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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七月一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诉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强迫辞职案二次开庭。
当就《通用电气员工手册》中有关于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公司的规定而原告因为被告所迫而闪电辞职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进行质证的时候。 被告律师居然说员工手册中对辞职的30天告知期规定是公司的权利,公司可以放弃该权利。 意思就是说公司对于原告放弃了提前30天通知辞职的要求,所以原告不受该规定约束,可以随时辞职。
如此强奸《通用电气员工手册》,为上司强迫下属闪电辞职寻找“合法化”借口属于史上最无耻的对于员工手册的解释。
说明一下,《通用电气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关于辞职的30天告知期是通用电气每个员工的义务。 不同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30天告知期权利。 《通用电气员工手册》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公司享有必须的被员工提前30天告知辞职的权利, 员工则有必须提前30天告知的义务。
公司经理强迫下属闪电辞职了, 自己经理违反了自己公司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 本来应该处罚违纪的经理,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要说公司该规定可以放弃,可以不执行。 如此说来,整个《通用电气员工手册》岂不是可以依照任何经理的需要随便放弃,沦为一纸空文? 能够在法庭上讲出如此无耻的歪理。 除了通用电气这种“诚信第一”的公司,天下没有第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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