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我们该如何办理?
事项名称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许可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向当地文化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即时按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4、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二、审查1、初审: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实地勘察: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在3日内对经营场地实地考察,与所申报的材料相符的,签署实地考察验收报告,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与所报材料不符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投诉渠道。3、审核: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在2日内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三、决定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岗位职责: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在3日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四)发证和归档四、发证:岗位责任人: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在2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向申请单位发放《电影放映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书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要求将审批形成的文字资料整理归档。
相关材料
申请书,载明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1份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份
章程; 1份
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1份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1份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份
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 1份
主要设施设备清单; 1份
经营场地平面图及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1份
常见问题
问 从事哪些活动需要申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该牌照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问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和电影发行许可证牌照,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共性?
答 影院电影放映许可证即“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依法由县及以上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内资)或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合资)核发,以证明该单位具有电影放映资格的证书。是设立电影放映机构的前置许可,电影放映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电影发行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