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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资、津贴、补贴日常管理办法|

邢台数码打印5年前 (2020-06-01)问答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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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对教职工的月度考核工作,规范工资、津贴、补贴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

   工资、津贴、补贴由学校按月统一发放。具体操作程序:每月*0日前由各单位向人事处劳资科提供本单位当月人员变动、缺勤情况工资、津贴、补贴变动信息;每月2日前人事处劳资科将全校的工资、津贴、补贴变动信息提供给财务处基金科;每月8日左右财务处基金科通过北京市商业银行进入个人帐户。新起薪人员其工资、津贴、补贴于入财务工资册之月10日左右到各单位财务科领取工资存折,其中校机关及直属单位需本人带证件到财务处基金科领取存折。

  二、起薪、复薪

   新调入、分配等原因来校的或因出国等原因停薪回校复薪人员,其工资、津贴、补贴由人事处劳资科确定。国家工资依据国发[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办发[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确定;职务补贴依据《清华大学关于调整教职工职务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确定;校内津贴依据《清华大学关于教职工增加校内津贴的实施意见》确定。起薪、复薪日期依据报到时间确定。

  三、停 薪

   教职工因调出、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从离校之次月起停发工资、津贴、补贴;教职工离退休时,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停发工资、津贴、补贴;教职工因病等原因死亡的,从死亡之次月起停发工资、津贴、补贴。

  四、转 薪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动时,需填写《人员内部调动审批表》,校内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将审批表交人事处计划调配科,由人事处计划调配科通知劳资科办理转薪手续。

  五、工资、津贴、补贴变动

   教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随国家经济状况、物价水平变动、个人职务(或职级或技术等级)变动以及考核、聘任状况而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工资标准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调整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执行;

  2.正常升级根据按人薪发[1***]1*0号文件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级或技术等级)的,从提职之次月起兑现新职务(或职级或技术等级)的工资、津贴、补贴;

  4.在国内在职进修学位的人员,根据承担的实际工作量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凡全时学习的,从离岗之月起,暂停工资、津贴、补贴;凡占用工作时间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不足全时的,在学习期间扣发活工资。

  *.凡批准公派出国(境)的人员,根据《清华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在外期限、国内工资及经费结算的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暂停;在职教职工公派劳务输出,出国期间国内工资、津贴、补贴暂停;其他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的,前六个月国内工资、津贴、补贴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津贴、补贴暂停。

  6.因私出境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的,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照发,若逾期未归,其工资、津贴、补贴暂停。不享受探亲假的,其工资、津贴、补贴按学校批准的假期待遇办理。

  *.学术休假的教师,其休假期间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8.当月累计病假1*天以上(含1*天,含公休假),扣发其活工资;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者,第七个月起扣发活工资和职务补贴。

  *.当月累计事假*天以上(含*天,不含公休假)者,扣发其活工资;全年累计事假(不含公休假)超过1*天者,从第十六天起工资、津贴、补贴暂停。

  10.当月累计旷工1天以上(含1天,不含公休假)者,扣发其活工资;全年累计旷工(不含公休假)超过*天者,从第六天起工资、津贴、补贴暂停。

  11.已婚女职工休产假者,按国家规定休产假*0天,剖腹产及双胞胎增加1*天假期。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教职工,除应休上述假期外,再增加奖励假*0天,均按出勤记,工资、津贴、补贴照发。经单位批准休产假半年的,又符合享受晚育奖励假*0天的,可休产假*个月,但不再享受剖腹产及双胞胎增加的1*天假期,并从休假的第五个月起(无奖励假的从第四个月起)扣发其活工资。

  12.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受各级处分的,根据其受处分情况扣发工资、津贴、补贴。

  1*.因其他原因离岗者,从离岗当月起暂停工资、津贴、补贴;若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六、校内岗位津贴的日常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岗位津贴发放日常管理办法》管理。

  七、各单位要严格考核,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工资、津贴、补贴发放的日常管理,每月按时提供各种变动信息。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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