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手镯案,费女士应负全责并全额赔偿商家损失—有个细节需要注意
费女士对摔断手镯应负全责,应全额照价赔偿。
一、费女士对玉石手镯应有起码的了解。
玉石手镯是比较贵的饰品,而且摔到地上有可能会断,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日常生活经验。费女士作为对玉石手镯感兴趣的成年人,应该明白这一点,哪怕她硬说自己不知道,我们也推定为她知道这个常识。
二、费女士在试戴手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该承担全责。
据网络报道, 27日上午,店里的服务员给一批手镯换包装纸,手镯放在柜台上,那名女子进入店中后,试戴了其中一只手镯,戴好以后她问多少钱,服务员说30万,她听后就想把手镯取下来,没想到手一滑,手镯就摔在瓷砖地面上断成了两截。
据费女士自己说,当时她一个人走进店里逛了逛,看到手镯非常漂亮(这就是手镯为什么要30万),就试戴了一下,可是,当她一问价钱,竟然要30万,她就想自己没有能力买,就马上拽下来,就是这一拽,意外发生了,费女士不小心把手镯滑落在地上。
这里有个细节需要注意,就是当服务员报价30万的时候,手镯还没有断,正好好的带在费女士的手腕上。费女士不应该小心翼翼的当敬祖宗一样把手镯摘下来吗?但她给拽到了地上。必须指出,服务员并不是在手镯摔断后才报价30万,这说明服务员没有歧视费女士,如果歧视她可以事前制止;服务员没有讹诈费女士,因为服务员报价时,手镯很安全。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试戴手镯时,费女士左边夹着包,右边夹着伞,说明其对试戴手镯这种价格较贵的饰品,较为随意,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别管这个手镯是30万还是3000元,起码的注意还是应该有的。至于其为什么这么随意,也应是与其个性有关。据报道,费女士事后失联,足以说明其人品如何。
三、商家不应该承担责任。
认为商家应该承担责任的(以下简称“挺费方”),其观点简直匪夷所思。你摔坏了我的东西,反而我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这还有天理吗?
支持费女士的主要有以下观点,一一分析:
第一,挺费方认为,费女士在本案中财产受到了损失。具体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那么让我们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挺费方依据前述条款认为,费女士摔断了手镯,所以要赔偿损失,所以属于费女士的财产受到了损害。这真是强词夺理,你摔断了别人的东西,反而是你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按照这一逻辑,那岂不是费女士的损失要由商家来赔偿?如此一来,双方相互赔偿损失,双方互相冲抵,费女士没有损失了,商家白损失一只手镯。可见这一逻辑多么荒谬。
前述条款中,规定的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害,是指消费者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管理权的财产(比如租赁车辆),这个手镯,是商家的财产,显然不是消费者费女士自身的财产。如果说费女士做出赔偿导致其自身财产产生损失,那也不是商家造成的,而是由于其自身不慎造成的,其后果应自负。
第二、挺费方认为商家存在疏忽,故应承担责任。
1,商家是否明码标价,是价格法调整的范围,与本案中的侵权之债没有任何联系。
2、商家是否应该注明玉器易碎这样的警示标语?
答案是没有必要,玉器易碎是日常生活常识,地球人都知道,不能因是否注明这样的警示标语,而影响本案中侵权责任的分配。就如因卖鱼的饭店里没有在每盘鱼上注明“鱼刺会扎喉咙”,而要求饭店承担你被鱼刺卡喉咙的损失。因为你既然选择了吃鱼,就默认了你了解上述常识。
另外玉石手镯本身,不会因为你带在手腕上,就咬你一口,所以不需要作出什么警示和说明;手镯使用很简单,也无需注明你摘手镯用力不能超过4.45牛顿,否则会发生危险。
3、商家是否应额外采取铺地毯的防摔措施?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如果本案中商家铺设了地毯,而手镯依旧摔断,挺费方又怎么说?挺费方会指责地毯不够厚;如果地毯够厚,把手镯弹出了地毯之外依旧摔断,挺费方又会说,地毯不够大。总之,只要是出现了手镯摔断的结果,一定能找到商家一些毛病,即便是全世界卖玉的都没有铺地毯,那你这摔断的这一家,就应该铺。
首先,商家没有在商城通道里铺地毯的权利和义务。
商城另有所有者,对商家都是招租经营,所以,商家只对柜台内有管理权,对柜台外的通道没有租赁经营权,按照行业通常的标准配置来看,也没有铺地毯的义务。如果硬说要铺地毯,那也是商城所有方的事,不是柜台卖家的事。
其次,本案中商家已经尽到了保护其自己商品的义务。
从视频里能看出,一是商家用木盒装手镯,二是木盒里铺着丝绸一样的东西,不知道下面是否有海绵,三是木盒的宽度,超过柜台的宽度,也就是说,无论你戴,还是摘手镯,很容易在木盒上方来摘与戴,偶有失手,也是近距离的掉在木盒里。
那么本案中费女士为什么不把手伸到木盒上摘戴哪?因为她两个胳肢窝,左边夹着包,右边有把伞,费女士有足够的智商认为,如果她手伸到木盒上方,包或者伞就会掉下去。结果大家看到,包和伞都没事,手镯摔断了。
第三,关于商家是否应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均是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对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者指的主体是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后者指的经营者自有的经营场所。本案中,费女士没有被地板滑倒,没有被广告牌砸倒,也没有被电梯卡住,所以,商城的环境是安全的,商城管理人已经尽到了责任。
综上,损害赔偿纠纷,不是比惨大会,谁钱少,谁就有理。法律不是和稀泥,可以替天行道,但不应该劫富济贫。因为在本案中,双方都苦,区别只是商家命比黄连苦,费女士比黄连还苦了三分。
法律应该给他们一个公平的判决,不管费女士执行能力如何,判决还是应该公平公正,赔偿价格可委托权威机构评估,不能因为谁更惨谁更苦而有所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