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于(汕头东风印刷公司子公司)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可逸智膜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XX,并与广东可逸智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无期限合同印刷。申请人XX。现就职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岗位为XX,并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
2015年11月13日上午11时,公司在未事先公告情况下通知员工停止手头一切工作,而本人被安排到母公司鑫瑞上班合同印刷。后于12月7日开会宣布公司管理层与经营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动,部分员工将被安排到母公司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并要求员工现场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并强调这一行为仅仅是走形式,如不签署者回家继续待岗不安排工作。第一被申请人未如实告知改签劳动合同后的相应工资待遇,但总经理李先生当众口头承诺“到鑫瑞后的工资待遇绝对不会比可逸低”。由于企业的突然停工,且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使员工收入突然减少超过50%以上,正常生活开支计划被打乱,长期下去生活窘迫。另一方面,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生疏,在申请人诱导下签署了未对解除劳动关系原因进行明确说明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事后第一被申请人却单方面在选项中补充勾选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同时,第一被申请人在未明确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的情况下以口头承诺的方式诱导申请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时告知申请人如不签署劳动合同并按照安排岗位上班,回家考虑一天,如还不签就算自动离职。事后第一被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未按照原来的工资待遇支付申请人工资,与2016年2月23日领导让我写转正申请书,说写了才能升系数。之前开会李总有说:“我们这些进鑫瑞上班的员工是带有工龄的所以不算是新工。都按有目的的参考申请人原有工资水平,下调申请人工资与职位,在未与申请人进行确认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20日发放2015年12月份员工工资,员工发现工资发放数额减少于原工资数的20%(实际金额为1500元)不等,故向企业上级领导与人事部门核实,企业回复工资水平发保持需通过加班来补足被减少的工资差额,员工进一步提出异议至今得不到明确回复。申请人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和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申请裁定与第一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第5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申请裁决解除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第一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XX。
综上所述,第一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恳求裁如所请为感合同印刷。
上面是仲裁书的一部分,有录音证据,有人证合同印刷。本来在达濠劳动局受理的,劳动局说对劳动者有利,但是一拖再拖,已经几个月了,目前已经开庭了,但是公司还请来律师,颠倒黑白,胡说八道,公司没法出示证据。明摆是公司欺诈劳动者,为什么劳动者维权就这么艰难。希望汕头的老乡们帮忙转发。都是打工的。让社会更公平,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