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工商局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筹建)的法律性质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所律师就吴海琳于2004年11月10日向贵局出具的《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次股东纠纷的事实,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该声明违法,吴海琳无权要求贵局吊销龙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停止办理其他变更登记
吴海琳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出现纠纷,该纠纷属于股东之间的纠纷,与龙池公司无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之规定,龙池公司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属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股东出资财产归其所有,法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现:1、吴海琳要求贵局吊销龙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贵局在该条规定情形之下才能行使吊销权,但是其声明是否属实,签名是否真实,有待贵局查实之后才能依法行使吊销权,否则,贵局无权行使。该纠纷已诉之法院,贵局可待其真实性查实后再行行使吊销权,并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局无须知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只需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故吴海琳以签名不真实要求贵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没有依据;2、吴海琳要求贵局停止办理其他变更登记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龙池公司已是独立法人,其是否变更应由其股东会按照章程和法律规定的议事规则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吴海琳作为单独股东无权就公司有关事宜是否变更作出决定,也无权阻挠贵局依法受理公司的变更要求。
二、贵局应依法确定龙池公司的经营范围,准许其享有批准文件享有的经营能力
龙池公司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享有法人资格,但因经营范围未获主管部门批准而不具有对特定事项的经营权,有待有关部门批准后介入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现龙池公司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依法向贵局提出开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的规定,龙池公司在取得上述规定文件主要是第2项“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后,贵局应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核准其经营范围,准许其享有经营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开业登记并不需要提交全体股东签名同意的证明文件,并且根据龙池公司获取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事实,可以推定公司股东已就是否开展批准文件所规定的特殊经营范围达成一致,否则,公司法人无须发费巨大人力物力去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故贵局应依法受理龙池公司的开业登记申请,核准其经营范围,换发龙池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如龙池公司没在法定期限内取得经营能力,将损失巨大
龙池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已实际拥有1亿多元的独立资产,作为法人,其根本目的是赢利,但是,在其已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具有从事有关行业的经营资格时,因其他人为原因而没能依法在法定期限内获取经营能力前提下,其将不能从事生产等经营活动,每天损失将高达几十万元,后果将极其严重。若贵局在声明人即不提供事实依据,又不向贵局提供担保,且贵局无法查实事实真相,确定该声明人签名的真伪,仅凭一纸不符责任、不知真伪的声明而不依法核定经营范围、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将会处于不利地位。龙池公司将会依法追究该声明人和相关人的法定责任。
以上是我所律师意见,仅供贵局参考。
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