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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经济论坛』从一个典型案例看外贸出口和运输业(转载)

曲香巧4年前 (2020-08-08)包装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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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经济论坛里的一个帖子,现在那里不讨论了,转到这里,可能对大家更有点意思吧。巡夜人识。

  2002年4月,我在一家港资的货代公司工作。4月中旬,接到一个单子,是从上海海运出口到印度孟买,2个标箱。后来这个单子成了一个非常离奇的操作,给我印象非常深刻。这里把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写出来,或许对大家有点帮助。

  第一个,就是货代公司不要乱找国外代理。

  这批货,是由印度一个货代公司通知我们的。如同许多外资货代一样,当时我所在的公司也主要操作指定货,即FOB条款成交货物。但是这个印度货代并不是我们的代理,后来做客服的小姐得知,这家货代我公司青岛公司找来的,在此之前他们之间曾经有过合作。但因为上海这边与他们从来没有过合作,因此许多事情都要重头做起。在往来的e-mail中,印度那边要求做我们在印度的唯一代理,我们有货应该交给他们,他们有货也会交给我们。而且他们并没有像通常那样指定一家船公司给我们,而是要我们去找船公司谈运价,谈好后告诉他们,他们再与收货人谈,差价我们平分。如此等等,一切细节都谈到了。

  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逐渐的感觉到他们合作的并不充分,而且往往避重就轻。我们曾经在船公司的催促下一再询问他们收货人信息,但是他们一直没有提供。一次我在e-mail中问他们,what happened on earth,他们居然回给我说there is too much polution on the earth.而从发货人那里不断得到的抱怨,使我们越发怀疑他们。后来过了许久得知,我们好几家分公司都和他们合作过,他们拖欠了我们很多应付款项。

  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国外公司,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特别是一些信用比较差的地区的公司,一不留神就可能出事。中远的师兄曾经告诉我们,他们运货到东非,提单上注明delivery against guns.就是长期合作的也得留个心眼。我曾经和南非的以及智利的货代发生过不愉快。一次我公司智利代理放价弄错了,为了挽回损失伪造了一封我的e-mail企图把责任推在我身上,被我当即揭穿,才不再罗嗦。

  这家印度货代在中国没有代理商。正巧遇到了我公司青岛分公司,正好如它所愿。当时发货方对印度那边很不信任,说印度那边收货人和货代合伙欺诈他们。我反映给他们,他们信誓旦旦的(态度比彭忠义可感人多了)说他们不会这么做的,这样做是自寻死路,他们知道后果如何。最后,他们还是不但拖欠我们钱,而且果真与收货人合伙骗了发货人。而我们虽然没有参与而且也不知情,还是被客户骂。

  第二个,就是贸易商既要有足够的警惕,也该互相合作。

  我们接到印度的通知后,就与发货人联系。发货人确实有货要出,而且印度方面也已经通知了他们和我们合作。但是这批货是个三角贸易,厂家是浙江绍兴的一家服装工厂,中间商是一家印度人在韩国开的公司。最糟糕的是,这三方明显互相不信任。中间商在浙江有一家分公司,有几个印度人和几个中国人。他们代表中间商与我们联系。这样,我们就要与厂家、中间商、国外代理和船公司四方发生关系。出于互相的不信任,中间商和厂家都直接和我们联系,向我们询问情况,给我们下互相矛盾的指令。厂家一直说货没有备好,暂时不能出;中间商则急着出货,要我们马上订舱。这样的事货代肯定无法解决,于是中间商和厂家互相埋怨,说我们货代不负责任。

  为了防止欺诈,厂家要求出提单给他们,consignee一栏填写韩国中间商,这样,当他们拿到货款后,把提单交给中间商。中间商为了把让收货人和发货人知道对方情况,要在拿到提单后在韩国换单时,才在提单上显示真正的收货人并把提单寄给收货人。而且他们双方都对收货人不放心,担心收货人与货代合伙欺诈他们,因此坚决要求我们出船公司提单,不要货代提单。

  现在在上海,有很多货代申请做了无船承运人,可以签发自己的提单。尽管在海商法界对货代提单(行话叫house bill)的效力存在诸多争议,但是货代提单已成为即定事实。固然,货代信誉一般不如船公司,但是,在法律上和结算上,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即船公司提单,行话叫master bill)没有区别。如果有问题,货方同样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但货代行业中确实存在非常多的不正规现象,他们的疑虑也有道理。

  但是当时他们不好意思直说,托词说是信用证要求。我觉得不可能,要他们把信用证传真给我看看。结果中间商在韩国的总公司的老板,一个口音极重的印度人,措辞强烈的打了一通电话过来,坚决不同意,最后只好不了了之。因为后来出了许多问题,这印度人经常打电话过来,全公司的人都对他那印度英语头疼得厉害。

  这样达成共识,直接出船公司提单给客户。结果,正是因此印发了无穷无尽的麻烦。

  他们之间的不合作,对于我们来说只是烦而已,但是他们跟我们的不合作就严重了。印度海关要求提单上必须显示实际收货人,船公司一直向我们追问。我只好一个是去问印度方面,代理跟我打太极拳,避而不谈;一个是去问中间商,中间商本来就怀疑我们有诈,我去问他们更加过敏,发了好几份传真抗议和警告。我们只好和船公司陪笑脸,最后弄得一团糟。这票货都快到目的港了,还没弄明白。

  第三,贸易公司应该加强对运输业务的了解。

  贸易公司往往有这样的倾向,我把货交给你货代了,我就不管了,有什么事你货代处理好了。他们只对收费感兴趣,狠不得一分钱一分钱的算计。

  货物出口,一方面,货代需要出口方的详细托书,以便去船公司订舱;另一方面,需要出口方提供报关资料。这两件大事工厂都做得一团糟。他们的托书上边,写明了品名数量等等,要求订两个TEU,就是两个20尺(英尺)标准箱。其实数量上完全可以订一个40尺的,能省不少钱。但是既然客户这么要求你也就得照办;何况你没道理认为客户不知道一个40尺比两个20尺便宜。事实上,后来我们知道,收货人有两个,一个收货人一个箱子。这样应该出两份提单,但是他没有任何解释,也没有写明要出两份提单。所以,我只订了一个舱,到

  船公司出了一个关单号。等他们把报关资料寄过来,我发现有两份核销单,于是打电话过去,说一个关单号只要一份核销单就可以了,厂家居然说,那另一份放我这里好了,反正以后还有货要走。随后我和他们确认提单,一直是一份,他们什么都没有说,直到船开后,签发了正本提单,他们才来问为什么只有一份。还说以前在别人哪里走一直是出两份,为什么我们不知道。气得我是无话可说。而且,他们是在我已经把提单寄出去后才问的,就得等提单寄回来到船公司那里去

  分单;结果快递(不断人财路,我就不说是哪家快递了)把提单送到宁波去了。这么一折腾,三四天就进去了。又赶上五一长假,等我把提单送到船公司那里去的时候,箱子已经快到目的港了。

  如果是我们自己的提单,那非常简单,我不用请示任何人马上就可以拉出两份新的出来。但是客户一定要船公司提单,而船公司做事一向(不论哪家船公司都差不多)没效率而且讲究多,所以为了给他们分单我费了好大的口舌。船公司一直在向我要实际收货人的资料,我无法提供,船公司很有意见,于是对我格外严格,其中苦处颇多,不说也罢。

  而且,客户寄过来的报关资料是空白的,托书上的数据也是估算的,要出货时才知道具体数据,那时候我给他们打报关资料。货代全都不爱做这件事。一来,这是你发货人分内的事,二来,万一出了什么差错,会吃力不讨好,有口难辩。可是客户把空白单据送来了,你也没办法,只好照收。

  这里我想奉劝一下做进出口贸易的朋友,千万不要把空白单据寄给货代。这不光是为货代考虑,也是为你自己考虑。有的厂家出货特别急,一直到出了货才知道确切数字,这也罢了;有的厂家则完全有能力事先把握好数字。我曾经做过一票货,一直到开船前两天还不知道小包装件数,我只好把出货份数添在报关单上去报关,结果后来核销不掉,不能退税,改来改去的麻烦得厉害。

  无论怎样,认真一点总是应该的,就算你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了,何必找那个不痛快呢?

  第四,运输业内人士也该加强点职业素质。

  航运口的门槛低,许多人完全是凭经验上来的,而一个完全没经验的人,做一阵子也就差不多了。但是海运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运输行业,因为它是与国际贸易一同成长起来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规则和理论,这些理论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把握的。曾经有人跟我说给指示抬头的提单换成waybill,简直是吓死人。

  那家船公司(我不说是哪家)因为一直要不来印度方面实际收货人的资料非常恼火,而随着时间流逝,货物已经快要到港,他们的印度公司开始指责他们工作不力。这倒不能怪他们,他们有气也正常,但是他们因此影响到工作就不对了,显得缺乏职业道德。尤其是,他们越过货代,直接和发货人联系,把我激怒了。

  在航运业内,客户是不能直接订舱的,必须通过货代。其实,在我国,货代也不是直接跟船公司订舱,而是通过船代(比如中外运,外代等等)。但是总之,是货代和船公司发生关系。他们越过我们,不但是缺乏职业道德,而且违反了行规,也违反了商业惯例。这也罢了,该公司的一个主管对我说了一通极其令人吃惊的话。

  他说,我被印度骂了,我不高兴管你的事了。提单我们不分了。而且,发货人已经和我们联系了,他们要求我们把货运回来。我不管别的,我只听货主的,我这就告诉印度方面,叫他们把货返运。

  我对他说,你和货方直接联系,这不对,不合规矩,这也罢了。我们都是做这行的,都该知道海商法。买方如果支付了货款,货就已经是买方的了。卖方叫你把货运回来你就运回来,如果买方已经付款,你把货运回来,你要吃官司的。而且这种官司你铁定要输,你不但违背了海牙规则,而且违背了一般商业准则,可以从三四个方面来起诉你。我货代和这没有关系,我只是代理,而且我还是货方自己找的代理,你自己看着办吧。

  这样他才从冲动中清醒过来,知道了自己在玩火,终于老实了。

  就是这样。如果不提高航运业和运输业从业者的素质,恐怕中国运输业混乱无序竞争的现状短时间内无法得到有效的根本的解决。

  这票货后来费了千辛万苦终于到了印度,而且虽然是船公司提单,发货方还是被欺诈了。印度人胆子也真大,在没有银行保函的情况下就无单放货了。但是这已经和我没有关系,仅请做国际贸易的朋友们多加小心吧。

  作者:卡通车 回复日期:2003-01-23 22:00:55

    ou

    up

  作者:jindiao37 回复日期:2003-01-23 22:39:23

    好,这样的实际文章越多越好。

  作者:peterpeterye 回复日期:2003-01-23 22:46:25

    朋友,多谢你的文章

  作者:大狒狒 回复日期:2003-01-23 23:11:14

    印度的资信普遍较查,包括银行。

    为什么不发一个在进出口版,那里比较安静!哈哈

  作者:义薄云霄 回复日期:2003-01-24 01:11:20

    嘿,收获

  作者:雄起在广州 回复日期:2003-01-24 09:29:44

    要怪只能怪你们自己管理能力特别差!!!!!!!!!!!!!

    这个臭印度公司已经和你们好几个分公司合作过了,还拖欠了很多应付款,你们竟然还不知道,还要等到再被骗一次才知道!!!!!!

    这说明:1.你们的财务制度有问题,尤其是应收帐款的统计不详细。2.你们的信息传递系统有问题,这么重要的信息各分公司之间竟然互不通气。3.你们对待员工可能比较尖酸刻薄,所以员工懒得多管闲事,没有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说不定有内鬼和印度公司合起来挨着骗遍你们的分公司!!!

    建议你门马上应该采取的措施是:1.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出现过问题的合作者要向整个公司做通报。2.培训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这个最好是与待遇结合起来。

    怎么样??????我比那个彭中医的水平高多了吧????想不想聘用我作你们的总经理特别助理呀?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雄起在广州 回复日期:2003-01-24 09:32:43

    还有,这起事件分公司的头头们要负主要责任,培训要从他们开始,罚也要从他们开始罚,同时也不要忘记建立奖的制度,大棒加胡萝卜才会有效的!

  作者:大嘴巴眼镜 回复日期:2003-01-24 09:57:30

    从你的文中,有些业务如果您更负责一些,多问一句,就不会自找不痛快了:)

    不要只想着推卸自己责任,对货主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作者:快乐的节奏 回复日期:2003-01-24 10:43:22

    为什么已经发现问题了,却还要和他们合作,难道没有其它合作伙伴了吗?

  作者:TIANYA6152433 回复日期:2003-01-24 11:02:41

    巡夜人的文章很好,我也是做货代的,确实是这么个情况,

    做货代是个协作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一方哪怕是极小的失误,

    可能会给自己和合作者产生极大的麻烦,该是谁应该作好的就是谁的,

    这跟推卸责任是两回事,如果货代事事多问一句,一是责任不好划分,二是恐怕会累死(俗话说:要想死的快,赶快干货代)而现在的情况多是货代夹在趾高气昂的船公司和货主之间难做,当然现在确实有太多的

    不正规的从业者,让这个行业人与人之间很难建立信任.

  作者:中山陵上的来客 回复日期:2003-01-24 11:05:01

    印度公司的资信一向值得怀疑!我做的一批货本答应一星期到货可每天一个电话数封邮件催促的情况下也等了近四个星期。害得我被老板熊了一顿,狠狠的!

  作者:TIANYA6152433 回复日期:2003-01-24 11:08:06

    巡夜人的文章很好,我也是做货代的,确实是这么个情况,

    做货代是个协作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一方哪怕是极小的失误,

    可能会给自己和合作者产生极大的麻烦,该是谁应该作好的就是谁的,

    这跟推卸责任是两回事,如果货代事事多问一句,一是责任不好划分,二是恐怕会累死(俗话说:要想死的快,赶快干货代)而现在的情况多是货代夹在趾高气昂的船公司和货主之间难做,当然现在确实有太多的

    不正规的从业者,让这个行业人与人之间很难建立信任.

  作者:山雨欲来2 回复日期:2003-01-24 13:25:03

    实际案例,好!

    除了行业本身的问题外,我也认同雄起在广州的说法,你们公司内部管理有问题。

  作者:寻欢不遇 回复日期:2003-01-24 14:45:45

    学习学习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1-24 14:48:51

    我也同意雄起在广州的说法,确实这个公司内部有问题。要知道那家印度货代不但和青岛上海的公司合作,甚至和我们香港台湾那边的公司合作。最后大家一说,才知道都被欠了一屁股钱,才有上当受骗的感觉。唉!

    据说,我一个做外贸的朋友告诉我,像印度巴基斯坦这样的国家,连银行信用都很可疑,他们银行出的信用证都不太可靠,必须要欧洲银行的担保才放心。嘿!我想,可能发达国家看我们的感觉大概也差不多,呵呵。

  作者:小比尔 回复日期:2003-01-25 16:50:23

    thanks,

    我给我们公司的都抄送了.

  作者:情人鼓 回复日期:2003-01-25 18:23:06

    我是做运输的,出口,进口,内贸

    不过做没多久,才一年!

  作者:百无禁忌 回复日期:2003-01-26 01:38:08

    巡夜人兄说的对大家很有帮助,表扬的话上面有不少也就不多说了,这里从外贸的角度提几点意见。

    “当时我所在的公司也主要操作指定货,即FOB条款成交货物”

    指定货不一定是FOB条款。以L/C为付款方式的话,CIF或CFR等条款开证人一样可以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其它付款方式双方同样可以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家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卖家出于长远生意考虑都会接受。

    “但是当时他们不好意思直说,托词说是信用证要求”

    这没有什么不可能的,现在很多L/C都要求出OCEAN BILL。就我经手的L/C来看,那应该说绝大多数L/C都这样要求,美国客户除外。美国客户要求出CARGO RECEIPT的较普遍。

    “这样达成共识,直接出船公司提单给客户。结果,正是因此印发了无穷无尽的麻烦”

    引发无穷无尽麻烦的并不是船公司提单,而是业务不精通。从上文可以看出,既便是船公司提单也是有操作完美的可能,只是几方在具体工作中出了问题。有些问题如换成两份提单自己出HOUSE BILL会方便些,但OCEAN BILL并非不可以,而且前期工作做得细一点是可以避免的。有一点文中没交代清楚,如果是两个收货人的话托单中应该明确注明,托单中只有一个收货人货代及船公司是毫无责任的,因为在没看到L/C的情况下出提单的依据就是托单。说业务不精通是因为我个人看巡夜人兄对L/C好像了解不深,对货主们的情况不甚了了。L/C上面说过就不再举例,货主在文中明显是一厂家,但又有“第三,贸易公司应该加强对运输业务的了解”这样的文字,不明白。如果是外贸公司操作的话,再差的业务员也不可能犯这样离谱的错。这里又引发出对厂家对外贸业务的不精通话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放宽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可以直接出口,但又缺乏相应的人才和经验,有些照我看不是精不精通的问题,而是跟本一窍不通。如果巡夜人兄对此有足够警惕的话,有些事或许可以避免。如果出于某种原因我给货代寄两份核销单的话,货代不但会打电话来问清楚,而且知道原因后有的还婉转提醒你,如他们就会说:“我还以为你们要分开报关呢。”寄空白单据我看偷懒并非是主因,厂家不懂单证怕打错才是真的。换了是家外贸公司的话你要求寄空白单据他们还不一定愿意,一来怕你打错,二来怕空白单据流出去出事。如一定要寄的话我们一般是打好一份再备一份空白的以防数据更改,如空白单据没用上就要求货代寄还。

    “其实,在我国,货代也不是直接跟船公司订舱,而是通过船代(比如中外运,外代等等)”

    这个有点疑问,必须通过外运外代那是很早以前的事了。现在如果是“一代”之类的话我想应该没问题吧?何况有些船公司有自己的货代,如“新兴行”是ZIM的代理,差不多就是ZIM的子公司。NYK也有订舱部,但实际上却是另一日本人开的货代公司,在上海用NYK的名头。这些货代没必要再通过其他船代吧?

    “我们都是做这行的,都该知道海商法。买方如果支付了货款,货就已经是买方的了。卖方叫你把货运回来你就运回来,如果买方已经付款,你把货运回来,你要吃官司的......”

    这个就让我不知说什么好了----如果对方听了这番话会老实,说句得罪的话,你们这行的整体水平实在太低了。很明显,你说这话的时候厂家肯定还没有按L/C要求交单至银行,因为已交了单就不会再找你分单了。银行没收到单据买方如何付款?就算他拿着钱到银行求人家银行没收到B/L等单据也没办法收钱放单啊。

    匆匆写了几条,由于水平有限,如有不当之处还望不吝赐教。

  作者:邓迪 回复日期:2003-01-30 10:42:58

    遇事多思量.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1-31 13:08:24

    这几天有事没有上来,看到百无禁忌的话非常高兴。

    有几句话说说。

    “指定货不一定是FOB条款。以L/C为付款方式的话,CIF或CFR等条款开证人一样可以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其它付款方式双方同样可以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果买家指定船公司或货代卖家出于长远生意考虑都会接受。”

    不错,是这样。不过一般对货代来说,基本上指定货都是FOB成交货物,偶尔有EX WORK的,甚至也有CIF的,就非常少了。

    “现在很多L/C都要求出OCEAN BILL。就我经手的L/C来看,那应该说绝大多数L/C都这样要求,美国客户除外。美国客户要求出CARGO RECEIPT的较普遍。”

    这个是。我当时只是想要信用证看看,好给老板一个交代,呵呵。我也出过CARGO RECEIPT,这个东西的法律效力现在有很大的争议,不过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接受的方式了。

    “引发无穷无尽麻烦的并不是船公司提单,而是业务不精通。从上文可以看出,既便是船公司提单也是有操作完美的可能,只是几方在具体工作中出了问题。有些问题如换成两份提单自己出HOUSE BILL会方便些,但OCEAN BILL并非不可以,而且前期工作做得细一点是可以避免的。有一点文中没交代清楚,如果是两个收货人的话托单中应该明确注明,托单中只有一个收货人货代及船公司是毫无责任的,因为在没看到L/C的情况下出提单的依据就是托单。说业务不精通是因为我个人看巡夜人兄对L/C好像了解不深,对货主们的情况不甚了了。L/C上面说过就不再举例,货主在文中明显是一厂家,但又有“第三,贸易公司应该加强对运输业务的了解”这样的文字,不明白。如果是外贸公司操作的话,再差的业务员也不可能犯这样离谱的错。这里又引发出对厂家对外贸业务的不精通话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后进一步放宽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越来越多的生产厂家可以直接出口,但又缺乏相应的人才和经验,有些照我看不是精不精通的问题,而是跟本一窍不通。如果巡夜人兄对此有足够警惕的话,有些事或许可以避免。如果出于某种原因我给货代寄两份核销单的话,货代不但会打电话来问清楚,而且知道原因后有的还婉转提醒你,如他们就会说:“我还以为你们要分开报关呢。”寄空白单据我看偷懒并非是主因,厂家不懂单证怕打错才是真的。换了是家外贸公司的话你要求寄空白单据他们还不一定愿意,一来怕你打错,二来怕空白单据流出去出事。如一定要寄的话我们一般是打好一份再备一份空白的以防数据更改,如空白单据没用上就要求货代寄还。”

    这说的极是。不过,我补充一点。因为工厂那边有这样的问题,所以我说因为出了海单有了这么多麻烦。如果出货代单,那么解决起来就方便多了。至于空白单据,货代一般也不会自己打,一定要对方传真过来样本才会打,否则出了问题要负责就糗大了。所以无论贸易公司还是工厂,最好都是自己做好。

    “这个有点疑问,必须通过外运外代那是很早以前的事了。现在如果是“一代”之类的话我想应该没问题吧?何况有些船公司有自己的货代,如“新兴行”是ZIM的代理,差不多就是ZIM的子公司。NYK也有订舱部,但实际上却是另一日本人开的货代公司,在上海用NYK的名头。这些货代没必要再通过其他船代吧?”

    这个我想解释一下。根据海商法,承运人是不能做货代业务的。现在一些船公司有自己的货代部门不假,但是他们订自己公司的船也不能直接去订,必须通过船代。至于有的船公司说能直接订舱,实际上要么是有自己的订舱部,你去那里订舱他们自己出十联单去船代订舱,要么是外运在船公司那里设一个点,方便订舱。无论如何,是不能直接跟承运人订舱的。

    “这个有点疑问,必须通过外运外代那是很早以前的事了。现在如果是“一代”之类的话我想应该没问题吧?何况有些船公司有自己的货代,如“新兴行”是ZIM的代理,差不多就是ZIM的子公司。NYK也有订舱部,但实际上却是另一日本人开的货代公司,在上海用NYK的名头。这些货代没必要再通过其他船代吧?”

    我倒没想到这一点,呵呵。谢谢你的提醒。不过关于这一点也有争议。同是权威杨良宜,在其著作《提单》一书中说货物只要上船就不能因为卖方的要求卸下,但是在其《提单极其副运单证》一书中又说是必须买方已经付款才不能。总之,从合同的角度说,我才是同船公司的成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卖方不是,所以卖方没有权利要求船公司这么做。另外,船公司接受了订舱货物上了船就已经有了代为管理的责任,如果他在没有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把货拉回来那是绝对不可以的,不论采取什么样的贸易方式。

    还望有行家赐教。

  作者:百无禁忌 回复日期:2003-02-01 01:05:13

    巡夜人兄,订舱一事是你的本行,应该比我清楚,我只是有点疑问。

    最后一点讨论起来比较复杂,不过总的有一条,L/C付款条件下直接遵循的并非是《海商法》或其他《提单》之类的条款,而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 我们简称为《500条》。绝大多数的L/C最后都有一段话, 大意是若发生纠纷则应遵循

    《500条》解决云云。具体落实到你的这个案例,我个人的看法是既然签的是海运提单,作为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不会显示与贵公司有何关连,与船公司签定合同的是提单中的SHIPPER,在我国多数情况下就是卖方,除非L/C中另有规定。既便出货代提单贵公司也只是签单代理人或共同承运人,与船公司为相同的一方。最重要的一点,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后便只认正本提单,谁拿正本提单来提货便放货给谁,至于来提货的人是否已付款与承运人无关。只要提单还在卖方手里,承运人不必经过任何人同意都可以将货运回,反之提单落到了其他人手里的话承运人便不必听卖方的话。承运人只能听从货主的意见,货主不是固定的,卖方或买方或第三方都有可能是货主,关键在于谁持有提单。因此对承运人来讲并不存在什么买方卖方,只有货主,货主让他把货拉回来是绝对可以的,否则倒真的要吃官司了。再说签发的是空白提单的话承运人连谁是收货人都不知道,又如何去得到买方同意?

  作者:keylink 回复日期:2003-02-01 14:15:04

    好帖!共鸣受益!赞同转贴〈〈天涯〈进出口贸易〉职业论坛〉〉

     百无禁忌所述“只要提单还在卖方手里,承运人不必经过任何人同意都可以将货运回”,结合楼主本例,若展开表述如下,是否更贴切些:

     “只要提单还在卖方手里,承运人可以卖方承担运回费用为条件,不必经过任何人同意都可以将货运回,否则承运人仍将货运抵提单目的港(印度)卸下,卖方凭提单自行处置”

     读帖偶感,水平有限,还望业内人士不吝赐教指正

  作者:百无禁忌 回复日期:2003-02-01 19:51:58

    楼上的朋友说得没错。其实将货物运回之前还要做不少工作,如出具书面申请及保函,确认放弃某些权力,确认正本提单如何处置,根据货物当时的实际情况确认如何运回及相应运费等。当然承运人不一定会考虑周全,没提出的要求SHIPPER没必要提醒他们,省得给自己找麻烦。

     不过就我所经过的血的经验教训来看,奉劝大家宁可想办法将货物在目的港打折卖掉也别运回来。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2-03 11:48:02

    关于代理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我也请教了一下学习法律的朋友。得到的回复是:如果在确认代理关系时有全权委托的条款,那么被代理人是不能越过代理的。不过,在货代行业只有习惯没有明确的这种委托明证,所以我不是很清楚货代与货主之间究竟有多大的代理关系。还望有海商法的高手赐教。

    另外,对于承运人,诚然如你所说,只认提单,谁有提单就放货给谁,但是,提单的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SHIPPER没有提货的权利,提单的规则上也没有这样的条款。而且,以这个案例来说,是收货人指定的,作为货代我代理的实质上不是发货人而是收货人,而承运人又是我找的,托运人就更与发货人无关,这里托运人是收货人。这样,承运人随便的听从发货人的指令把货物运回是决对理亏的。不过你说“奉劝大家宁可想办法将货物在目的港打折卖掉也别运回来”我十分赞成。回运吃亏大了,在运输上就要被承运人狠敲一笔。

  作者:百无禁忌 回复日期:2003-02-03 20:15:15

    “所以我不是很清楚货代与货主之间究竟有多大的代理关系”,“作为货代我代理的实质上不是发货人而是收货人”

    巡夜人兄,有个基本的立场你搞拧了。你既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也不是收货人的代理,你是承运人的代理。连这点都没弄清楚......我也不知道该再说些什么了。

    “特别是,SHIPPER没有提货的权利,提单的规则上也没有这样的条款”

    我从没说过SHIPPER就无条件地能提货, 而是谁有提单谁就能提货,如果SHIPPER有提单当然能提货。

    “托运人就更与发货人无关,这里托运人是收货人”

    “托运人”三个字是中文,对应的英文是什么?就是SHIPPER嘛。 这不用推理,你在提单中SHIPPER一栏打的谁就是谁了。有的L/C规定提单中SHIPPER一栏打收货人或其他人,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 在我国

    SHIPPER大多是发货人。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2-04 13:20:50

    错了错了。我是货代。货代货代,当然是货方的代理!是货方找我们,不是承运人找我们。承运人的代理是船代。

    谁能提货要看提单条款。根据consignee的情况,分为三种:一,限定台头,此时consignee一栏为某个具体的收货人,这样的提单只能由这个收货人提货;一种是指示台头,就是consignee一栏是“to order of xxxx”这样,此时提单可以在连续背书的情况下转让,除非最后背书转让给了SHIPPER或者是“to order of SHIPPER”,否则SHIPPER有提单也不能提货;还有一种是空白台头,就是consignee这里是空白没有任何说明,这样谁有提单都可以提货,这样的提单很少。

    无论如何,不是谁有提单就一定可以提货,对货物有控制权的。我所谓做外贸的应该增加点运输知识,也有这方面的意思。

    托运人和发货人在法律上不是两个完全重合的概念……有兴趣的话可以去找一些海商法方面的资料看看。

  作者:百无禁忌 回复日期:2003-02-04 21:34:39

    这样分提单并不完全。你说的第一种是记名提单,所谓“空白台头”是不记名提单。还有就是指示提单。你说的“指示台头”只是指示提单的一种即记名背书“TO ORDER OF XXX”,另一种是空白背书“TO ORDER”。现在经常碰到的是指示提单,犹以你所遗漏的空白提单为甚。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你的这个案例,如你未特别说明当然以普遍的情况为准,否则每句话后都得跟上一大串解释,列明各种常见或不常见的情况才严密,这样讨论累不累啊?谁有提单都可以提货的并非只有不记名提单,空白背书的也行,只不过拿到提单后自己背给自己----严谨点,这里又有几种情况,对不起我就按最常见的托运人背书说了。结合上面这个例子,只要工厂提单还在手里就有绝对主动权,一发现情况不对他可以以货主身份发出指令:不用再讨论提单了,不管是什么提单他都可以还给你更改成他所要的提单。从这个角度讲,工厂在把提单交出去之前对货物是有绝对控制权的。

    货代这个行业入门容易精通难,我们做外贸的倒希望有的货代提高一点自身的专业素质,有时反过来要我们教还不服气----不是说巡夜人兄:)

    “收货人和发货人.....”一句没看懂,巡夜人兄的意思是说SHIPPER指的是发货人而非托运人吗?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2-04 21:48:38

    呵呵,是啊,这样讨论真够累的,简直像是在大段大段的抄写教科书一样。:)

    SHIPPER到底是发货人还是托运人,这个很不好讲,总之现在航运界的倾向是,托运人根本上是与发货人不同的,尽管很大程度上两者都是重合的。从字面上看,SHIPPER应该是托运人(大体上相当于BOOKER吧,英语我不是特别牛,呵呵),但如今的观点是,在收货人指定的情况下,真正的托运人不是发货人,而是收货人。如果SHIPPER严格来说是托运人,那么,指定货下,SHIPPER严格来说不该填写发货人。……

    太乱了!我得找几本书看看了!呵呵……

  作者:someday 回复日期:2003-02-04 21:50:25

    不要吵嘛。每个人遇到的具体情况不同,彼此的经验可以作为日后工作的参考,多多吸收,有益无害。

    不过,印度确实是个特殊点的地方,坦白讲,信用度较底,所以要多多提防,而且一旦发生货物纠纷,印度的港口好像不可以把货物退港返回SHIPPER,同类型的好象还有一个是沙特。

    具我所知,上海做印度的货,“天元”是比较有优势的一家,不过因为多是客户指定货,服务态度可想而知。

    完全同意“巡夜人”的话,“我所谓做外贸的应该增加点运输知识,也有这方面的意思”。谢谢“巡夜人”和“百无禁忌”,让我们对货运多一些了解。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2-04 22:15:11

    是啊,大家的经验教训和知识互相交流一下,对彼此都很有好处,起码我就从百无禁忌这里知道了不少贸易上的事。大学的时候学过《国际结算》,不过都是书上的东西,而且时间久了也忘得差不多了。谢谢百无禁忌!

  作者:百无禁忌 回复日期:2003-02-04 23:53:44

    嘿嘿,慢慢来。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有发货人这一说吗?如果这张提单中的SHIPPER是指发货人, 那托运人的英文是什么,又显示在哪一栏呢?总不会告诉我一张提单没有托运人吧?

    “我所谓做外贸的应该增加点运输知识,也有这方面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一点没错,不过货运本身就是外贸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仅是“应该增加”而是“必须掌握”的。外贸中的优秀单证员和储运员对货运知识的了解绝不亚于货运界的任何一位资深人士。记得有一次信用证要求出“LONG FORM B/L”, 可怜货代和堂堂的上海外运上上下下居然没有一人知道这是什么提单。最后还是我们公司的单证员向他们解释了一下,原来.......,大家全都哈哈哈。

  作者:someday 回复日期:2003-02-05 00:34:31

    嘿嘿,“LONG FORM B/L“是什么,好象还真不太清楚。

    你干吗卖关子,奇文共欣赏,疑意共解析嘛。

  作者:nicen 回复日期:2003-02-05 20:23:03

    LONG FORM B/L,全式提单。

  作者:keylink 回复日期:2003-02-05 23:14:06

    顾名思义啊?可否提供权威出处及网址

  作者:纯银 回复日期:2003-02-06 09:44:15

    有意思,大家讨论激烈而非意气相争,从各自角度出发,对于外贸理解货代,或货代理解外贸各有裨益。顶一下。

    Nicen给出的确实正确。下面再给点提单的东西:

    提单(B111 of Lading )(简称B/L)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提单说明了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如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就是货物的主人,因此提单是各项货运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

    提单的作用

    提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可在目的港向轮船公司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转让提单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处理双方在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提单还可作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起到办理货物的装卸、发运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提单从不同角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已装提单(On Board B/L or Shipping B/L),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运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待装船其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2)根据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类 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入在签发提单时末加上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或包装破损的提单。例如在提单上批注:“铁条松失”“包装不固”“×件损坏”等。但须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经批注的提单即为不清洁提单。国际航运公会于1951年规定下列三种内容的批注不能视为不清洁:第一,没有说明货物或包装不能令人满意,只是批注“旧包装”“旧箱”“旧捅”等等;第二,强调承运人对于货物或包装性质所引起的风险不负责任;第三,否认承运人知悉货物内容、重量、容积、质量或技术规格。这三项内容已被大多数国家和船运组织所接受。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当装船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经常要求承运人不在提单上加批注,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也称“赔偿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短损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承运人则给予签发提单,以便卖方在信用证下顺利结汇。对于这种保函,有些国家法律和判例并未承认,如美国法律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所以使用保函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根据收货入抬头分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由于这种提单只能由提单内指定的收货入提货,不能转让,记名提单虽避免了提单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使货物始终控制在货主手中,但也失去其代表货物转让流通的便利。同时,银行也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作为议付的证件。由于这些原因,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很少使用,一般只有在运送价值较高的货物、展览品及援外物资时方才使用。 不记名提单(Open B/L),又称空白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转让不须经任何背书手续,提单持有人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货。这种提单的转让或提货手续比较简便,但一旦遗失或被盗,货物也容易被人提走,即使货物末被提走,提单被转让到了第三者手里,也会引起纠纷。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应用。 指示提单(Order B/L),是在提单收货人栏中填“凭指示”(To order )。有的信用证要求填“凭某某人的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也属于指示提单。

    (4)按运输过程中是否转船分类 直达提单(Direct B/L),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驶达目的港卸货,按照这种条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直达提单或直运提单。直达提单内仅列有装运港和目的港之名,而无中途“转船”、“在某港转船”等批语。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如规定货物不准转船,卖方就必须取得承运人签发的直达提单,银行才接受办理议付货款。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换船把货物转往目的港。凡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内一般注有“在××港转船”字样。 由于货物在中途港转船,对进口人来讲,不仅会增加货物受损或其他风险,而且还因为等候换装船延误到货时间。所以买方通常争取直达运输,并在信用证内明确规定不许转船。但碍于运输的条件所限,有时转船也许会使货物更快驶达目的港。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约定也可以使用“转船提单”。 联运提单,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陆、海河、海空等)联合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全程运费之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采用这种提单时,如同采用转船提单一样,货物在运输途中的转换交通工具和交换工作,均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向下段航程承运人办理,托运人不须自己办理。 联运提单和转船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般都在提单条款中规定:只担负货物在他负责运输的一段航程内所发生的损失责任,货物从他所有的运输工具卸下后,他的责任即告终止。

    (5)按提单内容的繁简分类 全式提单,亦称繁式提单,它是指通常应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在提单背面列有承运人和托运入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亦称简式提单,它是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如船名、货名、标志、件数、重量或体积、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等记载,而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又可分为租船项下的略式提单及班轮项下的略式提单。 租船项下的略式提单,应用于租船项下的货物运输,提单内注有“根据某月某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开立”等字样。由于这种提 单受到租船合同的约束,它本身不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因此银行一般都不愿意凭这种提单办理议付。 班轮项下的略式提单,一般是为了简化提单的制各工作,而采用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都印有“本提单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运费等事项,均按本公司全式提单的正面、背面的铅印,手写印章和打字等书面的条款和例外条款办理。·该全式提单存本公司、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可供托运人随时查阅”等内容。根据国际银行业务的惯例,这种略式提单可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

    (6)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提单,是近年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为了适应成组化运输,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广泛发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种新的运输单据。根据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这种联运单据是在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的情况下。由一种叫做“多式联运经营人”所签发的证明货物已由他接管,他将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的一种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与海运中“联运提单”虽然都是使用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但是两种单据却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它们所适用的运输方面,“多式联运单据”既可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如海陆、海空等),也可适用于不仅包括海运,而由其他不同运输方式所组成的多式联运(如陆空);而“联运提单”则不同,它只适用于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其次,这两种单据的签发人所承担的责任方面也有不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联运中的各程运输,都是以承运人的身份对托运人负责,亦即在整个联合运输过程中,货物无论在任何地方发生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灭失和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须直接负责。而“联运提单”则不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一般都在提单内表明,他仅对第一程运输负承运人的责任,当货物从第一程运输工具转装到第二程运输工具后,他即处于发货人的代理人的地位,并不代表第二程承运人向发货人负责。 在国外,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领得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业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自己承担联运中的一部分运输,也可以自己不承担任何运输,全程运输均安排他人承担。 在目前国际航运业务中有经营集装箱船的垄断组织,也制定有一种称为“联合运输提单”的单据,这些单据有的同前面的“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性质相同。

    (7)其他分类 过期提单,是指卖方向当地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预计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此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提单签发日期后21天才向银行提交的提单也届过期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提单,以符合信用证对装船日期的规定,便于在该信用证下结汇。装船日期的确定,主要是通过提单的签发日期证明的。提单日期不仅对买卖双方都有着重要作用,而且银行向收货人提供垫款和向发货人转账、对海关办理延长进口许可证、对海上货物保险契约的生效等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提单的签发日期必须依据接受货物记录和已装船的大副收据来签发。在出口业务中,有时在信用证即将到期或不能按期装船时,为了不影响结汇,托运人只好采用倒签提单。当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实践,错填提单,是一种欺骗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而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经开装而未装毕,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同属一种性质,一般都是出口公司出于无奈和应急时而采用的办法,为了防止意外,最好避免使用这两种提单。

    提单的内容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运输协议的证明,又是可以转让物权的证件,因此提单的内容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多方面关系人的权益和责任。

    提单的内容一般有正反两面。

    正面的内容主要包括:船名、装运港、目的港、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如托运人指定收货人时)、被通知人名称、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或体积、运费、提单正本份数、提单签发日期、承运人或船长签字。

    提单的反面是印就的具体运输条款,对有关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索赔与诉讼等问题均有详细的规定。如果采用《1978年联合国海洋运输公约》,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表明:承运人的负责期限是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他掌管开始,到他把货物交给收货人时终止。包括在装运港、运输途中和目的港凡属他掌管货物的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损坏以及由于延迟交货所造成损失赔偿责任。在托运人的责任方面,主要反映由于托运入或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托运人自负。托运人应在危险货物上制作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及在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告诉承运人等。在索赔与诉讼方面,主要表明收货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异议索赔,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的次一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如灭失或损坏不是表面的,应在货物交付之日起15日内),收货人对有关货物损害赔偿提出诉讼或提请仲裁,必须在交货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原告有权在被告所在地或契约订立地或装运港、目的港或合同订明的地点,选定起诉法院提出诉讼等。也有的提单全部条款均在正面。

  作者:巡夜人 回复日期:2003-02-06 19:33:33

    我的意思是说,SHIPPER严格来说应该是托运人,但是实际上总是那里填写发货人或者中间商。这是个不太规范的事。不过不规范也是你们做贸易的不规范,出了事与我们做货代的没啥关系,何况好象还没出过什么事,呵呵。

    海运(运输)这口门槛低,近来容易,但是精深起来很复杂,你那货代不知道LONG TERM B/L什么意思一点都不奇怪。一次我们叫ZIM签WAYBILL结果他们拉一张B/L给我们,晕菜。不过这是他们忙中出错,也可以原谅……比起我见过的不收回提单做电报放货的货代,比起我见过的连集装箱长宽高都没概念的工厂什么的,还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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