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就是权威?一个普通的百姓是打败不了的?
我一个普通的大学生,下面我想说的都是我亲身经历的。我只是想为我的舅舅讨一个公道,还他一个清白。或许我的力量是那么的微乎其微,我改变不了公检法,改变不了社会现状,但是我相信正义还是在人间的!普通百姓的心声不会被压制,一个好党员的冤屈更应该被澄清!!
在《法证先锋3》风靡校园,我们都在佩服那些人民的公仆——公检法机关人员时,一些事彻底震撼了我,改变了我的人生观。我从来都不是一个愤青,我热爱我的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在周围的人都在讲党不好的时候,我坚信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现在我是大二的一个名学生,我满怀着理想,自己的抱负,期待加入着党组织。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我当头一棒,让我失去了那份对国家和党的热爱。现在可以说是恨了,我觉得那一切歌颂党,国家的电视,事情都显得那么的虚伪!
事情发生在5月23日。我接到妈妈的电话,说舅舅被双规了。电话里妈妈一直哭显得很激动。但是我的第一反应就是:不是什么大事,舅舅肯定不可能拿钱,一定是弄错了。现在想来我真是大错特错!那仿佛就是一个陷阱,一步一步吞噬着我的舅舅。接着就不断传来坏消息,舅舅接二连三地承认了拿钱。我当时被震惊了,那么正直的舅舅居然会做出这种事。从小舅舅就是我们的榜样,无论是做人的原则,对工作的态度,都值得我佩服。这里,我真的没有一点自夸的成份!从一个办事员,到现在椒江区国税局的副局长,舅舅用他自己的努力改变着他的人生。四十出头就满头白发,经常嘴里念着当领导太辛苦了,不想当了,但工作却都出色完成。
那么为什么舅舅会承认呢?这个疑问在我看到舅舅那长达几万字,13页的信后解开了。我不敢相信那代表着国家,正义的检察院居然会如此地做假案!这样陷害一个人民的好党员!连续四天四夜不给舅舅睡觉,威胁,诱供,恐吓他,说什么如果不承认就别想出去了,反正他们有的是时间。有人可能觉得我舅舅软弱,没做过的事为什么要承认,可是你们设身处地想一下,在那样的环境下,不给睡觉,非人的待遇,那样 的 软暴力又有多少人可以承受呢!有人说,中国的错案冤案多的去了,只有自认倒霉了。说这些话的都是极不负责任的人。什么叫自认倒霉?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那是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才会说这样无关痛痒的话。有人说谁让他自己要承认呢,你觉得当你身处“陷阱中”,“始作俑者”会那么轻易地放过你?会没有办法让你承认吗?那只是时间的问题吧。当舅舅跟办案人员说自己真的是清白时,他们说,“你全身上下除了头发是白的之外,还有哪里是清白的?”“我真是跳进黄河都洗不清!”“跳进黄河?你跳进黄河都弄脏了黄河水!”如此侮辱性的回答,且不说我舅舅真的是清白的,在法庭未判之前,办案人员凭什么这样攻击!我想这种攻击性的话舅舅肯定没有少听吧。舅舅一向受人尊敬,自尊心极强,面对这样的言辞,心里受了多大打击!我是舅舅的外甥女,经过这件事,对我的人生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原来踏踏实实地工作也会“犯法”,何况舅舅的女儿。她曾说:“我长大后就要去国外,不回来了。”这是多么的可悲?祖国明日的花朵居然害怕自己的祖国!
11月23日,我亲眼目睹庄严国徽下的虚伪!走进法庭,一束光打在国徽上,似乎散发着正义之光!但是我错了!面对如此站不住脚,残缺不全,荒唐的证据,法官熟视无睹,放佛这只是一场已经知道结果的话剧!真是太可笑了!这就是中国的检察院?靠诱供骗供,威胁当事人来凑证据,做假案!这就是中国的法院?唯检察院马首是瞻!这是一场儿戏吗?一个好官,清官的人生就可以这样在他们手中被玩弄?当你们做出这件假案时有想过他的妻子女儿,年迈父母的感受嘛!
药家鑫,小月月的事情发生后,才得到了社会的广大重视,不断有人出来指责人性的冷漠。社会到底是怎么了?一定要等到发生严重的后果,出了人命才可以得到领导的重视吗?检察院的这些办案人员和药家鑫,那些冷漠的行人有什么差别呢?我觉得甚至更加残酷!他们为了满足自己工作上的需要,那么卑鄙地陷害,诬陷他人,那么轻易地摧毁几个家庭,在午夜梦回时,能睡得安心嘛!!!药家鑫,小月月的事情之所以可以得到社会的关注,是因为大家都有一颗心,一颗善良,正直的心。我希望我舅舅的事情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不光是为了一个家庭,更是为了正义! 如果有错就要改!不管错的是检察院,法院,或者是国家!试想一下,一个知错不改,却要用权利来压制的国家和社会是多么的可怕!
2011年 11月30日
下面是一个记者对这次开庭的一篇报道:
当事人法庭上辩称受审期间遭“软暴力”逼供
涉嫌收受的两笔贿赂疑遭人背后暗算
椒江区国税局副局长潘海军涉嫌受贿案一审开庭
核心提示:作为台州市国税局年轻干部的潘海军来说,2008年5月12日调任椒江区国税局当副局长是人生的一场噩梦。2011年5月23日,椒江区纪委带走潘海军,调查他到任椒江国税局副局长的二个月左右收受对国税大楼进行装修的二家公司15万元好处一案。6月2日移送检察院.11月23日,椒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潘海军推翻了所有有罪供述,并在庭上喊冤,称自己在纪委审查期间,遭到了软暴力逼供,使自己做出了违背事实的供述。
当事人称审讯期间遭“软暴力”逼供
在11月23日上午的庭审中,潘海军一直在喊冤。“在纪委审查期间,他们连续4天4夜不让我睡觉,通过使用软暴力,在完全摧垮了我的精神和意志后,在我的生理及心理上承受力被彻底击垮后,他们设计了一个个圈套,让我往里面钻,加上当时身处的环境生不如死,我只好在审查人员的引诱下,供述了违背事实的两笔受贿行为。”神情憔悴的潘海军在法庭上称,自己当时无奈地‘承认’两笔15万元贿赂的,目的是想早日逃离这个魔窟,好尽早出去洗清自己的清白。
“但不曾料想,我犯下了一个非常幼稚的错误,正是在被逼无奈下,我违心地承认了这两笔受贿行为,正好中了审查机关的圈套,也把自己推下了人生的深渊……”潘海军称,他是2008年5月12日从台州市国税局调任椒江区国税分局副局长一职的。他到任时,椒江区国税分局的大楼装修前期工作就已经开始,具体工作也由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在负责。
潘海军的姐夫认为,潘海军分管国税分局的的基建工作后,基建工程的所有项目均严格按照政府招投标相关规定,重大事项均由基建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定。“他绝对是清白的,如果不是检察院侦查此案的办案人员严重失职,没有对该案的证据进行彻查,那么就是有人在背后栽脏陷害。”
公诉机关:收受两笔贿赂共计15万元
公诉方椒江区检察院称,2008年8月左右,承建椒江区国税大楼空调安装工程的台州市中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国明,为了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潘海军的帮助与照顾,在椒江区国税分局潘海军的办公室里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潘海军,潘海军予以收取。
2008年8月左右,承建椒江区国税大楼装修工程的阮文斌,为了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潘海军的帮助与关照,在椒江区国税分局潘海军的办公室里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潘海军,潘海军予以收取。
2011年6月2日,椒江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台州市教育警示基地将潘海军带回本检察院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潘海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2次收受他人现金合计15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相关证据涉嫌造假
潘海军辩称,根本就没有发生和存在过起诉书上所指控的两项所谓“犯罪事实。”我亲身经历了把这个冤案制造出来的全过程:案件的证据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过程是弄虚作假的,因为案子的双方都是无中生有胡编乱造故事情节的。如我不承认的话,他们有足够的手段和办法让我连续夜审。这是我最害怕的,再不行的话,把我送到其它地方羁押,如嵊泗海岛的看守所,绍兴某地的看守所,如夜审和异地羁押。都不交代“所谓”问题话,他们可以凭“零口供”的结果把我送上法庭。我没有收受这两笔贿赂,完全是纪委和检察审查人员采取软暴力及透供手段逼迫违心“承认”的,是不属于事实的。“我与行贿人林国明从来没单独相处过,也互相不认识,哪来机会收受他的5万元现金?!对检察机关指控阮文彬10万行贿金额在出纳处报销帐目销毁一事,潘海军从一个税务工作者专业角度分析指出,无论在税收上和会计法角度都不可能销毁帐目的,况且,到目前为止国税局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款还未结清,有可能销毁帐目吗?那就证明证人在撤谎。
针对公诉方提出的潘海军收受贿赂行为,潘海军的辩护人姜律师认为:
一个事实是,椒江区国税分局证明,椒江区国税大楼整个工程预算价为7895460元,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报价为9171400元,经严格审价后实际工程项目决算为7578100元(工程后期还增加工程项目,主要有新风系统新增为14.2万元,消防专项新增为6万元等),压缩施工单位报价水分达1593000元,最后结算款项是,又根据规定对有关工程项目扣留维修保养押金20多万元。“上述数据均有可查,如此力度之决算审价,是一个受贿局长可以做出来的吗?”
当天的庭审进行了一半就宣布休庭。
整个法庭坐得满满的,还有一部分人是站着的。有五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旁听,该案件受到社会相关组织和相当一级人物的关注。
潘海军的辩护律师认为:有罪应该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无罪应该立即释放。问题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要做到无罪释放很难,很难---根据辩护人的经验: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是手握公权力的人公权力私用,根据指控证据看,依法应该调取林国明、阮文斌审讯录音录像,但控方不愿意依法出示,公开对抗法律规定,对抗的理由是:调取录音录像要经过检察长批准。这句话本身就是公开对抗“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如果是依法办案,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拿出录音录像来证明审讯合法即可,不愿意依法调取录音录像就涉嫌违法办案了。该案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继续在关注之中。
法庭调查中,辩护人对公诉方出示的2011年4月10日、5月13日、8月23日发表了侦查人员讯问林国明的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林国明三个证据中,4月10日笔录,讯问时间是4月10日14时25分至45分,笔录时间是20分钟;5月13日笔录是19时50分开始至5月14日1时10分结束,提审时间是五个小时,这个笔录在仙居县看守所,是夜审。强制措施是逮捕。8月23日的笔录又回到台州市看守所,23日笔录时间从中午12点03分开始至15时58分结束。辩护人以为:三个笔录,经历两个看守所,有点不正常,其中的一个笔录是夜审。林国明在4月10日写了一个交待材料,辩护人在开庭之前申请林国明出庭作证,让林国明来法庭质证,看看这三份笔录内容是不是真的。在辩护人看来,这三个笔录形式违法,内容不真实。形式违法已经说了,现在来说内容不真实;从4月10日的笔录侦查人员和林国明的对话内容看,林国明供述的内容是假的,侦查人员有意叫林国明说假话。一是从时间看,这个笔录用了20分钟时间,20分钟时间做一个笔录具有直接性和针对性,一般来说不可能20分钟就做一个笔录的。而整个笔录内容确实证明了是针对一个问题的。侦查人员在这个笔录中发问四次结束笔录。
第一问:林国明,我们是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要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不得夸大或者缩小事实,此外,我们对你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都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这是第一问和答,按照套路发问的。
第二问:你现在有无新的经济问题需要向我们侦查机关交代的?
答:2008年上半年间,我为了我公司在椒江国税局的中央空调项目上能顺利中标,找到了当时主管大楼工程的潘副局长(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以及基建办公室陈瑞忠主任,请求他们在工程招标中给予关照和帮忙。此后,我公司顺利中标该局的中央空调工程。为了感谢潘副局长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我公司的关照,也希望能和他搞好关系,在以后工程施工以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能顺利,又一天,我来到国税局原老办公楼(建设路老海关大楼南面)潘副局长办公室,在办公室里送给你现金五万元。潘副局长收下。
这一问,就产生以下问题:一是讯问人员怎么知道林国明有新的经济问题需要向侦查机关交代?出庭公诉人能不能向法庭回答这一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侦查结束移送审查起诉,对侦查机关的材料已经经过审查,但是辩护人以为,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讯问这个笔录的实际情况,出庭公诉人不一定清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出庭公诉人是应该向法庭作出说明的。二是20分钟的笔录,直接针对林国明新的经济问题需要向侦查机关交代,讯问人员是怎么知道的?从笔录的内容看,这一问其实就是笔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笔录的目的。侦查人员应该说出林国明要向侦查机关说新的经济问题的来源?三是林国明回答侦查人员的这一提问直接说出2008年上半年间---(内容),从法律术语看,林国明说出这一内容是检举揭发。检举揭发应该是主动性的,是林国明主动要求侦查机关派人来会见的,那么做这个笔录之前,是不是林国明主动要求侦查人员会见的呢?在这个笔录里看不出来的。四是林国明主动要求侦查人员在这份笔录中不可能,因为从内容看,林国明需要向侦查机关交代的对象(潘海军)的名字叫不出来,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只说是潘副局长,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送钱的时间也记不清了,只说了又一天。五是讯问人员对林国明送钱的时间没有追问,五万元作为送出去的钱,应该是一笔大数字,什么时间送出去按照常理是不会忘记的,但是在这一段笔录内容里,林国明说不出,侦查人员也没有问,辩护人感觉很不正常,应该问的问题,为什么不问?必须问的问题,为什么不问?是什么原因不问呢?六是林国明需要向侦查机关交代的问题是记不起名字的潘副局长,送钱的时间记不起来,送的钱是五万元。这个数字是确定的,五万元。那么,这五万元的来源,作为侦查人员也是应该问问的,钱的来源如果没有出处,那你是不是可以随意编造了?钱来来源是必须要搞清楚的。这也是侦查机关侦查行为中必须需要搞清楚的,在这个笔录里,有关五万元来源一句话都没有涉及,辩护人以为这是不正常的,做这个笔录,好像是你林国明只要说一句你送钱给潘副局长了,就可以了。以上六点就是关于对这份笔录第二个问话的质证意见。
第三问:你接下去描述一下这位潘副局长的样子?
答:潘副局长大概40多岁,个子在170公分上下,瘦瘦的,戴眼镜的。
这一问一答,给辩护人的感觉是又很不正常的。你在第二问里,送钱对象名字说不出,送钱的时间说不出,钱的来源没有说,送钱的因果关系的具体内容没有说。但是说潘副局长的样子到是记得蛮老的,印象很清晰的,使人无法相信。
第四问:以上笔录给你看过之后,是否有你所讲的一样。
答:以上笔录给我看过之后,与我所讲的一样。
这个笔录的全部内容就是这些。主要是第二问和第三问。
本案件的起因,按照控方的指控证据看,这个笔录是最早的,是潘海军案件的起因。对这个笔录的起因核实,笔录内容核实尤为关键。在辩护人看了,因为潘海军没有收受林国明的五万元钱,林国明也没有送过五万元钱,一般来说不可能说出来我送你五万元,因为这需要编造出一个故事,这个故事的时间、地点、故事的内容,故事的人物,情节都需要编造出来,前后还要一致。辩护人以为,这很难,更何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走,要想编造是很难的。本案件中这个笔录的形成背景显得有为突出和重要。所以在开庭之前,辩护人向法庭申请要调取侦查机关讯问林国明的录音录像。林国明为什么要编造这个故事,起因是什么?过程又是怎么样?在辩护人看来,要查明本案件的事实,这个证据显然是核心和重点。调取这个讯问录音录像可以查明本案件的起因过程,所以,再次向法庭申请,依法调取侦查人员讯问林国明的录音录像非常重要。
第四、林国明的5月13日笔录。林国明的5月13日笔录是在4月10日笔录一个月以后做的。这个笔录侦查人员需要林国明说出潘副局长的名字,笔录直接发问潘副局长的名字,你现在有无回忆清楚,林国明说回忆清楚了,潘副局长叫潘海军。辩护人以为,林国明如果在一个月之前说不出潘海军的名字,在一个月以后能够说出潘海军的名字,这是有问题的,不管你是一个月之前还是一个月以后,说出已经过去快三年时间的潘海军的名字,林国明应该出庭到法庭上来说。而且如果在4月10日这一笔录里,有新的经济问题要向侦查机关交代的话,已经是经过很长时间的考虑,已经可以说出潘海军的名字的,既然在4月10日说不出,过了一个月后会说出来,应该说一下回忆的思路?是不是有人告诉林国明了?在这个笔录里,五万元钱的来源依然不能说出来,五万元是一笔大数,确实送过五万元,不可能会忘记钱的来源,因为,送钱是需要准备的,而且是要经过慎重考虑的,我送多少数字?是一万,五万,还是十万?为什么要送这个数,这个数从那里去筹备,都应该有一个过程的,不可能没有一个准备时间,很随意的确定的。这是不可能的。既然准备五万送出去,那是不会忘记怎么准备,准备过程,筹款过程,而且要考虑送出去五万元钱人家会不会接受,这是必须要考虑的,但是这么重要的过程,笔录内容中一句话都没有的,钱从哪里来?说了三种可能:这五万元钱具体是怎么样拼凑起来的,我现在记不清了;要么手头现金拼凑起来的;要么是我自己从个人银行账户里取出来的,手头现金再拼一些凑起来的。8月23日的笔录同样没有说出五万钱的来源,但是对这五万元钱送出去是黑色塑料袋装的记得很清楚,这就不能让人相信你会记住黑色塑料袋装钱,怎么会忘记钱从那里取呢?
在这次笔录做好后,同一天4月10日林国明自己写了交待材料,这份交代材料里,林国明写的潘副局长的潘字写了泮副局长。从这份交代材料看,林国明是不知道潘海军姓什么?名字叫什么的?是侦查人员自己写上潘副局长的,从这一点看,侦查人员有故意陷害潘海军的嫌疑,为什么要写上潘副局长?5月13日的笔录林国明又回忆起来,泮副局长叫潘海军了,辩护人以为:侦查人员有故意陷害的嫌疑。
结论:五万现金没有来源。---其实五万元钱是不可能说出来源来,因为没有送过钱,怎么会有来源??
请全社会有正义感的人关注!!!如果是个错,就不能一错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