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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宗教用品~法律及政策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0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企业文件夹印刷。
办理条件
(一)宗教用品是在宗教场所赠送或散发的非卖性印刷品; (二)宗教用品严格限定在宗教场所使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 (三)宗教用品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⒈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⒊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⒋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⒌泄露国家秘密的; ⒍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⒎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⒏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企业文件夹印刷。
(四)承印单位须是依法核准取得出版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企业文件夹印刷。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企业文件夹印刷。申请书应当注明申请理由、印刷品情况、发送范围,并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印品样张(付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