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各环节专业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企业实施。
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简称“一体化”企业)是指具备相应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条件、能够独立承担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所辖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及设备进行管理,督促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六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对使用单位、“一体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督促“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与“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三)向“一体化”企业提供拟安装起重机械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四)审核进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五)审核“一体化”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审核“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九)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职机管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使用情况;
(十)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人员、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行为;
(十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
(十二)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第七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与“一体化”企业签订“一体化”服务合同,明确“一体化”企业服务内容和各自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故障和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使用具备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实行专人专岗、定机定人管理;
(六)督促本单位人员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第八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式或吉印通体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应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一体化”企业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作业行为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施工现场提供符合现行安全技术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且设备性能满足现场安全使用需求;
(二)根据现行安全技术标准、建筑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和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包括巡检、月检和季检,维护保养应包括定期维护保养、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
(七)对建筑起重机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安全可靠性负责;
(八)使用具备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交底;
(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的机械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十条 由非“一体化”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时,使用单位应配备相应人数的维护保养人员,按“一体化”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督促“一体化”企业在作业前将安拆作业人员信息录入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并严格安拆作业全程旁站。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安拆作业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一体化”企业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时进行现场监督。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形严重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名录管理
第十二条 我省“一体化”企业实施名录制管理。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定期发布各地推荐的“一体化”企业名录。“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发布工作按照企业申报、市州审核、省厅发布的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具备相应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准备从事建筑起重设备“一体化”服务的企业,通过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系统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提交《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附件3)及相关资料。
外省进鄂企业向拟建项目、企业驻鄂办事处或分公司所在市(州、林区)住建部门申报。
(二)市州审核。市(州、林区)住建部门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现场核实各项条件,符合条件的,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申报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资料由当地保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企业。
(三)省厅发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市(州、林区)住建部门审核合格上报的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企业,并在厅网站发布。
(四)“一体化”企业需要改变级别的,按以上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一体化”企业定期通过信息系统向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报告企业的技术条件和内部管理情况,市(州、林区)住建部门检查复核后将相关情况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五条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优先选择“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承担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并有权在现场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责令总承包单位组织对该项目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第十七条 各级住建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一体化”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监管,发现“一体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的,或造成责任事故的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立即清退出“一体化”名录。被清退的企业自清退之日起*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一体化”企业名录。
第十八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对企业发生事故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不良行为在相关管理平台上公示。
第十九条 对实施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管理中加分评定。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实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