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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罔顾客观事实,“伪证”竟然认定有效

汉中台历厂家6年前 (2019-06-19)问答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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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罔顾客观事实,“伪证”竟然认定有效

  ——揭露一件民事案枉法裁判的真相

  尊敬的领导

  关于原告王玉萍诉被告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墅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号),自2010年6月4日,由浦东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1*日作出原告胜诉的一审判决;被告因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在一个月的时间,对上诉案件迅速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目前,佳墅公司已向上海市高院申请再审(20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04号),然受理后七个多月,未有裁决。

  关于本案一、二审判决是否属办关系案枉判?原告王玉萍举证的所谓“承诺”是否属伪证?我们将事实真相向有关领导反映、倾诉和揭露如下:

  一、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院判决结果

  本案一审法院针对原告王玉萍提供的200*年*月2*日佳墅公司与王玉萍所签的“承诺”是否合法、有效,经委托司法鉴定和各方争辩,在一审法院最后做了一番文字游戏后,荒唐认定该“承诺”系原、被告及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由被告将已出售给案外人、价值数千万元的系争房屋共14套交付于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佳墅公司对一审判决感到震惊,对二审维持原判则感到法律有失公正;对判决后佳墅公司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深感担忧,今后各种矛盾及社会不安定因素难以预测。

  二、 原告“承诺”何谓伪证?

  1、 对于王玉萍举证的“承诺”,是在佳墅公司收到诉状时发现。之前,被告从未见到过,不用说徐文标签过名,佳墅公司盖过章。据此,被告要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其结论为:“徐文标”的签字非本人所签;佳墅公司的公章是真的;但鉴定机构无法判断检材上主文、签名、骑缝印文的形式时间先后,无法判断检材上落款处甲、乙双方签名,落款日期等字迹的形成时间。司法鉴定结论留下诸多悬念。

  2、 关于原告能否有条件私自加盖被告公章,法院只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却回避佳墅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标与王玉萍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这一众知周知的事实。

  王玉萍于2002年*月2*日经人介绍认识了徐文标,时间不长即发生姘居关系,后发展到公开化程度,对外甚至宣称夫妻关系;2002年8月,王玉萍骗徐文标去河南开发“西气东输”项目,两人在郑州住了近半年时间,花费了徐文标140多万元人民币却一事无成,后仓皇逃回上海。

  200*年8月26日,徐文标注册成立了“上海港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王玉萍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占股权40%),该公司与佳墅公司同在一起租赁惠南镇北门大街的办公用房,形成两个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格局,在公司办公地还内设房间床位,两人朝夕相处、臭味相投同居在一起。与此同时,却害苦了徐文标的妻子潘美芳,明知丈夫出轨只能暗吵,独自伤心,作为农村妇女也明知斗不过“小三”王玉萍,精神上倍受重压和打击,人顿时消瘦落魄,夫妻感情产生危机,曾闹过离婚。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徐文标似中了邪,对王玉萍则百般纵容、言听计从;王玉萍则把徐文标当作“摇钱树”不断地榨取。2008年间,徐文标用巨额现金购买了惠南镇文化路2*号别墅房一套,并进行了精装饰,还将房地产权证登记在王玉萍名下。之后,王玉萍(惠南镇人)生怕与徐文标入住别墅后同出同进会遭人非议。为掩人耳目,王玉萍与徐文标两人晚上仍住公司办公室房间,而将别墅房由王玉萍安排其父母居住(王的父亲南汇印刷厂退休)。徐文标和王玉萍两人的非法同居关系,一直持续到200*年底。

  基于王玉萍与徐文标之间的这层特殊关系及民营企业保管使用公章不严等原因,王玉萍具备充分的特权,可以随意或私自加盖佳墅公司的公章;也基于这一事实,佳墅公司无须承担举证责任。而法官以被告举证不能而认定“承诺”有效,实属荒唐透顶!

  法官判断本案证据,一方面对公章问题忽视徐文标与王玉萍的特殊关系,另一方面对潘雪松在 “承诺”上未签字、不知情的内容。却因徐文标与潘雪松是父子关系而推断认定“应当知道”;断案如此偏袒王玉萍,不知是何原因?!

  *、 剖析“承诺”的全部内容,只能体现王玉萍的个人欲望,而决非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王玉萍在200*年*月,已明知徐文标身患重病,公司已几次出现经济危机,故其为避免承担公司亏损责任或其他原因,准备脱身,溜之大吉;

  其二,王玉萍对从未投入资金的港凯公司的股权(占*1%),全部无对价的转让给潘雪松,还称本项目(指港凯商务楼)开发期间的所有费用及法律责任与王玉萍无关。其明显在施金蝉脱壳之计。

  其三,“承诺”第四条,系王闭门造车,调整吉印通开发协议内容,将公司价值巨额的系争房屋作为王玉萍的投资回报。

  王玉萍与徐文标“合作”以后,自认从未投入公司一分资金,当公司出现经济滑坡和危机之时,王玉萍想的并非与徐文标同舟共济,共度难关,而是想掠走公司巨额房产,对佳墅公司实施釜底抽薪。王玉萍用心何其毒也!

  200*年*月,徐文标的思维属正常状态,尽管对王玉萍百般顺从,但对王玉萍的这一绝招也决不会同意。因此,“承诺”出现了假冒“徐文标”的签名,这也是“承诺”何谓伪证的关键之处。

  其四,“承诺”内有瑕疵,且难以判断王玉萍炮制的时间、地点。

  1、 200*年公司对具有重要内容的合同(协议)文本,均统一由办公室用打字机打印;“承诺”偏偏是王玉萍手写,且不用公司用纸,而采用王父亲南汇印刷厂的旧文稿纸。王玉萍在何时何地拟写而成?为什么不在公司办公室书写?

  2、 “承诺”开头语称“对200*年10月18日,徐文标和王玉萍所签的吉印通开发协议作如下补充和调整”,经查,200*年10月18日,徐王两人未签过吉印通开发协议;

  *、 “承诺”第一条又称“双方决定,C楼以2*00万元整体出售,主体工作由王玉萍负责办理相关的一切手续……”,但王玉萍提供的三个单位有关C楼出售的证据,其联系接触时间均反映是在2008年内,可以怀疑王玉萍故意拉拢有关系的人一起作假,也反映了王玉萍炮制“承诺”时“顾此失彼”“做贼心虚”

  三、 判决罔顾客观事实,有悖法律规定

  1、 法院庭审没有查明原、被告、案外人及两个公司之间的多次股权转让,均为不对价的事实;

  2、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依法应体现合同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担风险、 共享利润的原则,但港凯商务广场项目开发,在只有佳墅公司一方投资,王玉萍无分文出资的情况下,有关利润分成的约定实属显失公平。也证明王玉萍利用签订吉印通开发协议,达到其“空手套白狼”的非法目的。

  *、 “港凯商务广场”开发项目经财务决算,截止2012年共亏损了600多万元。公司对外还欠了巨额债务,在此情况下,王玉萍对亏损分担责任只字不提,反而还想获取投资回报,蓄意巧取豪夺,其行为涉嫌违法;

  4、 判决若认定“承诺合法、有效,则违背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本案判决无视佳墅公司交付王玉萍的系争房产已经出售给善意第三人的事实,其后果势必造成佳墅公司承担违约风险和引起不安定因素,或将导致不良社会效果;

  四、 认定“承诺”真实有效,能依法服众吗?

  王玉萍何许人也?!只要稍微掀开她的盖头,披露其道德缺失,作为有正义感的法官,还能相信其言行的诚信度吗?

  1、 王玉萍是一个有前科劣迹的人,1**1年在南汇商业系统工作时,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产,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南汇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后与其丈夫离异,混迹于社会。

  2、 自2002年*月起至200*年底止,王玉萍长期与徐文标姘居,在佳墅公司无所事事,却不断伸手索取钱财,甚至连每个月领工资,自己不肯在工资单上签名,而由徐文标代领,事后还否认在公司领取报酬。从王玉萍领工资不留痕迹,证明其贪财更隐蔽,并未接受历史的教训。

  *、 2008年*月22日,徐文标突发严重脑梗后,健康状况每况愈下,王玉萍虽已从公司捞到不到好处,还从徐文标身上骗到了别墅、轿车等但仍未满足其贪得无厌的欲望。于是这个薄情无义的女人,正盘算如何跟徐文标分手后再捞一把,伪证“承诺”,正是王玉萍处心积虑炮制的杰作。

  4、 200*年12月,徐文标将公司财务帐册移交给潘雪松保管,并制约了王玉萍向公司随意要钱的特权,于是找借口闹矛盾,翻脸不认人,直至背叛徐文标,又寻找物色有权有势、有钱的人,投入了他人的怀抱。

  *、 王玉萍离开公司后不久,即2010年6月,就精心策划起诉佳墅公司,并向法庭提供了伪证“承诺”,拉拢有利害关系的奚正龙,王统观等证人出庭作证,这些人的证言,均有虚假的嫌疑。

  综上,认为法院审查证据,应综合考虑举证当事人的诚信度,对于王玉萍这种不仁不义的妇人,你能相信她的陈述和举证吗?!

  五、 本案应彻查办关系案的幕后推手

  本案一审判决,助纣为虐,对伪证“承诺”错误认定,致佳墅公司败诉。但从种种迹象表明,这也许出于承办法官的无奈。

  1、 案件正在审理,被告方就听到王玉萍在对外声称已搞定了法院;

  2、 一审判决前,于2012年12月12日,由浦东法院民五庭张杰庭长会同承办法官邱连祥通知被告最后一次单方调解,张坦言:“你们这个案子我们庭里已经无法左右了,领导按你们败诉已是定下来的事情,请你们做好思想准备”;后被告方向浦东法院分管副院长傅玉明反映该案审理中有诸多不公正处,然答复是:“该案并非他作为一个分管院长可以作主的,而是上面领导要求这样判决的”。

  *、 一审判决后,被告咨询过承办法官邱连祥,其称已调离民五庭,判决书不是他拟写的。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是一件典型的打通关节的关系案,上级领导究竟是谁?哪个环节被王玉萍搞定了?幕后推手又是谁?法院应当在纠“四风”、反腐倡廉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内部检点、彻查问责。

  4、 王玉萍从起诉开始就委托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的应小平、李响律师担任其代理人。据说应小平原为上海市二中院的院办秘书,后跳槽当了律师,此人在中院的人脉关系广泛,不排除其通过关系网,影响基层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此案错判的幕后推手,其应是直接牵线的人物。在二审时,应小平躲在幕后,用一名实习律师顶岗代理。不知是他心中有鬼,还是主动回避?

  难怪王玉萍在一审时就口出狂言,称已搞定法院,二审时更底气十足。本案一审拖了二年半,二审结案只有一个月,案件审理时限也可随心所欲。

  一件关系案的最终判决,使王玉萍阴谋得逞,致被告面临破产,法人代表徐文标已瘫倒在病床。即使如此,佳墅公司仍在继续抗争,对错误的判决誓不善罢甘休。

   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院1号文件指出,要坚决排除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我们期待法院的纠错,期盼还佳墅公司一个公道。

  此致

  举报、反映人:上海佳墅置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0**1*88

  二0一三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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