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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按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发盖章白条是依法办事的行为吗!?(转载)

熊丹珍思密达4年前 (2021-10-05)印刷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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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

  ——制发盖章白条曲解法规颠倒黑白掩盖放纵绵阳工商越权捏造

  尊敬的

  我无法理解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盖章白条曲解国办发[2010]5号的意见并作为挡箭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自取其辱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呈报该材料。

  共产党的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都是按照《宪法》、《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简称《公文条例》)等法规(规矩)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为人民服务的地方,绝不是哪个小团伙为所欲为的私营场所,绝不是哪个官员以言代法把组织个人化把权力私有化的地方。

  ★本案的根源是——因为我建言献策遭到绵阳市工商局相关领导等小团伙的长期记恨;他们越权捏造事实给我制发了《不再受理告知书》(附件2),报复我妄称:“因您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为此,我给绵阳市工商局寄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他们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中不仅不遵照执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而且还曲解职责借故不“主动公开”《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的行为更加激化了矛盾;针对我被告知的他们这种所谓的“组织行为”,我于2017年8月11日依法给四川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寄发了《关于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简称举报信件)。

  由此涉及相关部门的领导等公务员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把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当玩具随心所欲,不实事求是火上浇油,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忽悠等等行为是从严治党的参考线索:

  一、“按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打白条加盖“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不作为乱作为。

  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我签收了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简称“绵阳信息公开办”)“按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于2017年9月27日给我制发的盖章白条(附件1)。

  (盖章白条上署名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盖章白条称:“你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关于……的举报信件,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转由我办处理。”(即举报信件)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盖章白条上还自以为是地称:“我们核实,绵阳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对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正确、合法。”——为何颠倒黑白?

  在盖章白条上,只有“绵阳信息公开办”等罔顾事实“核实”的“处理正确合法”的结论,没有真实准确的内容——即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的对象笔录和具体内容等;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的相关事实及法规依据等;只字不提他们“核实”绵阳市工商局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委托人是谁?哪级组织交办?调查对象、调查笔录及证明材料等等作法,这些是典型的不作为。

  在盖章白条上,没有文头、没有标题、没有文号等等,却盖有“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这好像是为了帮朋友掩盖其乱作为不作为敷衍忽悠的行为逃避谴责处罚而使用该专用章(该专用章上的发文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哪条法规(或规矩)允许例行公务时可以在白条上盖章?

  它是答复、告知、回复……等等公文函(或“公函”)吗?

  该盖章白条不符合“信函公文”等基本形式(或格式)。

  况且“便函”是非正式公文信件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竟然采取“私函”或“便函”的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等作法——这些是典型的乱作为。

  “绵阳信息公开办”“按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给我制发盖章白条的行为,是在按照“法定程序”“履职尽责”,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等相关规定(规矩)来处理我依法举报的正式(或郑重)的“组织行为”吗?

  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是否可以超越《宪法》和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呢?

  如果绵阳市工商局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那么他们在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过程中职责不清违反程序捏造事实报复我建言献策的行为就“正确合法”,那么他们公然曲解职责借故不依法公开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的行为就“正确合法”。

  这是有意无意间在火上加油,在羞辱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府。

  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他们是打着组织旗号的小团伙行为!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枉法核实的结论类似“强权即公理”;他们公开不遵照执行耳熟能详熟视无睹的《条例》第九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等规定(规矩)。

  四川省信访局谎称他们没有收到复查信函;四川省工商局明知违反《条例》至今逾期54个工作日也不作为;他们都想方设法逃避答复绵阳市工商局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涉及的相关行为是否“正确合法”。他们害怕什么呢?其道德公信力何在呢!?

  ★由此可见,“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制发的盖章白条的形式和内容均有错误,它是枉法核实不负责任的表现,它是涉嫌小团伙上下暗中商量的产物,它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例等规定(规矩)。

  二、“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曲解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意见并作为挡箭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敷衍忽悠申请人或举报人竟制发形式和内容均有问题的“7号告知书”。

  因为我绝不接受形式和内容均有错误的该盖章白条,所以我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给“绵阳信息公开办”寄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3),我请求他们依法实事求是地公开“核实”的相关情况。

  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我签收了由“绵阳信息公开办”等于2017年10月23日给我制发的用心谋事的绵信息公开[2017]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简称“7号告知书”、附件4)。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该“7号告知书”中借故没有公开“核实”的对象笔录等具体内容、却有四项敷衍忽悠的内容如下:

  ★★第三项的告知中“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曲解法规——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意见称:“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 、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而我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绵阳信息公开办”等依法“核实”——举报信件中,针对绵阳市工商局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的“委托人是谁?哪级组织交办?调查对象、调查笔录及证明材料”等相关情况的具体内容[即“绵阳信息公开办”等依法“核实”的对象笔录和具体内容、以及“核实”答复书[2017]01号的处理“正确合法”的事实法规依据等等],仅此而已。

  再简单讲即他们依法“核实”——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这些与上述意见中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过程性信息”毫无关系;这些属于《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而“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故意曲解上述意见,把他们“核实”的对象笔录等等别有用心地当成上述意见中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其目的就是要帮助绵阳市工商局掩盖放纵其职责不清违反程序捏造事实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报复我建言献策的行为,哪怕牺牲公平正义实事求是等等基本原则,也要利用上述意见来作为挡箭牌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遗忘初心把自己蜕化成装聋卖傻歪起嘴巴乱念经的人,遗憾。

  第四项的告知中“绵阳信息公开办”等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这种作法再次表明他们理解支持绵阳市工商局“依法”利用《不再受理告知书》强行剥夺员工我(党外人士)继续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呈报复查核查材料的权利的行为是“正确合法”的。

  大家终于明白导致一些地方产生上访静坐行为的原因了。

  第一项第二项的告知与我申请公开答复的内容无关;“绵阳信息公开办”等自作多情地借此机会补充说明他们在“履职尽责”中给我制发形式和内容均有错误的该盖章白条的相关情况。

  他们这才酒醒睡醒了吗?他们的行为绝不是党组织的行为!

  该“7号告知书”反而证明该盖章白条存在错误自取其辱。

  既然“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该“7号告知书”第一项内容里告知表明,他们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打“白条”后按“法定程序”加盖了单位印章采取“信函”的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既然该盖章白条表明他们是按“法定程序”“依法”“核实”被举报的绵阳市工商局的处理“正确合法”,那么,我历经三过多月的调查核实撰写的《关于绵阳市工商局中的小团伙职责不清违反程序捏造事实黑整员工的情况反映》一文就是错误的,就应该受到天下有识之士的谴责批判并依法来追究我的法律责任等等(附件5、仅供参考)——当罚不罚是为养奸、当赏不赏是为沮善。

  ★该“7号告知书”和该盖章白条均表明“绵阳信息公开办”等违背了毛 的指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遗忘了吗?

  上述事实是否可以证明作为有监督处分权的“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本案中成为他们的帮凶了呢?每想到此我毛骨悚然……

  三、在该“7号告知书”和该“白条”上加盖的“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中的发文机关与署名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什么不相符呢?等等。

  “绵阳信息公开办”等是否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然不恪守《公文条例》的相关规定(规矩)我行我素呢?

  综上所述,“绵阳信息公开办”等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枉法核实,曲解上述两个条例和“国办发[2010]5号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规矩)的行为,影响了四川省绵阳市两级政府的公信力,损害了共产党的先进性和良好形象,辜负了党的十九大的宗旨,他们反而成为了传递负能量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榜样,成为了国内外亲朋好友们的笑话,要让大家正确理解统战等法规政策与正确看待各种社会现象任重而道远……

  为此,我恳请尊敬的上级组织和领导您们按照《宪法》和上述两个条例等法规(规矩),核查“绵阳信息公开办”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忽悠举报人的行为;责令他们依法撤回形式和内容均有错误的盖章白条等;责令他们调查核实我的举报信件、依法处理绵阳市工商局不遵照执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不“主动公开”给我制发《不再受理告知书》中的“事实”是什么“越权制发的依据”是什么等错误行为。

  老百姓呼唤加强共产党的领导,时代需要加强监督依法治国,大家期盼不忘初心从严治党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恪尽职守多增添正能量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致礼、盼复!

  举报人: 敬呈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1:这是“绵府信息公开办”“按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要求”给我制发的盖章白条

  附件2:以下是被检举揭发的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28日制发的《不再受理告知书》——这相当于判决我“死刑”!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  名 郑之勇 联系电话 18990130799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0702196212250596

  通信地址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局城厢管理所

  邮政编码 621000 电子邮箱

  法人/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郑之勇

  申请时间 2017年10月11日下午

  所需信息情况 申请

  目的 举报、维权、诉讼取证、督促违法案件的查处,学习、研究、检验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等等。

  标题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信息提供、获取方式】:邮政特快专递提供书面纸质加盖公章的答复,答复需要逐一列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并对公开的“附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事由和依据】:2017年10月11日上午,我签收了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于2017年9月27日给我制发的——没有文头、没有标题、没有文号、盖有“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的“公函或便函”(附件2)。

  在该“公函或便函”中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我们核实,绵阳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对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正确、合法。”

  对此,我无法理解,无法接受。

  共产党的绵阳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办事公平公正为人民服务的地方,绝不是不作为乱作为忽悠老百姓的地方。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申请公开下列信息:

  1、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实”的具体内容;

  2、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实”的对象、笔录等等。

  3、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核实”——“绵阳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7]01号对你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正确、合法”的事实法规依据是什么?

  选填部分

  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 书面纸质加盖公章的答复,附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获取信息的方式 请用EMS(邮政)国内标准快递寄发给申请人郑之勇

  附件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中的发文机关与署名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为什么不相符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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