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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交警连自行车也开始扣了,太恶心了

章夏彤4年前 (2020-11-10)问答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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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起诉状

  原告因不服被告作出的编号为*818*2**0*的行政强制措施,现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作出的编号为*818*2**0*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有关本次上诉的一切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10日上午*时许,原告在浦电路骑行自购的两轮自行车,在世纪大道路口被警号为011*86的警察拦截并强行扣车。被告称原告“实施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车”。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年10月20日公布)第十四条: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上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可以上道路行驶:(一)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二)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机动车。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行车自愿登记,没有登记也可以上道路行驶。

  被告警号011*86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壹人单独执法、且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单粗暴地拒绝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违法了《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和第十八条的正当程序的规定。法谚云:程序是执法的生命,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该行政强制措施违反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在程序上违法,实体上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依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此 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1 本诉状副本2份;

  2 被告出具的编号为*818*2**0*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份(复印件)。

  具状人:

  二O一六年六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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