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申诉状》、《附带民事申诉状》、《反诉状》(18—1*)
转发:《无罪申诉状》、《附带民事申诉状》、《反诉状》(18—1*)
021yin.com
时 间:201*年11月2日(星期四) 上午10:*8 纯文本 |
收件人:
021yin.com
------------------ 原始邮件 ------------------
021yin.com;
发送时间: 201*年8月*1日(星期四) 上午8:1*
021yin.com;
主题: 《无罪申诉状》、《附带民事申诉状》、《反诉状》(18—1*)
《无罪申诉状》、《附带民事申诉状》、《反诉状》(18—1*)
一、准备呈交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庭的《无罪申诉状》(申诉人自己起草件):
【无 罪 申 诉 状】
申诉人:刘玉多。男,1**4年*月2*日出 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榆树市大岭镇农站经站长,住榆树市大岭镇街道二组。
【申 诉 请 求】
申诉人刘玉多对(200*)长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1)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均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0*)榆刑初字**2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刑终字**号《刑事判决书》;对曾枉法制造(200*)榆刑初字**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制裁;对我依法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给予受理;依法宣告申诉人刘玉多无罪,还刘玉多一个公道。
【事 实 及 理 由】
申诉人刘玉多在任榆树市大岭镇农经站站长期间,由于单位代管镇“清偿办”工作*年,已按约定完成约106万元的偿还贷款本息任务,却没得到过一分钱政策规定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收欠款工作经费。我按在接受该项工作任务时与镇主管领导的口头协议、为挣下乡清欠工作经费,在2004年*月18日,与其他六笔涉案却未被定罪的计息借款手续一样,签批了一笔11万元自用借款。因为是单位行为及为了避嫌,所以该借据上有本单位会计、出纳在其工作职务栏上签的字。这笔借款已按约定在案发前还清118.88*元本息。在200*年*月8日,我因本单位会计、出纳敲诈我购买的约一万立方米还债林木所有权不成而出伪证诬告被逮捕。在刑拘期间又被榆树市委非法废除了我已通过司法公证了的《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在200*年12月2*日,吉林省榆树市法院依据我批办的这笔付息借款,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我二年另六个月有期徒刑。虽经上诉,又遭其违法超期羁押。终因治病保命而放弃抗争,在2006年4月1*日被二审改判缓刑三年。刑满后,我在200*年*月26日向长春市中法递交了《申诉状》。被驳回后,又在200*年8月*1日按程序向吉林省高法递交了无罪《申诉状》。到2011年12月1*日才通过特快专递收到吉林省高法于11月1*日签发的(2011)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因为我对迟到两年的这份《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在通过一审法院对我要继续申诉理由的审查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 的法律规定,谨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立案大厅提出再审申请。
一、刘玉多坚持请求再审的依据:
(一)、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情形的证据;
申诉人在200*年10月1*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法庭却被其隐匿的三份无罪《证据》:
1、有“清偿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政策规定的《榆政办(2000)1*号》文件;
2、因大岭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给农经站拨付代管镇“清偿办”完成回收140万元沉淀投放款工作任务的经费,由大岭镇原主管领导李树平签字的“镇领导曾同意农经站利用代管资金闲置期,通过活化创收,来解决下乡清欠工作经费”的《证明》复印件,及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取证情节《证明》;
*、汤国池出具的:与刘玉多在单位办理这笔11万元借款同期,曾从刘手平移过等数额、等利率民间借款的《证明》(汤在200*年10月1*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就坐在旁听席上准备为此过程作证)。
仅凭这三份《证据》,就可以证明申诉人被定罪的11万元付息借款,只是“该单位为挣本应由镇财政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一笔有功无过的创收业务”,不是申诉人以职务之便在“挪用公款”。
(二)、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情形的证据;
1、主要证人李树平及几位原大岭镇领导所出的《询问证人笔录》,都只说“对刘玉多向外发放贷款的行为不知情,是其个人行为”。但我签批的那七笔涉案计息借款,不是在“向外发放贷款”,而是单位为挣镇财政没按政策规定拨付的“清偿”工作经费办理的创收业务。所以,他们所出并被一审法庭采信的证言,与我批办的那七笔计息借款行为无关,故其没有据以给我定罪的证明力;
2、一审《判决书》中列举的我借据“没盖公章、用纸不规范”等问题:都证明不了我就是在“挪用公款”。因为同样是经我签批却未被一审法院定罪的其他六笔涉案借款,也有类似情形:
*、李树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与其《询问证人笔录》内容互相矛盾。李是该事件的主要证人。其《证明》复印件我已提交法庭,且提供了李出证时在场人出具的取证时情节《证明》作旁证。虽然李树平因受到要挟而索回了该《证明》原件,但因为法庭没传李树平为该情节与我当庭质证,就对其二者自行做了取舍,我认为法官如此办案有失公正!
(三)、我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情形的证据:
1、大岭镇农经站会计刘彦和、出纳王东红都是本案的举报人;都是在被定罪借款单据的工作职务栏上签了字的经办人;和说我是个人“挪用公款”的主要证人。在我案一审三次开庭中,法庭均没传他们出庭与我质证,就根据他们所出的《证言》给我定罪了;
2、作为主要证人、出具了两份相互矛盾《证明》、证言的大岭镇原主管领导李树平;单珊律师取得对我有利《证明》并已提交法庭,却因又被市反贪局办案人追得反证而未被法庭采信的证人:杜昌、王新生、刘海生。也同样没有被传出庭与我质证,就只采信他们出的对我不利的证言,给我做定罪证据使用了;
*、一审《判决书》认定我为单位挣份外的“清偿”工作经费签批的、经本单位全体财务人员共办的七笔计息借款就是“向外发放的贷款”,并且以其中一笔为依据给我定罪,是缺乏专业鉴定和定罪依据论证等司法程序的。
(四)、我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形,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情形的证据:
1、有对大岭镇农经站会计、出纳出具的具有伪证之嫌的《证言》;对几届镇领导出具的没有证明力的《询问证人笔录》,在未经当庭质证的情况下,就用作给我定罪的证据使用的情节;
2、有一审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明知我无罪的情况下,却故意使我受到追诉、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的情节;
*、有隐匿我当庭提交的三份无罪《证据》的情节。
关于本案办案人枉法追诉、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与详情,请见《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200*)榆刑初字**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
二、 刘玉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无罪申诉状》的理由:
1、在200*年8月*1日,吉林省高法刑事申诉庭依据(200*)长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按照法律程序接收了我提交的无罪《申诉状》。经过两年零三个月的超期审查后,在没给我提出的四项申请再审理由作出有理有据解答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1*日竟给我寄来了根本就无法让本人与知情人服气的(2011)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长春市中法、吉林省高法均不受理刘玉多依法提交的《申诉人对曾参与制造(200*)榆刑初字**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控告状》,和因榆树市委在我被枉法刑拘期间,非法废除我(2004)第481--48*号榆证字《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刘玉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无罪申诉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因为我的刑事案件不仅“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而且在我交给吉林省高法的无罪《申诉状》中提出的四条申请再审理由,在(2011)吉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并没有给予提及和一一作出否定。所以,我现在把它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仍具有“提出新的申请再审理由”的效力。
基于以上二方面,我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我的《无罪申诉状》,依法为我的无罪申诉案启动再审程序,还我一个公道!
此 致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无罪案申请再审人:刘玉多
二、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状
(一)、刘玉多在被枉法刑拘期间,榆树市委越俎代庖地废除了其(2004)榆证字481—48*号《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因此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状》:
民事诉讼提起人:刘玉多,男,1**4年*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大岭镇街道二组。
被提起民事诉讼单位:吉林省榆树市市委。
诉 讼 请 求
榆树市市委趁我被榆树市法院枉法刑拘之机,未经合同甲方申请及法庭裁决,就越俎代庖地废除了我(2004)榆证字481—48*号《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给我造成了直接重大经济损失。我请求再审法院依法判定榆树市市委代替甲方按本《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规定,赔偿我违约金。
事 实 与 理 由
一、榆树市市委非法废除我购买林木《合同》的事实:
1、 在200*年*月2*日,大岭镇党委书记高大伟 、副书记许彦国曾到榆树市看守所通知我:“市委已作出废除你购买顾陈等七个村还债林木《合同》的决定”。要求我签字认可;
2、 大岭镇党委根据榆树市市委“吉印通调查组”意见,于2006年*月10日作出的《废除刘玉多与顾陈等七个村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的意见》;
*、 榆树市委作出非法废除我《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的决定已经形成事实,甲方已把《合同》标的内林木转卖一空。
二、我的合法《合同》被榆树市委非法废除,与本刑事案件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1、本案举报人递交榆树市官方的《致检察院负责同志的一封公开信》;
2、由市纪检委、市反贪局、市林业局人员组成的榆树市委吉印通专案组于200*年6月24日至*月*日对该《合同》进行了两个半月的清查,并没从中查出有人违法的事实;
*、如我不被枉法判刑,在榆树市委吉印通专案组清偿了两个半月没查出违法问题、在榆树市各乡镇都有变卖村级活立林木现象之际,榆树市委是无法单独废除我已公证了的购买林木《合同》的;
三、我《合同》合法的依据及被提起民事诉讼人应代甲方赔偿违约金的理由:
1、刘玉多与大岭村签订的已通过了司法公证的《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手续(其他六个“变卖林木还款”村的“手续”与本“手续”雷同);
2、甲方并没有提出要解除本《合同》的要求,是榆树市市委越俎代庖决定废除的。有榆树市公证处郑国友主任因无解除合同申请方而没给出具解除合同手续为证。所以,榆树市委就理应代替合同甲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经济责任。
*、因废除了本《合同》,使榆树市官方顺利地收取了上亿元“采伐集体林木指标拍卖费”。所以,榆树市市委代《合同》甲方赔偿的违约金,应在榆树市官方收取的“采伐集体林木指标拍卖费”款中垫付。
综上所述,榆树市市委应以致害人身份,代替《合同》甲方赔偿申诉人刘玉多应得的《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计:80*,82*×*=4,04*,14*元。请求主持再审本案法院依法责令榆树市市委立即向申诉人刘玉多支付。(因在200*年非法废除合同时,刘玉多的月工资仅有800元而目前刘的工资已涨到4.*00元。涨了约五倍。长春市内的居民楼价涨幅的比例与这也差不多。故我要求榆树市委当前赔我违约金400x*=2.000万元。)
(二)、因本冤案给刘玉多及其妻宣兆书造成严重疾病的赔偿:
1、刘玉多:在200*年*月*日被榆树市委吉印通专案组拘捕之前,刘玉多正常上班,每天晨练能行走十多里。被枉法刑拘了七个多月后,因刘玉多悲愤难平,出监时就病得不能独自行走。到现在已病得几近瘫痪。
2、宣兆书:刘玉多的妻子。因刘玉多蒙遭冤案,告诉无门。使其不堪点击,在近十年内,陆续住了六次精神病院。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决给刘、宣二人赔偿已付和继续治疗费用200万元。
(三)、因偿还本冤案发生的债务,刘被迫按原长期承包价平移掉6.000平方米在黄金地段上可做建筑用地的耕地。而转接承包人王新生在该地上盖一个加油站。年收租金18万元。故请求法院裁决赔偿我直接损失一百万元。
因摊官司还债,不得以平移掉6000平方米黄金地段建筑用地的手续:
转包韩明德等六户农民耕地的说明
我于2004年11月1*日,与大岭镇街道办事处四组的韩明德等六户农民签定了6000平方米到承包期满的《转包耕地合同》。它座落在新修的*02号国道边、新建的大岭镇政府办公楼路北的黄金地段上。是块可以用做建筑的用地。因我摊官司后由于创办煤炭公司前期投资血本无归等原因产生的债务催得紧,不得以按4*,*6*元的原承包价转包给了王新生。王随即在该地上修了一座加油站。已经按年租金18万元的收入出租营业。
根据上述情节,我要求赔偿我损失费一百万元。
(四)、因本冤案迫使我刚开业的经销煤炭公司停业。使我前期投入血本无归。在2004年榆树市政府不知以什么法规为依据,要求全市凡挣财政工资的干部都必须“轮岗经商,建功立业”。
因摊官司,导至我请下营业执照不久的经营煤炭公司夭折的证件:
这是一个已联系好货源、销路的经营煤炭企业。只因我蒙冤入狱,并因之身患重病而停业。使我前期的投资血本无归!所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榆树市市委赔偿我直接经济损失两千四百万元。
此 致
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提起人:刘玉多
住 址:榆树市大岭镇街道二组
宅 电:04*1--8*0**024
2012年*月2日
三、申诉人对曾故意制造(200*)榆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冤案人员的《反诉状》:
提起反诉人:
刘玉多。男,汉族。1**4年*月2*日出生。中专文化,原任榆树市大岭镇农经站站长。住 址:榆树市大岭镇街道二组。
被反诉人:
一、本案的举报人:
刘彦和,男,汉族。现任大岭镇农经站会计;
王东红,女,汉族。现任大岭镇农经站出纳员;
孟宪颖,女,汉族。现任大岭镇农经站站员。
(一)、刘、王、孟三人共同涉嫌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敲诈勒索罪”。
在200*年1--*月份他们曾为夺取我购买还债林木的所有权,在有榆树市官方要员的支撑下,以“架空我站长职务、联手举报诬告我”相威胁,实施了一系列地敲诈行为。
证据:
1、我交给榆树市委专案组的《三名站员联名上访的原因》(提供证人名单:刘海生、王新生、李风志;见证据:四—(二)—1)
2、违规架空我站长职权的事实:
(1)、拒付我已签字的单位买煤款等付款单据;
(2)、以出纳员职务之便自行支光60余万元各村财政年终转移支付款,使各欠款村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事实可调阅该单位200*年年末财务传票验证)。
*、因我没答应他们提出的无理要求,故其按刘海生、王新生、李风志转告我的敲诈手段,实施了“撕票”行动:
(1)、交出能使榆树市委动用以市纪检委、市反贪局、市林业局人员组成的重量级吉印通专案组,清查两个多月也没查出违法问题的举报信(可向榆树市纪检委调取);
(2)、交给榆树市检察院领导的、使我因之被枉法判刑、使已公证了的《林木所有权转让合同》被非法废除的《一封公开信》。(见证据:一之(四))
4、因他们敲诈不成而实施的联手诬告,使我遭受了被枉法判刑及合法《合同》被非法废除的后果。因之给我带来了惨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二)、刘、王二人共同涉嫌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伪证罪"。
证 据:
1、 刘彦和、王东红在明知“《(2000)榆政办1*号文件》中有关于‘清偿’工作经费来源的规定、单位与镇领导有关于代管镇‘清偿办’工作的约定、在农经站独自清收欠款*年,已偿还贷款本息约106万元,却没得到一分钱专项工作经费”的情况下,竟把单位为完成“清偿”工作任务挣经费办的几笔计息借款,故意出证说成是我个人在“挪用公款”(见证据:二—(一)—4、*、6、*;一之(四);四—(二)—*);
2、刘玉多购买还债村的林木,本是农经站人员依据[2000]榆政办第1*号文件规定共同研究出来回收各村沉淀贷款的办法。只因更新“三北”防护林政策的出台,活立林木价格暴涨。为夺取这份财富,他们就一反常态,诬告我是为牟取私利的个人行为;(刘玉多购买这批还债林木的文字材料都是由举报人用本单位电脑打印出来的。如当时他们就不同意,他们为什么不阻止还帮助维持 ?!);
*、刘、王二人在我的借据工作职务栏上签了字、凭借据付了款、按约定收了本息。还告我是个人“挪用公款”;(见证据:二—(一)—*—⑤、(二)—1);
4、刘彦和把给王新民担了保的借据,也出证说是我在私自为亲友挪用公款(见证据:二—(一)—*—(*)、四—(二)—*);
二、榆树市反贪局本案办案人:
肖德树,男,本案榆树市委吉印通专案组成员、榆树市反贪局检察员。
(一)、肖德树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涉嫌犯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之“徇私枉法罪”。其事实为:
1、在明知当事人无罪,签批16.8万元借款的动机是为单位完成“清偿”工作任务筹措经费的情况下,却必追究其刑事责任: 过程请见《 刘玉多遭诬陷被吉林省榆树市法院枉法判刑过程的简介》。(见证据:一之(七)第6页、二—(一)—4第*页、二—(一)—*)
2、诱供、骗供,执法不公:
过程请见《 刘玉多遭诬陷被吉林省榆树市法院枉法判刑过程的简介》。
*、肖德树曾让告状人传话给我家属:如我再坚持打无罪官司,他将找别的事儿整我。使帮我请律师打无罪官司的弟弟刘玉光在我案尚未出结果时,就黯然返回了郑州。肖还阻挠证人杜昌作证(见证据:四—(二)—*);
4、在没有找到有人因在我购买林木事件中犯法的情况下,肖德树竟向七个卖我林木村的村领导们收走了6.2万元“赃款”(其实是因农经站放收投放款期间没雇用信贷员,为投放贷款担保人发放的手续费)。使我已公证了的《合同》轻易地被榆树市委非法废除(见证据:三—(三)—2—4*);
*、无人性执法。在我已买好次日送女儿去在上海的大学报道的火车票之际、在我已向专案组组长请完一星期假之后,肖竟仅因我曾签批过16.8万元本息早已如约还请的借款,把我押进了市看守所!(过程请见《刘玉多遭诬陷被吉林省榆树市法院枉法判刑过程的简介》)
(二)、肖涉嫌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00*年10月1*日(其时我还在取保候审期)我与弟弟刘玉光在榆树市清华园宾馆房间内,从一审单珊律师的复制案卷中共同见过的:含有举报人刘彦和给王新民担保借款在内的*笔16.8万元借款内容的手写体《一封公开信》;及刘彦和、王东红出具的关于举报我挪用公款的《证明》(包括刘彦和《询问证人笔录》(第1次))等具有伪证性质的材料,到了我被判缓后再查其本案复制案卷时,却都找不到了。所见到的《一封公开信》竟变成了一份只反映我个人11万元借款的打印件。此事肯定是有人在销毁举报人出伪证的犯罪证据。而当时能具备这个条件的人,也只有肖德树。(请问这份现存《公开信》的内容与本案的《起诉书》、《破案报告》的内容能配套吗?刘彦和出具的《询问证人笔录》(第2次)还在,那(第1次)的呢?主要证人王东红所出的证材都到哪里去了?!(见证据:一之(四)、(五)、(六))
三、榆树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本案办案人:
李英烈,男,榆树市刑事审判庭庭长;
葛庆中,男,榆树市刑事审判庭本案审判长。
(一)、李、葛二人在审判本案时共同涉嫌犯有《刑法》第三百九十九之“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理 由:
1、藏匿证据:我在200*年10月1*日第二次开庭时,递交的三份有利证据,办案法官都没允许在法庭上对其证明效用进行论证,也没记入一审《判决书》。(见证据:二—(一)—4、*;二—(二)—*;一之(七))和(200*)长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这三份证据为: 1)、含有“《清偿办》工作经费应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有林木村可变卖林木偿还债务”规定内容的《(2000)榆政办1*号文件》;2)、曾安排农经站代管镇“清偿办”工作却要求农经站自筹“清偿”经费的原镇领导李树平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可以证明刘玉多在办理这笔被定罪借款时良好动机的、汤国池出具的“在与刘办此笔‘挪用公款’同一时间、用同一利率、从刘玉多手挪走过同一数额民间借款的《证明》。
2、偷换概念、转移论点:办案人不顾有“清偿办”工作经费来源的规定(见证据:二—(一)—4),不顾投放贷款与办理计息借款的常识性区别。孤立地把农经站的创收自济行为,往“再批放贷款就是违法”上硬靠!以“是否曾批准过农经站再向外投放贷款”的角度提问,来要求各届镇领导回答“是否曾同意农经站用活化闲置资金的办法,解决镇财政没拨付“清偿”工作经费”的问题(见证据:一之(七)、四—(二)—4);
*、干扰律师正常工作:葛庆忠曾威胁过单珊律师,妨碍她为我案作正当的辩护(见证据:四—(二)—8);
4、违反办案程序:拒传在结案前依法必须到庭接受质证的关键证人有:1)、本案的举报人、我被定犯有“挪用公款罪”那笔借款的经办人、反方主要证人刘彦和、王东红;2)、曾安排农经站自筹经费,独立完成镇“清偿办”工作任务的、已出了对我有利《证明》又被迫撤回的、法庭只采信其对本案不具有证明力的《询问证人笔录》给我定罪的原镇领导李树平;*)、单珊律师取得对我有利《证明》并已提交法庭,却因又被市反贪局办案人追得反证而未被法庭采信的证人:杜昌、王新生、刘海生。(见证据:四—(二)—*、4、*;一之(七));
*、因怕我有机会继续取得无罪证据,对在*月2*日已办取保候审手续的嫌疑人,于10月1*日第二次开庭休庭后,又无故再行拘押。(见证据:四—(二)—6);
6、过4*天才把无罪《上诉书》交到二审法院。请查阅一审判决书与二审开庭的时间差)。
(二)、李、葛二人共同涉嫌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证 据:请见我对肖德树第(二)款的控告。如查实榆树市法院案卷中也出现了销毁上述证据的情况,李、葛二人与肖德树就负有同罪;
(三)、李英烈曾于200*年10月12日威胁重要证人李树平,迫使其收回为我据实出的《证明》。
李树平于该日在榆树市水利局招待所房间,在向我索要第26号《证据》原文时,曾叙述李英烈对其说过:“你出了这份《证明》,刘玉多是可以出去了。但你得进来蹲个*—6年!”,李叙述本情节时在场人还有我弟弟刘玉光。(李树平迫于其威胁的软肋之一,可能是证据:四—(二)—*),故李英烈的行为涉嫌犯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碍作证罪”。
提起本《控告状》的是一名因遭诬陷被枉法判刑的无罪申诉人。所控告内容也是其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九)款) ,且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立案材料来源】的法律规定为提交理由。所以,希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遵守“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认真审理好这桩带有反诉性质的控诉案!如查出本《控告状》有不实之词,申诉控告人认负诬告之罪。
此 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控告人:刘玉多
住 址:榆树市大岭镇街道二组
手机:1**844**12*
2011年*月2日
说 明:
1、本《控告状》是申诉人起草的,待我获得再审通知之日,再聘请律师完善。
2、本《控告状》底稿已于200*年*月26日、8月*1日随《申诉状》交给长春市中法和吉林省高法了。并于2011年*月2日在吉林省高法召见时交给刑事庭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