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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租赁合同不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是否合法?
海口市龙华区政府:
绿谷康都人防《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如果属房屋租赁行为,停车收费政府不限价;如果不属房屋租赁行为,停车收费政府定价。
●法律规定,住房只是土地上的一种建筑物,不是唯一的建筑物。用于租赁的房屋,是指包括车库、住房在内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性法规规定,用于租赁的房屋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龙华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绿谷康都人防《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中的地下车库租赁,不属房屋租赁行为,不必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龙华区物价监督检查局认为,绿谷康都人防《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中的地下车库租赁,属于房屋租赁行为,停车收费政府不限价。
请问龙华区政府,绿谷康都人防《地下停车位租赁合同》是否属于房屋租赁行为?是否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