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购发票证丢失怎么办?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视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并适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现行税法没有对丢失发票领购簿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依据,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对王某作出任何处罚决定。 笔者支持最后一种意见。 应该说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还是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问题关键就在于有的税务人员没有弄清相关法律条文的正确含义。
第一种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其实《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能勉强与本案沾上边的只有该条第(三)项“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和第(七)项“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的规定。
但是,该条第(三)项中的丢失对象并不包含发票领购簿,第(七)项虽然采取了兜底的表述方法,但其扩展的只是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在适用对象上仍然必须针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特指的发票。 第二种意见认定王某未按规定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本案中,王某丢失的发票领购簿显然不属于帐簿或者记帐凭证,至于是否可以归之为“有关资料”笔者认为,所谓的“有关资料”,应当结合帐簿或者记帐凭证的关联性来进行理解,并且需要特定的有权机关事先通过有效的方式予以明示。但遗憾的是,只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将涉税资料进一少明确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等内容,仍然设有将发票领购簿包含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