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2) 海民初字第 5549 号
原告郝群,男,作家。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哲,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女,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部职员。
原告郝群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 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群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王书宁, 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哲、崔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群诉称,我的笔名是慕容雪村,是著名的 70 后网 络作家,知名度较高。《天堂向左,深圳往右>> (以下简称《天》 书)是我原创的描述城市生活的优秀作品。百度公司经营的百 度文库是供网友上传、在线阅读、下载小说等各类文档的网络平台,该平台自 2009 年 11 月上线以来,至 2011 年 5 月,其中的文档已经增长至 1907 多万份,但百度公司对上传作品不作著作权审查。 2011 年,我发现多个网友将《天》书上传至 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为此,我多次致函百度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但百度公司消极处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公司:1. 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犯我著作权的行为再次发生; 2. 关问百度文库(网址为 wenku. baidu. com ) ; 3. 持续 7 天在百度文库首页向我赔礼道歉; 4. 赔偿我经济损失 48000 元(按照 300 元/千字 x 版权页字数)并承担我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4038 元(包括律师费 3800 元和公证费 238 元)。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1.我公司合法经营百度文库,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 网友贡献,并得到网民欢迎。 2. 百度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 公示了法律法规要求的保护权利人的措施和步骤,我公司尽到 了充分提醒的义务。 3. 我公司收到郝群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完全履行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法定义 务,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的文档 DNA 识别反盗版系统(以下 简称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了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天》书及郝群情况
2011 年 1 月,中国和平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慕容雪村著《天》书第 1 版,字数 160 千字,印数 1一 10 000 册,定价 23. 8元。该书封面注明慕容雪村,本名郝群,自由撰稿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著有《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天堂向左,深圳往右》等多种著作,作品多次被改编成话剧、电影、电视剧,并被翻译成英文、法文、德文等多种文字。
郝群提交了北京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铁公司) 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郝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说明)),表示该公司为郝群提供版权经纪服务;郝群作品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使用权至今未授予他人;经该公司经纪服务出版的图书发行数为 5 万册,每部作品稿酬累计金额经折算相当于 610 元/千字。但经本院多次释明,郝群未提供出版合同、稿酬、纳税证明等表明其《天》书的稿酬标准。百度公司对上述说明不予认可,但同时对郝群在本案中所主张享有《天》书之权利不持异议。 诉讼中,郝群提交了盖有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专用章的图书销售情况表,显示《天》书在京东网自 2010 年 11 月至2011 年 11 月期间,累计销量为 863 册。郝群还提交了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公司)于 2011 年 12月 30 日出具的显示《天》书自 2011 年 2 月上架后累计销量1545 册的图书销售情况表。百度公司以京东商城图书音像采销部非独立机构为由不认可京东网图书销售情况表,以未注明 哪个阶段的销量为由不认可当当公司出具的图书销售情况表。 百度公司提交了网页打印件,提出棍子花原创文学网和磨房网分别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 2004 年 1 月 29 日匿名刊载有《天》书全文,用户可免费浏览阅读,并没有提示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郝群认可该文首发于网络,因为反响比较好,之后才出版成书,但表示上述两个网站中的《天》书非郝群本人所发。
百度百科中对郝群的介绍:慕容雪村,网络作家,代表作品为《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天》书等主要经历中提到 2011 年 3 月 15 日加入 3.15 维权的行列,与近 50 位作家集体声讨百度,发表《3 .15 中国作家讨百度书一一这是我们的权利》;因多部作品被上传到了百度文库中,利益受到了侵害。作品风格中提到 2002 年凭借小说《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在广大网民中引起强烈反响,并迅速走红,被推举为"网络四大写手"之一; 2003 年,又创作了《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 的姊妹篇一一小说《天》书,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中国网 络文学创作领域的地位。百度公司对百度百科介绍郝群的内容未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郝群提交的《天》书版权页、《关于郝群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说明》、图书销售情况表、(2011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2067 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
二、百度文库情况
百度文库由百度公司经营。( 2011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6298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6298 号公证书)显示: 2011年 7 月 18 日,百度文库首页左侧栏所列文档分类有幼儿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格考试、专业文献、应用文书、文学作品、生活娱乐等,网页中间为热门推荐,右 侧注明"和万千网友分享文档资料,当前已有 22 735 308 份 文档"J6分享我的文档"。公告区列有"文库帮助"、"产品投 诉及意见反馈"。"文库帮助"中设有"文库介绍",称"百度文库是百度为网友提供的信息存储空间,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
档的开放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平台上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热心用 户的积极上传。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 自己需要的文档。下载文档需要登录,免费文档可以登录后下 载,对于上传用户已标价的文档,下载时需要付出虚拟积分。当前平台支持主流的 doc (docx),ppt 、 txt 等格式。郝群认 可百度文库为信息存储空间。
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百度文库中的文学作品和生活娱 乐栏目已于 2011 年 9 月删除;百度文库当前已有 4000 多万份文档。
百度公司还提交了( 2011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0266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 20266 号公证书),保全内容为百度文库与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举办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 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活动等新闻网页,百度公司解释这可以证明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郝群认可公证内容 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第 16298 、 20266 号公证书 及本院开庭笔录予以证明。
三、 2011 年 3 月作家与百度公司协商情况
韩寒于 2011 年 3 月 26 日在其新浪博客中发表了《给李彦 宏先生的 )),其中提到"沈浩波一直很高兴,因为他说和百度的谈判终于有眉目了,百度答应派人来商量百度文 库的事情,李承鹏、慕容雪村、路金波、彭浩翔,都是文化行业里数一数二的畅销书作家、导演和出版商。于是昨天开始谈判了,您派来几个高傲的中层,始终不承认百度文库有任何的 侵权行为。你们不认为那包含了几乎全中国所有最新最旧图书的 279 万份文档是侵权,而是网民自己上传给大家共享的。你 这里只是一个平台。我觉得其实我们不用讨论平台不平台,侵 权不侵权这个问题了,其实什么都心知肚明。
人民网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发文《李彦宏首度回应百度文库纠纷版权局支持双方合作共赢)),文章写到"自3. 15 以来,部分作家与出版业人士组成的维权团与百度纠纷一事在经历 谈判破裂后本周末出现了转机,百度公司在26 日发表声明称 ‘伤害了作家的感情',承诺在三天内排查清理未获授权的文 学作品。此前,双方在 24 日进行的谈判宣告破裂之后,维权事件引起舆论空前关注。韩寒连发两篇博文《为了食油,声讨百度》、《给李彦宏先生的 》声讨百度。随后,百度发表 了上述官方声明。据记者了解,在今日举行的 2011 中国(深圳 )IT 领袖峰会上,出席峰会的百度董事长兼CEO 李彦宏首 次公开回应了百度文库问题,他说,百度希望加强相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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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尝试共同探讨跟版权方和作家一种让各方‘共赢'的 商业模式。"新华网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转载《国际金融报》 文章《李彦宏首度回应版权纠纷:百度文库"不好就关'啡,该 文提及百度副总裁朱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百度给作家们真诚道歉,能否履行约定,让作家们看百度行动。类似的报 道还可见于网易、财经网等多家网站。
人民网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转载《新京报》文章《百度兑现"三日内清空"承诺文库非授权作品近消失》,提到"百度文库昨日宣布,文库对非授权文学类作品的清理工作已基本完成,此前‘三日内清空'的承诺兑现。自百度文库纠纷爆发以 来,先后经历了作家‘ 3.15' 发公开信、双方代表谈判、百度声明 6 三日内清空'等阶段。昨天,是百度发出‘清理文库非授权文学类作品'声明的第三天。记者昨天下午登录百度文库, 发现文库文学分类下的文档数减至不到 150 份,在文库纠纷前,这一数字为 270 多万份。百度副总裁朱光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3 月 26 日开始,百度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进行清理。即 日起,百度文库用户如果上传 1000 字以上的文档,将由百度员工人工审核内容,确定没有侵权内容后才予以放行。现在 我们是人拉肩扛,全员上阵,但这种情况不可能持续。'朱光 称。朱光表示,文库文学分类是版权纠纷的‘重灾区',因此百度现在集中精力先清理文学类的侵权作品。对于非文学 类文档,也在采用人工审核的方式清理。他呼吁,如果在文库 中发现侵权文档,可通过文库首页的投诉通道直接投诉。朱光昨日透露,人工审核方式将持续到 4 月中旬。4 月 11 日之后, 版权 DNA 比对系统将开始内测,五一之后正式运行。此后百度 文库将依靠这一系统维护版权方的权益。'朱光称。据悉,版权 DNA 比对系统是百度正式上线前研发的技术,通过对文档内 容分析后提取的特征点进行判别,如发现侵权文档,则阻止上传。朱光表示,版权方可将作品电子文档提供给百度供提取特征点使用,百度也会自行采购一些热销、常见的文学作品制作 特征点,以避免在没有版权方配合的情况下发生侵权……"
庭审中,百度公司表示, 2011 年 3 月与作家的协商谈判中涉及到郝群,但未涉及《天》书;双方只谈了关闭文库、侵权赔偿和道歉事宜,谈判最终破裂了;此次谈判与本案无关。 对此,郝群当庭表示还需要核实情况,将于庭后三日内将核实情况提交法院。庭后,郝群未提交书面核实意见,也未向法院 作解释。
上述事实,有郝群提交的( 2011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2067号公证书,百度公司提交的( 2012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8281号公证书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四、百度文库中使用《天》书及郝群与百度公司协商情况 (2011 )京方正内经证字第5755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5755 号公证书)显示: 2011 年 7 月 1 日,在百度文库搜索栏中输入"天堂向左,深圳向右",可搜索到 417 条结果,点击 搜索结果第一项,在"生活娱乐 励志/哲理"栏目中以 txt 文档形式出现《天》书,该书分 48 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
网页右侧的"当前文档信息"中注明已有 44 人评价,浏览 942次、下载 219 次,贡献者为阿咱 1230,贡献时间2010 年 11 月 6 日。可免费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文件大小: 93. 9, 所需财富值1。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文档使用了《天》书原作第 22-33 章,字数为 47 千字。该公证书还用于公证保全其 他多部作品。
2011 年 7 月 20 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向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表示该所 受作家维权联盟成员委托就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文库中上传 并提供下载涉嫌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作家维权联盟作家成员的著作权事宜,要求百度公司关闭百度文库、删除侵权作品、与该所协商赔偿等。该函注明附涉案作品目录、链接例举、《要求删除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涉案作品目录中包括郝群的《天》书及该书文档链接,版权证 明有《天》书版权页,授权委托书显示郝群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签署委托王国华、王书宁代为提起诉讼等授权内容。
2011 年 8 月 1 日,中闻所王国华、王书宁律师代表包括郝群在内的 8 位作者就百度文库侵权事宜再次向百度公司发 函提出作者关心的问题,包括百度公司是否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积极措施纠正侵权行为以及如何避免 此类行为再次发生。随函附郝群身份证复印件。
2011 年 8 月 26 日,王国华、王书宁再次作为郝群代理人向百度公司发出邮件,其中包括《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第 5755 号公证书,该通知所列侵权内容包括《天》书,侵权链接即为第 5755 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地址。百度公司确认收到上述三封邮件,但表示,百度公司收到的 2011 年 7 月 20 日和 2011 年 8 月 1 日发出的邮件中不包括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即使这样,百度公司仍及时删 除了百度文库中的涉案作品,并提交了百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于 2011 年 7 月 22 日申请保全的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 IE地址栏中输入第 5755 号公证书《天》书链接地址,提示该文档已经被删除。百度公司同时提交了其法务部于 2011 年 7 月26 日发给中闻所王国华律师的电子邮件,该邮件确认收到2011 年 7 月 20 日邮寄的律师函,要求补充包括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对律师函陈述内容真实性做出保证的保 证书等。郝群的代理人确认收到该电子邮件。
( 2011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5035 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5035 号公证书)显示, 2011 年 8 月 25 日,在百度文库搜索 栏输入"慕容雪村",可搜索到"慕容雪村一天堂向左,深圳往右",点击进入后,显示该文档处于"文学作品〉小说〉文学 名著"栏目,共分 73 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网页右侧的当前文档信息注明已有 6 人评价,浏览 171 次、下载 71 次,贡献者为钥钥小妖,贡献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16 日。网页右侧 栏显示有"相关推荐文档天堂向左,深圳往右"。可免费 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 doc 文件大小: 32 1.5KB ,所需财富值: 0。诉讼中,双方确认该文档使用了《天》书除第 7 、 15章以外的内容,字数为 119 千字。另外,在百度文库搜索栏输 入"慕容雪村",还可搜索到"天堂向左 深圳向右",点击进入后,显示该文档处于"生活娱乐情感"栏目,共分 113 页显示,可在线浏览全文。网页右侧的当前文档信息注明已有0 人评价,浏览 21 次、下载 11 次,贡献者为微小的冰泪草,贡献时间为 2011 年 8 月 15 日。可免费下载该文档,下载框提示 txt 文件大小: 225KB ,所需财富值:10 诉讼中,双方确认 该文档使用了《天》书除第 31-33 章以外的内容,字数为 111 千字。该公证书涉及保全《天》书在内的多部作品。
诉讼中,百度公司提出其于 2011 年 11 月收到第 15035 号公证书后亦及时删除了文库中的上述文档,并提交了其通过 公证处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保全的该文档链接地址所对应网 页巳删除的公证书。百度公司同时表示该文档上传者使用"天堂向左 深圳向右"为标题上传作品及公证保全者使用"慕 容雪村"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意图规避百度公司对涉案作品已经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搜索使用的关键词,郝群解释其能想到的就是网友正常的搜索方式。
上述事实,有郝群提交的第 5755、15035 号公证书、律师函、快递单,百度公司提交的邮件、 (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6671、16672、23646 号公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五、郝群主张百度公司侵权的情况 诉讼中,郝群提出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推荐、编辑加工《天》书,向用户提供免费浏览、下载服务,并从中获利。推荐行为体现在文档页右侧显示的"相关文档推荐"栏;编辑行 为体现为百度公司改变了涉案文档格式;获利行为体现为百度 文库有很多合作伙伴,有合作就会有经济利益存在。百度公司解释,"相关推荐文档"是百度文库针对网民的搜索意图,根 据文档关键词、题目和内容自动识别、匹配出与网民搜索需求 类似的文档,这与百度公司主动推荐是不同的,百度公司在百度文库设有"热门推荐"栏目,其中的作品系百度公司的合作 权利人提供,《天》书并不在"热门推荐"栏目中,也未在其 他显著位置上;百度公司对文库中上传的作品不做编辑加工; 百度文库中文档的浏览和下载均是免费的,合作伙伴自愿将相 关文档放在百度文库中给网民共享,百度公司未从中获利;百 度文库设置的财富值只是其吸引和鼓励网民分享文档的方式,下载文档所需的财富值由上传者自己设定,财富值归属于网 民,对百度公司没有任何商业价值。
郝群要求百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对于何为有效措施,郝群表示其不了解,百度公司应该清楚。郝群还要求百度公司关闭百度文库,理由为关闭百度文库可以消除盗版工具,如不关间,盗版情况将更加猖獗。
上述事实,有本院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六、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预防侵权的措施 诉讼中,百度公司表示,百度文库预防侵权的措施主要有反盗版系统、百度文库网页中网民不得上传侵权作品的提示及百度文库设置的投诉举报通道。
1.关于百度公司的反盗版系统。百度公司表示,从2011年 4 月中旬开始建设该系统,经过研发完善,一期于2011 年5 月正式上线,首先比对文档标题,如果标题相似度达到要求,再进行文档内容的比对;如果标题相似度未达到要求,系统会 认为该文档不是侵权的。二期于 2012 年 1 月正式上线,可实现句子级别的比对,对 300 字以上的文档都会进行审查,长度 差在 10%,句子重复90% 以上,长度 1000 字节以上的文档都会被阻止上传或反查删除。百度公司同时解释其反盗版系统需要 有用于比对的正版资源库,百度公司表示希望权利人能提供, 但很少有权利人愿意提供,所以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通过与文著协、中国作协、盛大文学等权利人进行合作,由 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二是将百度文库中被投诉的作品作为正版资源。目前正版资源库中已有 300 多万份正版作品。
百度公司同时提交了部分网页打印件,显示搜狐、新浪科技、腾讯科技等网站于 2012 年 2 月 6 日刊载的新闯,其中提 及百度文库完成了反盗版技术的重大升级工作。至于反盗版系 统"一期"、"二期"这样的名称,仅是百度公司的内部称呼,并没有公开宣传过。郝群表示对百度公司所使用的反盗版系统并不清楚。
为展示反盗版系统运行情况,百度公司还于 2011 年 11月 10 日以公证保全方式将公证处电脑中题为《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的节选》的 txt 文档上传到正版资源库,后通过注册 为百度会员,登录百度文库上传文档界面试图上传<<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的节选》的 txt 文档,在页面中提示成功提交 该文后,查询用户"我的文档",显示"你目前还没有己上传并成功提交的文档",未通过的原因为"可能侵犯他人版权"。 上述公证中,用户"上传文档须知"提示"每次最多上传10 份文档,每份文档不超过 20M" 以及百度支持 doc 、docx 、pdf 、 txt 等格式的文档上传。
郝群认可百度公司所作上述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但提出这 些仅能证明百度公司采取了相应技术措施,不能证明这些技术措施是有效的,因为百度公司称其反盗版系统于 2011 年 5 月开始正式运行,而郝群于 2011 年 7 ,8 月还可搜索到涉案侵权文档,百度公司不能因此免除法律上的责任。 百度公司解释可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公证保全到百度文库中的《天》书,原因是郝群未向百度公司提供过正版作品,正 版资源库中不存在《天》书正版作品,所以反盗版系统无法对 该文档起作用。百度公司接到郝群投诉通知后即于 2011 年 7月 22 日将郝群提供的侵权链接所对应文档作为正版作品放入资源库中。对于 2011 年 8 月 25 日还能在百度文库中保全到《天》书,百度公司表示这实际体现了其反盗版系统起作用的情况,因为相关文档的名称与《天》书名称不同,反盗版系统 无法识别。对此,郝群除了不认可百度公司的反盗版系统有效外,还不赞同百度公司将第一次公证保全的侵权文档作为正版作品纳入其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 本案庭审中,法院组织对百度公司反盗版系统当前的运行情况进行勘验。勘验文档由合议庭事先选取并修改好:原文文档为《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 ,修改文档有 两篇,一是将原文文档修改标题并打乱正文内容生成为《民商 事案件均衡结案》,二是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修改标题生成为《结案》。连接互联网进入百度文库,由百度公司技术 人员操作将原文文档上传至百度文库的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 库,待生效后,使用注册用户帐号、密码登录百度文库,点击 "上传我的文档",将《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进行上传,显 示提交成功;点击"继续上传",将《结案》进行上传,点击 提交后,提示"上传失败该文档与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文档重复";新建 WORD 文档,将《结案》修改题目为《均衡》 ,再次进行上传,显示上传成功;等待审核 20 分钟后, 《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和《均衡》二文显示上传失败,仅上传人可在其 "私有文档"中查看该二文。为检查文档是否实际上传,登录 百度文库首页,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 "均衡",搜索结果显示无相关文档;登录反盗版系统后台,在搜索框中输入"浅谈民商事案件均衡结案的价值及建议"进 行搜索,显示该文已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添加成功。郝群对上述庭审勘验过程及内容不持异议。
2. 关于百度公司设置的侵权投诉提示。第 16298 号公证书还对百度文库页面底端的"文库协议"内容进行保全。"文库 协议"的"权利提示"要求"请勿在未经投权的情况下,上传任何可能涉及侵权的文档,除非您是该文档的合法权利人或该文档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百度文库的用户不能 侵犯包括他人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利。一旦由于用户上传的文档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 益,其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因此给百度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 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如因百度文库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第三方向百度提出异议,百度文 库有权删除相关的内容。百度网站首页底端"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列有"权利保护声明",其中"权利通知"中称"权利人发现网络用户利 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务必以书面的通讯方式向百 度提交权利通知。"同时留有百度公司联系方式。百度网站首页"关于百度"所链接页面的"用户联系"设有"投诉中心", 其中有"投诉规则",告知百度公司受理投诉的范围、技诉方式、了解投诉处理结果等内容,同时还展示有包括文库在内百 度产品的投诉方式及步骤介绍。百度文库首页左侧栏设有公告 区,其中"产品技诉及意见反馈"所显示内容以及百度文库搜索结果页面设置的"百度文库技诉吧"与此前"投诉中心"所 设文库投诉方式及步骤介绍内容一致。"文库投诉帮助"中列举了发起技诉的方式:可使用文库首页及浏览每一篇文档页面 时点击"文库投诉中心"进入发起投诉页面,或点击"文库投 诉"模块中的"我要投诉"进行投诉,发起投诉后需要按类别、项目等要求填写投诉贴,完成提交投诉,等待处理结果。百度 公司表示百度网站及百度文库通过多种方式向网民公示了保 护权利人权利的措施和步骤,详细告知了文库投诉规则,为权利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投诉、举报通道。郝群认可上述公证书显示内容的真实性,但表示这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没有过错,并 认为百度公司的投诉机制并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只是形式。上述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 2011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6298、23960 、23239 、23240 、23345 、 23600 、23344 号公证书、( 2012 )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8282 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