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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莫南松3年前 (2022-01-16)问答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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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权利组织

    政府机构 涉及行业 法律法规 证照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整个互联网产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

    《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商务部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北京工商局 电子商务 《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公安部 互联网产业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网警备案》

    文化部 网络视频、网络游戏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网络视频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网络社区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资讯、网络游戏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国家测绘局 电子地图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网上支付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络药品电子商务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教育部 网络教育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批复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与1*%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三)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启动

    北京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于200*年*月24日吉印通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0*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吉印通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62号)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吉印通印发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科高发〔2008〕4*4号)的规定,经研究,从即日起启动我市20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四)建议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企业的负担。而且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方面也会有优势。因此,公司应该尽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三、软件企业认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一)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有哪些?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0%;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0%以上;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建议

    建议先认定软件企业,再或者同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1.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软件企业认定花费较低。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低于高新技术企业

    四、合同的谈判

    (一)定义

    合同谈判是准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相互了解、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而进行的商议活动。谈判一般包括法律意义上的要约邀请(有的没有)-要约-反要约-再要约-再反要约﹍-承诺的过程。

    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提议。有的当事人让他人先向自己发出提议,《合同法》称这种方法上为要约邀请。反要约又叫新要约,也就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做了修改,并将其意思表示回复给要约人,它是一项新的提议。承诺,又叫做收盘或接受提议,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直到一方承诺并生效,合同才算正式订立。

    (二) 构成谈判的几个要素

    谈判有人、事、时、地四大要素。

    一、人的因素,这也是最重要的因素。

    通常,一方的谈判代表要与对方对称,要有相对应的决定权。谈判时,内部要有分工,如以谁为中心、谁为主攻、谁为调和者、谁记录、谁当配角等,要让每个角色各有任务。这样才能有主有从,可进可退,攻守自如,临阵不乱。

    二、谈判的第二个要素是事

    事就是根据谈判的主题与目标,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包括当事双方的有关资料准备、市场行情摸底、确定谈判程序等。

    三、时间的要素

    一般应选择于我方有利的时间进行谈判。选准了时机,谈判就更容易成功。如果是东道主,要给予对方以热情的接待,以便增进友谊,为谈判打下良好的感情基础。总之,要使自己在时间要素的运用方面有条不紊。

    四、地点

    可由双方事前分别权衡后协商确定。

    (三)怎样为谈判做准备?

    一、分析论证,确定谈判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二、了解对方,审查对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的履约能力。

    三、了解对方的谈判人员,以及他们的身份、地位、性格、爱好、办事作风、分析各自的优势和劣势。

    四、收集、整理和熟悉与谈判有关的资料,要努力做到能运用自如。

    五、设计和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备选方案。要准备好上中下三策,做到临场不乱。

    六、进行内部分工,派定谈判角色,以便在谈判桌上角色分明,相互配合,各有重点,进退自如。

    七、设计出谈判的程序。

    预开始谈什么,接着谈什么,最后谈什么,事先都要有一个大致的安排。同时,要预计哪些环节可能出现分歧,出现了这些分歧应采取什么对策。

    八、在国际贸易里还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经济、技术和质量水平。

    (四)合同谈判应遵循的原则

    通常,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甚至于有的谈判过程就是签订合同的过程。一个善始善终的谈判对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谈判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平等互利的原则

    谈判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分单位大小,实力强弱,都互惠互利。如果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只尽义务却不享受权利,这样的合同很难签订。只有平等互利才能达到“双赢”的结果。

    二、友好协商的原则

    谈判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争议。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急躁、强迫、要挟、欺骗等手段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谈判往往正是在冲突中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在合作的开始就不愉快,以后就很难能顺利履行合同。

    三、依法办事的原则

    双方只有把自己的想法和愿望放置于法律的框架内,才能防范自己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由各方面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权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五)谈判时要注意的事项

    1.怎样倾听对方的讲话?

    倾听不但有助于了解问题的实质,而且有助于了解对方的动机,从而及时正确地做出判断,采取恰当的行为。

    倾听,要做到专注。一般听话时思索的速度比讲话时思索的速度要快四倍,要利用这多出来的时间进行思考、做出判断和寻求对策。

    倾听时还要以体态语言,如口头语、表情、手势等,向对方表达自己的了解程度,或是要求对方解释、澄清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对方的面部表情、眼神和体态,以便对对方的感情、态度进行推断。

    特别注意不要随便打断对方的谈话,要让对方把话说完。只有让对方把话说完,才能了解对方的真正意图,从而给予恰当的回答。

    2.谈判时怎样发问?

    问话的作用在于取得自己所不知道的信息,或希望对方提供自己尚不知道的资料,或要求对方澄清我方尚未弄明确的问题,或是借此表达发问人的感受,或是提醒对方注意到某些重要的问题,为对方的思考提供新的思路等。有的问话还有利于终结话题。举例如下:

    “您的意思是否是说﹍?”一类,这表示要澄清某个问题;

    “您有什么想法?”“您有什么打算?”等一类表达了问话人探索的语气;

    “本协议,你们是今天实施还是到明天实施?”这是将自己的意见抛给对方,使对方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这些货物,是本月中旬运到还是下旬运到?”这种提问方式属于强迫选择式,给人态度很坚决的印象。但应注意语气要缓和,措词要得体,不要显得专横跋扈、强加于人;

    如果您只想了解一般情况,则提出一连串的问题请对方回答即可,如:“能否请你们在质量、价款、运输各个方面谈谈意见呢?”

    还有一种有强烈暗示作用的问话,如:“如果你方违约,我方就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是不是?”

    *.谈判中答复的秘诀

    答复更趋向于承诺,是谈判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答复不准确,就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被动。所以,答复时应掌握好以下技巧:

    一、在答复之前,要深思熟虑,充分思考。

    这样才能使答复恳切明确,有利于确定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如果对方提出的问题是自己始料不及的,千万不要随口答复。为了使自己获得一个充分的思考时间,或者获得一个内部商量的机会,可以用“记不清”、“资料不全”或“这个问题我们尚未进行认真的思考”等为由,拖延答复。

    二、要在弄清了问题的真正含义之后再进行答复。

    对方提出询问,或是为了了解问题的真正实质,或是为了获得确切的数据、数值,或是为了说定甚至说死我方到底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对于这些问题,答复时要采取极为慎重的态度,说错了就要承担责任。

    三、谈判中要有标底,但不要一开始就将标底和盘端出。

    在谈判中,应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先说什么后说。要知道,谈判是在双方之间进行的,双方的目标很少百分之百的一致。要使双方的目标趋于一致,就要通过一个反复的要约-反要约-要约最后到承诺的过程。因此,在谈判时,不仅要顾及自己的目标,同时也要估计对方的目标。要准备在较高的标底的基础上,一点点让步,最后才能接近自己的标底。如果你一开始就交出标底,就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了。

    四、要适时地运用回避手段

    对于有些问题,当不能答或不便于答时就不可勉强作答,而要采取回避手法。如果能用一个幽默的方式回避一下,则更有利于打破僵局。

    五、在谈判终了时,对谈判要给予正面的、肯定的评价

    不管结论如何,谈判都会给参与的双方带来一定的积极成果。所以,切勿以否定的话来结束谈判。不满意时,可以重开谈判或推迟订立合同的时间,但不必全盘否定。

    4.说服的要领

    说服的目的是要设法让对方改变当初的想法而接受自己的意见,这是谈判工作中最艰难的一步。为此:

    一、要对对方表示友善,使对方熟悉和信任自己。只有让对方感到亲切、可信,对方才更容易接受你的忠告。

    二、要向对方讲明接纳意见后的利弊得失。谈判的目的无非是获利,如果对方感到有利可图,或者觉得不会失去利益,或者能更少地失去利益,就会十分重视这种意见,就更容易接受建议。

    三、在说服对方时,也应该坦率地说明自己的利益,使对方认为所提要求合情合理。

    四、要更多地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正是这种一致性,使双方坐到谈判桌前直至签订协议。

    五、如果对方接受了说服,也要使相关的手续和事件简便,以利于说服效能的发挥。

    *.辨论的技巧

    一般说来,在准备阶段设计谈判程序时,就要努力避免辩论。但为了证明自己的立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理要求,有时也不得不进行某种辩论。

    一、一旦提出不同的看法,就要论证自己立场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就要说明自己意见的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

    二、针对对方没有根据的指责,要正当反驳。

    反驳时,可指出对方论点不正确,不合法律规定或不合国际惯例,或不合原合同的规定;可指出对方的论据不可靠,或是不充分,或是根本就没有事实根据;可指出对方的论点和论据之间没有逻辑联系,推导不科学。

    三、采取原则问题不妥协、枝节问题不纠缠的方法。

    要抓住要点,切中要害,至于小问题,能含糊就含糊,能妥协妥协。

    四、措词准确、锋利,但不要伤害对方,特别不要刻薄讽刺,也不能断章取义,歪曲对方的原意,特别是不要蛮不讲理。

    五、态度要客观、公正,要从容不迫、有条不紊、仪表庄重、举止自然。不要自乱方寸,更不要有失检点。

    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合作,因而应该有原则的、有分寸的、善意的。

    6.叙述的要领

    叙述是阐述己方对某一问题的立场、观点、看法和意见,提出自己的方案。

    一、叙述时,务必明确易懂、使对方明白自己的意思,如有较为艰深的词语,要加以解释。因为对方决不会同意做他们根本就不懂的事情。

    二、叙述时,重点要突出,要抓住主题,绝对不能远离主题去叙述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三、叙述时,要直接说明自己的观点,不要拐弯抹角。

    四、叙述时,要讲出精确的数值,如价格、税率、质量规格等,这是谈判中通常要涉及的实质性内容,半点也含糊不得。有的要提出某某上限或某某下限,以供对方选择,作为讨价还价的基础。

    五、叙述时,第一次就要将叙述的内容说对,切忌信口乱说,然后再来修正。为此,谈话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而在谈判时也要采取谨慎的态度。

    *.谈判策略1*条

    一、带一点狂。

    审时度势,必要时可以提高嗓门,逼视对方,甚至跺脚,表现一点吓唬的情绪,以显示自己的决心,使对手气馁。

    二、给自己留一定的余地。

    提出比自己的预期目标更高一些的要求,这样就等于给自己妥协时留下了一些余地。目标定得高,收获便可能更多。

    三、装一点小气。

    让步要缓,而且还要显得很勉强,争取用最小的让步去换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协议。

    四、不要以“大权在握”的口吻去谈判,而要经常说:“如果我能作主的话﹍”。要告诉对方,自己还不能做最后的决定,或说自己的最后决定权有限。这样,就更有回旋的余地,使自己有推后思考的时间和摸清对方底牌的时间。

    五、不要轻易亮出底牌。

    要使对手对自己的动机、权限以及最后期限知道越少越好,而自己在这方面应对对方的情况知道得越多越好。

    六、运用竞争的力量。

    即使卖主认为他提供的是独门生意,也不妨告诉对方,自己还有买新产品或买二手货的路子。要显示自己还可以在买或不买、要或不要之间做选择,以造成一种竞争的态势。

    七、伺机喊“暂停”。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不妨喊“暂停”,告诉对方:自己要找合伙人、老板或专家磋商。这就既可以使对方有时间重新考虑其立场,又可以使自己有机会研究对策,或者以一点小的让步重回谈判桌旁。

    八、不要急于成交。

    除非自己的准备工作十分充分,而对方却毫无准备,或者自己握有百分之百的主动权,否则,不必也不能不加思考就亮出自己的底牌。要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谈判的各种细节。

    九、改变方法,出其不意。

    有时要突然改变方法、论点或步骤,使对方措手不及、陷入混乱而做出让步。如改变说话的声调、语气、表情 至生气等,都可能使对方改变立场和态度。

    十、盛气凌人。

    有时可以威逼对方,看对方如何反应。这一手有一定冒险性,但有时很生效,可以迫使对方接受修改的合同或重开谈判。

    十一、间接求助战略。

    可以说:“我真的喜欢你的产品,也真的有此需要,可惜我没有能力负担。”这样可以满足对方自负的心理,因而让步。

    十二、小利也争。小利也是利,有时一个小利就是几千、几万元,因而也值得一争。

    十三、要有耐性、韧性。

    不要期望对方立即接受自己的新构思。坚持、忍耐,对方或许最终会接纳意见。

    十四、不要逼得对方走投无路,要给人留点余地,顾及对方的面子和利益。

    成功的谈判是使双方都有好处、双方都愉快地离开谈判桌的谈判。谈判的原则是:没有哪一方是失败者,而且每一方都是胜利者。这就是所谓的“双赢”。

    十五、谈判须有完整的记录,记录要正确无误。谈完后,还须双方认同签字。

    8.同外国人谈判的注意事项

    一、保险问题 国际贸易规模巨大,相应而言风险也很大。为了化解风险,必须进行保险。以便在受到损失时可以收到赔偿费。

    二、收回货款的问题。货款回收是谈判内容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备,或者中间环节太多,都会造成货款回收的困难。交付货款最常用的方法是要买方开立信用证。最理想的条款是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付清一切款项。为了削除买方的自由裁决权,另一方应要求信用证用不可撤销的方式开立。这样,只要付款期一到,并且提供好双方同意的单据,证明货已装船或发运,银行就无法拒绝支付货款。无条件的履约保证书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招。因此,在谈判中,供应方一定要保证只有对方信用证能满足我方的条件时,才可执行履约保证书。

    三、谨防欺骗和敲诈的问题。

    在与外方当事人谈判时要了解其谈判习惯、交易习惯及理、风俗文化等。以便正确地理解外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防止被骗事情发生。

    五、合同写作

    (一)评价合同好坏的标准是什么?

    评价一份合同的好坏有多个标准,例如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结构合理并且体例适用等等。概括而言,衡量一份合同的质量好坏有如下三方面的标准:  

      —---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质量和价值的前提条件,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各方缔约目的在合同各个条款当中有相应的条款恰当地反映;合同主体合法,适格,没有混淆;交易标的合法、清晰和明确,有客观可以计量和评价的标准或方法;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表达真实和完整;合同履行正常和异常两种途径的责任分摊方式和处理程序规定明确等;  

      —---商业性 合同的价值还体现在合同内容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即确保各方能够获得令其满意的经济利益,包括了双方利益是否达至平衡、合同内容是否可以得到切实执行以及合同双方容易控制合同风险等具体内容;  

      —---专业性 为确保合同的商业性,合同应该体现出体例严谨、内容齐全、用词精确、表述有序等专业性特点。

    (二)写合同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合同的拟写中要注意不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平等的合同国家一样是不承认的。再有合同的内容要明确,标点要准确,不能在合同中出现模棱两可的话。合同里的各项必须按双方认定的意见填写清楚,认真修改。

     一、首部。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

     二、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合同的标的,指当事人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物、工程项目、智力成果。数量和质量,必须是按法定的标准计量和计量单位。借款和酬金,交付的货币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尾部。当时人签名,盖章,双方单位的住址,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邮政编码,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这个应该是完整的经济合同吧。

    当然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会包括,也可能双方会有一些特别约定。

    六、招募志愿者应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自200*年12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的规定,招募志愿者应注意以下条款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市和区、县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

      (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

      (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帮助志愿者解决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实际困难。

      第十七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基本状况和服务情况的档案或者记录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志愿者要求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商,根据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第三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就业补贴

    (一)北京市困难企业可以就就业、保险、和培训申请补贴。

    1. 困难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0%以上;

     (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200*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2. 补贴标准是什么?

    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个月的补贴资金,*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 企业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初次申请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职工参加失业保险花名册;

     (*)经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包括:200*年以来裁员情况;稳定就业人数、时间、方式;恢复生产的措施等);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待岗协议的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生产订单减少或销售额下降的说明材料;

     (*)企业声明。

     2.再次核定需提交材料

     (1)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2)初次《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企业资产损益表复印件;

     (4)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复印件;

     (*)企业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说明材料;

     (6)企业声明。

    (二)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号,本通知自200*年4月1日起执行。

    与公司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商标

    (一)主要问题及答案

    1.商标的含义及特征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商标具有的特征为: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 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的意义

     使用在商标上的符号:

    TM——商标符,指已经向商标局登记(申请注册)、或持有人声明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

    SM——同上,用于服务商标。

     R——注册符,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2.商标的分类

    商标有很多种,常见的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驰名商标、防御商标以及证明商标。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什么可以进行商标申请与保护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4.不得做为商标申请的情况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吉印通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6. 商标的使用范围与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什么是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如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主要有:

    (一)销售明知或者应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关于商标的建议

    1.如果有什么关于商标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法务部。

    2.如果有什么关于商标的好的建议,例如,什么申请商标比较好?什么商标被侵权的案例?等可以提出您宝贵的建议。

    *.如果发现与我公司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其他网站或商品使用,请及时告知法务部。

    (三)法律依据:《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吉印通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专利

    (一)主要问题及答案

    1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专利提供什么样的保护?

    专利保护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对发明进行商业性制造、使用、经销或销售。这些专利权通常由法院实施,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同时,法院在第三方提出的异议成立时,也可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有哪些权利?

    专利权人在发明受保护的时期内,有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权人可允许或许可其他当事方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对发明进行使用。权利人也可将其对发明享有的权利出售给他人,该他人则将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专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护,该发明便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说,权利人不再对该发明享有专有权,该发明可由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

    为什么必须要有专利?

    专利通过对个人的创造力予以承认,并对其适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发明提供物质上的奖励的方式,而对个人提供刺激。这些刺激鼓励创新,从而确保人类生活的质量不断地提高。

    专利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什么作用?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际上已经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从电灯(爱迪生和斯旺的专利)和橡胶(贝克兰的专利)到圆珠笔(伯罗的专利)和微处理机(英特尔公司的专利;仅举以上几例以说明之)。

    作为对专利保护的回报,所有专利权人必须公开披露关于其发明的信息,以丰富世界上的整个技术知识宝库。这一公有知识宝库的不断丰富,对他人的进一步创造力和创新起到推动作用。这样,专利不但对权利人予以保护,而且还为后代研究者和发明人提供宝贵的信息和灵感。

    专利权是如何授予的?

    获得专利权的第一步是提交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书中一般需有发明名称,以及对其所属技术领域的说明;还必须包括该发明的背景和说明书。这种说明书必须语言清楚并包含足够细节,使该领域中具有中等知识的个人能使用或实现该发明,而且还常常附有直观材料,例如附图、平面图或设计图,以对发明作出更好的说明。申请书中还需有各种"权利要求书",即确定专利所予保护的范围的信息。

    哪些种类的发明可以受到保护?

    一般说来,发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受到专利保护,发明必须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并必须具有新颖性内容,即:在其所属技术领域的已有知识总和中不为人所知的一些新特征。这种已有知识的总和被称为"现有技术"。发明必须具有同一技术领域中具有中等知识的人所不能演绎出的创造性步骤。最后,发明的主题必须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在许多国家,科学理论、数学方法、植物或动物品种、自然物质的发现、商业方法或医疗方法(不同于医疗产品)一般不能获得专利权。

    谁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由国家专利局授予,或由代表若干国家授权的地区局授予,例如欧洲专利局(E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根据这些地区制度,申请人在一国或多国提出要求保护发明的申请,由每一个国家来决定是否在各自领土上给予专利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出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即具有与在被指定国提出的国家申请相同的效力。提出保护要求的申请人可以只提出一份申请,而要求在该条约的无论多少个签署国中获得保护。

    2.专利的类型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授予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不授予专利的情况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4.专利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关于专利的建议

    1.如果技术部门的同仁认为某项技术可以申请专利的,可以告知法务部办理。

    2.有什么关于专利的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法务部。

    *.有什么好的关于专利的建议可以随时告知法务部。

    (三)法律依据

    自2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吉印通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吉印通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

    三、著作权

    (一)主要问题及答案

    1.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什么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下列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著作权人以及著作权包括那些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有下列4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外,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注意: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6.著作权侵权行为

    1)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犯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关于著作权的建议

    1.加大审查力度,避免不必要的侵权。

    2.在转载时注意不要侵犯到别人的权利。转载的作品不要定价,并可以标记“转载的作品,仅提供会员作为学术研究使用,不得作为商业利用。”

    (三)法律依据: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2002年*月1*日起施行的《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主要问题及答案

    1.定义

    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2.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4.软件合法使用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获得使用权或使用许可权(视合同条款)后,可以对软件进行复制、翻译、修改、注释而无需通知著作权人,亦不构成侵权。第二十一条对于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亦享有复制与修改权。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使用的需要将软件装入计算机,为了存档也可以制作备份复制品,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备份制品和修改后的文本不能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超过以上权利,即视为侵权行为。

    参考法条: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凡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都构成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该条规定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8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三)未经合作者的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

      非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人,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翻译、注释、部分或者全部复制、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自然也不能因此而获得报酬。如有上述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其侵权行为主要以向他人提供备份复制品、修改后的文本,以及因此而获得报酬为主。

    6.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条件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其中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二)关于软件著作权的建议

    1.欢迎技术人员踊跃创新,只要符合条件即有源程序代码和文档说明基本上就可以申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2.注意避免侵犯其他作者的软件著作权。

    (三)法律依据

    2002年2月20日施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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