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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劳动局处理情况

绍兴印刷厂3年前 (2021-10-12)礼品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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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局处理情况

   上诉人到劳动局,追讨工资时,仲裁与鉴察科一致说:“申请鉴察,就不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就不可以申请鉴察,两个随你选一个。”我选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下来后我看到上面说是属劳动行政部门管的部分,不归他们管,我摸不着头脑,问了多人,几天后,去劳动局问鉴察科徐科长,“你们这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他说:“对呀”我说;”那么仲裁科说有些地方属于你们管,怎么回事?”徐科长”让他断嘛,让他断嘛,”

   在庭审中,谢某问:“这些工资单上的名字是你签的吗?”我说:“发工资鉴字是签了字的,有这么一回事,但这名字是否为我当时的亲笔,就不知道了。”谢某:“你说‘是’或‘不是’,如果说不是,就要跟合同一起去鉴定了,钱都要你自己付的。”我说:“这么多,得要多少钱?”谢某:“不知道,大概两三千把!就这一份”,我说:“这么多倒要几万块了”谢某说:“是,还不是?”我想把这些鉴定了,能力上是绝对不可能的,我说;“就算是吧!”谢某:“那么你签一个字下来。”但万万没有想到他是要拿出自厂方之手的本人字样,作为样本送去北京鉴定是否与合同上为一人所写,对此本人曾与之争吵过。

   候科问厂方:“梁一亮,说你们少他两个月工资,有回事吗?”厂方:“是的”候问:“多少钱?”厂方;”在派出所里,他自己同意了,两个月五千一百块,”问我:“梁一亮,你同意了吗?”我:“同意了” 候问厂方,“那同意了,你怎么不付给他呀?”厂方:“给他,他不要,他不来领取呀!”候火了:“尺拿,他自然同意了你把他,他怎么会不要喃?”厂方当时无言以对,没有理由,又问了几遍仍未答。后来到法院,厂方律师说:“他后来又主张3526一月,给他不要,要补偿金”事实上在厂里与派出所里,我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厂方要我写解除合同的“东西”才肯付工资。在仲裁时,我要说,候打断了我的话。为此,我后来去看庭审记录,因他的字着实是不能辨认,我发现上面没有上述一段情况记录,与谢发生了争吵。陈清问:“你不是签字了吗?”我:“我又不认识她的字,但又不好说,请律师看的,律师说是你自己说的话,”,当时,谢也说:“你只管自己说的话对的就行了,不要管别人,”,当时我头又疼,陈,谢等:“你签了字就认可了,”我问候,“候稍停:“那么多内容,谁还记得起来呀!”我在庭审结束时说头疼,侯,谢急着吃饭,时间到了,谢:“你得可以申请无行为能力了,再不签,我们就不管了”拿起东西就走,被我拦下,签了字。

   后来问吴律师他也说;”是有这回事”。

   候问厂方:“你们有没有书面通知梁一亮合同到期了?”厂方:“没有,我们口头通知了,”候问我,“他们有没有口头通知你 ?”我说:“没有,在6月份厂方曾经说过我合同是6月12号到期,陈战是7月10号到期,”厂方:“对的,对的”候冒火:“尺哪六月份到期怎么做到现在的,”厂方未答得上。这一段,仲裁庭审记录也未记录,我问候,他还说:“时间长了,谁记得这许多”

   关于合同的事,直至谢某问我:“你共加了多少班?”我说:“104天”谢很诧异,一年不过多少个休息日?”我说:“我15个月来”谢看了一圈,大家面面相觑,我到纳闷,厂方早已准备好了一份“合同”复印件,交于谢,“这是他的合同” 我接过来,当时就呆眼了,一眼看到其它相约栏目的字,我很气愤的说:“这不是我签的合同,”,场上一再让我想想,我更加生气:”这个栏目中,上面当时写着,乙方要严格----休息要写请假条----变成了这样子了,绝对不是原来的合同,”候问厂方“他说这合同是假的”厂方:“这就是当初他签的合同,”候问“哪些地方不对?”我说:“时间不对,这个栏目不对---”候:“这名字是你签的吗?”我:“有点像,但这绝对不是原来我签的合同,争执一会,储律师有电话忙着,有特紧事:“那么就先鉴定合同。”候问厂方:“这到底是真的假的?”厂方:“真的”问:“你再想想看,”我说:“不用想了,这绝对不是原来我签的合同。”候:“那么为你们安排鉴定,”双方都同意了。

   到无锡中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出来后,不久,候打电话告诉我,让我去劳动局,候说:“厂方对鉴定结果不服,要再到南京鉴定,你看怎么样,”我问:“无锡鉴定不公正拉?”候说:“不是这个意思,厂方有权要求再鉴定呀!他有这个权利呀!”我说:“如果说无锡鉴定不够资格或不公正,当初为何要到无锡鉴定?”侯;“又不是你说在哪就在哪鉴定,这次鉴定结束也就不许再鉴定了,最后一次了,省得老跟你们烦,”我火了;“那么在无锡不是跟没鉴定一样吗?如果相反,我要到北京去鉴定,是不是他们南京有人,也可以到海南 四川 内蒙 ----抽签好了。”谢:“我们没有这个服务,----你反正是真的,怕他什么,再鉴定多少次,那不是一样,这个合同到底是真的假的,你心虚是吧,你如果不鉴定,我们就以这合同是真的处理,我们不管了---”又来了个“不管”,我没法,只得答应,但我与候相约:“去南京鉴定,如与无锡相反,必须允许我去北京鉴定,误工费不好少---”候同意了,“好,你写个条子放在这,同意去南京鉴定---”

   南京鉴定结果出来,我气死了:“开玩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竟如此荒唐,这个合同,其实根本就不需要鉴定,眼看看,就知道这个合同是假的,”候;“你怎么看的出?”我:“我只签了两份合同,而这上面有明显的三道压痕,再加上名字,不是四份了,这压痕,从哪里来的,还有肉眼看不到的压痕呐,不分明是厂方模仿时,留下的,未去无锡鉴定时,我就看到了,我没响,为了省点钱,我就只鉴定名字。”候让谢把合同书拿出来看,果然,“恩 恩 ”我说,:“你说让我去北京鉴定的,”候同意了,我怕出意外,下午想去把合同拿给局长,等众人看,可去看时,压痕没了,我气死了,吵了很久,陈清打电话让保安把我赶走,我去了检察院询问----

   如此毁灭证据,还“保管证据”,谁能拿到证据???????它们贪赃收贿,会得告诉谁???它们胃口还能满足?????胆子当然越来越大,因为找不到证据呀。

   但我们的邻居阿猫与阿狗也都说“它们”收贿了。

   到北京鉴定时,我说:“还要写字吗?”谢:“不需要”,吴玮拿一纸头让我签字,我问“签什么字?”几个人都说:“你不是说去北京鉴定的吗?你不签字就不鉴定了,我们以南京为准。”我说:“鉴定,不鉴定可能吧?砸锅卖铁,我还要去鉴定的,”吴玮说:“那你快签字啊,在这边,”我想看,吴玮说“快点”随即又拿一纸头来,我又想看,吴玮说:“哎呀,你不是说要鉴定吗?你只管签字好了,”谢说:“你不签字就不要鉴定好了”不停的说。我头转向后时,吴玮说:“你不签就算了 ” 我赶紧签字,在签好了时,吴玮说,”你可看清了才签的哦”,我笑了笑。候说:“去北京鉴定,人家和他们不一样,需要同时期的字做比对,你那条子和工资单上的字都是你自己亲笔所写,也同意做比对样本,不要签了字,又像仲裁庭审记录那样,签了字,到时候再反悔,那时侯,我们不踩你的,不要耍赖---”我一听再看条子,我不同意,我说:“我承认发工资时签字,和写条子是有这么回事,但拿它做比对样本,我不同意,---”|要求收回,几个人一起;“你这个人,刚签好字,又不认账,没人踩你,我们都跟你一人烦了---”我; “这不合理,就算这字是我写的,厂方也是模仿这字写的,去比对,字肯定相近,”候说“那也只是模仿,你急什么?没法,我已签字在人家手里了。”只得回家了。

   去在路上,一想不对,如果厂商用同一个人模仿工资单,条子,合同上面我的签名,送过去,那不是正好为同一人所写吗?我吓死了,赶紧打电话给他,不让拿条子,工资单作为比对样本。

   下午去时,他们休息,保安等到时放我进去。对此,又吵了好大一会,他才同意:“我不拿出去,拿你在这签的字去对,总可以了把---”我同意且说,“派出所里有我的签字,还有我的手印,你们可以去取,我家里都十几二十几年的书上自己的签名,如果要得话,我想去拿点来,交话费,每月都有,你们去联通公司调好了---”候说:“谁知道哪个帮你交的话费?---书上谁看到你写的字?---”但让他把我签字的纸头还给我,就是不给,我让他写一条子给我,他也不:“你当我什么人,我说不那那些字样去鉴定,就不拿啊,你我又是你啊,刚签好字又反悔了,你让我写,我就写拉?——”没法只罢。我第二天又背了一大包书去,他看也不看一眼----(为此事,我在劳动局也作了录音。)

   后来说,北京不肯鉴定,要同时期的签名十份以上,还有像

  签合同等之类的字样。也不知劳动局那去的是什么字,北京也一定有存根。

   他们利用合法的名义,实施了忽悠威胁的手段,谋取制造对厂方有利的证据,掩盖毁灭了对厂方不利的证据.

  真理难啊!

   大家品评理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局在审理常钟劳仲案字[2008]第218号一案中,侯,谢等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毁灭证据,包庇被告,致使原告经济利益上受到巨大损失,精神上受到莫大摧残。仲裁庭审中,主要情况不记录。明知压痕是直接证据,而把它磨光。无锡鉴定结果出来,被告无相应充分正当理由,却否定鉴定结果。已经是中级人民法院审案,还扣押着合同原件,阻碍法庭办案。现在为被告又重新造了假合同。

   至于小小的瑕疵我们是暂时不提,算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庭审当时被告坚持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是真的,原告坚持是假的,于是仲裁庭说:“--那么为你们安排司法鉴定--”双方同意。但结果出来,候说:“厂方对鉴定结果不服,要再到南京鉴定,你看怎么样,人家有权---”谢:“--你反正是真的,怕他什么,再鉴定多少次,那不是一样,这个合同到底是真的假的,你心虚是吧,你如果不鉴定,我们就以这合同是真的处理,我们不管了---”又来了个“不管”,原告没法,只得答应。其目无国法,滥用职权,实施了威胁逼供的方法与手段,枉法侵权,包庇被告,帮助被告谋求虚假证明、鉴定、隐匿罪证,在被告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却否定了其自己委托的无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南京鉴定结果是来了个估猜性不负责任的“倾向性意见”又一 变为“倾向性认定”(矛盾先生)。很明显--不足以反驳无锡鉴定结果。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原告气死了:“开玩笑,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竟如此荒唐,这个合同,其实根本就不需要鉴定,眼看看,就知道这个合同是假的,”候;“你怎么看的出?”原告:“我只签了两份合同,而这上面有明显的三道压痕,再加上名字,不是四份了,这压痕,从哪里来的,还有肉眼看不到的压痕呐,不分明是厂方模仿时,留下的,未去无锡鉴定时,我就看到了,我没响,为了省点钱,我就只鉴定名字。”候让谢把合同书拿出来看,果然,侯“恩 恩 ”,原告说,:“你说让我去北京鉴定的,”候同意了,我怕出意外,下午想去把合同拿给局长--等众人看,可去看时,压痕没了,原告气死了,吵了很久,陈清打电话让保安把我赶走,原告去了检察院询问----

   目无国法,胆大妄为,明知压痕是原始的直接证据,却把它磨光,毁灭证据,不贪赃会得如此枉法侵权?

   到北京鉴定时,原告要求鉴定压痕及磨光的痕迹,说什么也不允许,逼迫我重新写申请书。原告说:“还要写字吗?”谢:“不需要”,吴玮拿一纸头让我签字,原告问“签什么字?”几个人都说:“你不是说去北京鉴定的吗?你不签字就不鉴定了,我们以南京为准。”原告说:“鉴定,不鉴定可能吧?砸锅卖铁,我还要去鉴定的,”吴玮说:“那你快签字啊,在这边,”我想看,吴玮说“快点”随即又拿一纸头来,原告又想看,吴玮说:“哎呀,你不是说要鉴定吗?你只管签字好了,”谢说:“你不签字就不要鉴定好了”不停的说。原告头转向后时,吴玮说:“你不签就算了 ” 原告赶紧签字,在签好了时,吴玮说,”你可看清了才签的哦”,原告只能苦笑。候说:“去北京鉴定,人家和他们不一样,需要同时期的字做比对,你那条子和工资单上的字都是你自己亲笔所写,也同意做比对样本,不要签了字,又像仲裁庭审记录那样,签了字,到时候再反悔,那时侯,我们不踩你的,不要耍赖---”原告一听再看条子,不同意了说:“我承认发工资时签字,和写条子是有这么回事,但拿它做比对样本,我不同意,---”要求收回,几个人一起;“你这个人,刚签好字,又不认账,没人踩你,我们都跟你一人烦了---”原告: “这不合理,就算这字是我写的,厂方也是模仿这字写的,去比对,字肯定相近,”候说“那也只是模仿,你急什么”?原告想也对,就是模仿吧。没法,已签字在人家手里了。只得回家了。

   回家路上,一想不对,如果厂方用同一个人模仿工资单,条子,合同上面我的签名,送过去,那不是正好为同一人所写吗?为此,原告跟他们吵了很多。他们:“你不是已经承认那些字是你写的吗,作为样本又不错---”。当初她问原告时也就只能给几秒钟时间辨认,原告怎能确定,无锡与南京司法鉴定结果还相反来,相比来说,原告的本事不是比天大了,以后司法鉴定所就该关门了,就让原告去帮去看好了,每天要鉴定不得了的字样。荒唐之举,滑稽之徒。其实最怕的是:就算这些都是原告的亲笔,他们也可以让被告用合同签名的人再写条子,工资单,拿来充当。她有计划,一步一步,设下圈套,忽悠被告签字,而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顾。

   这到底为什么?她没有贪赃受贿?有谁能抓得着?难道她还会得告诉别人吗?象如此道理我们邻居阿猫与阿狗还懂得来,也不过就做做小生意。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被告合同原件不拿出来,抵赖当初承诺的待遇,说什么劳动局都深信。

   有照片证明被告隐瞒工资数,造假工资单,但仲裁庭就相信“工资单”是真的,不相信原告的照片。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也能算出经济补偿金,算相先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被告的单方无凭据的口述却是仲裁庭的唯一标准。难道没贪赃?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在钟楼区劳动局被告的单方口述就是可以无理由的否定无锡司法鉴定结果。不是徇私枉法?

   许多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是2007年6月进厂,被告一再说明“进厂一个礼拜就签合同”,但原始的佐证却帮不了忙。

   直接证据压痕也被磨光了。

   国家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竞如此胆大妄为的毁灭证据(现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劳动局提供的合同是复制出来的假原件),难道国法就真的没用了,任其糟蹋,为所欲为,玩弄于鼓掌之中。

   仲裁与鉴察科一致说:“申请鉴察,就不可以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就不可以申请鉴察,两个随你选一个。”我选了劳动仲裁,仲裁判决却说属于劳动行政部门(鉴察)管理的,他们不管。不玩勿职守?

   庭审中不但字迹特别潦草,不堪辨认,而且主要结果情况不记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的,用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掌理的考勤是假的,工资单是假的,拒不提供与原告同期工人家庭住地址及身份证复印件,致使相关证人不能找到法庭,这些人录像放出来,就喊不认得。那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与上诉人同期工人胡春等(依花名册)叫来,看是不是这个人,是不是他们手印也就清楚了,是否抵赖.

   别人叫来(包括法官), 被上诉人说不认识,那不也白费,那时又该怎么办?被上诉人应该知道这些人的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而上诉人则不知,怎么能够让上诉人找到这些人。还有这些人是否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也当提供合同以考证。即可以家庭住址去找证人。但在劳动局被告单方口述都有用。难道没有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34条,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应当将其解聘。

   第38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事实上,不但不一项一项问答,限制原告讲话,提问。而且主要内容说了也不记录。

   第39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自始自终被告没提供真正的或者有价值的证据。但仲裁庭什么都以被告单方面说了为准。这难道不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吗?

   签合同,但合同文本不但不鉴证,也不把原告,其合同本身规定( 十四:本合同不得代签或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本合同一或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上面没有鉴证,明显违反合同签订程序,也可以说鉴证了,但有鉴证图章的原件没有拿出来。原告记忆中安了手印,但他们也不相信。

   签合同,但合同文本不把原告,比不签合同对原告伤害大得多,使原告丧失了维权的主要法律凭证,他可以随意增改,

   ---如:拒交保险;补偿金每月付清;

   工伤概不负责;

   厂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乙方无权解除合同,当付违约金万元;

   乙方打工完全是为了抵还本厂债务3万元,合同期满前必须 还清等等----,

   也可以说:“没合同”,

   他可以任意的牵制劳动者,而劳动者却无能无力。显失公 平。又撕毁隐藏了合同,造假合同。

   厂方可以一息有合同,一息没合同,一息真合同,一息假 合同。

   其实是合同根本没有立完,没立成功。而让劳动者给厂方打了“白条”。

   其造成的结果是:使原告拿不出合同,这一点跟没签合同一样。无法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但劳动局却以原告,被告都说签过合同就有合同了,而不遵《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笑话,拿不出合同原件,其内容是否劳动局又有算相先生算得出?后面还大有人在。

   难道没收贿赂,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包庇犯罪,从容犯罪,助长犯罪吗?目无国法,执法者带头破坏法律,其目的都是故意推翻国家法律。(好多单位都说:只要你跟单位打过官司,劳动局开会时它们就会告诉我们,如身份证号码,还有姓名什么的,让我们不收,还随即举俩个例子),本人也有这样一些录音。它们来拿上级,人大,中央,国法,百姓耍耍玩,开开玩笑。有不少同难者,我问他们是否要找律师,(我想交朋友,或拿点介绍),反遭遇耻笑:“有什么用?大不了老板花点钱,他一样的开工厂,1,2年,你吃什么?他宁可把那些钱‘用了’也不把你,”。劳动局门口比比皆是,你着成工人模样去问问看。

   就不恰当说,本身杀人了(签订无效合同),但分尸了(又烧毁了合同),法律上没有这一条,它就裁判无罪(就有合同了)。混账极点。

   当共产党打天下时,承诺百姓如其办案?共产党叫它们这样办案的吗?我不相信。国民党也不可能,日本人还不可能来(让它们如其坑害下去)。它们每天坑害多少人?每年坑害多少人?

   门卫证明原告去厂门口讨要工资,民警证明原告“左个电话右个电话--”急着要,但它们却说调解成功工资把原告而不要。双方都说调解成功,被告把原告工资怎么会不要?对其我们也问过我们邻居阿猫与阿狗,他们还说不可能来。但劳动局“深信”。

   厂方故意拖欠我的工资——本该在2008年8月29日发工资,一直至2008年9月1号下班时才发,发时又克扣,9月3号打110赶原告出厂,民警来厂调解2个月5100元,厂房已认可,我也无奈的同意了的情况下,还不肯付。

   恶意加上一条:“必须让他(指我)先写一个解除合同的东西,再发,否则没得钱....”

   其拖工资情节恶劣,就认定让被告付“调解成功”之数字。置国法于不顾,不谈任何赔偿。

   如果说不赔偿的话,那么用人单位的工资就都不用发了,因为:“让你去劳动局,法院要好了,法院来了我再把你”,来闹来玩好了。

   有法可依而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跟无法有什么两样?

   不是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裁判,渎职侵权,包庇犯罪,妄图推翻破坏国法吗?

   原告技术比别的车工好,付出的劳动量大,做出的劳绩比别人高。对于其,厂方也认可,给我10元/天的技术奖金,得到的工资报酬应当比别人高才是,干活速度快,付出的劳动量大,本人要求同工同酬是有道理,合法的。

   《劳动法》第97条,46条,37条,44条,36条,38条,40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37条,《劳动合同法》第11条,61条,《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5,8,4,)--第56条--等等,《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1,31)三,

   同工同酬的原则,是地球人类的公理。

   据此要求被告结清7,8俩月工资7052元,补足原告务工期间被扣工资----4个月(无效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104天,

   到底有曷不对?所谓加班天不清,因被告不提供,而制假考勤,该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定额,其他人怎么工资比原告高的?被告自身提供的考勤上,也反映所有休息天都加班情况。在派出所调解确实双方同意俩个月5100元,但被告不执行,威胁逼供,逼原告写解除合同的东西,不写就不发,原告去被告处,及派出所讨要多次,一月余,不得已才起诉,依法讨要俩月7052元,不犯法,合法的,被告应当依法支付7052元。原告到劳动局后才反悔,(录音,证人)。为何不到派出所调取当时的情况记录。却只信被告毫无证据的单方口述,此不是于法背道而行,玩勿职守,违法裁判吗?

   就依被告所说:(我的合同期限是08年8 月31日到期),那么厂方,不提前通知,不出证明(终止也必须提前通知,并开证明,因本人不知合同期限),不结发工资,不付经济补偿,不办保险交付手续----,哪一 条都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更何况合同是伪造的,是否(08年8月31日合同到期),不得而知。又在合同期外9月3日工人正常上班时打110赶出厂,私拘工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也主动承认俩个月一起结了(清账),还有假合同日期(正好8月31日,他完全可以造成任何日期),哪一点都能证明被告强行解除合同的思想与行动。不让干活,动用民警把工人强行赶出厂,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还不违法解除,难道要调动军队才违法不成?

   若如其把国务院门关上,温家保的总理还要被这帮解除了。如此人能够把中南海围起来,胡锦涛等伟大领袖不也被解除了?荒唐滑稽的闹剧,党国的江山如其打下来的吗?这帮子也高举党的牌子,举得老高,再高就全部完蛋了。

   厂方造假合同,足以证明扣压了原告的合同文本事实。(合同自身规定鉴证,也没有鉴证图章),

   合同没有立完,没立成功。这是一个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该为无效合同。

   没有合同文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无法明确,厂方又不依法提供工人的个人工资清单,合同期限也就不明。

   本人是07年6月进厂,众所周知的事实,有众多证人作证。

   没书面通知,没出证明,不结发工资,不办保险交付手续,厂方自始至今也没否认的事实。再说:续签合同早已依法成立。不遵守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劳动局,一审,直到2 审还不认错,都说合同“自然终止”,也就是说“赶出厂是有道理的”。

   当然是违法解除。

   说什么自然终止,到底什么叫自然终止?什么叫违法解除或终止?什么叫续签?置《劳动合同法》第50条,48条于不顾,目无国法,是否枉法?

   说原告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但不能说洋话,被告打110把原告赶出厂,不让干活,不付工资,逼迫原告解除合同(写解除合同的东西)----难道原告还不能到劳动局依《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申请赔偿了。一申请原告就成了自己要求解除合同了。是谁违法解除在先?

   不是洋话吗?

   不调查事实,辨别证据,不以事实为依据(派出所的录音就可以看清事实,更有12个证人,照片,无锡鉴定书,录像,---),更不谈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可依而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跟无法有什么两样?

   不是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裁判,渎职侵权,包庇犯罪,妄图推翻破坏国法吗?

   慢慢的想,就是想办法把这些证据毁坏了,换了,再找俩个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民事诉讼法》第14条,《宪法》第129条之规定,对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局的滥用职权,玩勿职守,枉法裁判,渎职侵权,毁灭证据,包庇犯罪,妄图推翻破坏国法等,一系列犯罪行为,特此诉讼。

   申请人:梁一亮

   如果说不谈法律,我们就谈谈理吧,我87年就进城打工。94年来常州市打工到现在,基本每年都做不满10个月,老板不与签合同,工资这一块终归是没完没了的矛盾,他嘴大工人嘴小,一旦争执,赶你走人,或者就给你这么多钱,逼你自己走。明天饭就没得吃,房租付不了,一个礼拜或半个月找着了,或不适合,或干活不行,或钱少,或说话不算数,还会得多把吗,再找,一年来个俩三家,过年再回家。我老婆在一个单位做了13年,08元旦合同到期,一分补偿金也没,06年补办保险,都自己单方出钱,我们还借了几千块钱。

   别的就不说了。

   签合同不把工人对不对?比不签合同对原告伤害大得多,讨要合同还打工人,使原告丧失了维权的主要法律凭证,他可以随意增改,权利义务不明确,合同到期又不提前通知,明天息下来,厂里的活多了可加班,工人怎么办?合同到期就扣钱,一争,就打110说期限过了赶工人出厂,“不许你再进厂门--把你抓起来--”还带到派出所去“处理”,声称合同期限过了,但合同又不肯拿出来,又说没合同。民警调解俩个月5100元,又说“让他写一个解除合同的东西再付把他钱--”当时的情况纪录意见也不肯把工人。工资跟解除合同没有必要关系,有什么道理不付工资?讨要一个多月,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工人才起诉,因此产生误工。不是故意害人吗?到劳动局又提供假合同,又耽误时间,5100元工资,但俩鉴定费就4000元,别的不说。耽误这么长时间。

   又不是我叫他扣押合同文本的;不是我叫他不提前通知的(让我找工作);不是我叫他打110勾结派出所的;不是我叫他不肯出示合同的;不是我叫他制造假合同的;不是我叫他制造假工资单假考勤的;不是我叫他不发个人工资清单的;谁叫他打人的;----

   每一项犯法侵权都对工人产生伤害,法不加于守

  法之人,他不犯法也就双方无损失,也谈不上要求赔偿。

   “劳动纠纷小事情,---”。如果小事情还做不好,大事情还能做得好吗?油水多了,又来一个大事化小,小事又化了。既然是小就应当办得好了,拿着人民的高官俸禄,手捂心想一想,每天每月每年,完整的办好过几件小事大事了?是非黑白不分,还说“总有一个说我好的,对的”。它们已经为杀人犯想好了理由,就是“一时糊涂,或被对方气急了---”“人家三天没吃饭了,也就才抢一回银行----”

   到底是谁要杀人?你们是合伙杀人,不逼死人不巴休。

   坑害工人这么多,为何一点同情心没有?谁不说赢了官司输了钱????

   法律面前是不是应该人人平等?所有的证据有什么理由否定?就一个“不与采信”就完了。

   天若有晴天亦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要因为贪赃收贿而丢失人性,在受害者伤口撒盐。

  但我还是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

  真理也得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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