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时代,常州市嘉泽镇政府居然做出如此破坏政府公信力的事情
我是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协税护税办公室的一名协税员。从事个体税收代征工作。人员性质,劳务派遣,用人单位:武进区协税办(合同是与常州市武进劳务服务中心签订)。用工单位:嘉泽镇政府。然而,在2012年11月20日左右,镇政府组织委员与我见面,告知我上班至2012年12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依据是嘉泽镇政府的人员分流办法,这使我实在无法接受。
根据“人员分流办法”规定,离退后的待遇是:镇政府承担*0%社会保险(但必须自己先缴,年底凭票报销)。另外,每月支付600元补贴(还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他乡镇同类性质人员的退养待遇相比只有三分之一),这样的待遇让我更难接受。我问这属于什么性质的离退,这位领导说:既不是退休,也不是离岗退养,还有领导说,这是内部退养。到了2012年12月28日,区协税办一位工作人员通知我办社保转接手续,要我自己填写“离岗签发单”,离岗原因第一次让我写一份“个人辞职申请”被我当即拒绝。第二次又说是合同到期,而全区近200名协税员都签了固定期限合同,为什么就我到期了呢?让我似乎觉得有人在故意设套,让我往里钻,如果我真的写了辞职申请,那么我的离退就变成劳动者单方自愿终止合同,一切与用人单位无关,也怨不得任何人了,这一招也太“高明”了。而镇政府的所谓“人员分流办法”是200*年以武进区第二次区域调整实行乡镇合并为背景出台的,至今已过去*年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也换了两任。分流的原则是:(1)对镇自聘人员进行精简;(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流。而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从2008年开始施行的。再说嘉泽镇协税办并不存在人员超编情况,并且于2010年至今又先后招进两名人员。其中一人于2011年已招聘纳编,另一名于2012年6月1日上岗,名为实习,实为待聘,据说已向区协税办递交了增编申请。预计,本人一旦离退即会入编。像这样的人员分流不知有何意义?其合法性合理性均值得质疑。为此,本人至今未与区协税办及相关部门办理离岗手续。要求用人单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
我是1***年8月,由武进区原夏溪镇政府将我从镇林杨调到税务部门从事个体税收代征工作的,至今已近18年,加上之前在夏溪镇林场工作的1*年,整整工作了**年。其中,1***年8月至2006年*月,在原夏溪镇从事国税个体税收代征工作,那时候的待遇很低。当时,大部分从事这项工作的代征员可以说是体现了奉献精神。直到2006年*月,武进区政府为加强和规范全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将全区各乡镇国地税代征办全部撤销,成立了武进区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各镇设立协税护税办公室,所有的协税员全部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资格条件,实行严格的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上岗。本人顺利通过各项考核,有幸成为嘉泽镇的一名协税员。在协税办成立起,我还连续担任了四年镇协税办业务负责人。从此,本人非常珍惜这份工作,一直坚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和纳税人的好评。而现在,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竟被如此“分流”,让我感到心凉。
鉴于上述情况,我曾几次找相关部门领导进行沟通,协商并据理力争,镇政府领导只是说:“你说的话有一定道理,但人不是镇政府要退的,合同也不是与镇政府订的,要找去找区协税办”。而区协税办的说法是:“不是协税办要退人,是镇政府的规定要退人的,因为协税员的年度奖金要按照镇属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并由镇政府发放,你们最后归属还是镇政府”。双方领导的说法,让我很难理解,更加深了我对“嘉泽镇人员分流办法”合法性、合理性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