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未婚禁入]服刑半月,不满!着簧色"操"字衣,再试法!破天荒准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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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操"案提示:今年2月,著名消费者维权人士陈书伟起诉国内某电信公司再次败诉
他认为案子涉嫌被人操纵,遂在上诉状中写一“操”字
深圳福田法院认为自己受辱,遂于4月23日将陈书伟拘留15日
获释后,陈书伟又写了5份含"操"字上诉状
而福田区法院居然同意他用"操"字上诉
二、"操"出效果:陈书伟以惊世骇俗的方式表现他的公益诉讼
近年来,在陈书伟和广大电信用户的努力下
电信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制度
全国约8亿手机用户因此受益。
三、初"操"出问题:
5月8日,因在上诉状仅写一“操”字而被拘留15天
昨日下午,他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出了"申诉书”,请求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他所作的拘留决定书。
陈书伟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分别写了一个“操”字
区法院以“严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践踏国家法律制度,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由
对他作出拘留决定书并拘留15天。
市中院对他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这是违法和毫无道理的。
陈书伟向报社发了2500多字的申诉书,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
上诉状是写给市中级法院的,区法院无权以上诉状的内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须由市中院作出拘留决定
;区法院拘留决定书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对他作笔录,属于先判后审。
《现代汉语词典》对“操”字的解释有8个,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
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
“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如果区法院认为侮辱的人是该案件的原审判员,那么对陈书
伟执行拘留决定的经办人就不应该是他们,他们应当回避此案的办理,而本案的经办人员偏偏就是原审
判员。区法院自2004年8月后剥夺了他的诉讼权,直到2006年3月才给予恢复,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四、“人民输不起这5个操”
3281号案件:联通公司规定交费必须交纳最低30元,而工商局已确认此规定违法,某电信公司已整改完毕。
3282号案件:要求联通公司必须提供两年收费清单给用户,因为提供收费清单是联通公司的义务,诉讼期效是两
年。此问题某电信公司已采取了补救措施。
137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其收费以他们提供的数据作为唯一的计费依据。这个问题某电信公司在2007年已修改
了。陈书伟认为由电信给他提供的依据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若是这样,电信公司提供他欠他们10万元话费是否
意味着他必须交10万元的话费呢?这个规定违反了《消法》、《合同法》相关条款。
138号案件:电信公司规定不得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而此问题某电信公司已整改。工业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
出答复,运营商应为用户关闭移动信息业务功能,从而达到减少垃圾短信和杜绝被乱收信息费的目的。
149号案件:联通公司和陈书伟在深圳中院达成和解,其中规定联通公司必须尊重陈的公益行为,但联通公司却
发文称他为“著名维权分子”,对其投诉也不给予对等答复。他以联通公司违约提起诉讼。
五、为何用“操”
“如何把我的愤怒表达出来呢?我这时想到一个字‘操’。”陈书伟说,“我的上诉状是写给中院的,但区法院
审案法官必然会看到这个字,会不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
规定,你必须给我送交上诉状;我写在上诉状上而不是在法庭上说‘操’,法院既无法引经据典说‘操’字是骂
人,更无法引用法律就认定我在上诉状中说了‘操’就是骂法官。”
六、5个“操”上诉状已受理
5月6日下午4:30,记者在福田区法院官方网站“福田法院的BLOG”留言并请该院回复,但很快留言被删除。5月
11日12:11,记者把陈书伟的申诉材料放到该院的博客上并请发表看法,不一会儿大部分内容被删除。
“我再一次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坚持不修改上诉状。也许是媒体的报道起了作用,原先口口声声要我修改上诉状
的福田区法院法官,竟同意我用‘操’字的上诉状上诉了。”陈书伟说。
据了解,昨日上午,深圳市中院已受理了这个“操”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