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法院乱判决当官就可以目无法纪吗?
我叫郑彩凤,今年46岁,家住仙居县埠头镇永新村,现为(?)法人。在仙居,我可以说是第一批开办实业的。?年,作为招商引资企业,仙居县横溪镇将我引入。为办厂需要,2001年4月,我与横溪镇政府签订协议,以13.8万元买下了横溪镇寺桥地方的原治平寺2.5亩土地及房屋,并与2003年领取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办理了物权登记。
有了厂房,我便安心办厂,这些年来,向国家缴纳了?税费,为当地解决了不少人就业。然而,正当我经受了2008年经济危机,企业又在艰难中迈入轨道的时候,比经济危机更可怕的灾难又落到了我的头上,就是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买下并办理了物权的厂房,镇政府看到现在土地有所增值,又与村里相互串通,想拿回去,于是就以村里的名义将镇政府与我告上法院,说是我与镇政府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法院也作出了荒唐的判决。
我买来的原治平寺在后墩村,解放时有几个僧尼落户到后墩村并作为五保户供养到去世,僧尼去世后,该寺房产为后墩村所有。1982年前后,横溪镇政府与后墩村协商,将镇属企业车木厂搬入治平寺,并付了1000元的安置费。车木厂搬入后,镇政府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增高。1992年,横溪镇政府将治平寺的土地登记到镇政府名下,2001年出让给我,我又投入100来万将原有房屋拆建改建,并确认了物权。
由于土地与房产这些年在我国涨幅巨大在,因而,镇政府与村里要来“争利”, 对我这样一桩合法买卖与合法物权,竟平地起波澜,横溪镇政府与村里策划串通,让村里出面起诉我与镇政府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试想在权大于一切的情况下,我一个弱女子岂是政府与村里的对手,原本指望法院能作出公正判决,但法院与镇村也是坑瀣一气,仙居县法院在横溪镇后墩村放弃起诉中确认该地产由他们村里所有的情况下,竟也在2010年12月14日作出我与横溪镇政府的买卖协议无效的无理判决;我不服这一判决,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的判决书就更为可笑,说我从买地产及办证、付款等“一系列行为来看,上诉人不能证明自己系善意买受人,且难以排除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故仙居县横溪镇人民政府与上诉人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确认为无效。”真是荒唐至极,说我与镇政府的买卖协议是“难以排除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纵观仙居县与台州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可笑与有悖于情理的:首先,按我国《继承法》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本案从1980年开始,讼争房产就一直由横溪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工艺厂占有使用,2001年出卖给我,后墩村从未提出过异议,至今已远远超过20年诉讼时效,已成了既定事实,后墩村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根据我国《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其土地使用权原则是“地随房走”,只要对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其土地所有权就属于国家所有或属于乡镇集体所有,案中的治平寺原产权属于代表国家的横溪镇政府是毫无疑问的;再次,在1985年土地承包前后横溪镇小埠头村与后墩村行政村变更分立中,现治平寺附近土地全部划归横溪镇小埠头村所有,不再是后墩村所有,因此,后墩村中起诉也放弃了确认房产所有权请求,不主张所有权的无关方何来有起诉买卖无效的权利?就是这样一个在法律上、程序上、主体资格上都不合法起诉,两级法院竟没有驳回起诉,而是立案开庭并作出不公正判决,让法律蒙羞。
当前,我国《物权法》已出台并实施三、四年,各级政府都在强调要尊重公民的物权,而我的合法物权却无端遭受践踏,我恳请上级政府与上级法院为我申张正义,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作为一个女人,在创业中历尝艰辛、历经家庭波折,如今我多年打拼的结果就只有这个厂房,而房产也被无端剥夺,弄得我无心打理生意;现在法院还只是错误的判决我与横溪镇政府的买卖协议无效,没有正式开始执行,上级政府与法院及时纠错还来得及,我的申诉如果得不到各级政府与法院的重视,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将我的合法物权进行侵犯,我将不惜以死来抗争,以死来维护法律的尊严。此
致!
申诉人:郑彩风
2011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