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起的呼吁出台lt;公务员体检标准gt;签名活动,支持
呼吁尽快制定《公务员体检标准实施细则》,彻底取消一切形式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021yin.com/cqshu/qm.asp
2005年1月,人事部、卫生部颁布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根据这个文件的附件一《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在标准中是合格的,这样就在政策层面解决了社会上对乙肝问题的争论”(人事部、卫生部负责人语,《人民日报》2005.01.21)。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这个文件的附件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没有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也就意味着公务员录用体检时可以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
我们认为,《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明确了在肝病方面,体检的目的就是排除各种急慢性肝炎患者,而不是甄别乙肝携带者。这是非常科学的。现在,医学上已经有足够的手段(如查肝功能、检测B超)来将所有的急慢性肝炎排查出来。因此,仅仅采取这些检测手段就已经足以达到公务员体检所要达到的目的,检测乙肝标志物确实毫无必要。
而且,在国民普遍对乙肝存在误解的情况下,在社会普遍缺乏隐私保护意识的情况下,只要允许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即使只查乙肝表面抗原,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乙肝携带者就不可避免地会被歧视,公民平等权利就是一句空话!这是现实国情,是我们作为当事者从自己的长期亲身经历中总结出来的共识!因而,公务员录用体检中不查乙肝两对半和乙肝表面抗原,这从根本上保护了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消除了“乙肝歧视”产生的基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而详细的实施细则,许多省市基层医院在多年来形成的乙肝歧视惯性思维下作用下,在进行体检具体操作时仍然会出现程度不同的乙肝歧视现象,致使中央政府在制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时的反歧视政策精神在一些地方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表》颁布施行仅仅一年,就有多起公务员招考乙肝歧视诉讼案见诸报端。例如湖南乙肝携带者考生常路被湖南省国税局拒录引发的诉讼案(《长沙晚报》2005年6月9日),以及安徽铜陵乙肝携带者考生苏闻考公务员被拒录状告人事局案(《新安晚报》2005年10月28日)。
同时,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某些规定的含糊使得基层体检医院有空子可钻。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体检项目”中没有乙肝病毒标志物,但在该《体检表》的“体检须知”第九条中却规定“9.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导致许多省市基层医院在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向《体检表》中添加乙肝表面抗原项目、乙肝两对半项目(甚至HBVDNA项目!),并因此导致许多乙肝携带者考生被淘汰。
据2005年9月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的《中国病毒性肝炎的流行现状及其相关问题分析报告》:在专科医生中,能准确回答所有肝炎问题的人几乎没有;在非专科医生中,仅有不到一半的人能完全正确地回答乙肝传播途径,能正确回答所有问题的人只占0.3%——在基层医生普遍不能够正确认知乙肝的情况下,怎么能把体检项目的添加权利赋予基层医师呢?
为了使中央政府制定《体检标准》和《体检表》时的“消除乙肝歧视”政策精神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我们呼吁:
1.尽快制定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施细则》
2.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初检时不需要检测乙肝标志物(乙肝两对半、乙肝表面抗原、HBVDNA),初检不合格者在复检时可以对其检测乙肝标志物”。
3.将《体检表》中“体检须知”第九条改为:“体检医师不得擅自减少或增加检查、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