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公务员!镇长任法院院长有何不可?
都是公务员!镇长任法院院长有何不可?
痴山
《江西一镇长拟任县法院院长,官方:法律专业毕业符合资格》报道:江西黎川县德胜镇镇长钱永明拟任当地法院院长,任命引发争议。抚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回应称,“他任职法院院长一职,还是符合任职条件的,钱永明大学的时候学习的是法律专业。”对此,有相关领域专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提出异议。
依照常识,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各级人员法院院长,通常即是该院审判委员会的主任,其前提必须具备法官资格。而且人民法院院长,还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哪组织部门,怎么就把连法官都不是的行政官员,拟任人民法院院长了呢?估计,跟2019年12月23日中组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的《公务员范围规定》,多少有点关系。其中,《公务员范围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三)各级行政机关;(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五)各级监察机关;(六)各级审判机关;(七)各级检察机关;(八)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初读到这个《公务员范围规定》时,就有点懵圈。事实上,略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公务员,仅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中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而人大、政协、党委、监委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只是公务人员,而非公务员。这些概念,教科书中,内涵外延都十分清楚,这些年的公务员考试,既专指政府公务员。而法官检察官,则必须同律师一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熟料,出了这么一个《公务员范围规定》,把所有吃公家饭的一锅烩尽!统统全部都是公务员。这样一大锅一烩,可让现行有效的《宪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等,可如何再操作实施呀?
2020/3/30鲁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