,事实认定不需要证据——此等谬论就能掩盖为一审法院隐匿土地证,二审法院篡改土地证的违法事实吗?

  三、“使用”原告的证据却又不采信原告的证据。

  “一、关于李永新使用的天井D(参照使用李永Z提供的屋宅结构、排水示意图)的排水问题。”检察官“使用”原告的证据——《屋宅结构、排水示意图》,就意味着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屋宅结构、排水示意图》证明的是李家祖屋是两边屋,水两边出。但检察官“使用”原告的证据却又不采信原告的证据,奇哉怪哉!

  四、偷换论题,用《勘验笔录》伪造事实“被告宅院比原告宅院高”被偷换成了李永Z主张“《勘验笔录》,是伪造的证据——

  “四、……李永Z主张“《勘验笔录》,是伪造的证据,……,不能成立。”

  五、官字两张口天井D是谁在使用,检察官都分不清,本应是李永新使用,但却又说是李永Z使用。

  “一、关于李永新使用的天井D的排水问题”;“六、关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从李永Z提供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李永Z使用的天井D有其他的排水通道,……。”

  六、对原告已形成证据链的现场照片熟视无睹,间墙是否有排水口的争议焦点摇身一变成了“法律事实”。

  “一、关于李永新使用的天井D的排水问题。李永Z主,天井D有排水通道通向李永Z使用的天井B,(天井B是被告那边的,却说是原告的,这是掩饰被告有两个天井的事实)但从该案的证据及现场查看的情况来看,看不出天井D天井B有排水通道。李永Z认为是李永新对天井D的结构做了改变,排水通道被填埋,上述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从原有证据来看,天井D只有一个排水口通向李永Z使用的天井C。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不动产权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审判决认定李永Z应为李永新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偷换诉请,“肢解”诉请,原审法院闹出的“支持”诉请却败诉的大笑话检察院却视而不见,却想提过隐匿“支持”二字掩盖,可谓“用心良苦”,不过这也是自欺欺人的障眼法。

  “三、 “……,李永Z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永新停止开凿间墙,把两家天井之间的间墙砌好,恢复间墙原貌,不准排水经过原告家的天井。从该案证据来看,无法确定间墙的原状及排水口的大小,原审法院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相邻双方房屋的使用的实际情况,判决李永新恢复间墙原状,及修补好间墙被凿开的洞口,同时在间墙中底部预留一个长为20厘米,高为12厘米的排水口,符合法律规定。

  “恢复间墙原貌”是原告的诉请,原审法院判决被告“恢复间墙原貌”,这难道不是“支持”原告的诉请?为什么诉请得到“支持”却败诉,因为,这不是原告的诉请,这是被法官偷换了的诉请!——原告的诉请间墙是没有排水口的!

  七、没有页码,可见检察院对案件的敷衍了事。

  钦州市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决定书》竟然没有页码,可见检察院对案件的敷衍了事。

  没有页码,篡改原审法院判决的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取代了原审法院“水往低处流”的自然排水规律;掩耳盗铃,对原告的现场照片熟视无睹,有大量的已形成证据链的大量的现场照片却说没有;自欺欺人,通过偷换论题,篡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用《勘验笔录》伪造事实“被告宅院比原告宅院告”被偷换成伪造《勘验笔录》;含糊其辞,瞒天过海“《勘验笔录》与《现场勘验图》记录相符”,《现场勘验图》不需要过目、签名?避重就轻,声东击西,徇私枉法的《通话录音》被隐匿!

  可见,如此法律监督,实则是监守自盗!

  此外,钦州市检察院对原告的诸多抗诉理由没有一一作出回答。

  1、证据规则问题。“书面证据“、“自行制作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灵山法院要原告提供子虚乌有的“书面证据”?“自行制作的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是谁规定的?最高法可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

  2、对证人不公的问题。对证人李秀平的证人证言捕风捉影,断章取义;对证人李秀平的两份《意见书》不是综合分析,而是掩耳盗铃地断章取义!

  *、住址方位问题。本是住南的却住到了北,本是住北的却住到了南边!

  4、被告房屋用作猪圈的是部分还是全部?

  *、灵山法院把天井的流水走向确认为“自然的流水走向”是牵强附会的问题。

  6、用代理词作《上诉状》的问题。

  *、法官篡改《庭审笔录》的问题。

  8、《通话录音》证明法官枉法裁判问题。

  *、发生纠纷的天气问题,原告说“大雨”,被告辩称“暴风雨”,法官说“暴雨”,原告、被告与法官,对发生纠纷的天气是“各执一词”!而201*年*月并没有被告所谓的暴风雨!见《201*年*月灵山历史天气》。见帖子《“大雨”、“暴风雨”与“暴雨”——原告、被告与法官,对发生纠纷的天气的“各执一词”》。

  10、“流入天井排水口”的水去了哪里?陆检察官依然没有审查。实际上,“流入天井排水口”后被告的水还在原告的宅院中,并没有排出原告的宅院之外!

  11、篡改案由的问题。

收藏0
标签: 页码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