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7日,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经验、做法和“2021-2022年眉山法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眉山。
据了解,一直以来,眉山市两级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审理各类涉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事案件,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创新探索家事特邀调解员、“离婚三封信”等制度,在全市建立*0个“未成年人保护联络点”和**个“家事法官联络站”,以实际行动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眉山。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10件案例分别涉及保护农村妇女平等继承权、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惩治婚恋诈骗犯罪、保护儿童受监护权利、保障离婚后无过错妇女损害赔偿请求权、发布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等方面,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和警示教育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氛围眉山。(廖文宾)
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一、朱某丽与朱某明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朱某丽与朱某明系姐弟关系眉山。二人的父亲朱某志、母亲张某珍共生育包括二人在内的八个子女。现父母均已去世,其余六名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案争议房产原系木质结构的瓦房,建筑面积计2**㎡,系朱某志祖遗房产。朱某明于2001年按法定程序审批后,已拆除2*0余㎡的房屋,重新修建了房屋,仅遗留了*1.1㎡的老房子,其余的房屋因朱某明的拆除和扩建行为已经于2001年灭失。2001年朱某明拆建时母亲张某珍未去世,后亦一直与朱某明全家共同居住生活,即张某珍已对该房屋中属其自己所有的部分(含继承丈夫朱某志的部分)进行了处置,现遗留的*1.1㎡房屋应确定为朱某志的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处理。虽朱某明提出已出资将该*1.1㎡房屋的木质结构改造为砖木结构,又于2021年将砖木结构改造为框剪结构,该房屋应归其所有。但该房屋的物权并未消灭,仍应是朱某志的遗产。作为朱某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朱某丽,不因出嫁而丧失遗产继承权,其依法有权继承。但在分配时考虑到朱某明对该房屋进行的管理、修缮以及添附,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房屋北面墙壁向南划分20㎡的房屋归朱某丽所有。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妇女平等继承权利的典型案例眉山。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作为女儿也享有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歧视女性的观念。本案中由于争议房屋多次翻修、重建等,房屋权属较复杂,为了确定房屋的现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争议房屋所在地现场查看,走访调查了解情况,以确保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最终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旗帜鲜明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继承权,对于移风易俗、彰显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二、王某与梁某、张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年*月,梁某、张某经人介绍聘请王某作为保姆并将幼儿小宇送至王某家中进行照顾,之后小宇长期随王某生活,并由王某办理了户口眉山。至今小宇已经就读于某职业技术学院,但梁某、张某在长达十四年的时间里未支付任何费用。王某在202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张某支付其保姆费并返还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了查明事实,承办法官经过前期摸底调查,先后组织两次庭审,并邀请区民政局、区妇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庭审、参与调解。承办人灵活采取电话“背靠背”、现场“面对面”、多方参与的调解方式,在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张某合计支付王某17万元。
典型意义:《吉印通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眉山。本案案情特殊,要兼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惩治违背人伦道德的“生而不养”行为及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采取由法院主导、各方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妥善运用多元调解机制,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法理情相融的审判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走向良法善治。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又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温度的需求,同时为广大社会大众进行了正确的价值传递及引导。
三、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在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发现:方某在王某服刑期间独自离家出走且事先未与家人商量,长期对两名子女不闻不问,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也未关注两名子女的生理、心理成长状况及情感需求,与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关系十分恶劣眉山。鉴于方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承办法官当庭对方某进行训诫,向其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于庭后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方某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并多关注两名未成年子女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证每月至少2次分别与两名未成年子女进行沟通的频率,督促方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该份《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最后,人民法院以“家庭教育令”+“判决书”的形式,不仅化解了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也为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法治保障。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眉山。本案中,为更好地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确保两名未成年人子女健康顺利成长,承办法官及时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案件审理中,确定了家庭教育指导的侧重点,并发出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家庭教育令》,干预、督促、引导失职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该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优化家庭教育指导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督促家庭抚养和教育失当的监护人切实担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让责任与教育不缺位,让爱与希望齐同行,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港湾”,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赵某、吴某与江某共有物分割案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吴某系母子关系,吴某系赵某与前夫所生眉山。赵某与被告江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1年调解离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江某为户主,包括原告母子二人在内的一户三人接受拆迁安置。原、被告三人按*0平方米/人的标准共分得安置房二套,每套90平方米,共计1*0平方米,分别是70*号,*01号房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对该二套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江某对70*号房归原告赵某、吴某母子二人没有异议。按照*0平方米/人标准,原告赵某、吴某二人对*01号安置房共同享有*0平方米权利。因*01号现被江某占有、使用,也不宜将该安置房拍卖、变卖后对相应价款进行分割。故江某应向赵某、吴某支付*01号安置房分割折价款,后江某独自享有该安置房权利。
典型意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眉山。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基础来源于国家对每位农民生存权的保障,而非成员自己的出资。在农村,歧视妇女和排斥妇女财产权的观念和做法大量存在,甚至根深蒂固,无论是家庭还是集体的财产分配规则多以男性为中心。男性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和少数嫁入女及其孩子之间是利益相冲突两方。为此我国特别立法强调,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期用法治手段保护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财产权益。赵某带子嫁入,其母子二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各项权益依法应予以保护。母子二人享有安置房权益,系基于其户籍、身份符合被安置条件。二原告享有的安置房权益不因男女双方离婚事实而减损,男方无权独占母、子二人安置房,母子二人提请分割共有财产,依法应予保护。
五、杨某与王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杨某(女)与王某(男)经调解离婚,双方约定二周岁的女儿由王某抚养,但未约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及时间眉山。其后,杨某在探望时两次将女儿接走拒不送回,经派出所协调方送回。2022年1月,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细化了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同年*月,承办法官在案件回访时了解到,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未完全遵守约定,以补偿心理溺爱女儿,满足女儿不想上学就不到校上学等非常规要求,曾将女儿接回家两天后拒不送回,引发王某多次报警,双方再起纷争。针对杨某在行使探望权时行为失当,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对杨某的不当行为进行了训诫,同时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对双方离异后就探望、照顾、教育女儿存在的问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告知不得因探视方式不当而危及子女身心健康。杨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认识到不当教育伤害到孩子的身心健康,也在后续的探望过程中依法注重了对王某的理解与配合,共同履行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而设定的权利眉山。行使探望权时父母双方应友好妥善协商,尽量减少对彼此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更应当充分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最佳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案后回访时了解到母亲一方存在探望权行使不当的行为,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为根本出发点,劝导离婚夫妻双方摒弃恩怨,对滥用探望权一方予以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责令其正确行使探望权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使父母在行使探望权时把握必要的限度,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红星新闻记者 余兰 通讯员 廖文宾