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议:平顶山市一正规银行一套假金融票证连续作案20年诈骗1.13亿(转载)
媒体聚焦 加入时间:2013-12-02 20:30 点击:2004
网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一正规银行
一套假金融票证连续作案20年诈骗1.13亿元
中华新闻通讯社讯(记者万云成) 最近一个多月国内外多家报纸、杂谈、网站刊登,转载“基层呻吟”河南省平顶山一正规银行一套假金融票证连续作案20年诈骗1.13亿元及其评论、报道,由此引发62万网民关注。
河南省平顶山银行(原瑞丰信用社)是一家准备上市的正规金融机构,原主任李德永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信用社人财物一人独揽金融身份,自1993年10月8日以来以“伪造金融票证”、“虚假出资”、“虚构贷款”等犯罪手段,联合郊区信用联社收买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收买原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满圈,勾结公、检、法,捏造事实“恶意诉讼”、“使用伪造金融票证诬告陷害”,非法抓人、逼命,查封企业账、据、公章、财产;“使用伪造金融票证金融诈骗”没收企业经营收入、拍卖商场,毁灭公司,连续作案20年,骗取平顶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金地鞋城财产共计1.13亿元,至今追究不能!何故?从“基层呻吟”反映的事实看主要原因有三,值得网民继续关注。
第一、追究刑事犯罪法律责任难.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错案谁能追究?!
第二、高层领导批办后,下面竟敢歪曲,不执行,谁来监督!?
第三、受害人求救一求就是20年,何时有救!?
[事件回放] 1993年8月30日,平顶山市原外经委国合公司、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振华公司)、原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现平顶山银行(简称银行)三方签订了入股合同书,分别出资组建河南平顶山金地实业有限公司。1993年9月,经验资机构验资,金地实业公司注册资金390万元,其中振华公司190万元、瑞丰180万元(房产折价股)、国合公司20万元(技术股)。1993年10月11日,经政府批准、工商机构注册登记,平顶山市金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了,其经营性质:股份制;注册资金:390万元。法人代表:王付营。注册地:和平路中段(原振华公司合同房产),开户行设在:瑞丰信用社,1993年10月16日办卡,开户账号:21013。
据了解,银行在金地公司注册时,就开始大动手脚。首先:1993年9月30日,平顶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平师验字043号验资报告,确认银行以其经营场所1400平方米,作价180万作为投入股本,所有权证为大众路房产证。10月5日,银行致函该会计师事务所称,经研究同意以瑞丰信用社大众路综合楼五层折价180万元做股份,组建金地公司。
2010年8月8日受害人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再审、重审《判决书》判决的事实,再次具证《举报》平顶山银行“伪造金融票证”、“虚假出资”、“金融诈骗”“诬告陷害”连环作案的事实。
其次:1993年10月7日平顶山市股份制工作审批指导办公室以(平股办【1993】19号文件)进行批复。其中表述:瑞丰信用社出资180万元(以房屋折价入股)。验资报告:瑞丰社股金是房产股;注册登记:瑞丰社股金是大众路房产股,但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最后:1994年8月(1998年11月30日),瑞丰信用社将自己名下入股金地公司的房产卖给了鑫华商贸公司。
1994年8月16日,银行以振华公司股金没有到位为由捏造事实起诉振华公司,并向法庭递交两张证据:“1993年10月8日特种转账传票代银行支款通知”,其中一张为金地公司股金180万元,一张为金地公司借款21.85万元,作为银行现金股股金投资证据。对此,振华公司提出质疑: 1993年10月5日银行才以房产折价入股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办完了入股手续,何以又以现金再入股180万元;1993年10月8日金地公司尚未成立没有公章,银行没有开设账户没有账号怎么转款?21.85万元借款为什么只有银行转款支票,没有金地公司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作为原告,法庭上并未作答……
1999年4月12日,银行使用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控告》振华公司负责人诈骗瑞丰社股金180万元,公安机关通缉关押马儒钦、王付营等人三年另八个月,直到2002年。
据了解,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互相独立的银行机构之间转款须持有转账凭证和进账单。经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中心进行票据交换,才能实现资金流转。
银行状告振华公司的理由尽管是虚构的,且出示的证据漏洞百出,但经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1995)平经初字第21号判决、判定:振华公司出资不到位;导致了在随后的17年中,银行的恶意诉讼引发了10起连环诉讼案的恶果。
2011年6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银行房产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银行转账支票没有银行进账单,未在支付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故资金并未随转账支票实际转出。而相关账户全部是“空帐”,实际账户上没有转入股本资金,也没有借款借据。
为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68号判决;银行无论是以房产入股还是货币向金地公司出资均不到位。
围绕该起案件,有关专家指出:无论从程序和内容上,银行的行为已涉嫌入股诈骗。一是将其入股到金地公司没有过户的房产,卖给了平顶山市鑫华商贸有限公司,股金没有实际到位,诈骗了金地公司;二是运用虚假空头支票手段,以特种传票方式转入金地公司201.85万元,股金没有实际到位,诈骗了金地公司。其目的是以非法占有金地公司股份,享有股权。
同时,银行用虚假的金地公司股东身份,以非法占有金地公司、振华公司的财产为目的,通过“特种转账传票”和实际卖掉的房产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骗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对金地公司实施诉讼诈骗。
与此同时,平顶山中级法院在1994年8月17日、8月18日对金地公司公章和价值149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没收,从而达到瑞丰信用社占有金地公司、振华公司、金地鞋城数千万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诉讼诈骗。
2012年公安部孟建柱部长根据金地公司的法人马儒钦的《举报》批示河南省公安厅转批平顶山市公安局要求“查办”犯罪,市公安局借口追诉时效已过不顾律师辩解(律师说: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为无期徒刑,追诉时效20年现追诉时效没有超过法律规定。)强行决定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与法相悖。(附:不予立案通知书)
金地公司的法人马儒钦对市公安局通知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申诉后案又回转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说:“再给公安局做做工作”,尔后案转省公安厅又到省检察院,就这样有案不立、渎职
不究推来推去,至今无人查办。实属无奈2013年11月金地公司的法人马儒钦以基层呻吟为名写了原瑞丰社连环作案及其所派生的非法逮捕、关押36人次、至死1人,诈骗金额1.13亿元的恶果,系统材料报导在各网站发表后引发国内外62余万网民强烈反响、热议!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银行仍未向金地公司履行180万元股金义务,加之银行“财产保全申请”,导致查封金地公司公章三枚、全部账目,查封振华等三家公司财产1496万元长达20年之久,造成了1.13亿元直接损失等恶果。因此,银行应对恶意诉讼引发的恶果来买单。然而,当受害企业要求追究银行瞒天过海、虚假出资的责任时,却一直无人理踩。
“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祸害社会20年,为什么让行骗的继续行骗呢?这等同于放虎归山……”日前,金地公司的法人马儒钦对此表示:17年的诉讼维权,3年多的关押后释放,10个连环诉讼,高达1.13亿元的损失,(诈骗1.1亿元其中:已拿走1200万元;超时效贷款查封1005万元;恶意诉讼直接损失8800万元;其中:合同损失、金地查封损失、工程损失 、售房损失、其他损失)证据确凿。可举报犯罪为什么这样难,对行骗银行负责人治罪这么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真成为空话?此事件的发展本社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