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⑵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⑶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⑴申请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等;
③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④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
⑤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二:用于出版物发行的固定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有效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用于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的具体位置图,并在图上标明经营场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所在地的门牌号码、左右相邻名称以及附近的明显参照物。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当场查验,复印件留存备查和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初中以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工商部门预先核准的出版物发行企业的名称字号审批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6.如申请办理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需提交正版电子出版物进货凭证和发票,而且电子出版物进货总数应不少于400张,并在经营场所备有相应的电子出版物读盘设备。
7.其他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三、办证室接到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经初审无误后,予以受理。有关科室按照证件审批承诺时限完成证件办理工作。
四、申请办证人于办证时限期满后可向办证室查询办理情况。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