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劳动报酬和待遇争议问题咨询,专家们快来帮帮忙!
我的职业是空乘,由于被冠以“特殊工种”的头衔,只能公司说啥就是啥,好像很多的法律和法规都与我们无关或不适用,到底我们这个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可以用来遵循维权的?在此想咨询以下几点:
一、情况:《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女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第五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患有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工作时间。
可实际情况是乘务员是没有这个待遇的,公司的回答是:由于我们是特殊工种,女性职工多,人力资源安排不了,虽然有规定可是公司没办法执行,所以乘务员经期照常飞行,请假的话按病假处理,扣病假工资。
问题:是否这一《办法》对空乘这个特殊工种是可以不执行?还是说公司无权剥夺这一待遇,必须遵照执行?
二、情况:空乘工作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法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00%支付工资。
现以*月为例:
日期 航线 起降时间 签到时间 值勤时间(小时)飞行时间(小时)
200*-0*-01 浦东-巴厘岛-浦东 1*:10-0*:**(+1) 14:*0 16 12.**
200*-0*-04 虹桥-昆明-北京-虹桥 0*:**-10:00(+1) 06:10 1* 8.4
200*-0*-06 浦东-成都-浦东 0*:20-16:0* 06:40 *.* *.**
200*-0*-0* 虹桥-北京-虹桥 11:00-1*:** 0*:1* * 4.2*
200*-0*-10 虹桥-虹桥 0*:*0-14:00 0*:*0 0 0
200*-0*-11 浦东-沈阳-浦东 10:**-16:10 08:1* 8 4.2*
200*-0*-1* 浦东-香港-浦东 0*:00-14:40 06:20 8.* 4.6
200*-0*-1* 浦东-东京-浦东 12:10-1*:00 0*:*0 10 6
200*-0*-16 00:01-2*:**
200*-0*-1* 浦东-首尔-浦东 0*:0*-1*:*0 06:2* 8 4
200*-0*-18 浦东-北京-杭州-北京-杭州-北京-浦东 21:40-1*:0*(+2) 1*:00 21 12.41
200*-0*-22 虹桥-金浦-虹桥 16:40-21:10 14:** 6.* *.**
200*-0*-24 浦东-东京-浦东 1*:0*-12:**(+1) 14:2* 10 6
200*-0*-2* 浦东-大阪-浦东 18:00-11:**(+1) 1*:20 8 4.22
200*-0*-*0 虹桥-北京-虹桥 12:00-1*:0* 10:1* * 4.2*
200*-0*-*1 浦东-沈阳-浦东 21:1*-0*:*0(+2) 18:** *.* 2.1*
1*8 82.18
注:此处的值勤时间只算航班正常情况,航班延误等不正常情况工作时间未包含在内
问题:(1)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是以每日基本工资的*00%支付还是小时费*00%支付?以*月1日为例,如果按基本工资*00%,飞行所得小时费不变,那么只是日基本工资×*(元);如果按小时费*00%,那么是小时费×*(元/小时),这两种计算方法差额很大。按“小时工资标准”的字面意思是不是应该是后者?
(2)同样像*月1日,从14:*0开始到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第二天的0*:**落地后,还要进行送客,清舱后下班,这样的通宵工作对于空乘这种特殊工种来说,还应该享有夜班津贴吗?
(*)我们的值勤时间远远大于飞行时间(此处的飞行时间指从飞机起飞到正常落地之间的时间,还不包括空中盘旋等不正常因素造成不能按时落地的时间)。算入工资的时间也是飞行时间而不是值勤时间,也就说起飞之前和落地之后的工作时间都不计入工资,不管航班如何不正常,乘务员拿的飞行所得小时费就是飞行时间乘以小时费。举个真实的例子,有一次执行上海-成都航班,由于成都天气不好备降重庆,重庆起飞后还是不行,后又备降西安,之后再西安-成都,成都再回上海,而最后的工资只是上海-成都-上海*.**小时的工资。这样是不是合理合法呢?
(4)计算延长工作时间时,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计算值勤时间的总和还是飞行时间的总和?因为飞行小时在110小时左右的时候,执勤时间很有可能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情况:病事假工资的问题。公司规定只要请过病事假,那么飞行时间必须达到80小时(此数据来源没有参考),如果没有达到,那么要把基本工资和飞行小时费按比例打折。例如,*月16日有事假一天,如果我只飞了*0小时,那么我的基本工资×60%,*0小时飞行所得小时费总额×60%。
问题:前一项打折可以理解,后一项中的所得是劳动者实际工作*0小时的劳动所得,公司有权打折吗?
四、情况:中国民航飞行标准司CCAR-121FS部文件121.4**(d)条明确规定“在任何连续的*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可是公司却以人力资源不足为由,无条件将休息期改为42小时,说是打了报告了,民航总局批了,可是未见祥文。咨询民航局至今未有答复。
问题:法规也可以这样轻易改的吗?作为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利益谁来保护,还有什么办法可咨询证实这一改动是确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