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走天下,我要与二位掰扯清楚!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工会监督:
一、二封回复函
2019年8月8日和9日,省国资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在其办公室向我送达了《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以下简称第二封回复函或本文附件一)和“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以下简称第一封回复函或本文附件二)。8日下午,省国控公司党办主任黎振龙已在其办公室当我面承认“第二封回复函上的公章是我多事弄上去的。”这是他的原话,“多事”,表示不是他的本职工作,“弄上去的”,表示是通过某种造假的方法制作的。第一封回复函上的公章是谁伪造的暂时不详。
二、第二顺序债务人
第二封回复函中写“老建工集团及下属企业已按赣国资发〔2013〕6号、赣国资产权字〔2013〕318号文件精神由省国资委全权委托省国控公司管理,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
2019年9月4日,我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知:老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老省一建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认缴额为10967.2万元,实缴额为2637万元。据老省一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循忠2019年8月27日当面所说,老省一建公司现已无任何现金,4个工作人员的工资也是由其他单位代发,所以,老省一建公司、老省建工集团公司完全无能力清偿本人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老省建工集团公司没有全额实缴认缴额,在第一顺序债务人(老省一建公司、老省建工集团公司)无能力清偿的情况下,我有权向第二顺序债务人索讨。
再结合《公司法》第3、37、66条和《企业破产法》第2、7条,我将省国资委和省国控公司确定为第二顺序债务人。
三、退一万步说
1、第一封回复函中提到的裁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该回复函中提到的二份裁定书是程序性方面的裁定,无任何实体判决条款和内容。
3、所以,剩下的只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其第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结合省一建公司向我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答辩状》,该条判决的意思是:我与省一建公司七年前(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184的、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省一建公司解除这一期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有效。所以,退一万步说,既使这条乃至这份判决书的全部判决生效了,对双方此前和此后形成的多份劳动合同不产生判决效力,所以,老省一建公司拖欠我226个月的社保金、拖欠我的待岗生活费13684.3元的事实依旧成立。因为:
2008年11月12日,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写:黄剑平:你与省一建于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4、5、6项原因,决定从2008年12月12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该劳动合同指编号为2184的《劳动合同书》,其中写:“3、短期合同。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止 期限为5年。”
法理不通:劳动合同在合约期内可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成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已形成并抹杀不掉!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由此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企业即将改制。而且,“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纯属子虚乌有的事情。
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省国资委和省国控公司如果对以上解读有不同看法,可以去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索要书面解释,并以该书面解释印证我的解读或推翻我的解读。
五、账目明细
1、拖欠我的待岗生活费(2009年1月至2019年9月)总额:218.7元每月x129个月=28213.3元。减去强行赞助的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13684.3元。
2、拖欠社保金(2012年12月至2019年9月):82个月的社保。
3、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2页的记载计算出拖欠144个月的社保金。
六、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
我曾经当面询问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循忠:“二个省一建公司为什么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胡循忠说:“不知道,你去问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备注:第二个省一建公司指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七、拖欠社保金的详情
本文附件十五: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页加盖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章,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2页加盖了“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7)”,该页上贴有我的照片,该页上打印了以下内容:
姓名:黄剑平
身份证号:360121196801010599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01月01日
民族:汉族
发证日期:2011年07月15日
发证机构: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证件编号:3601020711000062
<2>、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1、12页证明:我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已经领取了二年的失业保险救济金。)
<3>、根据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2页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 我在省一建公司的缴费年限合计235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17个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视同缴费年限,我89年10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明显太多了,视同缴费年限应为73月,拖欠144个月。”
备注: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第12页上加盖了“南昌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失业人员管理专用章(2)”审核人为陈美玲,审核时间为2012年11月02日。
特别说明:《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不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任何事情,所以,无论该判决因无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而导致其无效或有效,均不影响老省一建公司拖欠我多年社保金的事实成立。
(备注:法院的其他裁定书均不涉及社保方面的事情,而且全部是关于程序方面的,无实体判决内容。所以,拖欠社保是板上钉钉的事情,没有争议。)
(4)、2008年8月4日,我到南昌市社保大厅电脑上自查了我的有关社保的情况,累计欠缴养老金11064.48元,累计欠缴43个月(即从2005年1月起欠缴)。医疗保险欠费,失业保险完全未缴。
(5)、承诺补交方案
2019年6月6日9时30分左右,我到达吉成大夏2509房,其房内的主人经询问正是老省建工集团公司综合事务管理部谢平根经理。
我说:“我与两个省一建公司打过多场官司,省一建公司每次都伪造裁判文书并通过法院低级工作人员送达我,所有的裁判文书上都只有合议庭成员的署名而无签名,根据最高法的两份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部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否则,裁判文书无效,形同废纸。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认同裁决书上的裁决的仲裁员必须在裁决书上签名,但裁决书上无一位仲裁员签名,对此,我的解读是:三位仲裁员均不同意裁决书上的裁决,该裁决书实际无效。”
谢平根经理说:“省一建公司伪造裁判文书有事实证据吗?”
我说:“我的判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自然规律,由一个事实可得出另一个事实的判断。(无签名的裁判文书,法院可能有个别人员参与了写作、制作,但主犯定是省一建公司。)”
谢平根经理问:“你的诉求是什么?”
我说:“您看,这是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的第12页的‘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情况’,缴费年限合计235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1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17个月,95年10月以前的算视同缴费年限,我89年10月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明显太多了,公司明显拖欠我的社会保险费。(备注:视同缴费年限应为73月,拖欠144个月。)”
谢平根经理说:“你翻到前面,看看姓名。”于是,我翻到第2页,指着相片、姓名、身份证号说:“看:黄剑平。”
谢平根经理说:“视同缴费年限可能应该是92年之前的。”我心想:那就应该更少。
谢平根经理说:“如果承诺给你补交,你以为如何?”
我说:“当然好哇,但您得给我一个承诺啊,要不,我老担心。”
以上承诺补交方案至今没有下文。
八、我归还14529元赞助费的原因
<1>、公开发布的《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中写:“1.企业改制时,原劳动合同在未履行完毕前因企业减员而解除或职工本人不与改制后企业 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提前终止的,给予职工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给予职工适当的生活补助费。”
<2>、公开发布的《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中写:
“3.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放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工资,工资 标准按改制前12个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2倍;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800元的。均按800元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职工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 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
本《意见》下发前,已安置的职工,其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中写:“被告对仲裁裁决给予原告生活补助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实际年限为20年。考虑到原告实际生活困难,并参照江西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717.40元/年),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给予原告20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总计金额为14529元。”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中判决:“三、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
请注意:判决书中的原话是“生活困难补助费”,不是“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不是“买断工龄费用”,也不是“改制生活补助费”,因为根据上文,生活补助费最多只能发给12个月,而且必须符合“原劳动合同因期满或按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而终止的”条件,事实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二个条件。
那么,老省一建公司为什么要强行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名义赞助这笔钱,是良心发现吗?不知道。
<4>、综上,我决定归还这笔赞助费,所以,在待岗生活费总额中减去了这笔赞助费。
九、待岗
本文附件十六为待岗生活费的存折。其证明已发待岗生活费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发放待岗生活费的是省一建公司的劳务公司。
十、何况
本文的附件五是《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其证明事项如下:
1、其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该判决书上只有署名没有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由此可见,裁判文书上必须要有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所以,该判决书至今未生效,形同废纸。
2、该判决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备注:我起诉后,省一建公司没提起反诉,第一、三条判决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列。
3、三个合议庭成员中有两人未参加开庭。事后我投诉此事,有一个女人居然嚣张地狡辩说:“你提供不出开庭录像,就是没有证据!”开庭录像由你们法院掌握,书记员、另一个参加了开庭的合议庭成员、对方的诉讼参与人(二个),加上我(原告),这五个人都是人证,怎么就没有证据?!
4、这样的审理和判决可视为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
十一、字字玑珠
时任我国领袖在《心无百姓莫为“官”》的文章中高屋建瓴地指出: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
领袖的话不愧是金玉良言,字字玑珠,有请各级大小的官爷(或称人民公仆)比对自己的工作检讨一番:自己做的如何?平常百姓是否入得自己的法眼?
十二、经常每天只吃二餐饭
1、《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2、根据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上的记载:2015年11月13日,我被南昌县就业局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加盖了“南昌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专用章”,根据南昌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本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就业援助,但截至2019年9月5日为止,我未获得任何就业援助,长年累月地失业,为了节省开支,一年半载也没吃过一餐荤菜,经常每天只吃二餐饭,饿得两眼发绿光。
十三、本文附件(书证)
1、《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关于黄剑平信访事宜的回复函》。
2、“关于《<省信访局网上信访>转办函》的回复”。
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编号为2184的《劳动合同书》。
5、《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
6、落款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中写:“四、省一建公司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人(含劳保212人,内退326人,40%生活费290人),离退休1549人,抚恤208人。公司为2735名在册职工缴纳社保,离退休人员不缴纳而是领取社保,公司无义务为抚恤人员缴纳社保。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7、落款时间为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专用章、题目为《关于黄剑平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中的第1页中写:“四、省一建公司未缴足社保金 经调查,省一建公司未缴足社保金,主要是企业效益不好、人员负担重造成的,这些问题将在改制中统筹解决。”
8、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9、新省一建公司提供的、加盖“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的我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 身份证号码为360121196801010599。4页。
10、新省一建公司提供的、加盖“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公章、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的我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3页。
11、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业务专用章(13)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姓名:黄剑平身份证号码:360121196801010599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3页。
12、2012年11月12日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公章和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的、有经办人手写签名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3页。
13、2011年11月22日出具的、加盖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省部属单位业务专用章(15)的医疗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个人编号:213672,黄剑平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退)、单位编号:6010386 ,2页。
14、2011年11月22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加盖了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中央省属企业科公章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该清单上有如下文字:“ 单位编号:6010386 单位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编号:213672 姓名:黄剑平 ”,4页。
15、省国资委受理题为《二请江西省国资委主任阅处突出问题的简写篇》的省长信箱转办件后,通过“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三封写给我的受理告知书,2019年8月15日,贵委综合处饶副处长(女)已在“答复意见”一栏填写了一段无署名、无公章、无日期的个人答复意见,全文照片即为本文附件十五。
16、待岗生活费存折。{证明事项之一:证明内退工资为218.7元每月。
证明事项之一:证明已发待岗生活费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备注:在省一建退管办书记张晓华的协助下,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待岗生活费已从邮政储蓄所取出。)}
17、电费收据。
{证明事项之一:其上面有如下记载:
户号:0102515860
名称:黄剑平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
证明事项之二:结合其它电费收据和情况可证明我家在此地址已居住18年。}
十四、重申要点
1、法理不通:劳动合同在合约期内可依法解除,七年前已履行完成的劳动合同是解除不掉的,因为由此产生的劳动关系已形成并抹杀不掉!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由此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企业即将改制。而且,“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纯属子虚乌有的事情。
3、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用一个单位社保编号6010386。
5、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拖欠我的待岗生活费13684.3元,拖欠我的社保金226个月。
6、省国资委委托省国控公司全权管理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相应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作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其认缴额为10967.2万元,实缴额为2637万元。由于股东没全额实缴认缴额且均被托管,我有权向第二顺序债务人索讨。结合《公司法》第3、37、66条和《企业破产法》第2、7条,我将省国资委和省国控公司确定为第二顺序债务人。
7、本文附件十六为待岗生活费的存折。其证明已发待岗生活费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发放待岗生活费的是省一建公司的劳务公司。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021yin.com 、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