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树社会新风,扬民族正气--勇斗歹徒的出租车司机黄中权无罪!
树社会新风,扬民族正气
--勇斗歹徒的出租车司机黄中权无罪!
蛮牛剑夫
案件简述:
2004年*月1日晚,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被两名男乘客持刀劫去
200元钱和手机。劫匪逃走后,黄中权驾车先撞倒两人乘坐的摩
托车,追上其中一名劫匪姜伟并与其搏斗。当姜伟欲再逃走的时
候,黄中权驾车将他撞倒在地致其死亡。
*月2*日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劫后驾车撞死劫
匪的长沙的士司机黄中权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
个月,并赔偿受害人家属*6**8.*8元。 黄中权当庭表示要上诉
(以上事实来源与网络:
021yin.com/200*0*2*/n2248*6640.shtml)
综上所述事实,笔者认为黄中权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
事与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黄中权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有权行使刑法所赋予
公民的无限防卫权。
根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
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份子在犯罪即遂后逃离现场时候,仍然属于正在进行的
犯罪活动
1、从法理上讲,犯罪行为过程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活动正在进
行中、犯罪中止(犯罪结束)。
2、问题的关健在于,正在逃离犯罪现场是否属于犯罪正在进行
中。
*、本人认为犯罪实行与逃离现场构成一个统一的犯罪实施过程
,在此期间受害人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犯罪分子进
行抗衡,只要加害人没有明确表示中止犯罪主动解除对受害人的
事实或潜在的人身威协,放弃违法所得,受害人的反击行为理应
是犯罪活动进行中的正当防卫行为。
4、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放下手中致命的武器,也没有放
弃抢劫的现金和手机,并且没有离开做案现场,黄中权以交通工
具做为自卫的武器予以还击,应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举措。
三、法律的价值取向应立足于社会现状,惩恶扬善。
1、中国古代有:“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之说,即在
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洛克
、孟德斯鸠等几个老外也提出了“天赋人权”理论,把人的防卫
视为人的天生自卫权的恢复,认为个人的权力是无限的,对恢复
个人权利所采取的防卫权也是无限的。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看到
对无限防卫权的置疑声也是此起彼伏的,而且越是在社会安定时
候,限制正当防卫权的呼声越高。那么如何把握现行法律的价值
取向,就必须着眼于社会现实问题,而不能傻巴拉机地照搬各种
法学理论。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要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而当
前的现状恰恰是没有人勇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对抗。不错,私相报
复,同位复仇是野蛮的代名词,但在公权力无法保护私人的现实
利益的情况下,自立救济又何罪之有呢?
*、现在经常性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不到保护
,而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得到法律的救助,尤
其是出租车司机被抢被杀的恶性案件乎成了家常便饭,如果我们
不能着眼于现实,选择更有利于打击犯罪,鼓励公民捍卫自身合
法权益的价值取向,那么不但刑法的任务实现不了,社会现状也
会越来越糟糕。
四、过分苛求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是一种缺乏司法实践的书
呆子做法。
1、犯罪活动的行为有很大的突变性,尤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活
动中,犯罪份子只要仍在犯罪现场就不能讲已经对被害人没有任
何的威协存在。况且,被害人要实施防卫行为也要把握一定的时
机,设想如果两个持刀歹徒正用刀架在本案当事人的脖子上,黄
中权又如何利用交通工具施行他的特别防卫权呢?
2、如果说黄中权的行为是犯罪,那么他在用交通工具撞向抢劫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他本身就是一种正在进行中的暴力犯罪行为
,而这时的抢劫犯罪嫌疑人恰恰是有成熟的正当防卫的“时机条
件”倘若这一下没撞着,或者抢劫犯罪嫌疑人身上还有其他凶器
比如枪械一类的,他们是不是就可以当场将黄击毙呢。
综上所述。黄中权在特定环境下,对持刀抢劫的暴力犯罪所实行
的正当防卫,不是一种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而是值得弘扬的勇
敢举措。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显然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