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到底该怎么计算合法又合理呢?
案例:***一个人总工资为1000 元每月;约定好是每个月实行大小礼拜,也就是一般情况下每个月只会有两个双休,两个单休,此额外约定好的周六上班的2天,,工资已经包含在总工资里,不会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该同事2006年3月1日入职,上班时间段为3月1日到3月10日,,其中3/4日在上班,是享受单休.在10号请假半天.并在3月10日当天离职.属于试用期以内. 她离职后反映的问题是:第一是工资计算方法不合理;第二是工资无论怎么样计算,应该是发放到3/1日到3月12日截止.
一:目前的公司计算方法是:
1)工资总额/当月实际台历天数(28或30或31天)*出勤天数(包括周末在内)=应发工资
-#61664;1000/31*9.5=306.37
我的问题:这个不合法吗?但相对合理.因为同事请假永远多过加班.所以扣工资的话,他们更划算,可以被少扣点.
二:离职同事第一次要求的方法:
2)按照该同事的说法是:工资总额/20.92*出勤天数.
#61664;1000/20.92*8.5天(她要求包含周六上班在内做为出勤天数) =406.30
我的问题:这个合法吗?同时,如果按照她的要求,如果一个同事整个三月出勤天数为22天,请假三天.那我应该付给她的工资是:1000/20.92*22=1051.60,这怎么也说不过去吧?她请假三天我还付1051.60元?
三:根据上面这个同事的要求,那如果我用下列倒算法,是否也合法?既然对方要求周六按照出勤天数算,那么3月的出勤天数是23天+2个周六 = 25天.
#61664;1000 - 1000/20.92*(25-8.5) = 211.30
我的问题:这个合法吗?但我总觉得不对劲,相差不至于这么大啊.
四:该同事第二次要求的方法:
4.1)如果出勤天数比缺勤天数多的话,就用: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本月应出勤天数*缺勤天数.
#61664;暂时不涉及到.
4.2)如果出勤天数比缺勤天数少的话,就用:工资总额/本月应出勤天数*出勤天数.
#61664;1000/25*8.5=340 元(这个应出勤天数和实际出勤天数就是指所有公司要求坐班和实际打考勤的天数,不包括回家休息的周末在内)
我的问题:对方要求我们补给她我上面的第一种公司目前算法和这个4.2算法的差距. 340-306.37 =33.63 元.这样做合理吗?我是否该补给她坚持要的33.63 元 ?如果这个合理又合法,那我就需要补给她33.63元,这就意味着我必须对公司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而改革的结果是同事肯定会有矛盾,因为离职的人永远是少数而且是惟独一次短暂利益,,而在职的请假扣工资,就会被扣得多.
世界上有很多执著的人,也多谢这个离职的同事带给我的思考,尽管那个小MM 似乎句句话带刺的扎人,我在想有问题就解决问题.而不是和她计较.同时,我也思考到下面的问题:
1) 每个月上176个小时,平均下来每个周是 44小时合法吗?还是只能是40小时.国家法律里我能找到两种说法,但我需要一个肯定的声音,是不是都合法?
2) 到底哪种工资计算方法最受同事欢迎/
3) 到底哪种方法最合法?
非常多谢各位的赐教和探讨.我总想寻求受群众欢迎的,也能被一般公司接受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