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专家杨玉圣再度造假:假出版假印刷假发行假传播(转载)
关于李世洞、杨玉圣非法出版发行传播的举报
新闻出版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武汉市新闻出版局:
2009年4月以来,由沈木珠、张仲春两教授诉李世洞(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杨玉圣(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名誉侵权案的该两被告主编,杨玉圣个人网站《学术批评网》非法印制、出版的一本名为《从学术批评到恶意诉讼——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备忘录》的非法出版物,在网络上分别以10元、12元、15元、25元、35元、58元等六种不同价格疯狂销售,牟取暴利,甚至以主编杨、李分别签名兜售门型架印刷。目前,该书已大量进入了各地大学图书馆,并上架借阅。在各地图书馆的该图书介绍上赫然写明:“出版发行:学术批评网”!
“学术批评网” 是什么?一个北京市非经营性备案的ICP门型架印刷。李、杨主编书没有国家出版单位,没有书号、没有印刷单位、没有准印证,且全书收录内容皆为侵权文章,属非法出版物,也为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坚决反对、查处和取缔之物。
1、李、杨主编书出版发行进入我国图书销售网络,泛滥成灾,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关于“图书应当由依法获得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出版单位出版印刷”的规定门型架印刷。该书的出版、印刷单位均为杨玉圣个人“学术批评网”,这个非经营性网站既没有出版权,也没有印刷业务的经营许可。
2、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26的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刊载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门型架印刷。然而,该书所载内容皆为李、杨组织的,现为被起诉对象的侵权文章的汇编,所涉内容均以恶评他人为主要目的,所列文章多为以匿名形式撰写的侮辱、诽谤性文章。书中所涉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之中。作者通过捏造虚假事实,恶意攻击原告与法院、法官,对他人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并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和正常司法程序的进行。
3、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高校有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中山大学、深圳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19家图书馆系统出现了该书的馆藏和借阅,说明该书已在全国诸多高校中广泛传播门型架印刷。
尽管该书注明“内部交流资料,非卖品,成本价58元”,然而杨、李二人却通过非法途径,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借阅,以谋取暴利门型架印刷。甚至从事非法的签名售书、送书活动。
作为“内部交流资料”, 李、杨主编书同样违反新闻出版署1997年第10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门型架印刷。该规定明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门型架印刷。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门型架印刷。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动。
(第四条)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编印目的、内容、发送对象、印张数、印刷期数、册数、开本等,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委印活动门型架印刷。
(第五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门型架印刷。
(第六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门型架印刷。
(第七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李、杨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且严重扰乱图书管理秩序,并在法院尚未审结相关案件的情况下,诱导社会舆论,干预司法审判,妨碍司法公正门型架印刷。责任人李世洞、杨玉圣应当承担非法出版,非法印刷,非法传播,恶性侵权的法律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理由,特请求国家和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李世洞、杨玉圣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处理,同时将查处结果在网上公布,对广大学术界人士作出交代门型架印刷。
2010. 教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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