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正文内容

公开举报上证所及众券商非法“创设”有价证券进行金融诈骗

濮阳彩页印刷6年前 (2019-01-31)问答69
印刷厂直印●彩页1000张只需要69元●名片5元每盒-更多报价➦联系电话:138-1621-1622(微信同号)

  非法创设猛于虎,假券泛滥百姓苦。

  公然抢劫无人问,怒揭老千奔港股。

  万千股民齐举报,众志成城惊天忧。

  人间自有公道在,不灭犬商不罢休。

  关于上证所及众券商非法“创设”有价证券进行金融诈骗的公开举报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法制办

  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支付给投资者(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补偿。近年来,上证所竟非法召集各大券商非法无中生有地大量虚设同码同名的假冒权证,并通过证券市场卖出,使部分券商非法牟取数百亿元暴利,广大投资者损失惨重。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扰乱社会主义融秩序,引起了极大民愤。

  证券的发行、上市必须经过证监会的严格审查,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议核准,证券的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对于同样是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品种——权证,上交所竟然胆大妄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自定规则搞起了“创设”的把戏。上证所一方面承认认沽权证是废纸,一面召集券商创设,甚至公然无限量进行创设;一方面为权证订立了有利于投机的规则 (如宽幅的涨跌停板、不收印花税,T+0等),一方面又貌似公正地指责权证过于投机,甚至采取多种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监管手段,上交所的这一系列所作所为,其逻辑之混乱,其行为之荒唐,其居心之叵测,其影响之恶劣 ,其后果之严重,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必将作为十分黑暗的一页而载入中国证券史。

  众所周知,广大投资者获得的权证,除上市公司股改发行的部分以外,其余均是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用真金白银购得。但是,贪婪无耻的券商勾结愚蠢无知的上证所,竟然以所谓的“创设”手段,不花一分钱,以零成本任意虚设有价证券参与买卖。这是建国以来最严重、最隐蔽的金融诈骗案,它打着抑制投机的幌子进行公开欺诈,在保护投资者的名义下大肆公开掠夺投资者,其罪恶之严重,实不亚于国家药监局每年审批上万种新药!并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证券信用危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在当今法制 建设日趋完善的社会环境下,有可能引发全国各地广泛的诉讼,震惊世界。

  “创设”之恶甚于赌博,赌博还不能用假筹码,还有可能赔钱,券商却能只“创设”而不必承担赎回的责任,只赚不赔,空手套白狼,拿废纸当筹码换钱;

  “创设”之恶甚于传销,传销还有实物商品给下家,券商连回购注销都可以省掉;

  “创设”之恶甚于造假,假货还得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并有货物交付用户,券商却能拿子虚乌有的证券卖钱;

  “创设”之恶甚于抢劫,抢劫者须冒牢狱风险,再大胆也不敢光天化日之下作案,券商却可以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反复作案,无限量“创设”;

  “创设”之恶甚于诈骗,诈骗者因为心虚得手后大多逃匿隐藏,券商公然骗钱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创设”之恶甚于强暴,没见谁敢公开强暴,但在券商“创设”过程中,上市公司摄于上证所的淫威敢怒不敢言,广大投资者抗议如潮也没人听,众券商如苍蝇逐臭蜂拥而上,轮番反复强行“创设”证券并抛售换钱,其行为唯轮奸可比!

  昨天已经有人大量“创设”各种名牌产品(制假造假),如果今天我们认可“创设”同名权证,明天就会有人“创设”同名股票,后天不定就有人干脆直接“创设”人民币了!

  券商“创设”之罪恶犹如八国联军对中国人民的大肆劫掠,引起天怒人怨。然时至今日,非法“创设”仍在进行中!市场公平交易规则仍然在遭受肆意践踏!流通股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仍然在遭受蓄意的侵害和掠夺!

  我们必须认清“创设”的罪恶本质及其危害,通过法律途径检举揭发其犯罪行为,并希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彻查此案,严惩当事责任人,没收券商非法所得,否则难平民愤!

               200*年8月28日

  附“创设”涉及的多项违法犯罪事实:

  一、上海市证券交易所违反《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非法虚设有价证券,涉嫌证券造假、金融欺诈。

  目前创设的权证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发行的,但是《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并无发行证券的权利。依此“创设”的权证明显违反《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条“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的规定,也不符合《证券法》第三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等多项条款,因此属于非依法发行的假冒、伪造证券。大量“创设”的伪权证混入上市公司发行的真权证之中上市交易,实属公开的金融欺诈。

  证券交易所只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新《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于权证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章来制定业务规则。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情况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也无权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权证发行。尽管新《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证券上市的权力,但同时规定了“审核同意”的前提是“依法”。因此,证券交易所擅自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核准权证的发行和交易,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的越权行为,是非法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某指定报纸200*年11 月2*日宣称“引入创设机制有法可依”,把《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当作“有法可依”的“法律”,是完全错误的 。越权“立法”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不仅得到施行,还被权威媒体公开奉为“法律”,已经严重误导了社会公众。证券交易所擅自制定《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实际上还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关于国务院的立法权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证券交易所可以侵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权力的恶劣印象,损害了国家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尊严。

  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非法登记并不存在的证券,涉嫌证券造假、合谋欺诈或者玩忽职守罪。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但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违反该规定,为并不持有相关权证的券商大量登记未经法律程序公开发行的、并不存在的证券(如招行CMP1仅发行22亿份,券商却虚设了4*亿份;南肮 JTP1只发行了14亿份,券商却凭空虚设了60亿份!其实质为伪造有价证券!),帮助券商非法牟取暴利,应依法予以严惩。

  三、参与“创设”的券商涉嫌侵害上市公司和股民权益、伪造有价证券、进行金融诈骗。

    券商通过承销证券、代理发行、代理交易来收取佣金,也可进行证券买卖(即自营),因此券商和广大投资者一样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现在券商却不通过合法的证券发行方式虚设、伪造与已上市权证同名同码的有价证券,通过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骗钱,侵犯了上市公司和股东的权益,骗取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巨额财产,既属侵权,又属金融诈骗犯罪,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四、证监会对于上证所的“创设”欺诈行为和相关非法规则予以审查通过,使“创设”诈骗范围和规模越来越大,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极其恶劣,涉嫌行政乱作为或者玩忽职守罪。

  目前创设的权证系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即使我们姑且暂时承认该办法临时有效,上证所和各券商也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因为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但事实上,券商以“第三人”身份通过大量“创设”变相发行同名权证后,即大肆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牟取巨额暴利。该办法第七条规定“ 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至*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第八条又规定“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2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但是大多数券商“创设”后当日公告当日上市交易。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但在招行CMP1终止交易前1个月还允许券商“创设”。以上各种行为明显违反上证所自己制定的所谓“办法”。

  我们知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指出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并明确提出要严厉打击“擅自公开发行、变相公开发行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违法行为。目前的非法创设权证活动明显具有如下几项突出特点:一是涉案地域范围广、金额大;二是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三是涉嫌多项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巨大;四是投资者多为普通民众、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社会困难群体,承受损失的能力比较脆弱。无一不符合国务院通知精神,实属严打之列。应依《吉印通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收藏0

发表评论

访客

看不清,换一张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