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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交通队及法院判决不公,老百姓得不到公正待遇崇明。
2015年11月27日 15:20分 我父亲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对方电瓶车由东向西行驶崇明。行驶至崇明县新建公路,三绿公路。我父亲行驶路
段为主路,对方为辅路,我方享有道路优先权崇明。对方路口有停止标志,对方不遵守交通规则,直接从路口穿出。致使我父亲躲闪不及,撞
在我父亲车门上崇明。电瓶车还存在超速行为。根据上海市交警总队下发关于道路交通责任认定。违反路口停止标志,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
故主要责任崇明。崇明县交通队明知有这条规定,还判同等责任,实属包庇。更可气是,发生事故之后1个月,对方户口由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
签户口至江苏省苏州市(户口变为居民户口)崇明。法院没经考究,就按照上海市居民户口赔偿。致使我们承担巨大经济损失。车牌号沪C8W785(有视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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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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