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 至 1*%出版物印刷。
二、自200*年1月1日起至200*年12月*1日止出版物印刷,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 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出版物印刷。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 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 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出版物印刷。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 以内出版物印刷。
2出版物印刷。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出版物印刷。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出版物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出版物印刷。盲文图书和期刊。
*出版物印刷。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 版物。
7出版物印刷。列人本通知附件1(略)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出版物印刷。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 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出版物印刷。
(三)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出版物印刷。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出版物印刷。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出版物印刷。列入本通知附件2(略)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自200*年1月1日起至200*年12月*1日止出版物印刷,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 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出版物印刷。
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 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出版物印刷。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 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 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出版物印刷。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 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版物印刷。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200*年12月*日财税〔200*〕1**号)出版物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