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查处湖南省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滥用职权制造使用重号假发票19亿1仟万元之多·侵吞没有分给我应得的份额财产问题进行查实并退还相应费用的报告
尊敬的党中央及湖南省委各位领导:
一、衡阳市质监局以势压人,2005年5月,该局副局长刘初生叫50多人在衡阳一家大酒店吃饭三联单印刷。 第二天,信息管理所所长何琪找到我说,前天晚上吃饭的人都是质监局的人,每人已给200元红包,该费用必须由我出,否则生意不好做。分管年鉴的刘副局长还胁迫我支付该局工作人员工资每月300元/人、等相关各项网站和年鉴费用全部由我承担支付。
二、年鉴出版发行结束后,“长沙佳华”完成了全部协议约定义务三联单印刷。但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陈伯玖局长、刘初生副局长、信息管理所所长何琪等不法分子不按协议约定的80%赞助费交付给“长沙佳华”支配结算。因建网站编年鉴向企业收取的费用在04、05、06年期间,费用收取和开票都是由衡阳市质监局一手掌控,他们已出具发票面价值达到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并故意三番五次的把一些小额的少部分重号假发票与我结算,大额的以及大多数收费的正式发票不拿出来与我结算,隐瞒收入。尤其令人气愤的是,衡阳市质监局身为国家机关,信息管理所、湘科服务中心又是该国家机关的下属单位,因此各企业交纳的(年鉴认刊费、上网费)等费用属于我们合同合作的范围公款;现在,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将该费用私分,这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行为,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无数次在我与衡阳市质监局领导协商想拿回我自己应得的血汗钱未果的情况下,逼不得已于2007年4月初向上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刘爱才局长、纪检组组长王践、监察室主任李红卫反映,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充耳不闻百姓呼声,对老百姓反映请求处理之事久拖不理,草率了事,查而不实;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局领导也用重号假发票三番五次来欺上瞒下,骗我作业务结算三联单印刷。我百思不得其解,衡阳质监局是湖南省质监局下属的直管单位,衡阳市局出的问题,市局不给解决,我不找省局找谁。虽然利害关系陈伯玖、刘初生、何琪等腐败分子在衡阳可以通天,但在长沙,在省局领导面前,在事实面前,他不可能抵赖。但结果却令我失望,省质监局领导们也使用虚假的发票来搪塞,这是一种严重的包庇及犯罪行为。省质监局的同志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衡阳湘科标准信息服务中心开办营业执照的收费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收取服务费一直到2008年6月10日、长达四年时间的小金库三联单印刷。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毒瘤”在社会危害重大,企业敢怒但不敢吭声。该团伙成员有组织、有预谋,胆大包天将税务局领用的每本发票重印多本在衡阳五区、两市、五县大量使用,贪污国家财税收入,欺压衡阳700多万人民和我这个外地投资老百姓,欺骗上级领导,至今逍遥法外。在反对腐败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相信党中央和省委班子,一定会对湖南省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造使用重号假发票收取服务费、贪污国家财税收入财产和老百姓合法财产进行严肃查处,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返还我应得财产,还老百姓一个公道。(此报告要登百度网站论坛)
关于请求查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开松院长、分管民二庭副院长李桂生、庭长王毅(女)、副庭长主审法官肖剑星等领导包庇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地方税务局等领导狼狈为奸、制造使用重号假发票 19亿1仟万元之多;#8226;每年贪污国家财税收入财产和老百姓血汗钱一些的犯罪内幕也渐渐浮出了水面三联单印刷。
事实证据与官员腐败经过:
一、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蒸湘分局)工作人员于2007年5月29日亲笔填写给我的一本发票代码:243040570144、号码60006001-60006025开具金额数字是32398元;其被告提交给我的(证据九)是衡阳市纪委领导于2007年9月14日调查报告中一本发票同样代码、号码也是32398元;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委于2007年6月18日提交给我的也是同样的一本发票数字只有22726元;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纪委于2007年7月30日提交给我的又是同一本发票数字是34126元;为什么同一本发票开出三个数字?(注:此三本发票都系重号“问题发票”)三联单印刷。我自己于2007年5月29日到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蒸湘分局)调查中发现,发票代码:243040570144、号码60002651-60002675一本(注:地方税务发票每本25份)开具金额数字是几十万元之巨,每份发票开具数字不低于4800元、也有数万元的我看过,为什么现在这本发票变成开具数字只有25668元(注:此票系2007年使用的“重号发票”)等等;这一反常现象,也表明发票不是正规的税务发票。
二、被告提交给法庭的发票;与我自己到衡阳企业收集的部分发票联都是与国家司法权威部门 “鉴定材料”发票系同一个版本印制形成三联单印刷。在2008年2月25日,经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与“发票样本”两者都标称是衡阳市“华圣印刷有限公司”同一年印制同一年使用的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裁剪发票,是否由同一印刷版型印制形成(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8]鉴字第0145号)。鉴定结论:“两者不是由同种类纸张、不同一印刷版型印制而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一个地级市、州一年只能使用一个版型”。“鉴定材料”系“问题发票”(详细见附件六)。像这样的发票他们已使用开出给(企业或单位)的湖南省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裁剪发票2004年版发票号码:0014151-0014175、0006526-0006550,2005年版发票代码:243040570144、号码:60000001、60002651、60006001、60008075,2006年版发票代码:243040670545、号码:60000001、60004451-60004475,共三年的连号版本发票联均是已出具19100份,发票面值19亿1仟万元。不法分子并且将每本发票重印多本,在衡阳五区、两市、五县大量使用。
三、该团伙成员早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手段非常隐蔽,制造使用“问题发票”,图的是什么?就是侵吞公民合法财产三联单印刷。在欺压湖南6800万人民和我这个外地老百姓,在欺骗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中组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电视台、湖南省委。
四、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身为行政打假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身为行政管理发票机关三联单印刷。我是在自己的合法收入财产被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制造“问题发票”手段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多次向衡阳市质监局领导协商未果。逼不得已于2007年4月初向上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刘爱才局长、 纪检组长王践、监察室主任李红卫等领导无数次反映;但令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作为党的纪律监督机关的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委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吕兴胜局长、稽查局局长刘绪东、分管征管处副局长伍福元、征管处副处长莫曲波、办公室主任彭友山等领导也三番五次的用“问题发票”来欺上瞒下,骗我作业务结算;而且故意将重号假发票做了鉴定、虚假的报告欺骗上级领导;并且指派保安于2007年8月15日殴打举报者(后经法医鉴定我所受伤为轻微伤),其意图是想杀人灭口,毁灭证据,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五、长达一年多时间多次上访湖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及分管衡阳的负责人、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及税侦支队负责人、省人民检察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为什么衡阳市纪委领导说我反映情况失实”?我从未向衡阳纪委反映,我反映及要解决的问题是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的当官者实在腐败三联单印刷。至少有4位高层厅级干部、处级、科级等四十人之多(我6次到北京上访,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也多次批示要我找湖南省有关部门解决)也得不到落实。但最终结果却令我失望,他们官官相护,对老百姓反映请求处理之事久拖不决,却无人问津,这就是所谓的和谐社会吗?2008年4月3日我接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称是衡阳市蒸湘区检察院某领导,讲了9分钟,因2008年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调查组亲自来湖南与我一同到衡阳市地方税务局调查,终于拿到了发票原件一本,给我做鉴定的,打电话的这个人为什么要拿走这本发票?此票正在鉴定过程、我不同意。知情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一位领导告诉我,这个案子太大了,要我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告倒他。衡阳市公安局税侦支队一位领导对我说,这个案子在湖南没办法,要我再次去首都公安部告他们。
六、这伙官员权大钱多有后台,使用“问题发票”向千家万户收取赞助费、年鉴费、服务费、315网站费,(条码费、代码费、标准费、该费收取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应该使用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票据)等费用进行私分三联单印刷。严重的影响了国家财税收入流失,在湖南根本没人监管。“两局毒瘤”在社会危害重大,企业敢怒但不吭声。湖南其它地级市、州行政单位每年编年鉴、指南、蓝页……书籍层出不穷,可能有类似问题。
七、怀着为湖南经济服务、实现“浙商”价格的理想,我义无反顾的投资,千辛万苦建设衡阳市质监局315网站及编辑《企业和产品年鉴》;到现在近达5年时间,我的长沙三室二厅房子已卖,长沙佳华广告部门面已转租;现在还负债累累,欠亲朋债务几十万元三联单印刷。
八、在合作期间里,我起早贪黑,劳神费力,但最终却被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骗得血本无归、如今倾家荡产三联单印刷。我只想拿回我自己应得的血汗钱,如其票面价值真实的数字是一毛钱,我不会多要一分钱,面对自己应得的血汗钱被别人侵吞。我相信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衡阳湘科标准信息服务中心、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所、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被上诉人为合作项目向认刊单位收费,向地税局领取的发票远远不止24本,第一次开庭之前,三被上诉人只拿出了472份已收费的发票,称仅此而已。第二次开庭时,其为证明向上诉人付了多少钱,而出示相关票据,同时把向税务局购发票的开支也想算到上诉人头上,这反露出了至少有24本发票的尾巴。不得已,法院第三次开庭,叫三被上诉人将第一次开庭拿出的472份发票之外的128份(即凑满24本)发票拿出来。三被上诉人用于收取认刊单位服务费的正式发票远远不止24本,不仅如此,三被上诉人还使用了大量假发票进行收费,重号发票非常多,把一些小额的拿出与上诉人结算,大额的以及大多少收费发票不拿出来,不与上诉人结算。为证明三被上诉人拿出来的部分发票是假发票,上诉人几次要求一审法院对其部分发票的字迹形成时间鉴定与真假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一直不予理睬,对三被上诉人进行包庇。2008年8月29日该院领导还说与质监局是平职平坐,审不了这个案子,我就问,你审不了可以把案卷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二庭另一位负责人告诉我,不行。在我提交事实的证据法庭不采纳,而被告提交种种虚假的证据重号假发票单据只有记帐联该院都认可,根本看不到发票三联单存根联原件。于2009年1月9日要我拿判决书,我一看结论,就问主审法官,你为什么要这样判,其回答,是院领导的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种种腐败行为确实让人心寒,根本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法律、法规程序来审查,损害了人民法院形象,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所作出的事实认定完全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违背法律程序,该进行证据保全的不采取保全措施,该委托鉴定的不进行鉴定,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任由三被上诉人举证与不举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证据规则,由被上诉人举证的,其不举证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上审法院没有适用三联单印刷。总之一审法院只是一味对三被上诉人进行偏袒,根本没有公正公平可言,所作出的判决完全是错误的。现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重新查明本案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九、如今,我又被衡阳法官骗去38833元三联单印刷。事情已到如此地步,即老百姓在当官者心中是否还存一息之地,共产党是否还为老百姓办实事?是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样,就不是真正的党的审判监督机关;而是不顾法律、欺压公民、欺骗上级领导;违背了党的基本原则,丧失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党性,其责任人及负责人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十、“两局一院”毒瘤、以危害祖国、背离人民三联单印刷。在反对腐败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相信党中央和新一届的省委班子,对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包庇其下属单位、每年制造使用重号“问题发票”贪污国家财税收入财产和侵吞老百姓合法财产进行严肃查处。各大媒体对新中国首次第一大案真相应该进行曝光,让胆大包天的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长沙佳华”完成了全部约定义务,承担了各项经费,建成了网站、编辑出版了《年鉴》三联单印刷。然而衡阳湘科标准信息服务中心、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管理所、衡阳市质监局却违背协议、隐瞒赞助费(年鉴认刊费、服务费、上网费)收入,不按协议约定将80%赞助费交付给“长沙佳华”支配,由此引起本案纠纷。《关于衡阳市质监局网站建设以及编辑〈衡阳市企业和产品年鉴〉的合作协议书》的部分内容。
中国·法制日报于2008年10月27日对本案曝光一部分,标题:“揭秘个别行政执法单位编年鉴创收内幕”,现在新华网或全中国政府红网里面可以看得到一些内幕;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和《焦点访谈栏目组》几位记者多次打电话问我“问题发票”一事,我们老百姓都在盼望这一天到来,在阳光下这些腐败分子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三联单印刷。
专家、教授解释是: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的发票,是由定点印刷厂印制,每年印制发票该厂都会留“一两本样本”保存,只能使用一个版型,要相信,全中国税务部门都是一样三联单印刷。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告诉我,各地方税务局印制裁剪发票只能使用一个版型。
以上经过属实,请尊敬的领导为民做主,为国除害三联单印刷。对此,全国人民应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以维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人侵犯,以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都要坚持到底,与不法分子作斗争。(此报告要上百度网站论坛)
举报信谨呈: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纪委、中组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电视台等各大部委,湖南省委、省政府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联单印刷。
此 致
举报人:浙江省温州林初享
身份证号码:330326196604152616 电 话:13016169169 2009年2月1日
附件: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08]鉴字第0145号
委托单位: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鉴定材料”与“发票样本”两者是否由同一印刷版型印制形
成三联单印刷。
鉴定结论:两者虽然都标称是“华圣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印刷格式、基本内容也比较一致;但是两者代码数字的油墨颜色、编号字母“NO”的字号大小和印制质量相差异,“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湘衡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印刷印文的大小、内外边框线的粗细、文字笔画的粗细和清晰度等印文特征也不等同(见“图片6”),两者的大写金额及“(填用剪断后,留存在存根联上)”文字的油墨颜色相差异,这表明两者的印刷版型不同三联单印刷。
(本鉴定文书30页三联单印刷,现提供部分“鉴定材料”与“发票样本”图片附于文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