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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腐败枉法者一步一个脚印双面人生!

越傲之3年前 (2021-10-02)问答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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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当战斗员,不当旁观 者和评论员。 二是要提高素质。一位伟人说过,一步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廉洁自律不能说大话、空话、官话、假话,似是而非的话或者没有错也没有用的废话。言行不一,知行脱节是党性不纯的表现。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当面说得好听,背后又在捣鬼,更是两在派的作风。必须通过学习、教育、锻炼、考验和提高,培养言行一致,知行统一的思想素质。说实话、办实事、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是严肃法纪监督。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从根本上增强免疫力,提高廉洁自律的同时,要严肃法纪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防止滥用权利,以权谋私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那些无视党纪、敢以身试法者,坚决给予应有的处罚和制裁。 总之,廉洁自律重在言行一致,贵在身体力行。必须努力改变那种“有看法、没办法;有想法、没做法;有号召、没实招”的现象。只要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就能够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廉洁自律 重在言行一致-观看王怀忠两面人生专题片体会看了王怀忠两面人生专题片,使我灵魂深处受到强烈地的震憾,夕日风光无限,位高权重的这位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今日却落得个判处极刑的下场。王怀忠从辉煌走向人民的反面,他的堕落警示我们廉洁自律,重在言行一致。说一套,做一套。是王怀忠违背实事求是基本原则的突出表现,他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一定要言行一致,说到做到,从严要求自己,不说假话,不说空话,不欺上瞒下。不能为捞取个人政治资本的而搞政绩工程,不能搞违背客观实际而搞形象工程。只有认真履行神圣职责,实心实意为人民办事,尽心谒力为人民谋福 , 才能保持共产党人的本色,只有心里时刻想到人民群众,才能不辱共产党员的使命。 会上一套,会下一套。是王怀忠走向犯罪,走向死亡的集中表现,他警示我们:法院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不要忘记我们在会上慷慨激昂,义正严词,甚至信誓旦旦“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誓言,不要违背我们在责任书和承诺书上的庄严签名。廉洁自律,清廉执法,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官法》中规定法官不得有的十三种行为看作警戒线,把司法为民的司法宗旨贯彻到我们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不为私情枉法,不为私利枉法。人民法院应是一块净土 , 应是最讲理、最公正、最廉洁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全部活动,必须与法律一致。现在法官的收入不高,与有些高收入的人相比有天壤之别。但是作为一名法官应该认识到这种工作的高尚、神圣。既从事了这项工作,就要勇于为之献身,爱岗竞业,不怕清贫,拒收礼,拒吃请,心不贪不偏,更不能黑,抵制住金钱的诱惑,真正做到:依法断案持廉明,铁面无私担道义。规定一套,实施一套。是王怀忠违背组织原则的具体表现。他警示我们:法院的领导干部一定要遵守纪律,执行制度。民主和公开,是我们党反腐倡廉的两大法宝。民主是腐败的天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发挥班子的集体功能,领导干部不能凌驾于组织原则之上,不能个人说了算,搞一言堂;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选拔任用干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继续坚持我们过去成功的做法,凭公论选干部,凭实绩用干部。在院内干警的岗位调整上,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个人的特长着眼,给干警充分展示才能的机会,充分激活全院干警的工作热情。 对人一套,对自一套。是王怀忠失掉人心,失掉民心的集中体现。他警示我们: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纪律,从严要求自己,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不能只看到别人脸上的黑,看不到自己脸上的脏,严于待人,宽于律己。千年古训告诉我们: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任何一名领导干部都是在党组织的培养,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成长走起来的,如果违反党的纪律违背广大人民的意愿,就会成为人民的阶下囚。要在廉洁从政,廉洁执法上体现共产党人的品格,领导干部的风范,继而带给全院干警去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要有效的惩治腐败,就必须自身廉洁、公正。作为对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刀把子,不能锈,不能腐,更不能偏。人民法院只有自身廉洁了,才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坚定不移。自身不正,岂能正人。 通过观看反面典型专题片,使自己受到了警示教育,同时,我也认识到,要做到廉洁自律,必须在思想观念,自身素质和制约监督上下功夫。 一是强化“身份”观念。现在有些人完全忘记了自己的身份,忘记了入党时的誓词和职业道德规范,从而他就不用具备这种身份的条件要求来约束自己。我们共产党员、人民法官,这些称号不是图好听,耍牌子,捞资本,而是意味着承担责任和肩负重担,一定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心实意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心甘情愿地做人民公仆,在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反腐倡廉斗争中,要当战斗员,不当旁观 者和评论员。 二是要提高素质。一位伟人说过,一步实际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廉洁自律不能说大话、空话、官话、假话,似是而非的话或者没有错也没有用的废话。言行不一,知行脱节是党性不纯的表现。阳奉阴违,口是心非,当面说得好听,背后又在捣鬼,更是两在派的作风。必须通过学习、教育、锻炼、考验和提高,培养言行一致,知行统一的思想素质。说实话、办实事、不断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三是严肃法纪监督。在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从根本上增强免疫力,提高廉洁自律的同时,要严肃法纪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制约,防止滥用权利,以权谋私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对那些无视党纪、敢以身试法者,坚决给予应有的处罚和制裁。 总之,廉洁自律重在言行一致,贵在身体力行。必须努力改变那种“有看法、没办法;有想法、没做法;有号召、没实招”的现象。只要坚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就能够逐步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廉洁自律 重在言行一致-观看湖南违法份子两面人生专题片体会

  这篇贴: 一是真实性,二是合法性,三是宣传性,四是教育性, 五是警告性,六是真对性,七是另一面的真实经历过程控告性!

  2010年 8月 24日当事人的我被此案枉法裁判者易上,从深圳骗到省高院她自己枉法裁判触犯《刑法》没有受到任何处置,反而纠缠当事人不放,把当事人骗到省高院,当事人本不认识这枉法裁判者的害人精,她自我介绍她是易上,芦淞区人民法院法官毁灭\伪造制假案的案子是她驳回的,听后当事人火冒三仗非杀她不可,杀了一个害人精为国为民除害,留下这害人精还要害多少百姓,这是当事人当着大家面对着害人精诉说没动手,手中没有枪,问她为什么要枉法裁判,不够法官资格为什么还要坐在省高院,这个位子本是国家设立一个为湖南公民主持公理的地方,不是腐败枉法裁判害国害民的地方.你为什么要这样枉法裁判,无非是金钱与权力交换,也不知这害人精要害多少老百姓才摆休.,她还追着当事人走真恶心,用一句成语概括她“当婊子立牌坊”当事人对她的腐败枉法裁判“当了婊子决对不会让她立牌坊”当事人找到纪检部门反映、控诉检纪部门早知她们枉法裁定的行为,不知康为民院长办公室在那一层写了 给他告诉今天的情况,本人接到省高院立案庭用刘程法官打来的电活,本人是高高兴兴的连夜赶到省高院立案庭,却被这腐败枉法裁判者反纠缠当事人不放,逼急了当事人的我手中有枪真的会枪毙了她这害人精,为国为民除掉一个枉法裁判者!

  面对省高院立案庭这个无赖、无血、无耻恶心的易上枉法裁判者,我想起了永州法院的枪杀和长沙税务局的爆炸今天上午把我骗到湖南高院立案庭,目的是用一句成语概括她“当婊子立牌坊”自己枉法裁判还要无赖、无血、无耻的纠缠当事人,做人在这世上都没有这个道理,冤民杀人都是被逼的,我想起了永州法院的枪声,或许那还真是正义的枪声。我想起了长沙税务局的爆炸,据公安机关说:是施爆者刘赘衡因为······而性格扭曲,遂行施爆;我想,一个正常的人如果成天的要面对像高院立案庭这个无赖、无血、无耻恶心的易上枉法裁判者反而纠缠当事不放,又岂能不扭曲。我也在想,迟早会有人把这帮司法败类消灭······假如当天真的发生了血案留在社会上的言论又会是些什么????????????????? 注体事项这篇贴标题是:[请求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一起经过多部们监督的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以上人为的件件断头大案,我想这应该是整个司法机关的震惊,更是震撼!官本位的冷漠,是否忽视了公民的人权?终于迎来了血的教训。不见得被杀害的官员就一定徇私枉法,但是这些年在官本位的意识中,有多少人还有耐心为老百姓多想想?他认为这就是一个普通的过去了很久的案子,不服爱哪告哪告去。而从来没有想过,对于被害者方来说,这是比天大比命大的问题。

  在依法治国强调注重法的社会效果的时候,这个悲剧正好作为一个醒目的时代注解。已经到了非重视不可的时候了!我们每个人,每个法律人,将来不管你是干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干警察,行政执法人员。当你手握权力和能力可以左右那个天平的时候,好好想想,那不仅仅是你的权力和能力,也是你的责任。法的天平不应该较之人们心中的天平有太大倾斜。你能让老百姓给你爱戴,也能让老百姓跟你拼命。

  这断头案事件让人遗憾,这几事件本不应该发生。但是,我们不能不为失去的法官感到痛惜,不能不为几个家庭遭遇的不幸感到悲哀,同时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指责那些走上极端者们?我想我无话可说。他们有些已经拒绝接受任何世上的审判了。

  借此呐喊:(1)呼喊公务员要履行法定职责,无论地位多高,身份何等特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党和政府的机关,理应维护法律尊严,带头履行法律义务,不可践踏法律,无视法律。(2)呼喊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的天平不能有失至高无上的神圣,掌管百姓生杀大权的法官们且不可有权不用或有权乱用。天平,有失平衡就无所谓公正。(3)呼喊这些在此案中瞎作为的公务员们找回起码的官德。吃着农民种的粮,披着工人织的布,耗费着纳税人的血汗钱,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做多了,总有一天党和政府不允许,人民群众不满意。

  借此呐喊:

  被逼的冤民每天是成千上万!百姓为了维权冤民过着流浪人生,有的冤案几年或十几年都得不到解决,有的乞讨为生,睡马路------

  每个冬天依然寒冷

  那些流浪接头的人们

  不知道每年冬天是不是还可以再见到他们?

  这是个感情麻木了的年代!

  请求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一起经过多部们监督的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湖南省三级法院审理案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伪造制假案,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强奸、侮辱、拘禁法律!

  这起民事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关系都谈不上复杂,而案件的诉讼程序却是复杂之极。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共二次法庭审判,案件回放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法官伪造、涂改、制造证据违法违纪腐败枉法制假案裁判,证据:判决书[2007]芦法民二初字笫112号全案卷,审判长张训贵、审判员何雅辉;上诉株洲市中院维持原判,见,[2008]株中法民二终字笫22号查全案卷,审判长段郴雯、审判员陈蓉、审判员梁雄文;.......2008年6月18日依法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信访办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178、179、180条之规定,审查证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受理。通知双方当事人2009年2月16日拿到受理通知书(2009) 湘高法民申字第0047号。却被邪压正的腐败枉法违法再审立案庭陈辉、刘程、易上法官将一审法院伪造和银谷市场伪造的证据,毅然在(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0047号民事裁定书上做认定事实的依据,不经任何程序审问审查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裁定书,触犯《刑法》驳回(2009) 湘高法民申字第0047号依法受理的再审案卷。根据我国《刑法》若干条之规定:"违反法律的文书",不是"法律文书",更不能称:"生效法律文书"。而且,是腐败枉法刑事违法份子违法的有力证据做生效法律裁判文书。可想而知…多乱…!多猖獗…!

  上访、申诉、举报从区、市检察院收到证据后不受理不处理,向省检察院举报不受理;区、市、省人大、政法委、纪委、法院院长不管此案。省高院一次依法受理再审通知书,却被邪压正的省高院立案庭触犯《刑法》若干条之规定,未经任何程序将再审受理的案件一年多是当事人以快信向立案庭庭长邮递要答复,才收到违法作出的驳回依法受理的再审案件的裁定书;从基层法院打到省高级法院康为民院长过目,快信邮递证据与二次判决书,高院受理通知书、裁定书共300多页相关资料反映、控诉,直接向各部门各位为头的领导寄去;从基层检察院到最高检察院到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过目,又转交回株洲市检察院民行处。从基层政法委到省政法委李江书记过目。从基层人大到省人大周强省长过目。2010年6月8号上午接到一个电话,这个主人告诉我,他是省检察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告诉我省政法委把我的案子转到省检察院来了,并由省检察院转入株洲市检察院,我现在一直在等株洲市检察院的答复是否;2010年4月份我平信向省检察院龚佳禾检察长上访邮寄3天收到由省检察院一名女士警官来电话告之将资料证据转入株洲市检察院处理,2010年7月3日到株洲市检察院听答复,信访办接访人告诉我转入民行处,我到民行处提交此原文,一.二审全案卷正在审阅. 从经历时整整4年。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证据无理缠诉,法院法官同样伪造制假案一错再错地做出错误裁判。结果使一个好端端的摊主被假案错误裁判得濒临绝境。这其中演绎了太多的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感叹……    

  我们为了祖国在不断更新,在不断改革,在不断的前进!所以,我们的地方党政部门和我们布依也在不断的更新和改进!哪个人没有缺点和错误,改了就好!大家一起弘扬“八荣”抵制“八耻”!人--非圣贤也!

  本案是财产侵权起诉受理!

  1、凭空而生的侵权事实!纠纷的来源!(提供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目击证人银谷市场管理人:谢曙峰质证词:2005年8月14日二楼经理高英全在我一楼招商办公室,本日11点左右二搂203、251号摊主唐清连正好路过我招商办公室,高英全叫了唐清连一声,唐清连没听到,我同时大声叫了一声唐清连,唐清连听到同我打招呼,高英全回二楼,我到十楼找邓伏秋副总有事,我在邓伏秋的办公室,唐清连也来到十楼邓伏秋办公室,很生气,讲高英泉锁掉了他的203、251号门面的事,邓总听后:安排我同唐清连到二楼去找高英全,要高英全把203、251号门面打开,高英全不理不打开门面,银谷市场副总邓伏秋又安排了我和物业部部长罗明亮二次到二楼要高英全把门面打开,当时五楼经理段先军也在场要高英全打开门面,高英全为了毁灭203、251号门面原证据,门面内所有的货物、相关合同书、押金条、上交所有费用条都被高英全锁去,高英全置之不理不肯将203、251号门面打开,在此大家无可奈何,当时唐清连当着大家面警告了高英全你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二、民警龙志康证据证词: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与谢曙峰了解情况,得之唐清连与高英泉发生口角,“当时口角有谢曙峰证实:“2005年8月14日二楼经理高英全在我一楼招商办公室,本日11点左右二搂203、251号摊主唐清连正好路过我招商办公室,高英全叫了唐清连一声,唐清连没听到,我同时大声叫了一声唐清连,唐清连听到同我打招呼,高英全回二楼,我到十楼找邓伏秋副总有事,我在邓伏秋的办公室,唐清连也来到十楼邓伏秋办公室,很生气,讲高英泉锁掉了他的203、251号门面的事,邓总听后:安排我同唐清连到二楼去找高英全,要高英全把203、251号门面打开,高英全不理不打开门面,银谷市场副总邓伏秋又安排了我和物业部部长罗明亮二次到二楼要高英全把门面打开,当时五楼经理段先军也在场要高英全打开门面,高英全为了毁灭203、251号门面原证据,门面内所有的货物、相关合同书、押金条、上交所有费用条都被高英全锁去,高英全置之不理不肯将203、251号门面打开,在此大家无可奈何,当时唐清连当着大家面警告了高英全你要承担法律责任。”龙志康审问高英全时,高英全承认相关合同书、押金条、上交费用条、货物等“柜台内所有的东西确实是市场搬走”。有谢曙峰证据佐证,有潘小波律师的证据证词补强龙志康的证词,三者之间相互能印证、佐证。此证据能证明银谷服饰市场二楼经理高英全与203、251号摊主的纠纷来源实情,此案的当事人高英全自认承认毁灭203、251号门面所交的费用发票,相关押金条、合同书。

  证据三、电视台记者马华应、王鹂证据证词:接到投诉后到市场先找了在场目击证人谢曙峰了解情况,再找到银谷服饰市场总经理张桂松,张桂松承认了203、251号门面内所有货物和押金条、水、电、物业、空调费等发票都是市场搬走了,也承认了高英全拿了唐清连的500元交费用的钱,没开票为己有,不关公司的事,为此发生过口角,当时我讲了张桂松,高英全是二楼的经理,他的行为、形象代表公司,交费用的钱应当开票。此证据证实: 银谷服饰市场张桂松明知203、251号门面每月按时交了所有费用,而且,员工高英全乱收费的行为自认承认,也承认毁灭203、251号门面所交费用发票属实,巳被银谷服饰市场毁灭了,银谷服饰市场总经理张桂松当着记者面同意和调记者走后出也反口。

  证据四、原二楼206号门面摊主董竹青证明高英全乱收费500元为己有的实情,而且,是证人亲手转交高英全手中,与张桂松、两名记者的讲法一致相互能印证、相互能佐证,此证据能证明银谷服饰市场二楼经理高英全与203、251号摊主的纠纷来源实情与谢曙峰的证词相符合。

  证据五、依法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未交费用,被告有提供原始凭证的义务,银谷市场每月有原始发票“收款收据”与“考勤表”不提供,一查就看到203、251号门面每月交费用的原始发票每月已交清,从未欠过费用,市场为了毁灭203、251号门面交费用的证据,之所以伪造证据42份,质证时二位证人当庭承认是伪造证据上的签名人, 而且, 是按程序签名与伪造证据相符合,同时法官伪造,涂改,变造证据制假案.

  证据六、“书证”203号门面2005年1月5日交水、电费83元的收款收据,与市场三份合同书条款、与银谷市场提供的“书证”“见证书”相符合一致,反驳了银谷市场伪造42份证据的真实存在。银谷服饰市场的伪造证据交费与实际交费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银谷服饰市场的公司名称公章不相符合相抵触相互矛盾,与203、251号门面转让进入市场时间不相符合相抵触相互矛盾,银谷服饰市场提交的 [见证书] 能证明203、251号是2005年1月5号入市场。而且,当天交了83元水电费,[见证书]注明前费用原摊主已交清了。伪造证据上是2004年11月20日至2004年12月19日开始欠费334元,而且,当时市场一遍混乱,新建市场为把市场推广,每个推位只收83元水、电费一月,其佘的全部免交到3月份,2月份过春节放假一个月整,整个市场不存在交费。裁定书认定银谷服饰市场所谓的欠费单, 及违约金,通知书九份;203号摊位的二楼商铺收费明细表(欠)一份;收回摊位通知书三份,等伪造的证据为依据做认定事实的依据判决。不是依此证据能证明银谷服饰市场二楼经理高英全与203、251号摊主的纠纷来源实情为依据,

  证据七、违法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不断扩大,无理起闹的侵权,财产面临被非法侵呑,精神深受打击,平民百姓面对非法侵害,有什么“正当防卫”的措施?选择过依法上诉、申诉,但判决、裁定一错再错,触犯《刑法》若干条做生效的裁判文书,执法者违反法律、法规用尽心思在强奸、侮辱、拘禁法律。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制假案。而且,法官自己伪造证据,银谷服饰市场的限期整改通知单上没有203、251号门面摊主的签字,写上拒签,谁拒签不知道,伪造35份证据与法院伪造证据制假案已触犯了《刑法》若干条之规定做生效的法律文书错到省高院立案庭。

  2、驳:“银谷服饰市场与芦淞区人民法院伪造制假案”违背证据三性

  证据三性与证据审查规则

  一 从证据合法性引出的证据审查规则

  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属性,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力。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包含下列两方面含义:1、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诉讼程序的要求。2、实体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证明这些法律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证据只能是具备该法定形式的事实材料。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是保障人权的需要,我国宪法 :民事诉讼法 证据规定 本案银谷服饰市场的证据是伪造违背证据三性,当事人认为不具有证人的适格性,不符合证人的本质要求,违反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证人条件、义务] 之规定;证人并不知道案件情况,而且,出庭证人承认是银谷市场买来的作伪证,其中一位身份不明,违反证据规定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二份庭审质证词为证,35份伪造证据为证,二位证人与当事从未见过面都是陌生人,其中一位证人的身份不明,两位证人都是银谷市场用钱买来的作伪证,与银谷服饰市场有利害关系,质证时什么都不知道,203号门面是三角形,猜测是长方形,203、251号门面、面对面二位证人都不知道,当庭承认是伪造证据上的签名人,而且,是按程序签名与伪造证据相符合。而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伪造证据与法院伪造制假案,意欲通过法院的判决强行占有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我国正常的司法活动和司法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再看伪造证据与合同合条款相抵触之去,违反法律、法规《民事诉讼法》若干条之规定;《证据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银谷服饰市场有原收款收据不堤供,伪造10份欠单写上拒签同笔迹、同地方。原每天二次考勤表不提供,伪造10份欠单写上拒签同笔迹、同地方。不足货物清单10份,法院组织三方清算有5万元货物,合同条款规定5千元等等,因此银谷服饰伪造证据的获取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当然不应被采纳

  二 从证据相关性引出的证据审查规则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没有关联性不仅没有证据能力,也没有证明力。这种关联性是指证据具有一种倾向性,这种倾向性使得该证据能够证明某一重要待证事实的存在更为可能或不可能。[4]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5]事实的关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事实的有相关性取决于客观条理,不取决于主观的置信;第二,相关性是经验问题,而非纯粹的逻辑问题,即相关性产生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心理上或逻辑概念上的关系;第三,有相关性涉及盖然性,不是确定性;第四,有相关性是相关的,没有搣腾空攠的有相关性,即这种关联总是相对于具有实质性的待证事实的关联;第五,有相关性的类型不能予以限定。[6]此对于相关性问题,应主要由检察人员依据经验、理性进行判断,以盖然性占优势之法则进行证据审查。从证据的“三性”看,银谷服饰市场与芦淞区法院伪造的证据证明材料表征上好像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其实不然。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这种联系产生于案件的客观内在的事实,证人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是陈述自己通过耳闻目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银谷服饰市场与芦淞区法院伪造的证据证明材料的内容与案件事实认定之间的联系缺乏内在的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是指它形成时的状态而言,而这种状态是经得起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因此,银谷服饰市场与芦淞区法院伪造的证据质证时一问都不知,当庭承认不是在场人,是银谷市场用钱买来的、没有在同层楼的摊主作伪证,并且,对案件什么都不知道,在质证时与当事人见面彼此都是陌生人,未见面质证时彼此都不知对方是男是女是高是矮长得什么样的人?二位证人当庭承认只是伪造证椐上的签名人,而且,是按程序签名,张建彪签了谢文龙签与伪造证据相符合,二份庭审质证词为证。银谷服饰市场与芦淞区法院伪造的证据与合同书条款无关联,与案发时的纠纷无关联,与起诉的诉求无关联,与凭空而生的侵权事实无关联。以上银谷市场管理员、在场目击证人谢曙峰证词质证,记者、公安干警、律师、206号摊主提供此证据能证明银谷服饰市场二楼经理高英全与203、251号摊主的纠纷来源实情,反驳银谷市场伪造42份证据,与芦淞区伪造制假案真实存在。

  三 从证据客观真实性引出的证据审查规则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关联性一样是一个既关涉到证据能力又关涉到证明力的证据属性,没有客观真实性的证据资料理应被排除在证据之外,也必然没有证明力。那么,如前所述证据客观真实性的判断是一个相对性的问题,因此,对其判断应主要运用“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心证,这就存在着一个盖然性的问题,而进行盖然性判断也并非绝对自由,诚如有学者所言“自由证明所依据的不再是少数事先已规定好的标准,而是范围更广的关于我们可能会因之改变意见的具体情况的标准。这些标准都具有客观性,包括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人类行为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8]也即是说对证据客观真实性进行自由心证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约束,因为其复杂性、不确定性,法律上往往难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其是确实存在的并且发挥作用的证据审查规则,这种内在的约束规则主要包括:1矛盾法则,其内容是:自相矛盾,必有假相;两证矛盾,必有一假证;与众证矛盾,多属假证;与案情矛盾,定是假证。一般说来真实的证据,证据之间、证据本身各部分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任何矛盾,在外观上表现为同向性即其证据的证明力所指为同一方向,要么肯定,要么否定。相反,如果证据之间、证据各部分之间不表现为同向,如多次相关的资提供的内容互相矛盾,那么就可以肯定是虚假的,需要运用经验法则进一步判断。2经验法则,所谓经验法则就是人们在改造社会和自然的活动中积累的对事物属性及其因果关系的认识,有绝对经验法则和相对经验法则之分。前者有绝对的效力,违背该法则的证据资料必然是虚假的,是不可采的。显然有足够的证据证实银谷服饰市场提供的[见证书]与203号门面2005年1日5日交水电费83元收款条,与合同条款相符合,用这此证据足以反驳银谷服饰市场伪造42份证据的真实客观存在。用这些证据能证明芦淞区法院法官伪造、变造、涂改证据制假案腐败枉法判决的事实原形毕露: 1、依法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提供证据来证明原告未交费用,被告有提供原始凭证的义务。203、251号门面从未欠过费,市场每层楼有专人收费,欠费的人一班一班被市场赶走,只要摊主违反合同条款其中一条,摊主不可能有机会再在银谷服饰市场做生意,同时有民警龙志康的证明证实“对方承认柜台内所有的东西是市场搬走了。2、银谷服饰市场总经理张桂松当着记者面承认市场拿了203、251号门面交费的发票,承认高英全乱收费500元,高英全在民警龙志康面承认拿了203、251号交费用的发票,相关合同书等,提供民警龙志康证明:“对方承认柜台内的东西确实是市场搬走了”市场每月有收费专人,有原发票举证时为什么不提交可查,伪造单欠费203号摊主未入市场,时间地止不符合相抵触;3、203、251号门面货物充足;4、按时开摊;5、伪造证据上4个签名字的人,其中2人是银谷的管理人,二位花钱买来的作伪证人;6、203、251号门面从未欠过费用,伪造证据上欠费4万多元,伪造证据同样笔迹、地方、写上拒签,不符合证据要件,不符合三性。7、银谷市场总经理张桂松自认承认毁灭203、251号门面交费发票证据是实;8、质证人:谢曙峰当庭证实纠纷的来源,龙志康、马华应、王鹏、董竹青都证实银谷服饰市场毁灭了203、251号门面交费用的发票,证据并且证明乱收费500元为己有;8、以上银谷市场管理员、在场目击证人谢曙峰证词质证,记者、公安干警、律师、206号摊主提供此证据能证明银谷服饰市场二楼经理高英全与203、251号摊主的纠纷来源实情,反驳银谷市场伪造42份证据,与芦淞区伪造制假案真实存在。9、银谷服饰市场伪造证据签名人谢文龙质证时当庭承认是伪造证据上的签名人,而且,是按程序签名,张建彪签了他再签,与伪造证据相符合,庭审质证一问都不知,见质证词为证。10、银谷服饰市场伪造证据交费与实际交费与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银谷服饰市场的公司名称公章不相符合相抵触,与203、251号门面转让进入市场时间、地点不相符合相抵触,银谷服饰市场提交的[见证书]能证明203号门面是2005年1月5号入市场,而且,当天交了83元水电费,[见证书]注明前费用原摊主已交清了。银谷服饰市场伪造证据上是2004年11月20日至2004年12月19日开使欠费334元,至2005年8月23日,8月14日银谷服饰市场锁门了203、251号门面至今。而且,当时银谷服饰市场一遍混乱,新建市场为把市场推广,开始几个月只收83元水电费一月,全部免交到3月份,2月份过春节放假一月整,整个市场不存在交费。4月18日签补充协议的摊主们,第一、把所有费用交清了,第二、都要符合市场的合同条款才能转签补充协议,当事人203、251号门面摊主没有违反市场制度,按月交清所有费用才签补充协议。11、203、251号门面在起诉时向芦淞区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在诉讼过程中,203、251号摊主申请一、二审及再审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调取203、251号门面原合同书、押金条、装修条、交水、电、物业费、空调费等原发票,但是一、二审及再审法院都没有依职权为203、251号推主调取203、251号门面原合同书、押金条、装修条、交水、电、物业费、空调费等原发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203、251号摊主的合法权利。203、251号摊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上诉、申诉。裁判书不断地继承认定芦淞区法院伪造与银谷服饰市场伪造的所谓的欠费单、及违约金、通知书九份;203号摊位的二楼商铺收费明细表(欠)一份;收回摊位通知书三份等是伪造的证据,制假案。却认定伪造的证据为合法依据,认定203号门面未交纳相关费用败诉,并且,法院没有担供任何证据能证明203、251号门面有违约的情况。故意对251号门面在裁判决书上一字不提。首先,银谷服饰市场伪造证据材料是不具备书证的条件的,不具备证据资格。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实践中大量的证明材料如“事件经过的说明”、“类似行为证明”等都是市银谷服饰市场事后伪造制作的,不符合书证的客观性要件。所谓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是形成于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的文字材料,无论纠纷发生与否,它都客观存在。

  掩卷思考,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到底是什么?不同的阶层,不同的地位,不同阅历的人,就会不同的表述,但维护法律最根本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说得规范点,就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来依法维护当事者和当事单位的合法权益。       

  掩 卷 沉 思

  案件尘埃未落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但是,这凭空而生来的侵权事实伪造制假案伤财的诉讼却给我们留下太多的反思……

  反思之一、伪造证据诉讼诈骗的问题:类似本案当事人法院与银谷服饰市场这种通过伪造证据进行诉讼,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法学理论界及实践中有很大争议。这一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刑法中对这一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现在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和拘留。由此可见,伪造证据诈骗诉讼的风险代价与本案的巨额利润比较起来相差太多、太多。不法之徒当然会钻这个法律空子。这也是当前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将类似本案这种伪造证据诉讼诈骗的行为扩充到伪证罪之中,或单独规定一条诉讼诈骗罪。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伪证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思之二、再审程序提起的条件问题:审判监督程序是一柄双刃剑,它即可以对错误的判决进行审判监督,但它也可能对正确的判决做出错误的结论。而这时被错判的当事人又很难再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的再审判决。本案就是因为错误地对生效判决提起再审,而导致了一连串错误的发生。如何避免再审提起时的主观随意性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现在各级法院所采用的再审听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制约再审立案的主观随意性。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再审听证也流于形式。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再审听证程序纳入新法中。审判监督程序既要体现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又要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反思之三、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监督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规定得非常原则: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享有那些权利?法院对确实存在的错误故意不予纠正,检察机关有什么制约权利?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1995年的一份批复中称:检察院的抗诉被驳回后,第二次再审抗诉要由上一级检察院提起。由此规定,对于中级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的第二次抗诉都要由最高检察院行使。这种监督的成本已经高到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程度。在现实中便是剥夺了检察机关的第二次抗诉权。建议在修改民诉法时,应明确检察院在再审程序中的权利,检察机关对于再审判决法律上或程序上的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要求复核。另外,第二次再审的案件不应由同一法院进行审理,应由上级法院提审或指定其它法院对第二次再审进行审理。

  反思之四、法院错误判决责任追究的问题:法院的错误判决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业务素质、能力、水平所造成的;另一方面是法官执法犯法枉法裁判所造成的。前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错案,适用最高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后者则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有些错误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而真正按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情况却极少。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放任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那么社会公正谈何实现。所以,对法院错误判决责任追究必须要建立一套严格程序性规定,将新闻媒体、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团体等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地位进行明确。将法院的错误判决暴露于阳光之下。

  反思之五、触犯《刑法》若干条做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检察院该接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立案;没立案职务犯罪。显示中国的法律成为虚设。用国家的招摇成为法院腐败枉法裁判者与银谷服饰市场土匪性质的保护伞。涉黑职务犯罪社会影响恶劣。涉黑职务犯罪的主体多为党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联,息息相关,黑恶势力一旦与其联系,特别是与司法机关内部腐败相联系,不仅玷污了国家公职人员队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而且会危及我党执政基础,危害更为严重。 

  反思之六、从检察官到律师到学生再到检察官,一路下来,办的案子不少,可谓历尽江湖。体会最深的就是怨恨会使人丧失一切理智!绝大多数的犯罪是出于怨恨,对于亲友的怨恨,谋杀随时可能发;出于对社会的怨恨,杀人、抢劫、盗窃是那样的理直气壮。

  怨恨使很多人蒙蔽了双眼,湖南永州法院庭审一人持枪扫射 法官3死3伤,鲁迅先生说过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难道我也要拿起抢才可以讨回公道!

  杨佳因为对警察的怨恨,作案手段之聪明与残忍成了其发泄胸中怨恨最好的方式;郑民生因为对社会及周围人的怨恨,事先计划要杀死30个小学生,而他曾经被小学生那样的喜欢;马家爵因为怨恨,铁锤可以使曾经的同窗失去青春年华。

  面对怨恨,法律同样的无能为力。对于杨佳的审判、对马家爵的审判似乎没有人感觉到正义得到申张、我想同样对郑民生的审判也会有人没有感觉到正义得到申张。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深入,但愿类似本案的这种诉讼将不再发生。

  反思之七 .政法委, 人大成为虚设部门,是个摆设当花瓶用,当事人从区,市上访反映的问题无人管         

  反思之八、试想一下,若中国现状还这样继续下去的话,我们的老百姓那要经受多少的苦难,现在就我亲身感受的情况一一道来:

  现在的中国利益集团大概分为四类,首先政府公务员,然后是商人,其次是工人和农民统称百姓,众所周知政府公务员只要是有点权势的,我不敢说100%的公务员至少是大部分的公务员,都或多或少的要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私利而铤而走险,这样的人多了国家就根本管不过来,若都把这些人处理了国家就散了,所以中国的现状就是最多抓点典型。就这个问题上我强烈建议国家加大对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处罚力度,对这些人的犯罪行为不能与百姓等同,起码应该是普通老百姓的三倍处罚,那怕以后国家可以给这些国家公务员加薪,也一定要阻止他们去犯罪,因为他们都犯罪了,整个国家就没有公平可言了!说到这里随便谈谈国家机制的问题,首先我认为中国机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监督机制就很不完善,表面上在中国人人都有监督举报犯罪的权利,可是现实呢,大多数的举报是没有哪个清官去管的,官官相护的现象太过普遍,时间长了老百姓也不太愿意去举报了,知道那是没有作用的,自己还担风险,这样一来犯罪投机倒把那是比比皆是,反而觉得这样才叫正常。这个问题上我建议国家应该坦诚自己错误之处,知道自己哪里不足及时补救。监督上应该好好的利用百姓和媒体的作用,不要把媒体和政府挂钩,媒体不要受政府的管制,不要把媒体所有的曝光都要上报政府批准,媒体应该多开办曝光的节目,和老百姓一起来舆论监督,把媒体的作用发挥到极限,这样长期下去自然犯罪会大大的降低,人人心中有个怕字!国家的监督部门,执法部门更要受百姓和媒体监督,如果这些部门都做假,国将不国。在这点上希望国家放大媒体的权利,可以真正直接让媒体参与进去,有直接的采访权和调查权,不能像现在,要采访这些部门困难多多,理由多多,不能公开透明,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其次我还想谈谈国家基层问题,虽然现在国家政策对老百姓那是相当的好,为什么我们的老百姓还对国家那么不满呢,据我私人调查走访中国的老百姓达到60%-80%对政府不信任,那是为什么呢?我个人认为那是国家基层问题,基层干部素质低,自私自利,认为山高皇帝远,管不了他们,经常是国家一个很好的对农政策到了基础,那是基本变样,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欺下瞒上那是他们常用的计策。这些年国家开通了信访制度,老百姓有问题可以通过信访来解决问题,可是就我个人看来,信访制度那是形同虚设,没有多大实质意义,(至少我们这里是这样的)特别是当百姓与基层政府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老百姓那是何等的冤,找不到一个可以真正说理的地方,首先靠法律是走不通的,因为法院不给他们立案,靠舆论监督也不得行,因为媒体不能采访报道,最后只有一条路“信访”,可是不管百姓到哪里信访都是打回原籍,让地方政府来查实,大家想想看地方政府自己查自己能查实吗?所以到最后还是保持初访意见,这就是我们现在老百姓的悲哀之所在,我想国家上层领导也许不会知道这些的,还以为现在的老百姓应该是相当的好,不应该去闹事,不应该。。。。。。等等,所以才出现了有哪个省的专家建议国家对信访百姓的若干条治罪条例的出现,我在这里表示不满和指责。现在的市长信箱和省长信箱也是差不多那样的,收信后直接转当地,然后由当地政府调查回复,请问那样能有作用吗?所以我强烈建议湖南省也向辽宁省沈阳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那样,采用“信访答辩会”,让老百姓心服口服!所以总结之,我建议政府出台一个专门针对国家政策的基层落实情况的调查机构,本机构可以直接有权调查处理老百姓所反映的问题,跟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向信访局那样没有实权,只起到中间传递作用,对调查处理没有权利,到最后也是当地政府说了算的局面。这样对我们的百姓才算真正的公平,其实老百姓的要求很简单,只要公正,公平,公开就可以了。

  [核实] 2010年7月29日下午3点左右,当事人的我正在株洲市电视台8楼法制频道与记者探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法官伪造证据制假案一事。忽然接到一个电话号码为:073128519250 这个主人告诉我,他是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现在的庭长,他讲院长找我聊聊约好第二天上午9点半,30号上午9点半我准时到了芦凇区法院,到了院长办公室门外用手敲了一下门、门开了,开门的是一位中年先生,身高1、7米左右,英俊【展现男性魅力,一个基层法院的当家人】现在的院长颜会明,他用一颗感动人心的心热情地招待了我,现在的民二庭庭长、另一名负责人也在场。我们四人先喝茶,然而转到今天要聊的话题:第一、颜会明院长在百度搜查到几篇论坛贴【此案以“真假老虎”引起的省!辩伪造制假案无理缠诉】【黑暗中寻找太阳!】【湖南省高院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为何无人管?法律成为虚设!】【请求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辩伪造制假案无理缠诉】贴中提到的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伪造制假案一事的证据四人进行了核对与贴中完全相符合;第二、关心地慰问了我对本案的看法是什么?第三、慰问了我对他们法院的法官有什么好的建议;第四、慰问了我几年上访的心路历程,对我的家庭送来温暖的关怀和安慰;第五、解释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由于本案巳进入湖南省高院一次受理再审,一次驳回再审,现在不是他监督的范围了。第六、我们四人闲聊“人生快乐是什么” 第七、今后在芦淞区法院有法官不作为随时向颜会明院长投诉,颜会明院长会依法及时处理好,并真对老百姓留下颜会明自己的手机号码:18975336555 ;

  粗糙的伪装穿上粗糙的鸦人伪装服,从萨哈克那儿取得《仇敌的血脉》,然后向哈吉克复命。任务提供:粗糙的鸦人伪装服任务需要:粗糙的鸦人伪装服多玩的朋友 ,包里装的是一件伪装服。看起来不太靠谱,是吧?触犯《刑法》法官伪造、涂改、制造证据,制假案腐败枉法裁判,但谁也想象不到,法律在湖南省法院是这样被重新定义的!----不讲法的社会,花钱就能买到触犯《刑法》法官伪造、涂改、制造证据,制假案腐败枉法裁判,利用暴力机关强抢、霸占人民财产。湖南省总有很大一部分腐败官员窝藏于公、检、法的神圣领土之上,玷污中华之尊严,共产党的形象。为一己私利,而去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扰乱他人的平静生活,扰乱了社会,就是这部分害群之马,成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前进方向的一块拌脚石,但这害群之马是阻碍不了我们前进的方向的,社会主义的浪潮会把他们击垮,击垮这些给党和人民抹黑,背离人民的害群之马。

  案件回放在2004年8月份,湖南株洲市银谷服饰市场成立并设立1000个左右摊位对外招租,要交押金、装修费、自己还要装修、每天早晨3点开摊经营,货物充足,合同暂签定三年。由于新开市场没有生意做,半年后市场老板开始利用他钱权的势力,土匪性质, 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三个地方都有身躯豺狼的魔鬼坐在国家的公务员位子上,坐在黑喑的办公室为他们当了保护神。当了他们的土匪儿子卖国害民,不怕完全无知的土匪,就怕半桶子水的裸官黑社会土匪,暴政出暴民,中国又回到历史的专制怪圈中,而且有过之无不及,贪婪、反动、腐朽、愚蠢、极端教义赤匪组织在愚弄中国湖南,极端偏激理论残害半个地球半个世纪,顶着幼稚可笑的**主义的意识形态不准变的帽子,搞一些小改小革,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糊弄百姓,不愿也不敢触及统治者自身权力和利益,更彰显自私、贪婪、欺诈、反动。对每位摊主身上打主意,违约把原摊主赶出门,押金、装修费不退,还要非法扣押摊主货物,打摊主种种手段都存在,摊主投诉无门,起诉赔了精力和时间还要送去诉讼费,反而,用种种恶劣手段要摊主倒赔偿市场老板的钱。锒谷服饰市场又可对外招租,同样的手段收押金钱,装修费,同样一班赶走又一班来。 在一个权大于法的国度,司法腐败,潜规则盛行,黑社会猖獗,官腐民败,官府的打压和社会道德的普遍谴责,对多数老百姓来说,一旦没有正当的救济渠道,只有忍受,忍受不了便是造反,从顺民变成暴民,天下板荡,血流漂杵。

  中国的法律就是党用来维护裸官的统治的,至于法律正义统统见鬼。法治,不但是要制定法律,更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你自己制定的东西都不去执行或者变相执行,哪里有什么资格奢谈法治呢?是世界司法史上的耻辱!是***立牌坊!摊主无可奈何血本无归只好走人。最多亏本几十万元,最少也要亏本几万元一生血汉钱就完了。当事人的我在银谷服饰市场二楼的203号和251号门面做女装批发,市场为了把原推主全部赶走,将我二楼203号和251号门面及5万元的衣服强行锁扣,当天有二位律师的帮助下向芦淞区派出所报了案,但未立案,出具了证明“银谷市场违法侵权我的财物强行扣锁我的门面”,同时律师出具的证明加以左证.同日向株洲市电视台投诉来了二名记者采访此事,记者出庭作证“银谷市场侵权属实,违法强行扣锁货物封锁二个门面”通过质证,市场的目击者们都出庭质证“银谷市场侵权属实,违法强行扣锁货物封锁二个门面”,我考虑二年最后的一天在2007年8月13日依法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院起诉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芦淞区法院法官与银谷市场合伙伪造证据42份,并指定二位证人出庭作伪证,质证时二位证人当庭承认是伪造证据上的签名人,而且是按程序签名与伪造42份证据相符合,可恶可恨的是芦淞区法院法官伪造、涂改、制造证据制假案腐败枉法裁判。见,(2007)芦法民二初字第112号判决书及全案卷;审判长张训贵、审判员何雅辉、徇私情、私利、伪造、制造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隐满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腐败枉法判决;依法向芦淞区检察院举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张训贵、审判员何雅辉等人造成:一是玩忽职守毁灭证据;二是伪造、涂改、制造证据,制假案;触犯《刑法》若干条做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三是明知银谷市场是提供的42份是伪造的证据, 强行指定二位证人出庭作伪证,庭审质证二位证人当庭承认是伪造证据上的签名人,与伪造的42份证据相符合。原判决书(一审)第9页第8行至27行,第10页第1行至6行,第23行至27行予以采信;四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向电视台投诉来了二名记者采访,并出庭作证:证实银谷市场故意侵权属实的现场真实情况进入案卷,法院不予认定。公安干警龙志康有两位律师证据加以佐证: 证实银谷市场故意侵权属实的现场真实情况进入案卷,法院不予认定。市场经理谢曙峰与数家摊主证实:银谷市场故意侵权属实的现场真实情况进入案卷,法院不予认定。证据18组来源合法, 符合三性原则, 该判决书不予以采;审理案件等渎职、职务犯罪和行政不作为。五是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六是2008年7月6日举报人唐清连带上资料和证据共281页,到株洲市检察院举报,接访人电话通知反渎局的一名女工作人员接访,而且,在2008年7月9日收到证据写了收条,株洲市检察院反渎局收条为证。举报人多次要答复一直不理,同时在省检察院举报过多次,省、市、区申诉、上访、举报、反映、控诉一直无人处理。七是2008年7月3日举报人唐清连带上资料和证据共75页,到株洲市检察院申诉,接访人电话通知民行处的一名女工作人员接访,而且,在2008年7月3日收到证据写了收条,株洲市检察院民行处收条为证。株洲市检察院民行处不履行法定职责将腐败违法伪造的证据制造假案枉法判决书不但不依法抗诉,反而,在2008年9月22日和2008年11月26日分别下了不立案决定书;八是2009年11月9日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信访办举报,接访人姓龙的不接访,提交举报信和证据不受理,当事人去人大反映开了一张介绍信,还是不受理,他说没有用的,我这里多着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举报,人民检察院反渎局不立案,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违法驳回再审申诉,省地检察院反渎局装聋作哑保渎职,不依人民检察院有关规章办理, 把高检交办当儿戏;早已买通权贵,个个都为这场伪造证据制假案的法官,土匪市场充当保护伞。依照《刑法》第399条第2款的规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我也快冷血了! 快疯了

  怕怕怕......

  看过的,有同情心的朋友们支持啊!!!

  我们一起来呼吁 呐喊

  国家富强,人民幸福!

  公平.公证.亲民

  给穷人和弱者更多的生存空间!

  不要为了权大于法而灭绝了我们的人性!

  为那些街头乞讨为生维权的冤公民们还他们一个法律的公平公证公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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