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当当理财平台爆雷
P2P网络借贷分析
-以“响当当”理财平台为例
在互联网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P2P网络借贷也随之迅速发展。P2P网贷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专门的网络借贷平台实现融资的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为主要目的。互联网用户的壮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分散化的投资需求、以及小微企业的融资为其提供了技术基础、供给基础、需求基础。然而,就在在P2P网络借贷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投资人带来了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近几年来,各大网络借贷等理财平台纷纷“爆雷”,这给我门国家的监管机关和投资人都敲响了警钟。下面以“响当当”理财平台为例,来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问题。
一、“响当当”理财平台事件始末
2017年8月17日,宋庆龄基金会下属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基金会的名义为背书入股北京乾智冠融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响当当理财平台,以撮合个人抵押借款业务为主,以下简称响当当),成为控股股东(占51%股份)。自中商国能入股之后,响当当平台通过网络媒体、平台公告、短信等各类途径大肆宣传,并连续发布各种奖励活动,综合利率可以达到15%-17%(网贷行业平均利率10%左右)。由于央企入股的宣传效果,打消了投资人的疑虑,响当当理财平台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投资人及投资额迅速增长,代收金额由原来的4千万左右猛然增至1.3亿左右。
2017年9月中旬,部分网络自媒体预警响当当理财平台。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响当当控股股东名义在9月19日发布了《关于有关媒体对我司旗下互金平台“响当当”不实报道的澄清声明》,企图掩盖响当当被某些自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由于中商国能的澄清声明,打消了大部分投资者的疑虑,也使投资者失去了逃跑的最后机会,仅在发布声明的3天后(9月22日)响当当理财平台的全体人员失联,办公场地人去楼空。
在响当当跑路失联3天后,即9月25日,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迅速更换上级控股公司,变为中天国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上级控股公司为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宋庆龄基金会一级子公司),迅速撇清与宋庆龄基金会的关系。经调查发现,北京集贤众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天国能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高度重合(王海平、刘妍男、秦森、孙波在几家公司中均担任要职),且中商国能与中天国能网站内容基本一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完全一致,我们可以合理怀疑的是,整件事情均系同一批人所为。
事发后,中商国能作为响当当控股股东未发表任何声明、未采取任何动作。9月25日,受害者代表终于找到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刘妍男面谈此事,并于9月26日再次与其电话沟通。她表达了以下几个观点:第一, 中商国能陆续接到过短信或者电话,但是不了解具体情况;第二, 虽然9月19日公告该有中商国能公章,但是不清楚9月19日中商国能发公告的事实;第三,响当当没有人联系中商国能;第四,一切问题均需要调查研究。
二、相关分析
就日前中商国能发布的澄清声明而言,一方面以响当当控股股东的名义为响当当的违法行为进行澄清,另一方面,在响当当平台爆雷之后,又说不知道情况并迅速与其撇清关系,明显自相矛盾。响当当不惜以央企背书,扩大宣传效益,误导投资者,吸引大量投资者进行投资。在网络自媒体对响当当的违法行为向网友发出预警的时候,响当当的上一级控股股东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却在9月19日发布了一则澄清声明,继续掩盖响当当的违法行为,继续蒙骗投资者,从而导致大批投资者上当受骗。在以央企为背书入股的等大肆的虚假宣传之下,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借宋庆龄基金会之名,联合网络理财平台(响当当),据统计大约诈骗人民币约1.3亿元,受害者约3千人。从这一系列事件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此事件已经涉嫌集资诈骗罪而且影响相当恶劣。
笔者认为,在此次事件中,以响当当理财平台为主营业务的北京乾智冠融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为此负法律责任,作为北京乾智冠融有限公司的上级控股公司的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也应该为此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与此同时,笔者还了解到,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在背书入股北京乾智冠融有限公司时,并没有缴纳其认缴的51%的股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地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中商国能有限公司虽为缴纳出资义务,但是不能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还要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中商国能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宋庆龄基金会的子公司的北京集贤众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能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虽然北京集贤众信有限公司和宋庆龄基金会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其母公司则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三、P2P行业的监管分析
从“响当当”理财平台的“爆雷”事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在关于P2P行业的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滞后,P2P网贷领域处于监管盲点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主管机构愿意对其主管。因此,网贷平台依旧处在一种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行业的秩序也主要靠行业自律。而且当中有些业务甚至已经触及到了法律红线。但是,仍然处于监管的盲点。
2.P2P网贷监管不够严谨
一是事前监管不严。P2P网贷的准入门槛低,工商部门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没有限制。二是事中监管不到位。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的备案制度。但事实上,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却并不将这一备案纳入到对商户资质的考评当中。目前国内众多小型网上平台并没有实现备案,对备案认证也不做硬性规定。三是事后监管空白。P2P网贷平台在运行后,缺乏最终的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去向、用途完全依靠平台高管的自律性,极其容易发生法律风险。
3.网络金融监管标准不够统一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以参与主体为监管依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业务、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网络金融监管体系的错位,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而引发业务混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
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维持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P2P行业的监管力度。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P2P网贷的性质和身份
首先,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为行业有序发展和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P2P网贷平台有序发展的基石。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信贷法等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完善,以适应互联网环境下金融行业的发展;二是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和P2P网贷发展的具体需求适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需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推出方式及后续责任,监管主体的范围、责任,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投资者追偿等内容纳入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其次,明确P2P网贷机构的性质,确定其法律身份。明确P2P网贷机构作为中介平台的本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其直接从事存贷业务。明确P2P网贷机构的业务核心是依托网站并通过网络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促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在此过程中其作为中介不参与借贷的法律关系。
2.明确监管主体,积极探索第三方机构介入监督机制
在我国P2P网贷问题平台层出不穷的部分原因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不到位。通过借鉴美国的分头监管,我国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配适不同的监管部门,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的模式。监管部门应定期对P2P网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并向社会各界公布测评结果以及风险预告。同时应该灵活的采用注册资本要求、窗口指导、税收政策等政策监控其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方法具有处置速度快、效率高等优势,同时也存在着发现问题晚、过程不公开、处置不够彻底、遗留问题多等缺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拓宽监督主体。以会计师、律师和评级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力量在弥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点方面可以发挥很好的作用。会计师、律师和评级机构相对于政府监管部门更加接近市场,对相关网贷机构的运作规律、产品特征和交易的规模更加了解,对相关的风险程度也更为敏感。他们通过相关财务审计、法律监督和信用评价可以在风险累积的早期发现问题,从而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及早发现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扩大给社会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在风险处置和纠纷解决中,律师、会计师可以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弥补政府部门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程不透明、处置不公、遗留问题多等缺陷。
3.建设和完善征信系统
目前社会各界对以P2P网贷推动我国征信系统的呼声越来越大,即以大数据征信技术提升互联网痕迹信息利用水平,提升以线下人工征信补充征信信息。然而,根据国际经验,大数据征信技术还不够成熟无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仅能作为信用评级的一个补充;而P2P网贷平台在线下征信上不具有比较优势,以这种劳动密集型方式来补充征信数据显得过于蛮荒。综合考虑,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全面推动征信系统的发展,并推动征信信息的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逐步向P2P网贷平台开放征信系统,在此基础上不断添加和更新信用记录,力争建立全面覆盖、信息共享、权威可靠的征信系统,以降低贷款人的资金风险。
4.采取准备金措施,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
平台倒闭、跑路等现象的发生严重挫伤了投资者参与平台的热情和信心,限制了平台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P2P网贷平台应采取相应的准备金措施,建立第三方托管制度。相关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准备金制度和第三方托管制度,保证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隔离开。在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下,P2P网贷平台纯粹地为撮合借贷而提供信息服务,并向第三方发出清算指令,将客户间的资金清算工作交由央行指定的专业结算平台或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完成。这种制度可以防止平台私自挪用客户资金,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准备金措施可以防止挤兑风险,降低平台的经营风险。
四、进行P2P理财交易的注意点
鉴于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以及发展现状,投资者在进行网络借贷交易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借贷平台是否合规
随着时代的发展,P2P网贷越来越明朗化,国家的政策要求P2P平台在2018年6月底前全部备案,各家网贷平台按照政策要求也加快了整改的步伐,投资者在选择P2P借贷平台时,首先要看平台是不是合规化,主要是要看借贷平台上线的时间,运营时间长的平台一般要比运营时间短的要可靠,再次看平台的背景,国资控股或者上市的平台,安全性相对来说要好一些。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电话咨询、实地考察等方式确认平台的和规划进程及资质。
2.信息的披露
对投资者负责的网络借贷平台会对平台发展的情况进行通报和披露。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借款资料、合同信息、运营数据、自身实力等。例如平台获得了融资,那么就将会对融资方、融资后的发展、资金用途进行披露,从而让投资者知道该平台未来的规划,增强投资者信心,这些信息披露得越全面,平台的透明度越高,平台越可靠。
3.借贷环节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看看你的投资资金平台的投资方向是否属于安全的投资领域。其次要检查是否有真实的借贷者,有不少平台会存在假标的现象。另外,如果平台对标的进行期限拆标,导致期限不匹配,平台会产生资金流动性风险,导致兑付和提现困难。
4.借贷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
专业的风控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判断平台的风险防控能力,首先可以从平台的风控团队入手。安全的平台应该拥有一批在金融行业和风控岗位经验丰富的风控团队,以专业的运作和措施,对优质资产端做出判断并审核,从而保证平台项目的质量。然后要看平台的自身实力、风控水平等是否成正比。如果一家平台运营时间不长,融资规模却非常大,甚至远远高出自身平台的背景和实力,那投资者就要考虑该平台的风险性。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所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在给人们的借贷交易带来了便利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给相关交易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关于这个行业,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来规范此类行为,因此,这类行业的发展全靠着行业自律。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要紧跟时代发展潮流,尽快制定出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而相关的企业也应该加强自律精神,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