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即使跨区域执业,也不必然导致公证书无效
案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濮阳市胜利路童话音乐空间钱柜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1878号
裁判要点:
即使存在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对公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公证书无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公证机构跨区域执业是否导致公证书无效?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起诉资格问题。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了《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光盘,该光盘为合法的公开出版物,其上标明了著作权人和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专辑中标明的著作权人是本案所涉作品的著作权人。音像著作权协会另提交与各著作权人签订的授权合同,证明其获得了所涉作品的放映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音像著作权协会享有相关授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正确,童话音乐空间并未对这些证据提出质疑,其认为音像著作权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的正版光盘乃是合法出版物,童话音乐空间引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等规定认为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显然不能成立。
二、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二审判决中对此已进行了详细论证,即使存在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的问题,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可能对公证机构进行相应处理,但并不意味着公证书无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童话音乐空间该项申请再审理由同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