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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院法官未审先判 判决内容先写在报纸上 司法恶例谁来纠正?

石家庄彩页印刷3年前 (2022-03-09)其他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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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网友、各位关心安徽农垦特大冤案的朋友们:

  我叫郭婷,安徽合肥人,我父亲郭建设是安徽省农垦集团的一名工作人员,几十年来兢兢业业在农垦系统工作,现在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处理,蒙冤被以贪污受贿的罪名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如今仍在安徽省高院二审上诉中。

  我们认为,对于我父亲郭建设的贪污指控,完全是莫须有的,父亲任职的皖垦集团按照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土地复垦工作,为国家和农垦系统创造了大量的效益,其申报经过了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层层审批,现在却指控我父亲贪污,我父亲在一审法庭上公开表示,他在侦查期间遭到了检察院的刑讯逼供,芜湖县反贪局人员对其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威胁他不老实交代,就把老婆孩子抓进来,每天只准喝150克的水,连续五天五夜不准睡觉,我父亲郭建设被折磨得腿部浮肿、精神恍惚,最后不得不做出一些违心的虚假供述。

  但是,最为严重的是,审理我父亲案件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张赵慧,在本案一审还没宣判的情况下,就亲自上阵,在《安徽法制报》上写文章,说我父亲“侵吞公款6000万”、是“特大贪腐案”,这样的做法,让老百姓如何相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此案?

  如果不是家里的亲朋好友们看到报纸之后纷纷打来电话,我们都不敢相信,天底下还会有这样的事情。之前网上也报道过,说早年政法机关立功心切,往往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以“擒获真凶”为题大肆报道,但是,到了2017年,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吗?尤其是,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会在案件还未宣判时候就搞这样的舆论审判吗?我们都不相信。

  可是,这样的事情真实发生了。

  大家可以看看2017年5月19日出版的《安徽法制报》,我查了百度百科,说这份报纸创刊于1983年,创办时由安徽省司法厅主办,现在是省委政法委的机关报。

  在这一天的报纸头版有一篇大标题为《虚报复垦项目侵吞6000万公款》的文章,副标题为“省农垦系统特大贪腐案在芜湖中院开审”,文章的第一作者是朱蕾,经检索是芜湖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文章的第二作者是张赵慧,正是我父亲郭建设案一审合议庭成员、我父亲的主审法官、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文章一开头就是这样写的:“明明承担垦区内耕地保护、用地监督的职责,却利用监督踏勘中发现的漏洞,在土地复垦项目中瞒天过海,虚报材料,骗取立项复垦,在土地交易后,侵吞土地指标收益高达近6000万元。”

  手握审判大权的法官,在案件还未判决的情况下,站出来说被告人“瞒天过海”、“虚报材料”、“骗取立项”、“侵吞公款”,这到底是法官还是公诉人?

  我们认为,芜湖法院法官张赵慧的这种做法,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被告人及其家属把法院视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能够在人民法院庄严的审判庭内得到公正的判决,然而,我们等到的却是未审先判、有罪推定的司法恶例。

  我们认为,芜湖中级人民法院张赵慧法官的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郭建设案于2017年5月15日到17日在芜湖中院开庭,连开了三天,并没有当庭宣判,郭建设的一审辩护人、安徽著名刑辩律师王亚林给我父亲做了精彩的辩护,在关于所谓的贪污公款的问题上,王亚林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但是,这篇由法官署名的《虚报复垦项目侵吞6000万公款》的文章对于律师的辩护居然只字未提。

  其次,郭建设本人对于所谓的贪污罪进行了详细的陈述,认为按照“以图管地”的政策,所谓的复垦项目不存在“虚报”的问题,贪污也无从谈起,但是文章也只字未提。

  第三,更严重的是,郭建设案直到2017年11月8日才一审宣判,郭建设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其本人已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即便是一审的有罪判决也还未生效。然而,2017年5月19日,合议庭组成人员、一审法院已经在省政法委机关报上撰文,认定郭建设“侵吞6000万公款”,这还有一点点“程序正义”的影子吗?这还有一点点“依法治国”的气息吗?就算你要在舆论上定被告人的罪,能不能稍微讲究一点,等判决生效、或者哪怕是等一审判决书出来?

  第四,郭建设案是由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张赵慧法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之一,也是郭建设的主审法官,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应当与其它两位合议庭成员一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17日结束的庭审,文章说“5月18日记者获悉”,我们严重怀疑本案尚未经过合议庭的评议,就算5月18日进行了评议,那么,张赵慧法官认为被告人郭建设构成贪污罪的意见也只是其个人意见,更何况,合议庭评议的内容属于审判机密,不得对外透露,直接公开撰文发表,这不是泄露审判机密又是什么?

  如果定我父亲郭建设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凿,法官何必亲自上阵、借助舆论力量来搞“未审先判”的小动作呢?偏偏问题就在于,本案定郭建设贪污的罪名,过于牵强,这些辩护意见,一审律师已经在法庭上发布过,法官显然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是不屑一顾的,二审,我父亲和我们家人仍然坚持,我父亲根本就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现在的问题是,一审审理本案的法官在合议庭尚未评议或刚刚评议、案件尚未宣判的时候,擅自对外发布对本案被告人不利的言论,并且是通过有着官方背景的政法委机关报进行发布,最终被告人郭建设被定罪,由这样的法官做出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这样一个从程序到实体都不公正的一审判决,难道不应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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