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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精彩的法庭辩论,一桩普通的醉驾案拷问司法程序(转载)

童芷蕊3年前 (2021-10-11)礼品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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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有场法庭辩论就像一场反转剧

  承认醉驾的司机到底有没有“罪”?交警被辩护律师的连珠炮问得脸通红

  2013-04-17

  昨天下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子。

  前几年从杭州一所知名民办二级学院毕业的林浩(化名),在省内老家某市一家银行工作。

  今年3月9日,林浩开车来杭州参加大学同学聚会。

  当天夜里,他们前往万塘路COCO酒吧喝酒,直到10日凌晨2点多散场。

  喝了几瓶酒的林浩自我感觉良好,载着同学驾车返回宾馆,却没想到在万塘路天目山路口遇到交警设卡查酒驾。

  交警拦截林浩的车未果,于是驾警车尾随。在古翠路塘苗路口,交警下车将林浩抓住。

  昨天的庭审中,林浩大大方方,不掩饰自己喝了酒后开车,但认为当时并未看到交警设卡,也不是怕查酒驾而逃逸。

  林说,他在古翠路上,由于酒喝多了,就想临时靠边停车,下车方便一下,这时才发现身后有警察追上来喊话,于是非常配合地接受调查,并不存在故意逃逸的情节。

  林浩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

  通常醉驾案子,从交警部门到检察机关、法院,都是快办快审,很多醉酒驾驶的司机甚至都不请律师,法院也会当庭判决。

  而这起看似普通的酒驾案,公诉人建议的量刑情节也只是2到4个月,但庭审过程却出人意料。

  由于林浩承认醉驾,但对逃逸这一情节并不认可,2名当时办案的交警被要求出庭作证。

  公诉人出示交警提交的各种证据: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说明等,还有跟林浩同在一车的证人曾某的证言、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看起来挺充分。但是有意思的是,律师当庭表示,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林浩无罪释放。辩护律师的底气何来?交警为什么在激烈的交锋中被问得脸红了?

  请看控辩双方针对关键性证据的精彩交锋——

  控方证据 :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林浩被抓时的呼气测试结果是138mg/ml,达到醉驾标准,和血液检测结果相互印证醉驾。

  律师驳斥:

  公安部办理醉驾案件证据规定,呼气测试结果不能作为定罪依据,排除。

  控方证据 :查获经过说明。这份由西湖交警大队民警陈警官、谢警官签署的文件称,协警在万塘路天目山路口拦截没成功,谢警官在5米之外又拦截,车还是没停,最后警车开到古翠路塘苗路口,逼停了从车内下车后逃跑的林浩。

  律师驳斥:

  查获经过说明只是谢警官一人的说法!因为陈警官根本不在现场。这个证据排除。

  (谢警官出庭时说,当时是他和两名协警抓的林浩。)

  律师要求谢警官演示拦截时的姿势。

  谢警官脸色通红,大声朝法官问:“法官,我需要这样做吗?”

  法官表示不用演示。

  陈警官出庭作证时则说,他是接到大队指挥室要求增援,赶到同德医院,协助谢警官给林浩抽血取样。

  律师问陈警官:“你没看到抓获经过,怎么在查获经过说明上签字?”

  陈警官答:“我们是按规定向当事人和交警部门了解事发过程,然后签字。”

  控方证据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诉人说,交警对林及时进行抽血化验。

  律师驳斥:

  谢警官有无如实陈述?当庭做虚假陈述!

  (律师问谢警官,抽血需要多久?谢警官说,快的话5分钟就好。)

  抽血只用了5分钟?有录像在,是不是5分钟?5分钟乘上4都不够!他显然是要掩盖与后面签证人笔录的时间重合问题。

  (谢警官签字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时间是3点30分,但警方同时提交的证人证言曾某笔录,制作时间是3点10分到4点10分,这份笔录,谢警官也是询问人之一。

  律师质问:“同一时间段,同一个人出现在两个截然不同的地方,一个是同德医院,一个是西湖交警大队,做截然不同的事情,这是怎么回事,请问你们西湖交警大队是不是有2个谢××警官?”

  “西湖交警大队确实只有我一个人叫这名字。2份证据材料时间重合,是因为我先带林浩去同德医院抽血,大队里另一位民警先对证人曾某做笔录,我后来赶回大队,加入制作笔录。”谢警官有点不屑地答,“事情就这么回事嘛!”)

  律师继续说,“办案人员有不在现场的可能。证人笔录和血样登记表两份材料不可能同时为真,可能一份为真一份为假也可能两份都假的。这个证据要被排除。”

  控方证据 :同学曾某的证言。曾某当时在笔录中说,林叫他下车逃跑,因为看到有交警追上来了。

  律师驳斥:

  首先制作时间上和谢警官在同德医院的时间重合,原因同上。

  其次,醉酒状态下的笔录不能作为证据。

  (法庭调查时,律师问过林浩,当时一起乘车的同学曾某喝了多少酒?

  林说,他晚饭后到的,去了COCO酒吧,喝了四五瓶啤酒,曾某喝得差不多,但晚饭期间曾某也喝酒了,加起来肯定比自己多。

  律师问谢警官:“你们对林的笔录是当天中午制作,为什么延迟这么久?

  谢警官答:“醒酒啊。”

  “为什么醒酒?”

  “按规定呀!”谢警官有点懊恼地答。

  公诉人提出,当时曾某到底是否醉酒,并无证据,而且他能听懂林浩叫他逃跑,说明还算清醒。

  律师则驳斥说,“连你们公安的笔录都记载了,证人说自己‘喝了很多,记不起来了’!”)

  对被告人的笔录是醒酒后做的,对证人曾某呢?凌晨3点多钟,那时候他明明也是醉酒啊!法律规定,醉酒者、毒瘾发作者、精神疾病患者发作期间的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控方证据 :乙醇检验报告。最终血液化验结果149mg/ml,公诉人说鉴定结果完全合法。

  律师驳斥:

  乙醇检验报告中的受检血液编号和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的号码不一致!中间又缺失检材的流转保管登记。

  (律师问谢警官和陈警官,当时血液抽出来后,交给谁了,怎么封装的?

  谢警官冷静地答:“录像里有体现。我拒绝回答,我没必要当庭回答!”

  陈警官则答,按规定保管,但时间长,忘记是交给谁保管了。)

  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部对鉴定材料的保管流转登记,有严格规范。出示不了,怎么证明待检血液在流转中的同一性、无污染?

  鉴定报告按规定必须附上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但这份酒精检测报告,末尾什么资质证明也没有!

  (公诉人强调说,出示的报告比较简单,如果需要,是可以调取鉴定过程、鉴定资质。)

  控方证据 :驾驶证、行驶证等。

  律师:

  没有异议。

  控方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交警执法过程。

  律师驳斥:

  录像多次切换画面。抽完血,最关键的怎么封装血袋,这个画面为什么没有了?另外,说林浩是逃逸被抓的,那么车载录像和追捕时画面呢?

  (“有的!我认为有的!”谢警官急了。

  公诉人辩解说,警察不是摄影摄像专业人员,画面切换很正常,况且是为了捕捉更有效的场面。)

  最后法官问被告人:今天你的辩护人给你做的是无罪辩护,跟你自己本人的意见是有出入的,现在跟你核实你本人的意见态度?

  被告人:因为醉酒那个我只是看到最终的结果,所以具体我就不清楚。书面报告说是醉酒,我是承认的。

  法官:就是说你本人还是认可是醉酒驾驶的?

  被告人:嗯。

  法官:最终逃逸你是不认可的?

  被告人:嗯。

  微议

  看得见的正义

  记者 黄洪连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它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刑事诉讼法》,就是对刑事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和约束的法律。按法律来侦查、起诉、审判,就是程序上的正义。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而正义不仅应得到最终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规范的方式加以实现。得到实现是指结果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是指程序正义,二者不可偏废;而没有程序的规范,程序正义自然成为无本之木。通过不规范、不合法程序得来的所谓“正义”,犹如毒草之上盛开的鲜花,无论如何绚烂,都需要摒弃。因为任何一起误判,即使只是几个月的刑期,也将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刑讯逼供所得证据,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法院审理案件要充分认识正当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即使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如果能公平地对待他们,充分保障其程序权利,也能唤起他们的良知。

  四大焦点,控辩双方再次激烈交锋

  2013-06-19

  昨天第二次开庭审理主要出场人物

  许航:公诉人之一,第二次开庭时新加入,与另一名公诉人搭档出庭支持公诉。她被称为“最hold住的公诉人”,杭州市检察系统明星公诉人。她曾参与办理2009年杭州“5·7”胡斌交通肇事案、“草原王子”阿穆隆交通肇事案。

  李鸣杰:林浩辩护律师,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浩:被告人,酒驾当事人。

  谢警官:查获林浩酒驾的交警。

  两名协警:查获林浩酒驾时协助执法。

  血液鉴定人: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员

  焦点一:林浩有没有逃逸?

  律师:交警部门出具的《抓获经过》当时是谢警官和陈警官签名,这上面根本没有这2名协警啊,怎么冒出来的?

  第一次开庭时,媒体已经曝光庭审细节,2名协警证人如何来保证证人的证言是不受“污染”的?

  公诉人:根据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及交警谢警官、两名辅警的当庭陈述、证人曾某(跟随林浩同一车的同学)的证言等,以及林浩本来应该正常行驶回宾馆的路线及酒后驾车的路线对比等,证明林浩在交警查酒驾时逃逸,而且当时交警均着制服并穿反光背心,拦截的指挥棒也有醒目闪光。

  首先,《抓获经过》的确存在瑕疵,因为当中签了一个实际上没有参与抓捕的民警的名字。但这不能表示《抓获经过》中谢警官没提到过有两个协警,就证明他们不存在。

  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今天当庭2名协警的证言是假的。

  对于公诉人所问的他们是不是目击到了(林浩)逃的过程,怎么目击,逃到哪个方位,哪个地方停车,怎么样抓捕,他们回答得非常仔细。

  谢警官的记录仪清楚地拍到林浩的车,车窗左边有2个人在奔跑。

  这个能够驳斥林浩说自己没有跑!

  有执法记录仪作证,有证人证言,辩护人今天视而不见!

  证人没有参与旁听,不存在污染一说。

  退一步讲,公诉人他们看了相关的报道,那又怎么样呢?那就能证明他们没有出庭资格了吗?我们说,有时候一名群众将一名犯罪人员扭送到公安机关,即便是一名群众,他都能就自己目击到的犯罪事实进行作证,更何况2名参与配合执法的协警?

  焦点二:装血液的试管是否被污染?

  公诉人:封装血样的物证袋是公安部定制的专门用于封证物证的容器,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污染,当场封装之后,不论经过多少人的手,血样是不可能在物证袋毫无破损的情况下被调换或者污染的。

  律师:根据鉴定中心的情况说明,开封之前,血管上有林浩的标注。但抽血过程视频没有看到有人标注过这两根试管,所谓视频拍摄前标注的说法,也只是公诉人听谢警官说的。

  鉴定人说检验时看到试管上有“林浩”字样。恰恰这个“看到了”就是违法!鉴定人不应该看到血样上的名字,这就像批考卷的人不能看到这是谁的考卷——按照检测规范,内勤接受血样后,应该进行换码,把名字粘掉,换成一个编码,鉴定人只能看到这个编码做鉴定。

  鉴定人她看到名字了,(如果)这是我亲戚,那明明是醉驾我来个酒后驾车……这是最致命的问题!

  焦点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有资质吗?

  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机构是没有鉴定资格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曾发布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备案、登记。

  杭州市公安司机鉴定中心是没有经过司法部门的备案、登记。

  辩护人就是基于鉴定资质这一点认为,林浩是无罪的。

  公诉人:鉴定机构是应该备案,但这是理想状态了。公诉人也致电去询问过相关部门,在现实操作中两部门的衔接是存在问题的。应该从实质上判断鉴定机构是否属于鉴定专业范围,是否具备鉴定知识,是否科学规范。

  辩护人一再强调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在省司法厅备案,就不具备鉴定资格。辩护人提出的规定是不适用公安鉴定机构的。

  焦点四:只检验2份血样违法?

  律师:鉴定过程违法!鉴定人很明确地说是用两份血样既做定性分析(是否含酒精)又做定量分析(酒精含量多少)。

  公安部的检验标准规定要分4份!2份做定性分析,2管做定量,各自取平均值,定性和定量所加的添加剂是不一样的。

  她只用了2份,就说明她一份做了定性,一份做了定量,没有取过平均值。

  公诉人:辩护人所说的是基于2010年标准。鉴定人依据的是2009年行业标准,可能是有别于2010年规定相关要求。如果她没有违反2009年行业标准,这个检验方法不能直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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