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震惊:新版《律师执业证》质疑:封二话语似为病句!(转载)
王荣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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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yin.com/2008zlk/2009-09/23/content_1158287.htm),其中封二上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两段话语,意思有点让人看不明白,感到非常震惊。
原版《律师执业证》封面内页的文字是“本证为获准执行律师职务的证件,经年度注册有效。持证人执行职务时,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
以上内容两句话,意思比较清楚,容易理解,不必多叙。
如图新版《律师执业证》封面内页依然两句话:“本证为持证人依法获准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
新证两句话,第一句话表达内容非常清楚,而且相对旧证取消了年度注册的内容,是种进步。然而第二句话“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则令人费解。
这句话逗号之前是“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从内容上来讲,是给律师规定了“出示本证”的义务。紧接着逗号后就是“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这可以理解为是“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的义务。然而前后连接起来之后,逗号后的部分就可以理解为“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持证人应当出示本证”。如此,“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的就并非是“持证人执业”而只是“持证人应当出示本证”。如果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还需要“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那么这就不是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的义务了,而是“权力”或者“权利”了。
与旧版《律师执业证》“持证人执行职务时,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相比,上述改变不仅没有任何进步,反而似是而非了。更可笑的是,律师“出示本证”,用得着“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吗?
如果原文本意为“持证人执行职务时,请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个人予以协助”的话,那么不应与“持证人执业应当出示本证”之间用逗号间隔并应明确加上“持证人执业”等相关前提。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证件,由司法部监制,上述话语之下亦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如果短短46个字的两句话都表述不清楚的话,那司法部可就丢人丢大了。
以上为笔者一家之言,请各位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