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要求签“不同意此合同”以防有诈,农民工权利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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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日,广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100多名员工,把他们所在的公司告上白云区劳动保障局,理由是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合同书印刷。
在2008年2月份用人单位单方(未与员工协商)制定了劳动合同书,由于部分条款违背了员工的个人意愿,员工拒签合同,单位方要求在合同书上签下“不同意此合同”的字样,同时员工也未收到应该属于他们的那份合同,2010年用人单位原计划于12月份搬迁,在该用人单位的员工的工龄在3年以上的,占所有员工的大部分合同书印刷。搬迁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员工也不同意搬迁。无可奈何把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保障所。
不同意的合同却有可能无法得到补偿,希望有同样经历的同僚注意以防有诈合同书印刷。也希望能提出你的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